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2004修訂) | 外文名 | Bidding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2004 Revi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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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 | 深圳市 | 發(fā)布日期 | 2004-06-25 |
生效日期 | 2004-06-25 |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重建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yè)為理由,要求工程發(fā)包人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
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yè)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答復。
第七條 建設工程發(fā)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但工程總造價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招標發(fā)包,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資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累計超過50%且國有資金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
通過發(fā)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會公共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的,比照國有資金進行招標。
本條例所稱控股是指投資占50%以上。
第九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qū)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建設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yè)自籌資金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該企業(yè)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業(yè),且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經市政府依法確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和經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批準的應急建設工程,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施工企業(yè)投標,并按本條例規(guī)定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氖┕て髽I(yè)參加投標,并按本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公開招標;其余工程可以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未列入招標范圍的專業(yè)工程按本條例規(guī)定另行組織招標。
提倡對分包工程實行招標發(fā)包。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規(guī)定辦理計劃立項手續(xù);
(二)已按規(guī)定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或者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證明。
第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準設立,為工程發(fā)包與承包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不得從事與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不相一致的行為。交易服務的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對未進入交易中心招標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務費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guī)則,對交易所涉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在交易中心為建設單位辦理施工招標備案、合同備案、工程質量監(jiān)督、施工安全監(jiān)督以及施工許可證核發(fā)等手續(xù)。
除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以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不得因某項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標而影響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其招標代理資質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禁止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禁止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交易中心信息網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連續(xù)發(fā)布應不少于3個工作日。招標人也可以在其他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但公告內容應當與在交易中心發(fā)布的一致。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同時將招標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網公布。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招標工程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
(三)工程投資來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標人的資質條件要求;
(六)招標工作時間安排;
(七)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投標邀請書還應當載明邀請的投標人名稱。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依法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guī)定。
不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符合資質條件報名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
(一)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
(二)申請人須知,其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資格預審的程序、評審的標準和方法;
(三)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yè)資質證明;
(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類似工程業(yè)績證明材料;
(五)擬投入本工程的技術裝備清單;
(六)財務狀況證明材料;
(七)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招標人提出的資格預審條件使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少于6名的,視為不合理條件,但符合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超過6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數(shù)量過多的,招標人可通過隨機抽取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從中選擇7至11名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作出資格預審決定,并書面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同時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參照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要求,合同授予條件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工程量清單(無法提供工程量清單的特殊工程除外);
(四)投標函和投標報價表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條款;
(六)招標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中對評標方法和標準的規(guī)定應當詳細、具體,能夠滿足評標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報告(采用資格預審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名單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備案材料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同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根據(jù)需要,可以由招標人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xiàn)場及其環(huán)境、解答招標文件的疑問并形成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送達所有投標人,同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對于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費。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能力,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yè)資質。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以綜合單價的形式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工程依法進行分包的,應當將擬分包工程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六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交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yè)擔保公司提供的投標擔保。
投標擔??梢圆捎猛稑吮:蛘咄稑吮WC金的方式,擔保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
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人不得接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參與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十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四十二條 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人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招標人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函未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投標人印章的;
(三)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五)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六)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組成,總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專家?guī)熘械膶<也荒軡M足評標需要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招標人可另聘專家。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guī)斓膶<医M織有關法律和業(yè)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對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guī)的評標專家,要取消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本條例規(guī)定,制定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活動實行封閉式管理,在中標結果公布前,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及招標人的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觸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有疑問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標人解答或者作出書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內容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對于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不予評審。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該投標人又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三)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四)投標人的投標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五)設有標底時,投標人的報價高于標底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重新招標。
第四十九條 評標應當優(yōu)先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采用該方法確定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評標方法評標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以評分方式進行評標的,對于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具體的評標規(guī)則。
