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實施日期 2012年

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來源: 廳招標中心 發(fā)布時間: 2012-08-10 10:13

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加強信用評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合同文件等,通過量化方式對招標代理機構在高速公路、一般干線公路建設及養(yǎng)護項目、地方鐵路建設項目以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水運建設項目從業(yè)行為的評價。

本辦法所稱比選人是指通過比選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項目法人,也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委托招標的委托人。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內容包括參與比選行為、代理招標行為和其他行為。

參與比選行為以招標代理機構單次參與比選為評價單元;代理招標行為以單個委托合同為評價單元;其他行為以每個招標代理機構為評價單元。

第五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qū)域內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省行政區(qū)域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對在全省行政區(qū)域內從業(yè)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省級綜合評價;

(三)指導設區(q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對招標代理機構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四)對招標代理機構參與比選行為、代理招標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比選人的評價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 設區(q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和比選人的主要職責:

(一)協(xié)助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所管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工作;

(二)負責所管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其他行為的信用評價工作;

(三)比選人負責參與比選行為及代理招標行為的信用評價工作。

設區(q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比選人對評價結果簽認負責。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綜合評分X(具體評分計算見附件《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第九條 參與比選行為和代理招標行為初始分值均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其他行為的,從其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具體評分計算見附件《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

(一)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比選申請材料虛假未中選的;

2、中選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選、或以其他任何理由未能與比選人簽訂合同的;

3、虛假投訴舉報的;

4、打擊報復評審專家的;

5、階段性成果資料存在嚴重瑕疵致使重新招標的;

6、清標摘錄工作出現錯誤、遺漏、與事實不符,影響評標結果的;

7、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引發(fā)投訴,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展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中選后在簽訂合同階段又提出其他附加條件的;

2、階段性成果資料存在嚴重瑕疵但未導致重新招標的,或階段性成果資料存在一般瑕疵導致招標工作延期或者受到其他影響的;

3、資審摘錄工作出現錯誤、遺漏、與事實不符,影響資審結果的;

4、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退還投標保證金等有關擔??铐椀?;

5、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引發(fā)投訴,但未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展的;

6、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布補遺書的;

7、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布中標公示的;發(fā)布中標公示或中標通知書發(fā)生錯誤的;

8、在同一標段接受同一投標人兩份以上投標文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9、招標代理人員在評標現場發(fā)表傾向性言論的;

10、不執(zhí)行封閉管理規(guī)定,私藏通訊工具或私自上網,干擾招標工作正常開展的;

11、招標代理機構出現上述以外的其他問題,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展的。

(三)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對同一比選標段遞交多份比選申請文件的;

2、非比選人或比選文件原因放棄參與比選,未提前書面告知比選人的;

3、無正當理由拖延合同簽訂時間的;

4、清標摘錄工作出現錯誤、遺漏、與事實不符,但未影響評標結果的;

5、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不提供發(fā)票等合法票據的;

6、發(fā)布補遺書后,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投標人進行確認的;

7、招標代理機構出現上述以外的其他問題,但未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展的。

(四)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扣除相應分值:

1、未按時確認補遺書等比選人發(fā)出通知的,一次扣2分;

2、不及時反饋評審澄清的,一次扣2分;

3、借用非本單位人員參與比選、無勞動合同、無相應的社保證明材料或其它能夠證明是本單位人員有效證明材料的,一人次扣2分;

4、項目負責人未按投標承諾到位、或在合同期內更換的項目負責人資格降低、或未經批準擅自更換的,一人次扣2分;

5、除招標人要求更換的情況以外,在合同期內不低于原資格更換項目負責人的,一人次扣1分;

6、其他主要工作人員未按投標承諾到位的,一人次扣0.5分;

7、未按時間要求保質保量提交階段性成果資料的,每拖延一天扣1分;

8、階段性成果資料存在一般瑕疵但未導致招標工作延期或者受到其他影響的,一次扣2分;

9、資審摘錄工作出現錯誤、遺漏、與事實不符,但未影響資審結果的,一次扣2分。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采用定期評價和動態(tài)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對一般的參與比選行為、代理招標行為和其他行為實行動態(tài)記錄、定期評價;對存在信用行為可以直接定為D級和受到行政處罰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動態(tài)記錄、動態(tài)評價。

