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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征收我市行政區(qū)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由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并確定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監(jiān)督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發(fā)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民政、農牧業(yè)、林業(yè)、水務、統(tǒng)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xù),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條征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收土地的,由縣(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yè)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托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并對擬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八條征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市、縣(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征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組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xù)到指定地點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xù);未如期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xù)的,其補償內容以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后,縣(區(qū))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征收耕地的年產值標準以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為準。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折算。一年兩季的大春作物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60%補償,小春(旱地)作物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40%補償;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補償,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征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管道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詳見附件6)執(zhí)行。

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同一地塊成片混合種植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guī)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常住戶口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數量。

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單獨選址項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yè)安置。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fā)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guī)定撥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xiāng)(鎮(zhèn))、村的監(jiān)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農業(yè)、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yè)人口因征收土地轉為非農業(yè)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按城鎮(zhèn)居民進行管理,并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fā)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人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yǎng)人;

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jiān)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員。

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依法全部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規(guī)劃近期建設控制區(qū)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準,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7)。

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準,對被拆遷戶計發(fā)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100元。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委托有關業(yè)主依據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安置房用于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后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三十二條對部分征收城市規(guī)劃近期建設控制區(qū)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1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后,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第三十三條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xù)為依據。面積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guī)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條拆遷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yè)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yè)經營用途的;

(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yè)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guī)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guī)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1.6倍執(zhí)行;商業(yè)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guī)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2倍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qū)范圍內每人每月發(fā)給過渡周轉費100—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fā)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發(fā)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八條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簡易結構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8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條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裁決。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實施補償。

第四十四條富順縣、榮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89號)規(guī)定標準,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省政府批準的用地,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自貢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9日發(fā)布的《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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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2008 年 04月 16 日 15 時 49分 2426 主題分類 : 財稅審計 土地房產 “集體土地” “房屋拆遷”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南府發(fā) [2008]15 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順利實施, 維護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辦法》和《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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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四川省

【發(fā)布文號】自貢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9號

【發(fā)布日期】2013-02-02

【生效日期】2013-0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自貢市人民政府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2013修訂)

自貢市政府令第69號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13年1月22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彭 琳

2013年2月2日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2009年9月24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2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69號)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縣行政區(qū)域內征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征收我縣行政區(qū)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監(jiān)督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和實施;發(fā)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民政、農牧業(yè)、林業(yè)、水務、統(tǒng)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縣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xù),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縣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條 征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收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yè)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托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并對擬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八條 征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后,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征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組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xù)到指定地點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xù);未如期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xù)的,其補償內容以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后,縣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征收耕地的年產值標準以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為準。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折算。一年兩季的大春作物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60%補償,小春(旱地)作物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40%補償;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補償,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征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管道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詳見附件6)執(zhí)行。

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同一地塊成片混合種植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guī)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耕地被全部征收的除外)。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常住戶口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數量。

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單獨選址項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yè)安置。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fā)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guī)定撥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xiāng)(鎮(zhèn))、村的監(jiān)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農業(yè)、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yè)人口因征收土地轉為非農業(yè)人口的,納入所在地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按城鎮(zhèn)居民進行管理,并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fā)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人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yǎng)人;

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jiān)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員。

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依法全部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規(guī)劃近期建設控制區(qū)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準,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7)。

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準,對被拆遷戶計發(fā)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100元。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委托有關業(yè)主依據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安置房用于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后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三十二條 對部分征收城市規(guī)劃近期建設控制區(qū)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1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后,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第三十三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xù)為依據。面積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guī)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yè)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yè)經營用途的;

(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yè)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guī)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guī)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1.6倍執(zhí)行;商業(yè)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guī)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2倍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時限內騰空搬遷或拆除房屋的,經驗收合格后,由征地承辦單位計發(fā)提前拆遷獎勵。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縣轄區(qū)范圍內每人每月發(fā)給過渡周轉費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fā)給過渡周轉費。過渡周轉費的發(fā)放,應從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騰空并拆除房屋之日起按季實發(fā)。待交付安置房簽訂交房確認書之日起計算,由征地承辦單位一次性再計發(fā)6個月過渡周轉費后,終止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發(fā)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簡易結構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8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裁決。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實施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89號)規(guī)定標準,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省政府批準的用地,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富順縣人民政府2010年11月18日發(fā)布的《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富府發(fā)﹝2010﹞4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實施補償。

第四十四條 富順縣、榮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89號)規(guī)定標準,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省政府批準的用地,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自貢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9日發(fā)布的《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2.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準

3.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管道補償標準

4.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零星林木補償標準

5.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成片林木補償標準

6.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

7.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房屋重置價標準

8.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搬家、打灶、誤工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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