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 | 發(fā)文機關 | 河南省政府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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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提出,從2015年起,河南省政府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中,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將納入“主要指標”,不合格將實施“一票否決”。 2100433B
為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jiān)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氣質量,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的通知》(豫政〔2014〕3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4〕46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實施《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以下稱《行動計劃》)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考核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其中PM2.5從2015年起實施考核。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yè)結構調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yè)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秸稈禁燒、大氣環(huán)境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10項指標。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等由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協(xié)調有關部門另行印發(fā)。
年度考核采用評分法,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年度考核總分值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分值的60%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總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yōu)秀,70-90分(含70分)為良好,60-70(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終期考核僅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省發(fā)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產能嚴重過剩行業(yè)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yè)違規(guī)在建項目清理、重污染企業(yè)環(huán)保搬遷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負責制定落后產能淘汰指標的考核細則,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指標的考核細則,省環(huán)保廳負責制定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yè)大氣污染治理、機動車污染防治、大氣環(huán)境管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等指標的考核細則,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制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商務廳負責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裝水泥和預拌砂漿使用指標的考核細則,省農業(yè)廳負責制定秸稈禁燒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配合制定機動車污染防治指標的考核細則。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是《行動計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依據我省確定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yè),并確定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并報送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年度自查報告報送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并抄送省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廳、環(huán)保廳、財政廳、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能源局。自查報告應包括空氣質量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考核工作由省環(huán)保廳協(xié)調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報省政府。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并交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實施“一票否決”,由環(huán)保部門會同組織、監(jiān)察等部門約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暫停該地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jié)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對終期考核不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除暫停該地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jié)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約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
在考核中發(fā)現篡改、偽造監(jiān)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并按照《行動計劃》有關規(guī)定由監(jiān)察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本辦法由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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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24頁
評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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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提出,從2015年起,河南省政府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中,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將納入"主要指標",不合格將實施"一票否決"。
為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jiān)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氣質量,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的通知》(豫政〔2014〕3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4〕46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實施《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以下稱《行動計劃》)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考核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其中PM2.5從2015年起實施考核。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yè)結構調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yè)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秸稈禁燒、大氣環(huán)境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10項指標。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等由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協(xié)調有關部門另行印發(fā)。
年度考核采用評分法,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年度考核總分值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分值的60%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總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yōu)秀,70-90分(含70分)為良好,60-70(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終期考核僅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省發(fā)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產能嚴重過剩行業(yè)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yè)違規(guī)在建項目清理、重污染企業(yè)環(huán)保搬遷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負責制定落后產能淘汰指標的考核細則,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指標的考核細則,省環(huán)保廳負責制定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yè)大氣污染治理、機動車污染防治、大氣環(huán)境管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等指標的考核細則,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制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商務廳負責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裝水泥和預拌砂漿使用指標的考核細則,省農業(yè)廳負責制定秸稈禁燒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配合制定機動車污染防治指標的考核細則。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是《行動計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依據我省確定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yè),并確定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并報送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年度自查報告報送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并抄送省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廳、環(huán)保廳、財政廳、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能源局。自查報告應包括空氣質量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考核工作由省環(huán)保廳協(xié)調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報省政府。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并交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實施"一票否決",由環(huán)保部門會同組織、監(jiān)察等部門約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暫停該地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jié)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對終期考核不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除暫停該地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jié)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約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
在考核中發(fā)現篡改、偽造監(jiān)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并按照《行動計劃》有關規(guī)定由監(jiān)察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本辦法由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fā)〔2014〕2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