中文名 | 魯甸縣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 地????區(qū) | 魯甸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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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水利工程實行目標管理??h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管理責任書,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與各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管理責任書。
第十二條水工程管理堅持專業(yè)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項管理。
(一)中型水庫由所設置的水庫管理局管護。
(二)?。ㄒ唬┬退畮煊煽h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置水庫管理所加強管護。漁洞水庫南干渠魯甸分干渠由專門設置的昭魯大型灌區(qū)管理局魯甸分局管護。
(三)?。ǘ┬退畮煊筛鬣l(xiāng)鎮(zhèn)水利管理站負責管護。
(四)塘壩、河道、支渠、水保、安全飲水等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在明晰所有權的基礎上,按照受益村民覆蓋范圍,組織村民按“一事一議”進行評議后,可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委托等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和運行管理機制,明確專人加強維修管護。
(五)各部門負責建設的其它水利工程(如煙水工程、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水利工程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健全完善管理和改革措施,明確管理單位和人員。在工程運行期應加強業(yè)務指導并負責損毀工程的修復。
第十三條新(改、擴)建的水利工程,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移交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的清淤、養(yǎng)護由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受益群眾投工投勞完成。
第十五條對中、小型水庫及重點水工建筑物,應做好水文、氣象、裂縫、位移、沉陷、滲漏等項目的規(guī)范化觀測記載工作,定期觀測,及時整理,建立檔案,為工程安全運行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采取防洪、防沖、防盜、防凍和維修、綠化等措施,保證水利工程設施完好、啟閉靈活、輸水暢通、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專業(yè)管理的中小型水庫、干支渠道、人畜引(飲)用水等骨干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人員經費及維修養(yǎng)護費用,由縣級財政承擔。
第十八條塘壩、灌溉機井、提灌站、末級渠系、管灌、噴灌、微灌及單項小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及維修養(yǎng)護費用由用水戶或受益單位自行解決。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提高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境內的灌溉、防洪、水土保持、人畜引(飲)水等水利工程及各類配套設施。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縣境內的水庫、塘壩、渠道(灌溉、排洪)及其建筑物、泵站、機電井、城鄉(xiāng)人畜引(飲)水設施、河道、堤防、水保設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屬的觀測、監(jiān)測、交通、通訊、管理房等設施、設備。
第三條縣水務局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云政發(fā)〔2009〕87號)、《昭通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昭政發(fā)〔2009〕41號)及《魯甸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魯甸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fā)〔2009〕124號)文件精神,積極配合各鄉(xiāng)鎮(zhèn)、有關部門大力推進全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按照“誰受益、誰負擔、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在明晰所有權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委托等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和運行機制,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fā)揮。
(一)河道、分滯洪區(qū)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于國家所有的灘地、兩...
2、曝氣沉砂池介紹? 2.1 工藝流程? 經過格柵的進水→曝氣沉砂池→? →池底砂水混合物→空氣提升泵→砂箱? →氧氣溝? →油脂及浮渣→集油井浮→清掏(外運)? 2.2 結構參數? 該廠曝氣沉砂池是...
第四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認真宣傳、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管護水利工程設施。
第五條水利工程應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在周圍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護。大壩周圍劃50米、抽水站機房周圍劃20米、河道(干渠)兩側劃10米為管理范圍;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下全部土地和正常蓄水位以上100米的區(qū)域劃為水庫管理范圍;水庫徑流區(qū)內為保護范圍。
第六條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劃分技術規(guī)范》(HG/T338—2007)的規(guī)定,在水源保護區(qū)內,保護自然植被,種草種樹、涵養(yǎng)水源,禁止開荒,防止水土流失。
第七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爆破、打井、采砂、取土、建房、建窯、建墳。
(二)挖掘、拆卸、爆炸、撞擊水利工程。
(三)在防汛堤壩、渠道、人畜引(飲)水管道、機井上扒口、取土,損毀水利設施。
(四)其它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開荒、打井、亂砍濫伐林木。
(二)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柴草、土石、廢渣及其它廢棄物,排放或者存儲有毒有害廢液。
(三)堵塞侵占水利工程設施,移動水文氣象、科學試驗、觀測監(jiān)測等設施。
確因國家生產建設需要,必須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興建工程設施或者其它建筑物、跨越水利工程鋪設電纜、光纜的,應從嚴控制。建設單位須在報送設計任務書前將建設項目的選址地點、工程規(guī)模、結構形式和占地面積等情況書面報請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九條新(改、擴)建的水利工程,在規(guī)劃設計中應將管理保護范圍納入工程設計內容,在工程建設的同時,劃定管理保護范圍。
第十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對水利工程設施進行維修、養(yǎng)護,保證灌溉、防洪等需要 。
第十九條對管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管理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盡職盡責,加強對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護,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不法行為作斗爭。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人員要加強學習,熟悉操作規(guī)范,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導致水利工程受到破壞、造成損失的,由主管單位視其情節(jié)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盜竊水利工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毀壞水利工程設施的,處以該設施損壞部分價值的1—2倍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干擾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侮辱、毆打管理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由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魯甸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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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作為我國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的運行關系著國計民生,也是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基礎性保障,是產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基礎性環(huán)節(jié)之一。進行水利工程的發(fā)展建設,保障水利工程平穩(wěn)運行,是整個水利事業(yè)的核心所在。本文通過進行水利工程運行的概述,進而分析水利工程運行存在的問題,兵提出富有針對性的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對策,保障我國水利工程的順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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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當前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存在較多問題,為了提高水利工程管理的科學化程度、運行管理質量,進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改革成為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首要任務。本文從開展多元化經營、深化水管部門改革、轉變管理理念等方面深入分析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改革。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溫州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溫政發(fā)〔2015〕1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2021年,水利工程運行與管理列入《職業(yè)教育專業(yè)目錄(2021年)》。