第五十條 標底是招標人控制工程造價的最高限價,標底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3日前同時向所有投標人公開。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五十一條 按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實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jù)規(guī)定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及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底。標底應報造價審查機構審查。招標人對標底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審。標底審查、復審工作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3個工作日前完成。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評標完成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兩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三條 評標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并由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
(一)評標情況。包括評標委員會的產生過程、組成人員名單、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綜合評審意見;
(二)評標結果。包括對投標人的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或者按照招標人的授權確定的中標人;
(三)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原始評標資料等附件。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同時將中標結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個工作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的,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分包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向招標人提交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yè)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數(shù)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履約擔保數(shù)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五。
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yè)擔保公司出具的與履約擔保數(shù)額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未提供履約擔?;蛘吖こ炭钪Ц稉5模挥桀C發(fā)施工許可證。
工程擔保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7日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
(一)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中標人簽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招標過程因正當理由被招標人宣布中止;
(三)招標失敗需重新組織招標;
(四)投標有效期滿而投標人不同意作出延長。
第六十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擔保,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擔保數(shù)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
(二)中標后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三)中標后未提交履約擔保。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標文件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止招標;
(二)確定中標人后拒絕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六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工程,也不得將中標工程肢解后分項轉讓。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或者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本條例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準、確認手續(x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或者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七)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與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招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開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無效,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招標代理資質而以招標代理機構名義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招標代理業(yè)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或者從事同一工程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六個月。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過程中發(fā)生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按本條例第六十三條對招標人的處罰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一年,并可報資質審批機關吊銷其工程招標代理資質。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投標資格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未中標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投標資格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未中標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中標工程整體或者肢解后轉讓給他人的,轉讓無效,處轉讓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用地等為條件,或者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yè)為理由,要求招標人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所簽承包合同無效,對承包人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部門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賄賂、私自接觸投標人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沒收其收受的財物,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評標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工程的評標。
第六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造價審查機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單位被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照本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條例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七十一條 本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作出。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單位可參照本條例進行招標,但應當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fā)包5日前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發(fā)布單位】深圳市
【發(fā)布文號】
【發(fā)布日期】2004-06-25
【生效日期】2004-06-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2004修訂)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開標時間的延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由于你是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根據(j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應在通知招標文件收受人的同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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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 (2004修訂) 2011-09-02 (1993年 11月 10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1年 12月 20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04年 6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保護國家利 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證工程 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 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新建、改建、 擴建、重建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 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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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 實施細則 【頒布單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70517 【實施日期】 19970517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 (以下 簡稱《條例》),根據(jù)《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深圳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市計 劃立項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工作。對專業(yè)建設工程的招標投 標工作,由市相關行業(yè)行政管理部門協(xié)助市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區(q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qū)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指導下負 責區(qū)計劃立項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特區(qū)法規(guī)、特區(qū)規(guī)章授權對建設工程進行行政管理的單位,在市主管 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第三條 施工招標,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為主。符合下列條件的, 可采用議標方式: (一)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重建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yè)為理由,要求工程發(fā)包人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
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yè)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答復。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 建設工程發(fā)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但工程總造價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招標發(fā)包,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資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累計超過50%且國有資金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
通過發(fā)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會公共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的,比照國有資金進行招標。
本條例所稱控股是指投資占50%以上。
