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水庫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貴陽市水庫管理辦法 地????點 貴陽市
類????型 管理辦法 內????容 水庫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水庫建設必須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符合流域、區(qū)域規(guī)劃。

第六條 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水庫,實行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

公益型水庫建設的資金,主要從政府預算內資金、水利建設基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中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對其他投資者,應當在建設、經營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七條 水庫建設應當遵守基本建設程序,符合工程建設有關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管理設施。

水庫工程開工后,投資者應當組建水庫管理單位或者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參與工程質量檢查、大壩驗收和蓄水驗收。

第八條 新建水庫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驗收規(guī)程進行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不符合標準的,不得進行蓄水驗收。

新建水庫蓄水驗收合格后,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庫初次蓄水5年內,組織首次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其后定期組織鑒定。鑒定結果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管 理

第九條 水庫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一)國家投資建設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水庫管理單位;

(二)國家投資建設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水庫管理單位或者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水庫,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水庫管理單位或者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四)其他投資建設的水庫,由投資者設立水庫管理單位或者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投資者建設的水庫,應當將設立的水庫管理單位以及配備管理人員的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水庫有關管理制度;

(二)編制水庫運行計劃,落實管護責任制,確保水庫安全和正常運行;

(三)編制度汛方案,執(zhí)行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汛抗洪命令,實行汛期全日值班制度;"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狀況;

(五)防治庫區(qū)水土流失、做好環(huán)境綠化工作;

(五)制止毀損水庫工程設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水庫管理單位實行獨立經濟核算。

公益型水庫的維護、管理等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顚S?。其他水庫的維護、管理等經費,由投資者或者水庫產權單位籌集。

公益型水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水庫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guī)定劃定:

(一)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的管理范圍為壩端外延30至50米、下游壩基外延100至200米、溢洪道和其它泄水建筑物兩側10至20米、校核洪水位以上外延20至30米、輸配水渠道外延1至3米;

(二)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100萬立方米水庫的管理范圍為壩端外延10至30米、下游壩基外延50至100米、校核洪水位以上外延10至15米、輸配水渠道外延1至3米;

(三)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依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水庫管理范圍的劃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經 營

第十三條 水庫工程投資者和水庫工程產權單位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鼓勵、支持合理利用水庫的水利資源、設施設備和技術等優(yōu)勢,采取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有規(guī)劃地開展綜合經營。

綜合經營規(guī)劃由水庫管理單位編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綜合經營規(guī)劃必須包含環(huán)境保護的內容,明確不適宜經營的范圍以及項目,并且由水庫管理單位告知提出綜合經營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綜合經營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影響水庫安全;

(二)不妨礙水庫正常運行;

(三)不污染水體;

(四)不破壞環(huán)境。

第十五條 綜合經營的建設項目必須執(zhí)行環(huán)境影響、地質災害評價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

綜合經營的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六條 水庫工程投資者和水庫工程產權單位可以根據(jù)水庫工程的實際情況,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管理責任制。

實行承包經營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合同應當載明經營的項目、期限,承包當事人的管理責任,并對工程安全、維護、養(yǎng)護、水量、水質、效益、綜合經營、險情報告、獎懲辦法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首先滿足生活用水,兼顧灌溉、工業(yè)和其它用水。

需要水庫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水庫管理單位訂立供用水合同,設置符合標準的計量設施,按時繳納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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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水庫保護范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外延1000米確定,退賠線外延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確定;

(二)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100萬立方米的水庫,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外延100米確定,退賠線外延不足100米的按照分水嶺確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依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水庫保護范圍的確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水庫保護范圍劃定后,水庫管理單位應當豎立告示牌、界碑、界樁等標志。

第十九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水庫工程設施進行安全監(jiān)測,發(fā)現(xiàn)危及水庫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庫運行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除險加固措施,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查,督促水庫管理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

第二十條 水庫保護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損毀水庫工程設施、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

(二)爆破、采石、開礦、取土、挖砂、葬墳,破壞植被;

(三)毀損告示牌、界碑、界樁等標志;

(四)從事影響蓄洪、行洪的行為;

(五)新建、擴建向水庫排放污染物的企業(yè)。

飲用水源保護區(qū)范圍內,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水庫管理范圍除本辦法第二十條禁止的行為外,還應當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排污口;

