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guī)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協(xié)調(diào)、解決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火災高危單位監(jiān)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做好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建設、安監(jiān)、工商、質監(jiān)、人防、文化、衛(wèi)生、旅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nèi),依法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監(jiān)管,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每年檢查不少于2次;對消防安全評估狀況良好和具有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的單位,每年檢查不少于1次。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條 本規(guī)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容易發(fā)生火災,而且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員密集、易燃易爆場所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包括下列單位和場所:
(一)建筑總面積2萬平方米或者單層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二)建筑總面積1萬5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
(三)建筑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四)建筑總面積5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圖書館、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療養(yǎng)院、宗教活動場所、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chǎn)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學校的教學樓和宿舍;
(五)建筑總面積2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游樂廳等室內(nèi)兒童活動場所;
(六)建筑總面積1千5百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游藝廳、桑拿浴室、網(wǎng)吧、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和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等休閑場所;
(七)總儲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氣體或者總儲量3萬立方米以上的甲、乙、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單位;
(八)建筑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的單位;
(九)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1百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
(十)建筑面積5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
(十一)儲存可燃物資的大型儲備倉庫、基地;
(十二)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總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發(fā)電廠;
(十三)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十四)其他容易發(fā)生火災且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單位。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實行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實施演練。
第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確定消防工作機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安排工作經(jīng)費,定期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簽訂崗位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實施演練;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協(xié)助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三)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定期對專職消防隊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考核;
(五)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組織滅火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標牌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
(二)監(jiān)督檢查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
(三)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及時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四)監(jiān)督檢查有關部門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動用明火作業(yè)的現(xiàn)場監(jiān)護工作;
(五)加強消防培訓,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員工撲救初起火災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六)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檢查、整改臺賬;
(八)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shù)據(jù);
(九)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diào)查處理火災事故,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chǎn)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chǎn)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實行統(tǒng)一管理。
同一建筑由兩個以上火災高危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同時制定聯(lián)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所使用的建(構)筑物應當具備相應的耐火等級,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配置消防設施,落實防火、防煙分隔,設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其外墻保溫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依法核準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不得降低配置標準,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nèi)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yè)標準。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七條 屬于易燃易爆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劃分爆炸和火災危險區(qū)域,設立明顯警示標識,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嚴禁使用明火,嚴防因摩擦和撞擊產(chǎn)生靜電、機械火花引發(fā)的火災爆炸事故。
爆炸和火災危險區(qū)域內(nèi)電氣設備的選型、安裝、電力線路敷設應當符合國家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
第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動力、照明用電應當與消防用電分開設置,由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和持有電氣安裝資質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電氣線路或者增加用電負荷。
第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值班室應當設置在首層靠外墻部位,并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得設置在營業(yè)場所和具有爆炸危險的區(qū)域內(nèi)。
第二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控制室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值班人員應當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guī)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lián)動設施的功能,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加強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火災隱患,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經(jīng)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jù)火災危險性,配備必要的急救、逃生和個人防護器材。
鼓勵在高層、多層建筑的人員相對集中的窗口部位設置緩降逃生裝置。
第二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施工、檢修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應當經(jīng)過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員和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有兩個以上產(chǎn)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用明火施工。
第二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其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內(nèi)容主要包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建(構)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設施運行和從業(yè)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將轄區(qū)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可以對投保的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檢查,對不安全因素和隱患提出書面整改建議,并告知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檔案和信息報送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信息、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和消防安全自我評估等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生產(chǎn)、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jù)其生產(chǎn)、儲存、使用化學危險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通風等安全設施設備,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三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員應當參加社會消防安全培訓。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管理制度;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五)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nèi)容、操作程序。
員工須經(jīng)崗前消防教育和技能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理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甘肅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已經(jīng)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6日
1、安全用電,下班關閉辦公室電源;2、每日清理辦公室的雜物及垃圾;3、辦公室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根據(jù)辦公室實際情況添加即可,如需禁止煙火都可以明確化!