第九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qū)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建設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yè)自籌資金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該企業(yè)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業(yè),且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經市政府依法確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和經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批準的應急建設工程,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施工企業(yè)投標,并按本條例規(guī)定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氖┕て髽I(yè)參加投標,并按本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公開招標;其余工程可以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未列入招標范圍的專業(yè)工程按本條例規(guī)定另行組織招標。
提倡對分包工程實行招標發(fā)包。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三章 招標
第十三條 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規(guī)定辦理計劃立項手續(xù);
(二)已按規(guī)定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或者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證明。
第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準設立,為工程發(fā)包與承包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不得從事與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不相一致的行為。交易服務的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對未進入交易中心招標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務費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guī)則,對交易所涉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在交易中心為建設單位辦理施工招標備案、合同備案、工程質量監(jiān)督、施工安全監(jiān)督以及施工許可證核發(fā)等手續(xù)。
除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以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不得因某項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標而影響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其招標代理資質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禁止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禁止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本條例第十三條 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交易中心信息網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連續(xù)發(fā)布應不少于3個工作日。招標人也可以在其他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但公告內容應當與在交易中心發(fā)布的一致。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同時將招標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網公布。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招標工程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
(三)工程投資來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標人的資質條件要求;
(六)招標工作時間安排;
(七)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投標邀請書還應當載明邀請的投標人名稱。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依法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guī)定。
不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符合資質條件報名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
(一)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
(二)申請人須知,其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資格預審的程序、評審的標準和方法;
(三)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yè)資質證明;
(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類似工程業(yè)績證明材料;
(五)擬投入本工程的技術裝備清單;
(六)財務狀況證明材料;
(七)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招標人提出的資格預審條件使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少于6名的,視為不合理條件,但符合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超過6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數(shù)量過多的,招標人可通過隨機抽取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從中選擇7至11名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作出資格預審決定,并書面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同時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參照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要求,合同授予條件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工程量清單(無法提供工程量清單的特殊工程除外);
(四)投標函和投標報價表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條款;
(六)招標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中對評標方法和標準的規(guī)定應當詳細、具體,能夠滿足評標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報告(采用資格預審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名單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備案材料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同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根據(jù)需要,可以由招標人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xiàn)場及其環(huán)境、解答招標文件的疑問并形成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送達所有投標人,同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對于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費。
第四章 投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能力,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yè)資質,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未辦理前款登記手續(xù)的,投標無效。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以綜合單價的形式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工程依法進行分包的,應當將擬分包工程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六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交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yè)擔保公司提供的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擔保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
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人不得接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參與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十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四十二條 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人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招標人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函未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投標人印章的;
(三)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五)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六)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組成,總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專家?guī)熘械膶<也荒軡M足評標需要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招標人可另聘專家。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guī)斓膶<医M織有關法律和業(yè)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對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guī)的評標專家,要取消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本條例規(guī)定,制定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活動實行封閉式管理,在中標結果公布前,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及招標人的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觸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有疑問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標人解答或者作出書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內容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對于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不予評審。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該投標人又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三)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四)投標人的投標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五)設有標底時,投標人的報價高于標底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重新招標。
第四十九條 評標應當優(yōu)先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采用該方法確定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評標方法評標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以評分方式進行評標的,對于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具體的評標規(guī)則。
第五十條 標底是招標人控制工程造價的最高限價,標底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3日前同時向所有投標人公開。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五十一條 按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實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jù)規(guī)定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及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底。標底應報造價審查機構審查。招標人對標底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審。標底審查、復審工作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3個工作日前完成。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評標完成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兩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三條 評標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并由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
(一)評標情況。包括評標委員會的產生過程、組成人員名單、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綜合評審意見;
(二)評標結果。包括對投標人的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或者按照招標人的授權確定的中標人;