溫州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行為,推進市場化改革,充分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提升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的水平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和《水利部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公益性(含純公益性和準公益性,下同)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行為及其相關活動。
經營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行為及其相關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各類具有防洪、排澇、抗旱、擋潮、灌溉等社會公益性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庫、塘壩、堤防、水閘、泵站、渠道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是指水利工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操作、檢查觀測和維修養(yǎng)護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yè)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yè)承擔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
第四條 水利工程逐步推行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條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應當遵照統一開放、公平競爭和嚴格管理的原則有序運行。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行為的行業(yè)管理,制定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及時糾正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范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合同管理。
第七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資金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項目經費的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水行政和財政等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情況的績效評價,有效控制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其績效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崗位培訓,對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發(fā)放相應的合格證。
第十條 水利、電力、國資、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水利工程主管單位)負責所屬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運行維護企業(yè)建立健全運行維護規(guī)章制度,加強對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水利工程運行安全和充分發(fā)揮效益。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轄區(qū)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依法承擔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監(jiān)測、日常檢查、維修養(yǎng)護、控制運行、安全保衛(wèi)、事故處理報告等規(guī)章制度,完善水利工程技術檔案,規(guī)范操作運行,確保工程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企業(yè)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含附屬配套設施、設備,下同),其運行維護工作可以向市場購買服務:
(一)已經完全實行管養(yǎng)分離的;
(二)未配備運行、維護人員的;
(三)運行、維護人員明顯不能滿足工程運行維護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購買運行維護服務的。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市場,規(guī)范、引導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yè)參與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
第十五條參與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活動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專業(yè)技術力量和設備,具備一項或者多項從事水利工程的日常運行操作、維修養(yǎng)護、檢查觀測、保潔及綠化管護等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商業(yè)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三)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參與Ⅲ等及以上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活動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的工程、管理、經濟等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水利專業(yè)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人,具有水利及相關專業(yè)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
(二)承擔工程運行操作的,還應具備滿足具體工程運行需要的閘門運行工、水工監(jiān)測工、渠道維護工、泵站運行工等水利行業(yè)特有工種人;
(三)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具有水利及相關專業(yè)高級職稱且從事水利專業(yè)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七條 參與Ⅳ等及以下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活動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的工程、管理、經濟等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水利及相關專業(yè)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二)承擔工程運行操作的,還應具備滿足具體工程運行需要的閘門運行工、水工監(jiān)測工、渠道維護工、泵站運行工等水利行業(yè)特有工種人;
(三)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具有水利及相關專業(yè)中級職稱且從事水利專業(yè)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yè)可以與其他專業(yè)服務單位組成聯合體,參加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公益性水利工程向市場購買服務的,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yè)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yè),承擔日常運行操作、維修養(yǎng)護、檢查觀測、保潔及綠化維護等運行維護服務。購買服務年限不低于1年,以確保運行維護工作的連續(xù)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條 政府購買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服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8號)等法律規(guī)范和《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14〕118號)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yè)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義務,不得轉包,不得擅自分包。
涉及白蟻防治、金屬結構與機電設備維護、安全監(jiān)測與監(jiān)控系統維護等專業(yè)性較強的項目,經發(fā)包單位同意后可以分包給專業(yè)服務單位。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購買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服務后,原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承擔的工作,按照省水利廳、財政廳和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暫行)重新核定編制人員,超出核定標準的編制原則上應相應核減或調整。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專項用于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資金;
(二)國有經營性水利資產經營收益;
(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受益區(qū)依法合理承擔的工程維護管理費;
(五)按照規(guī)定應當用于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的其他經費。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經費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確保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經費落實到位。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測算和申報的指導和督促工作。
水利工程主管單位負責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的申報和籌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定額(試行)》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行)》等規(guī)定,開展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測算工作。
第二十五條水利工程年度維修養(yǎng)護經費應當優(yōu)先安排水利工程的市場化運行維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級功能區(qū)管委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