(二)炸魚、毒魚、電魚;

(三)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廢物;

(四)清洗裝儲油類、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強行取水、用水、挖渠破閘、攔渠堵水。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管理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得進行蓄水;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管理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組織鑒定,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水庫管理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得進行綜合經營項目建設,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綜合經營的建設、經營者停止建設或者經營,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條(一)、(二)、(四)、(五)和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二)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行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行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行為的,由漁業(yè)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行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行為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水庫管理單位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違反第八條第二、三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蓄水驗收合格的水庫不予以登記、對接到危及水庫安全的報告不及時采取處理措施、不履行備案監(jiān)督職責、不履行檢查督促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

貴陽市水庫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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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4年8月31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水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4年9月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于2004年10月18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征求了對《辦法》的修改意見。2004年10月27日,法制委員會會同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對《辦法》進行了審議,并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貴陽市水庫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fā)利用水資源,解決因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口增加所帶來的工程性缺水和資源性缺水問題,制定《辦法》是必要的。《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和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予以批準。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優(yōu)先”修改為“首先”。

2、將第二十二條中的“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追究責任”。

3、將第二十四條中的“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追究責任”。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2004年8月31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2004年12月10日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31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12年1月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庫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fā)利用水資源,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水庫的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庫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應當堅持全面規(guī)劃、合理開發(fā)、確保質量、綜合利用、保護生態(tài)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水庫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水庫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貴陽市水庫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 貴陽市拆遷的管理辦法誰了解?

    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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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陽業(yè)之峰裝飾可以辦理裝修貸款,裝修也比較環(huán)保。是家有老人或者是小孩業(yè)主的最佳選擇。   設計風格也獨特。檔次屬于中高端。省心.省力.省錢。

  • 水庫管理所是什么單位

    水庫管理所是水利局下屬的事業(yè)單位,屬于水利局下屬二級單位副處級。水庫管理所的主要功能是為農田灌溉和汛期防洪,以及居民生活、養(yǎng)殖用水提供有利條件。判斷它是不是國家事業(yè)單位主要看它是否靠盈利而創(chuàng)建和經營的...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水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辦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貴陽市的實際需要,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準,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F(xiàn)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中的“遵循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一句刪除。

2、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水庫,實行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

3、將第八條第三款中的“2至5年內”修改為“5年內”。

4、在第十二條中的“劃定”前增加“按照下列規(guī)定”幾字;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內容為:“水庫管理范圍的劃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5、在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水量、”后增加“水質”二字。

6、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優(yōu)先”修改為“首先”。

7、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內容為:“水庫保護范圍的確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8、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還應當禁止”修改為“還不得違反”。

9、將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八條中的“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追究責任”。

10、《辦法》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5年3月1日”。

此外,對《辦法》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貴陽市水庫管理辦法文獻

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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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1989年 5月 19 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1991年 5月 20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改 1997年 9月 29日 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改 1999 年 3月 26日貴州 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修改 2002年 3月 28日貴州省第九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fā)揮市政設施使用功能, 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道路、 橋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設施的建設、 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設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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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shù):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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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 號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工 作,發(fā)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 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 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 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凡在本市進行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個 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隸屬貴陽市建設委員會領導的貴陽市城市建 設檔案館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管理的具體工作,業(yè)務上接受市 檔案局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五條 城建檔案工作按照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 則,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各區(qū)、縣(市)及各單位 的城建檔案機構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絡。 第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城建檔案完整和安全 的義務,同時享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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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03年7月1日

起施行。

部 長 汪恕誠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安全管理,規(guī)范水庫降低等別(以下簡稱降等)與報廢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的已建水庫。

第三條 降等是指因水庫規(guī)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將原設計等別降低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工程安全和發(fā)揮相應效益的措施。

報廢是指對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水庫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水庫所采取的處置措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水庫主管部門(單位)負責所管轄水庫的降等與報廢工作的組織實施;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管轄水庫的降等與報廢工作的組織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單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統(tǒng)稱為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

第五條 水庫降等與報廢,必須經過論證、審批等程序后實施。

第六條 報廢的國有水庫資產的處理,執(zhí)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庫,應當予以降等:

(一)因規(guī)劃、設計、施工等原因,實際工程規(guī)模達不到《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 —2000)規(guī)定的原設計等別標準,擴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積嚴重,現(xiàn)有庫容低于《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 —2000)規(guī)定的原設計等別標準,恢復庫容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三)原設計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無進一步開發(fā)利用價值或者水庫功能萎縮已達不到原設計等別規(guī)定的;

(四)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能滿足《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 —2000)規(guī)定或者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除險加固經濟上不合理或者技術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證安全和發(fā)揮相應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庫區(qū)淹沒范圍內有重要的工礦企業(yè)、軍事設施、國家重點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庫自建庫以來不能按照原設計標準正常蓄水,且難以解決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壞,恢復水庫原等別經濟上不合理或技術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證安全和現(xiàn)階段實際需要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庫,應當予以報廢:

(一)防洪、灌溉、供水、發(fā)電、養(yǎng)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喪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無進一步開發(fā)利用價值的;

(二)庫容基本淤滿,無經濟有效措施恢復的;

(三)建庫以來從未蓄水運用,無進一步開發(fā)利用價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工程嚴重毀壞,無恢復利用價值的;

(五)庫區(qū)滲漏嚴重,功能基本喪失,加固處理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六)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證安全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報廢的。

第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應當予以降等或者報廢的水庫,由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根據(jù)水庫規(guī)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和《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建設部建設〔2001〕22號)規(guī)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提出水庫降等或者報廢論證報告。

水庫降等論證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水庫的原設計及施工簡況、運行現(xiàn)狀、運用效益、洪水復核、大壩質量評價、降等理由及依據(jù)、實施方案。

水庫報廢論證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水庫的運行現(xiàn)狀、運用效益、洪水復核、大壩質量評價、報廢理由及依據(jù)、風險評估、環(huán)境影響及實施方案。

小型水庫,根據(jù)其潛在的危險程度,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論證內容,可以適當從簡。

第十條 水庫降等或者報廢論證報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報廢的,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應當逐級向有審批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降等或者報廢申請書;

(二)降等或者報廢論證報告;

(三)報廢水庫的資產核定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轄的水庫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按照以下規(guī)定權限審批,并報水庫原審批部門備案:

(一)跨省際邊界或者對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庫,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庫和跨省際邊界的其他水庫,由流域機構審批;

(三)除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庫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小(1)型水庫由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小(2)型水庫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在一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跨行政區(qū)域的水庫降等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庫報廢按照同等規(guī)模新建工程基建審批權限審批。

其他部門(單位)管轄的水庫降等與報廢,審批權限按照該部門(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審批結果應當及時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組成由計劃、財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參加的專家組,對水庫降等或者報廢論證報告進行審查,并在自接到降等或者報廢申請后三個月內予以批復。

第十三條 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根據(jù)批復意見,及時組織實施水庫降等或者報廢的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水庫降等的組織實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必要的加固措施;

(二)相應運行調度方案的制定;

(三)富余職工安置;

(四)資料整編和歸檔;

(五)批復意見確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水庫報廢的組織實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安全行洪措施的落實;

(二)資產以及與水庫有關的債權、債務合同、協(xié)議的處置;

(三)職工安置;

(四)資料整編和歸檔;

(五)批復意見確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水庫報廢的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應當妥善安置原水庫管理人員,庫區(qū)和管理范圍內的設施、土地的開發(fā)利用要優(yōu)先用于原水庫管理人員的安置。

第十七條 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所需經費,由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負責籌措。

第十八條 水庫降等與報廢實施方案實施后,由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提出申請,審批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經驗收后,應當按照《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條 對應當予以降等和報廢的水庫不及時降等和報廢以及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降等、報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責令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等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2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5年6月10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房屋租賃管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政府令2012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五款修改為:“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工商、地稅、國土、規(guī)劃、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監(jiān)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第七條第二款中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公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地稅、衛(wèi)生、城市管理”修改為“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公安、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工商、地稅、城市管理”。

三、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四、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發(fā)現(xiàn)違反治安、消防、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城市管理、規(guī)劃等相關管理規(guī)定的,及時依法處理”。

五、第二十五條第七項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六、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出租人不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活動產生的相關稅費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房屋租賃管理活動中實施行政處罰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根據(jù)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其權限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社區(qū)服務管理機構和其他事業(yè)組織實施,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的事業(yè)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八、根據(jù)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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