(三)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原始評標資料等附件。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同時將中標結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個工作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的,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分包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向招標人提交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yè)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數(shù)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履約擔保數(shù)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五。
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yè)擔保公司出具的與履約擔保數(shù)額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未提供履約擔保或者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工程擔保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7日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
(一)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中標人簽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招標過程因正當理由被招標人宣布中止;
(三)招標失敗需重新組織招標;
(四)投標有效期滿而投標人不同意作出延長。
第六十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擔保,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擔保數(shù)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
(二)中標后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三)中標后未提交履約擔保。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標文件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止招標;
(二)確定中標人后拒絕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六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工程,也不得將中標工程肢解后分項轉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或者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本條例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準、確認手續(x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或者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七)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與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招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開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無效,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招標代理資質而以招標代理機構名義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招標代理業(yè)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或者從事同一工程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六個月。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過程中發(fā)生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按本條例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人的處罰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一年,并可報資質審批機關吊銷其工程招標代理資質。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投標資格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未中標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投標資格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未中標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三)將中標工程整體或者肢解后轉讓給他人的,轉讓無效,處轉讓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用地等為條件,或者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yè)為理由,要求招標人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所簽承包合同無效,對承包人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部門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賄賂、私自接觸投標人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沒收其收受的財物,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評標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工程的評標。
第六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造價審查機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單位被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照本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條例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七十一條 本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作出。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單位可參照本條例進行招標,但應當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fā)包5日前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經濟特區(qū)水條例簡介
【發(fā)布單位】海南省
【發(fā)布文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號
【發(fā)布日期】2004-08-11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guī)速遞
海南經濟特區(qū)水條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號)
《海南經濟特區(qū)水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6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海南經濟特區(qū)水條例》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8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xiàn)水資源可持續(xù)利用,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經濟特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經濟特區(qū)內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前款所稱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用水權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歷史狀況、兼顧自然條件的原則,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認。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水利建設專項基金,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水利建設投資適當增加。
第五條 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和培育水資源開發(fā)利用市場,實行供水企業(yè)化管理和產業(yè)化經營,鼓勵境內外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獨資以及其他方式依法開發(fā)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
投資建設水工程實行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開發(fā)、利用水資源的投資者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jié)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保護水資源意識和水患意識。
在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保護、管理水資源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本經濟特區(qū)實行涉水事務統(tǒng)一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經濟特區(qū)防洪、排澇、水源、供水、用水、節(jié)水、排水、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等涉水事務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涉水事務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涉水事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資源規(guī)劃、開發(fā)及利用
第八條 本經濟特區(qū)水資源規(guī)劃和跨市、縣、自治縣江河的流域綜合規(guī)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江河的流域和區(qū)域的綜合規(guī)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fā)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專業(yè)規(guī)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jù)流域綜合規(guī)劃、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規(guī)劃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水資源規(guī)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相協(xié)調。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城市總體規(guī)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產業(yè)結構調整應當與水資源承載能力及水環(huán)境狀況相適應。
第十條 開發(fā)、利用水資源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管網的敷設、廠址的選定以及防洪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沿河城市規(guī)劃以及審批河道岸線和水庫周邊地帶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資蓄水、引水工程的,實行特殊的水價和供水水源建設補償標準,自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之日起五年內免交水資源費。
投資者可以利用享有使用權的水工程水面及土地,依法開展多種經營,但不得妨礙水工程安全和效能,不得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污染水質,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
投資建設防洪排澇等工程的,可以優(yōu)先獲得整治后新增加可利用的部分土地的使用權,或者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guī)定范圍內的土地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審批的,投資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水工程的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可以依法轉讓、租賃、對外承包或者進行聯(lián)營。水工程管理單位利用水工程國有資產進行聯(lián)營、租賃、對外承包或者轉讓水工程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轉讓水工程國有資產的收益納入國有資產經營計劃,作為水利建設專項基金使用。
改變水工程設施用途的,應當興建等效替代工程,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水工程管理單位和個人對其管轄的水工程設施運行情況,應當建立檢查制度。需要維修、降級或報廢的,應當制定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章 水資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護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水資源保護規(guī)劃,擬定水功能區(qū)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水功能區(qū)對水質的要求,組織做好江河、湖泊和水庫的水量水質監(jiān)測,發(fā)現(xiàn)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qū)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tǒng)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tài)監(jiān)測。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質監(jiān)測數(shù)據(jù)、資料應當實行共享。水量水質監(jiān)測結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