(一)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直接定為D級:

1、資格證書有效期滿未依法申請延續(xù)繼續(xù)參與代理比選、接受代理業(yè)務或繼續(xù)從事代理業(yè)務的;

2、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中止后繼續(xù)參與代理比選、接受代理業(yè)務或繼續(xù)從事代理業(yè)務的;

3、資格證書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后繼續(xù)參與代理比選、接受代理業(yè)務或繼續(xù)從事代理業(yè)務的;

4、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

5、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

6、串通參與比選的;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7、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

8、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的;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

9、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

10、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

11、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

12、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3、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的(含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修改、撤換投標文件的;

14、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15、被司法機關認定有行賄、受賄行為,并構成犯罪的;

16、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有關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監(jiān)督檢查的;

17、對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zhí)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的;

18、被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一次降一級:

1、比選申請材料虛假騙取中選的;

2、不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的;

3、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時限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

4、評標委員會組成和專家結構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

5、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重新組織招標的;

6、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7、未按公告要求向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或招標文件的;

8、未按公告要求,向不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或招標文件的;

9、以招標代理業(yè)務之便,向業(yè)務相關人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0、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招標失敗的;

11、被司法機關認定有行賄、受賄行為,未追究刑事責任的;

12、信用評價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較高信用等級的。

第十一條 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招標代理機構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對上年度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依據: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機構的督查、檢查結果或處罰通報、決定;

(二)比選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程序為:

(一)比選行為評價。實時進行。比選人完成每次比選工作后,應按上述規(guī)定,對存在不良比選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參與比選行為評價,并隨比選評審報告一同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時記入相關記錄。

(二)代理招標行為評價。每半年一次、每年度兩次。結合日常管理情況,委托人應對招標代理機構本年度的代理招標行為實時記錄,建立相關臺帳,并按上述規(guī)定,每半年進行一次、每年度兩次累計評價,并分別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匯總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時記入相關記錄。對本年完成委托代理工作的項目,委托人應在委托合同期滿時完成有關招標代理機構本年度的代理招標行為評價。

(三)其他行為評價。實時進行。負責項目監(jiān)管的相應設區(q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應按以下規(guī)定,對招標代理機構其他行為進行評價,并于評價后3個工作日內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時記入相關記錄。

1、被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一次扣10分;

2、被設區(q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一次扣5分;

3、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企業(yè)填報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存在虛假的,一次扣5分;

4、潛在投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不滿意評價,一次扣1分;

5、招標工作以任何方式規(guī)避行業(yè)主管部門監(jiān)督的,一次扣3分;

6、相關資料未按有關規(guī)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一次扣2分;

7、其他被認為失信的行為,一次扣0-10分。

(四)省級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規(guī)定和附件《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行為評價計算公式》的計算辦法,每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對上年度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并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或因從業(yè)行為違反相關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定為D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之日起,該企業(yè)在我省一年內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對因從業(yè)行為違反相關規(guī)定被實施行政處罰的招標代理機構,行政處罰行為有期限的,評價為D級的時間為行政處罰期限。一年期滿或行政處罰期滿,該招標代理機構若在我省無新的不良信用記錄,其等級可恢復至B級,時間直至下一次評價周期;該招標代理機構若在我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記錄,視其嚴重程度按C級及以下對待,時間直至下一次評價周期。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招標代理機構分立的,按照初次進入我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于原評價等級。招標代理機構合并的,按照信用評價較低企業(yè)的等級確定合并后企業(yè)的信用等級。招標代理機構改制、轉制、更名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初次進入我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在我省其他行業(yè)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按A級對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其嚴重程度按B級及以下對待。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1年,下一年度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在我省的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xù)1年。延續(xù)1年后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我省確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評定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在全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適用。具體在招標代理比選工作中的應用如下:

(一)AA級:通過初步評審后,第一信封信譽評分為滿分15分;可以在多個標段中參與比選,并優(yōu)先選擇中選標段或同時中選多個標段(由比選人確定);免交比選申請擔保。

