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 外文名 Interim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sale of public housing
所屬類別 地方性法規(guī) 發(fā)布日期 1994-05-18

【發(fā)布單位】80902

【發(fā)布文號】

【發(fā)布日期】1994-05-18

【生效日期】1994-05-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為了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fā)展,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出售公有住房,應貫徹購房自愿、產權歸已、維修自理的原則。

第二條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戶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但列入舊城改造規(guī)劃、產權歸屬未定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數(shù)量,一般應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總量的30%。

第三條公有住房出售價格,根據(jù)本市職工家庭經濟收入情況分別確定。其中,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

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的對象,應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

第四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qū)基礎設施建設費、投資利息、稅金和管理費等各項因素構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02元。出售時再乘以地段、朝向、層次等增減系數(shù)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為2%。

第五條對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價和實際售價,根據(jù)物價指數(shù)的情況變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進行調整并確定最低限價。

第六條對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者給予以下優(yōu)惠:

(一)按規(guī)定享受工齡等優(yōu)惠。

(二)按規(guī)定享受住房補貼。

(三)免繳房產稅、契稅,并緩征地租。

(四)購買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

第七條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建筑面積按國家和市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超過標準部分按市場價出售。

第八條購買公有住房者以現(xiàn)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據(jù)現(xiàn)行的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存款利率差給予適當?shù)母犊钫劭?。申請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應不低于實際售價的30%。

第九條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繳營業(yè)稅、預算調節(jié)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條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購房者擁有全部房屋產權。但購房款未付清或購房后未住滿五年的,該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轉讓;在此期間,購房者需要轉讓該住房的,可退還給原出售人,其購房款按退房當年確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重新計算后,由出售人退還購房人。購房款已付清并購房后已住滿五年的,其住房可進入房產市場出售、出租和轉讓,收益歸已,但須按規(guī)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該住戶今后的住房由自已從房產市場上獲得。

第十一條購買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確定出售的范圍內,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向住戶宣傳購房辦法,在住戶同意購房后,即可辦理購房手續(xù)。

(二)購房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付清購房款后,由市房產登記發(fā)證辦公室發(fā)給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二條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和管理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履行:

(一)室內維修由購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電梯等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的維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擔。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修復或賠償。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路燈、綠化等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養(yǎng)護辦法,暫按現(xiàn)行管理體制繼續(xù)執(zhí)行。

(五)高層住宅的水泵和電梯運行費,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階段,暫由購房人和出售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職工收入的提高,將逐步提高購房人承擔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第十三條出售公有住房應按下列規(guī)定籌集維修基金:

(一)多層住宅的購房人在購房時,首期按成本價的1.5%繳付房屋維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成本價的6%繳付房屋維修基金。

(二)高層住宅的購房人在購房時,首期按成本價的1.5%繳付房屋維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成本價的12%繳付房屋維修基金。

(三)高層住宅的水泵和電梯等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費用,原則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階段,由出售人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電梯、水泵等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

上述維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組織負責專戶存儲(按居民個人儲蓄利率計息)、專項使用。以后再需籌集維修基金時,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攤。

第十四條地區(qū)政府應幫助購房人成立房屋自管組織,自行管理物業(yè),或者由自管組織委托物業(yè)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五條市房產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房管部門負責核收并解交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專項用于住房建設、舊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維修。

系統(tǒng)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原產權單位負責核收,專項用于住房建設、舊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維修。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和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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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文獻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政府系統(tǒng)運行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政府系統(tǒng)運行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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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shù): 4頁

評分: 4.8

<正>(2015年11月10日)滬府發(fā)〔2015〕61號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現(xiàn)將《上海市政府系統(tǒng)運行目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上海市政府系統(tǒng)運行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管理改革創(chuàng)新,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宏觀調控、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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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jiān)管暫行辦法》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jiān)管暫行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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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正>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jiān)管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款: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機構依法負責集貿市場外占用道路、流動設攤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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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在榕各省屬單位,各大、中專院校,各外地駐榕單位:

根據(jù)國家、省、市有關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調整福州城區(qū)出售公有住房政策?,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售多層與高層框架結構公有住房成本價標準

2007-2008年,出售多層與高層框架結構公有住房成本價按照同一標準,分別調整為1320元/平方米和1770元/平方米。200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價格,在上一年價格的基數(shù)上增長4%,不再另行公布。

二、出售多層與高層框架結構公有住房市場價標準

2007-2008年,出售多層框架結構公有住房市場價:一級地段為3000元/平方米;二級地段為2700元/平方米;三級地段為2400元/平方米;四級地段為2100元/平方米;五級地段為1800元/平方米。

2007-2008年,出售高層框架結構公有住房市場價:一級地段為4400元/平方米;二級地段為4100元/平方米;三級地段為3800元/平方米;四級地段為3500元/平方米;五級地段為3200元/平方米。

三、出售公有住房對象與時間安排

1998年12月1日前參加工作,且在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入住公有住房的現(xiàn)住戶,可申請購買現(xiàn)租住的公有住房。

福州城區(q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結束,2010年開始不再出售公有住房。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房改的公有住房,一律移交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管理,統(tǒng)一租賃。

四、出售公有住房其它政策

出售公有住房的其它政策仍按《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榕政綜[1996]55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有住房出售標準價是中國向城鎮(zhèn)居居出售在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面積以內的公有住房時所采用的價格。可分為出售新房和舊房的標準價。新建住房的標準價包括: 住房本身建筑造價; 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舊住房的標準價,按重置價成新折扣和環(huán)境因素等按質計價。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格須經當?shù)匚飪r和房地產部門審定,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項手續(xù)。

在起步階段,為鼓勵群眾買房,按標準價計價時,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暫可以考慮由單位適當負擔。按標準價購房后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和使用權、有限處分權和收益權,可以繼承,可以在購房5年以后進入市場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和租用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單位、個人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2100433B

【發(fā)布單位】80903

【發(fā)布文號】滬房地交[1997]第1001號文

【生效日期】1997-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試行辦法

(滬房地交[1997]第1001號文

1997年10月17日印發(fā)執(zhí)行)

為進一步搞活房地產二、三級市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存量住房的流通,消化吸納商品房,適應居民改善居住的需求,現(xiàn)就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按《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已納入可出售范圍而尚未出售的私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實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買受人(簡稱買受人)后,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和上市出售同步進行的交易行為。

二、凡經批準參加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試點區(qū)、縣范圍內除學校校園、部隊營房區(qū)域及戶籍凍結地區(qū)外的可售公有住房,均可按本辦法試行上市出售。

三、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yōu)惠政策的住房。

四、可售公有住房購房上市的程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協(xié)商一致并落實買受人后,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豆凶》抠I賣合同》簽訂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后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xù)。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后,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xù),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guī)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后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qū)、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qū)、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yè)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戶外變更手續(xù)。原承租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讓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五、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稅費: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雙方當事人,應按《上海市擴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向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和財稅部門交納土地收益金、綜合稅款或保證金、契稅、印花稅和交易手續(xù)費。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承租人在上市出售六個月內新購住房的,按《上海市擴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和辦理保證金清退手續(xù)。

六、本試行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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