水文工作應當為各級人民政府提供準確的水文情報。水文資料應當以省水文機構提供的數(shù)據(jù)為準,基本水文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公開,其他水文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有償使用。
主要江河上的水文站的遷移、改級、裁撤,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qū)、地下水水源保護區(qū)。
禁止在保護區(qū)新建污染水質的建設項目,禁止設置排污口;已建成的,應當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達標的,予以關閉。建設其他項目和進行開發(fā)活動,應當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地下水分布狀況及開采情況,劃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區(qū)和嚴重超采地區(qū),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標和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增加取水量。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qū),禁止開采地下水,已開采的應當限期停止。具體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禁止在海口地下水漏斗中心區(qū)域打新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下水超采區(qū)的治理工作,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地下水補源工程的建設,應當與當?shù)厮ㄔO、生態(tài)保護結合起來。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網絡,加強對地下水的動態(tài)監(jiān)測工作。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機構應當將地下水的監(jiān)測資料同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每日開采地下水200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建立地下水動態(tài)監(jiān)測網點,對水質、水溫、水位和開采水量等進行監(jiān)測,建立技術檔案,并按照規(guī)定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jiān)測資料。
第十八條 從事勘探、采礦、采油、工程建設等活動可能造成地下水資源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性措施。
禁止向停用、廢棄的機井排放污染物和有害物質,防止地下水污染。廢棄的機井應當由原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封閉,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原使用者拒不封閉廢棄的機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原使用者承擔。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污水或者廢棄物;禁止在無良好隔滲層的區(qū)域建設廢棄物填埋場。
第十九條 開發(fā)利用水資源致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水工程的管理與保護范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或者生產作業(yè),凡影響行洪、蓄滯洪、排澇、灌溉、城市供水和排水、環(huán)境保護,危害堤防和水工程設施安全或者造成水體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采取消除、改建、加固、治理等補救措施或者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河道及國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的管理和保護范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集體、個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需要劃定。
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應當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應當在該工程明顯位置設立標志,公告管理、保護范圍及保護職責。
第二十一條 從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時,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作業(yè)范圍和作業(yè)方式進行: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鉆探、采砂、挖筑魚塘、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在河道內攔堵、放置網箱、設排掛網等;
(四)在河道灘地進行考古發(fā)掘;
(五)在水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埋設管道、纜線,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在堤防上開缺、鑿洞、打樁以及其他施工作業(yè);
(六)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妨礙河道行洪安全與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在水庫大壩、防潮防洪堤或者排灌渠堤上墾植、鏟草、放牧、燒磚瓦、挖坑、扒口、取土、爆破;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打井、鉆探、爆破、采石取土;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四)在河道、水庫、渠道管理范圍內棄置礦渣、煤渣、工業(yè)廢渣等廢棄物和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清洗裝貯過有毒有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及其他物品;
(五)其他危害河道和水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損毀水利工程設施以及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環(huán)保監(jiān)測等工程設施;禁止破壞水文測驗河段。
第四章 水資源配置和節(jié)約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經濟特區(qū)中長期供水計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qū)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市、縣、自治縣的中長期供水計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跨行政區(qū)域的徑流調蓄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后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區(qū)域城鄉(xiāng)用水狀況、下一年度來水預測及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tǒng)一調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服從。
因干旱等特殊情況,各級人民政府防洪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可以對水量進行臨時調度,取水單位、個人和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服從。
第二十六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取水被許可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取水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換。農業(yè)灌溉應當逐步安裝取水計量設施。
水資源費納入財政專戶,用于水資源的涵養(yǎng)保護、規(guī)劃管理和節(jié)約用水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應當從水資源費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水源保護地的經濟補償。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辦取水許可證,不繳納水資源費,但不得妨礙公共用水、環(huán)境安全或者損害他人用水合法權益:
(一)農業(yè)抗旱應急取水及糧食作物灌溉取水的;
(二)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須取水的;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區(qū)域,因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
(五)灌溉經濟作物從江河取水日平均量不超過50立方米,取地下水日平均量不超過20立方米。水產養(yǎng)殖從江河取水日平均量不超過30立方米,取地下水日平均量不超過10立方米的;
(六)其他用途年取水量不超過1000立方米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頒發(fā)取水許可證,并依法征收水資源費;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開采地熱水、礦泉水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辦理采礦行政許可,不再頒發(fā)采礦許可證和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二十九條 勘查地下水應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勘查登記,接受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辈閮α繄蟾鎽敯凑找?guī)定經過評審,并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開采地下水應當經地質勘查評價,遵循水文地質單元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用途管制、優(yōu)質優(yōu)用、采補平衡的原則,并符合地下水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中確定的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取水層位的要求,防止水體污染、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質環(huán)境災害的發(fā)生。
城市和重點開發(fā)區(qū)的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與取水層位,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方案,審批開采地下水申請,發(fā)放地下水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敷設到達的地方,不得鑿新井取用地下水;原經過批準生活飲用自備機井供水的,應當改接自來水,并逐步封閉原地下水井。城市自來水廠應當主要使用地表水,逐步減少地下水開采量。
城市綠化、道路清洗、洗車、洗滌等行業(yè)不得使用地下水;有條件的,應當使用中水。
第三十二條 水資源費應當綜合考慮水資源緊缺狀況、產業(yè)結構調整進展和用戶承受能力,適當提高征收標準。
水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yōu)質優(yōu)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并根據(jù)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水資源費的具體標準和供水價格的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聽證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對用水單位實行定額用水管理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在核定企業(yè)用水額度時,應當根據(jù)企業(yè)生產用水的需要予以保證。
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各類用戶節(jié)約用水考核指標及具體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民用建筑,應當使用符合節(jié)水標準的用水器具?,F(xiàn)有房屋建筑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jié)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應當逐步更換為符合節(jié)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業(yè)灌溉節(jié)水規(guī)劃和計劃,完善農業(yè)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滲設施,加強用水管理與制度建設,推廣管灌、噴灌、微灌等節(jié)水灌溉方式。
第三十六條 新建城市供水設施的同時,應規(guī)劃建設相應的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逐步建設中水利用系統(tǒng)。水資源短缺地區(qū)在規(guī)劃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時,應當同時規(guī)劃建設中水利用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排水、節(jié)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排水、節(jié)水設施。排水、節(jié)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水、節(jié)水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禁止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單位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任何單位和個人排放污水,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必須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zhí)法巡查制度和舉報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jiān)察人員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封存其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和物品,封存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日。