(1)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操作規(guī)程是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為保障安全生產(chǎn)而對各工種的操作技術和具體程序所作的規(guī)定,是具體指導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chǎn)的重要技術準則。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按照單位...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guī)、制 度、規(guī)定的要求,切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各部門行政主要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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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為進一步加強養(yǎng)老院、學生宿舍、陜院住院部等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工作,2013年11月9日,云南省正式出臺并實施《云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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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預防火災事故,保 護人身、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山東省消防條例》等 法律 、法規(guī) 和國 家有
各省市針對自身消防安全形勢的不同,其場所界定有所區(qū)別。火災高危單位的具體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F(xiàn)舉例由公安部消防局在關于印發(f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公消〔2013〕60 號)所界定的場所,和湖南省火災高危單位的界定范圍與標準,以示說明:
公安部消防局在關于印發(f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 :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下列單位是火災高危單位:
(一)在本地區(qū)具有較大規(guī)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在本地區(qū)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單位;
(三)火災荷載較大、人員較密集的高層、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五)其他容易發(fā)生火災且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單位。
《湖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湘政辦發(fā)〔2013〕48號) :
(一)具有較大規(guī)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1)建筑總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shù),下同)的體育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建筑總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建筑總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建筑總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
(5)三級甲等醫(yī)院。
(6)200張以上床位的養(yǎng)老院、敬老院。
(7)200張以上床位的托兒所、幼兒園。
(二)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單位;
(1)單座容積超過1000立方米或者容積超過5000立方米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單座容積超過400立方米或者總容積超過1000立方米的液化烴和液化石油氣儲罐。
(2)建筑總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甲類廠房或建筑總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乙類廠房。
(3)工藝裝置占地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石化單位。
(4)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甲類物品倉庫和建筑總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乙類物質品倉庫。
(三)火災荷載大、人員較密集的高層、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1)屬于一類高層建筑的下列場所:
1、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電信樓、財貿(mào)金融樓、廣播電視樓、電力調(diào)度樓、郵政防災指揮調(diào)度樓;
2、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重要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
3、藏書高度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4、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2)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軌道交通。
(四)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省級及以上建筑物類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五)其他容易發(fā)生火災且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單位;
(1)裝機容量250MW以上(大中容量發(fā)電廠以上)的火力發(fā)電廠和裝機容量300MW以上(大2型以上)的水利水電樞紐。
(2)總儲量50000噸以上或50000立方米以上的儲備糧食、棉花、藥品、木材、造紙原料等可燃重要物質的大型倉庫、堆場、基地。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勞動密集型生產(chǎn)、加工企業(yè)。
(4)長度超過3千米的特長公路隧道。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公消〔2013〕60 號)的通知,而開展的對各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調(diào)查評估工作。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1〕46 號)由公安部消防局研究制定,印發(fā)傳達至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
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年按要求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在每年度 12 月 10 日前將評估報告報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備案 。
山東省針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還出臺了地方標準:《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規(guī)程》 。此外,湖南 、遼寧 、青海 、陜西 、四川 等省市相繼制訂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工作地方標準或操作技術指南。
各省市相繼建立了符合本省市實際情況的火災高危單位界定和管理辦法,有的省份則進一步建立了用于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標準,如《湖南省火災高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湘政辦發(fā)〔2013〕48號) ,山東省地方標準《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規(guī)程》(DB37/T 2409—2013) 等這些相關規(guī)定標準的出臺極大的促進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開展,并激發(fā)了消防相關單位對消防評估工作的熱情。湖南浩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開發(fā)了用于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平臺的技術服務機構評估系統(tǒng) 。還有省份陸續(xù)推出或者把制定火災高危單位評估地方標準提上議程 ,這些措施和工作對于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水平、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湖南省在省消防總隊和各市州消防支隊的組織下,在2013年底在全省各市州開展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工作。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