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出讓土地使用權 | 方????式 | 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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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號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 部????長 | 田鳳山 |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土地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該部分處分權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必須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利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1、有償的
2、有期限的
3、一種物權2100433B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用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guī),商業(yè)、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否則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未獲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轉讓房地產必須做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應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以合法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別確定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yè)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以出讓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但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或成片開發(fā)土地未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土地但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等,其土地使用權都不得發(fā)生轉讓行為。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可能繳納了補償、安置等費用,可能是無償取得,但肯定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
土地使用證分為農村集體使用證(包括宅基地),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只是給原用地的單位進行了土地和安置補償,沒有向國家繳納出讓金等費用,屬于政府無償劃撥給你使用。主要特點是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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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規(guī)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_blank" href="/item/基準地價/677319" data-lemmaid="677319">基準地價的地區(qū),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六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擬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產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條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guī)定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條 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guī)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guī)模等,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guī)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yè)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的規(guī)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_blank" href="/item/協議出讓/10474984" data-lemmaid="10474984">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
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后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于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后,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yōu)樯虡I(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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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 科技名詞定義 中文名稱: 土地使用權出讓 英文名稱: state land use conveyance 定義: 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所謂“出讓”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內的地價款。我 國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 70年,商旅、娛樂用地 40年, 其他用地 50年。 應用學科: 資源科技(一級學科); 資源法學 (二級學科) 本內容由 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 審定公布 目錄 概念 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應遵循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合同 概念 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應遵循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合同 展開 編輯本段 概念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 限內讓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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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pan id="yenpu3k" class="single-tag-height">1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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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3頁 “投資建設”置換“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合 作 合 同 甲方: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 就乙方投資為甲方建設 40畝新屠宰場項目, 甲方以 21 畝土地置換,沖抵乙方建設費用一事達成一致,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由乙方投資為甲方建設新屠宰廠一處(約 40畝),總投資約計人民幣 2000 萬元整(按圖紙施工, 超出圖紙部分以現場簽證單計算, 工程總量以最終決算審計 結果為準)。 二、甲方向乙方轉讓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約 21畝),雙方約定土地轉讓價格 為人民幣 2600萬,以該土地價值沖抵乙方建設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按“多退少補” 的原則雙方結算轉讓價款。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 21畝土地使用權限面積及位置 (詳見甲方提供的國有土 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核原件)。甲方向乙方提供該土地至少應達到水、電、路通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由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受讓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評標決標,擇優(yōu)而取。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拍賣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fā)布拍賣公告 。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guī)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拍賣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拍賣時間、地點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