采取封存措施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首長批準,制作封存決定書,并將封存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開具封存清單,經當事人核對后簽名;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
對封存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并依法作出處理;因封存行為違法而損害當事人權益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不得阻礙水政監(jiān)察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水政監(jiān)察機構實施水行政處罰。
水政監(jiān)察人員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依照法定程序執(zhí)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tǒng)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或者失職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zhí)行水資源規(guī)劃的;
(二)不按已批準的規(guī)劃興建水工程的;
(三)不依法核發(fā)許可證,簽署審查意見的;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水資源費的;
(五)貪污、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六)拒不執(zhí)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調度預案和調度命令的;
(七)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索取收受賄賂或者玩忽職守的;
(九)其他不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用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取水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者擅自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工程設計取水能力或者設備銘牌功率滿負荷連續(xù)運行的取水能力確定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單位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中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四十六條 在省內經濟特區(qū)以外的區(qū)域從事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jù)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方式
第三章 招標
第四章 投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重建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應當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者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yè)為理由,要求工程發(fā)包人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第五條市住房建設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
區(qū)住房建設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yè)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住房建設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答復。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建設工程發(fā)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在兩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不足兩百萬元人民幣,但是工程總造價在兩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下列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招標發(fā)包,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資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國有資金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
通過發(fā)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會公共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的,參照國有資金進行招標。
本條例所稱控股是指投資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九條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qū)以上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建設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yè)自籌資金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該企業(yè)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業(yè),且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經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和經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批準的應急建設工程,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施工企業(yè)投標,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氖┕て髽I(yè)參加投標,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在兩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公開招標;其余工程可以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依照本條例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未列入招標范圍的專業(yè)工程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另行組織招標。
提倡對分包工程實行招標發(fā)包。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三章招標
第十三條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照規(guī)定辦理計劃立項手續(xù);
(二)已按照規(guī)定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五十;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十。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或者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證明。
第十四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為工程發(fā)包與承包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應當接受住房建設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不得從事與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不相一致的行為。交易服務的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對未進入交易中心招標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務費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guī)則,對交易所涉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住房建設部門、有關職能部門和機構應當在交易中心為建設單位辦理施工招標備案、合同備案、工程質量監(jiān)督、施工安全監(jiān)督以及施工許可證核發(fā)等手續(xù)。
除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以外,有關部門和機構不得因某項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標而影響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其招標代理資質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禁止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禁止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七日前,向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發(fā)現(xiàn)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八條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交易中心信息網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連續(xù)發(fā)布應當不少于三個工作日。招標人也可以在其他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但是公告內容應當與在交易中心發(fā)布的一致。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同時將招標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網公布。
第十九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招標工程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
(三)工程投資來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標人的資質條件要求;
(六)招標工作時間安排;
(七)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投標邀請書還應當載明邀請的投標人名稱。
第二十條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依法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辦法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guī)定。
不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符合資質條件報名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第二十一條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
(一)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
(二)申請人須知,其中應當明確規(guī)定資格預審的程序、評審的標準和方法;
(三)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yè)資質證明;
(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類似工程業(yè)績證明材料;
(五)擬投入本工程的技術裝備清單;
(六)財務狀況證明材料;
(七)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招標人提出的資格預審條件使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少于六名的,視為不合理條件,但是符合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超過六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均可以參加投標。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數(shù)量過多的,招標人可以通過隨機抽取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從中選擇七至十一名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作出資格預審決定,并書面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同時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在交易中心公示三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參照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要求,合同授予條件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工程量清單(無法提供工程量清單的特殊工程除外);
(四)投標函和投標報價表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條款;
(六)招標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中對評標方法和標準的規(guī)定應當詳細、具體,能夠滿足評標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報告(采用資格預審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名單報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發(fā)現(xiàn)備案材料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同時報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投標截止日期七日前,根據(jù)需要,可以由招標人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xiàn)場及其環(huán)境、解答招標文件的疑問并形成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送達所有投標人,同時報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一次發(fā)包工程造價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對于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費。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能力,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yè)資質。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以綜合單價的形式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工程依法進行分包的,應當將擬分包工程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六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交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yè)擔保公司提供的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擔保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