(二)A級:通過初步評審后,第一信封信譽評分為10分;正常提交比選申請擔保。

(三)B級:通過初步評審后,第一信封信譽評分為5分;比選申請擔保按150%收取。

(四)C級:通過初步評審后,第一信封信譽評分為0分;比選申請擔保按200%收取。

(五)D級:有效期內,比選人可以在比選公告中明確不接受其參與項目的代理比選。

比選人應將以上規(guī)定在比選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比選人應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臺帳,及時、客觀、公正地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相應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督查工作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yè)行為進行不定期抽查。比選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調整評價結果并對比選人予以通報批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比選人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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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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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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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常見問題

  • 招標代理機構問題

    應該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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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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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烏魯木齊縣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為加強工程建設招標代理的管理,規(guī)范工程招標代理機 構的行為, 保證我縣范圍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合法、 有序地進 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qū)、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 法 第一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從事招標 代理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的法律、法規(guī)、 規(guī)章、辦法和方針、政策。 第二條 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 公平、公正和 誠實信用的原則, 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權益。 第三條 代理機構接受項目后, 必須第一時間和業(yè)主單位 聯(lián)系確定代理項目的詳細情況, 落實前期資料的完備性, 前期 資料包含以下內容: (一)計劃書(立項批復) ;(二)用地紅藍線圖; (三) 工程施工圖(須有審圖合格證章) ;(四)資金證明; (五)基 建項目招標審批表;(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基金 (相關工程);(七) 招標控制價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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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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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qū)市發(fā)展改革委,各縣(市、區(qū))發(fā)展改革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了推動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招標代理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代理失信懲戒機制,維護招標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我委制定了《河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備案,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河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招標代理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代理失信懲戒機制,維護招標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提高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包括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外埠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扶優(yōu)限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方法,是指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對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和代理行為規(guī)范情況進行評價,并按照信用分值的高低劃分為不同的信用等級的評價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是指招標人和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分別對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和招標代理行為規(guī)范情況進行評價的主要因素及其分值量化評價標準的綜合指標體系。

第六條 省政府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分別組織從事本行業(yè)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工作。

第七條 實行委托招標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辦法附表1《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標準》,對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在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同時提交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結果,也可直接將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結果報送省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投標人發(fā)現招標代理機構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價格明顯高于成本價的,或中標人發(fā)現招標代理機構收取的招標代理服務費超出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約定標準的,應當在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手續(xù)時反饋給招標人,并作為招標人對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內容。

第八條 實行委托招標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收到招標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發(fā)現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本辦法附表2《招標代理機構代理行為規(guī)范情況信用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評價,但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進行評價。

設區(qū)的市和縣級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和招標人提交的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結果同時報送省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匯總。

第九條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本辦法附表2《招標代理機構代理行為規(guī)范情況信用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評價。

在招標代理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行政處罰的,或者被司法機關認定有犯罪行為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級。

設區(qū)的市和縣級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報送省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匯總。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基準分值為一百分。其信用評價得分為:在一個評價周期內,信用評價基準分(一百分)減去所有參與評價打分的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所扣分數之和的差值。

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沒有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評價的,或者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未將評價結果提交省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匯總的,該招標代理機構在該項目中不予減分。

第十一條 省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的信用評價分值和代理行為規(guī)范情況的信用評價分值進行匯總,并將匯總后的信用評價結果按照得分高低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信用評價綜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為A級,80分(含)至90分的為B級,60分(含)至80分的為C級,60分以下的為D級。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將在指定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招標代理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出申訴;省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15日內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查,并將復核結果告知有關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復核后的信用評價結果將在指定媒介進行公告,并在相同網站設置專欄,及時更新評價結果,方便即時查詢。鼓勵招標人了解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狀況,發(fā)揮信用評價結果的功能,并作為依法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省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的信用評價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實施行政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并依法加強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以下(含C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行為的監(jiān)督,強化行政監(jiān)管性約束和懲戒。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應當積極配合,按照規(guī)定期限和規(guī)定標準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并對所承擔的評價工作和出具的評價結果負責。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參與信用評價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沒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業(yè)績的,不參與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個評價周期和評價結果的有效期限為一年,從本次信用評價結果公告之日起至下次信用評價結果公告之日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侯智敏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宋書強、訾小春、侯智敏、戴為民、王谷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宋興林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省港航事業(yè)發(fā)展中心黨委書記、主任:唐建新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李緒明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一級巡視員:白剛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二級巡視員:王志強

參考資料(截止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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