在開標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人不得接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參與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十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一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四十二條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人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招標人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函未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投標人印章的;
(三)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五)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六)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組成,總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市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專家?guī)熘械膶<也荒軡M足評標需要的,經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批準,招標人可另聘專家。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五條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guī)斓膶<医M織有關法律和業(yè)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對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guī)的評標專家,要取消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本條例規(guī)定,制定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活動實行封閉式管理,在中標結果公布前,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及招標人的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觸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有疑問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標人解答或者作出書面澄清,但是解答或者澄清內容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對于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不予評審。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該投標人又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三)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四)投標人的投標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五)設有標底時,投標人的報價高于標底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重新招標。
第四十九條評標應當優(yōu)先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采用該方法確定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評標方法評標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以評分方式進行評標的,對于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市住房建設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具體的評標規(guī)則。
第五十條標底是招標人控制工程造價的最高限價,標底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時向所有投標人公開。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五十一條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實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jù)規(guī)定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及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底。標底應當報造價審查機構審查。招標人對標底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審。標底審查、復審工作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三個工作日前完成。
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評標完成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兩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三條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并由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
(一)評標情況。包括評標委員會的產生過程、組成人員名單、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綜合評審意見;
(二)評標結果。包括對投標人的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或者按照招標人的授權確定的中標人;
(三)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原始評標資料等附件。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三十日前確定中標人。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七日內向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同時將中標結果在交易中心公示三個工作日。
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自收到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的,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分包合同送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向招標人提交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yè)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數(shù)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履約擔保數(shù)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五。
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yè)擔保公司出具的與履約擔保數(shù)額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未提供履約擔?;蛘吖こ炭钪Ц稉5?,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工程擔保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住房建設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
(一)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中標人簽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招標過程因正當理由被招標人宣布中止;
(三)招標失敗需重新組織招標;
(四)投標有效期滿而投標人不同意作出延長。
第六十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擔保,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擔保數(shù)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
(二)中標后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三)中標后未提交履約擔保。
第六十一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標文件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止招標;
(二)確定中標人后拒絕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六十二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工程,也不得將中標工程肢解后分項轉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或者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二)未依照本條例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三)未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準、確認手續(x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六)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或者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七)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與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九)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招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開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無效,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招標代理資質而以招標代理機構名義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招標代理業(yè)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或者從事同一工程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六個月。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過程中發(fā)生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對招標人的處罰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一年,并可以報資質審批機關吊銷其工程招標代理資質。
第六十五條投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并暫停其投標資格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未中標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并暫停其投標資格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未中標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中標工程整體或者肢解后轉讓給他人的,轉讓無效,處轉讓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用地等為條件,或者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和消防等專業(yè)為理由,要求招標人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所簽承包合同無效,對承包人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部門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賄賂、私自接觸投標人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沒收其收受的財物,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取消其評標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工程的評標。
第六十八條住房建設部門、有關職能部門、造價審查機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單位被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十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監(jiān)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依照本條例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條例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七十一條本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作出。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參照本條例進行招標,但是應當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fā)包五日前報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