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凡利用國家、地方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的留成外匯引進的項目,按照合同規(guī)定由國外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一律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壟斷。除按部有關規(guī)定送部一份,由部規(guī)劃院代管外,分別由建設單位和國內合作設計單位保存。只有一份的,由建設單位存原件,部和設計單位存復制件。經部主管廳(局)同意,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交流、學習和索取。屬于部直屬設計單位所保存的文件資料,經部主管部門批準后,要無保留地向需方辦理借閱。對于經消化吸收的專有技術,可采用有償轉讓辦法提供。保存單位應按階段及時將文件資料整理入庫,單位內部因工作需要,可向資料管理部門辦理借閱。各保存和使用資料的單位,必須按與外商簽訂的合同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技術保密責任,承擔保密義務,如果設計單位利用引進技術的文件、資料進行新的工程設計,要按原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好有關事宜。
31.在合作設計過程中、個人所取得的技術資料,應及時向設計負責人報告,登記造冊,在階段工作結束后限期入庫。任何人不得把合作設計過程中所獲得的技術資料攫為己有。
⒓參加合作設計的國內設計單位,既是項目設計承擔單位之一,又是國家或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中的技術代表,要按照合同要求,對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和經濟合理性提出本單位的意見并對其負責。
⒔設計單位應參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特別是技術交流、合同談判等;設計單位是各涉外設計聯絡會議的主要技術負責單位,必須認真負責地代表買方做好總圖會議、設計聯絡會議、各階段設計審查會議的準備工作;并及時代表買方對合作設計的國外設計機構的各階段成果進行核查和接收。
⒕對外談判和國外設計聯絡的主談人,應由有實踐經驗的并至少懂一門常用外語的工藝專家或工程師擔任。
⒖要按技術軟件引進原則把好技術軟件的引進關。引進內容和引進深度,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大中型項目要由建設單位報部審查同意,小型項目要由建設單位報請地方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⒗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單位,必須認真查閱國外有關專利文獻、國外知名公司同類技術的技術文件、所需引進產品的各種技術路線的歷史沿革和發(fā)展情況??偨Y各種專利技術的特點并進行分析和比較,必要時要考察主要專利商工廠。
⒘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單位,必須做好調查研究工作,掌握國內生產現狀。
⒙要采用招標的辦法,真正購買先進可靠、經濟實用、符合國情的工藝技術。
⒚要做好引進工藝軟件的工藝技術、設備選擇、控制水平、安全防護及三廢處理等的審查評議工作。
⒛要落實關鍵技術指標。對引進工藝軟件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的預期指標、原材料消耗、公用工程消耗和生產成本等項指標、要進行比較落實并確認其技術的先進性。
21.要做好投資估算。在明確引進范圍(軟件、硬件、備品備件、催化劑和化學品以及技術服務等)的前提下,要在初步詢價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作出項目的投資估算和經濟分析。
22.合作設計單位在項目的引進過程中,要注意收集有關廠家的技術資料、技術信息、積累合作設計經驗。
23.合作設計單位,要承擔合作設計項目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chuàng)新工作,并提出國產化方案。
五、參加合作設計的人選和組織管理
24.對引進項目的合作設計工作,應選派業(yè)務能力強、有一定組織管理經驗的、工作積極的工藝專家或能夠勝任該項工作的工程師、參與項目的詢價、考察、技術交流和合同談判工作;在進行基礎設計階段,應選派熟悉本專業(yè),有獨立工作能力的人員,必要時,可配備熟悉電算程序和電算分析能力及工程管理人員參加;在參加合作設計前,要組織參加合作設計人員預先作好技術準備工作。參加合作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應懂常用外語并有一定的閱讀和會話能力。
25.參加合作設計的單位應按照合作設計的方式、技術內容、工作量的大小、設計進度和工作需要,提出參加合作設計的合理人數和每人在外工作時間,按外事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報請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26.參加合作設計的各有關專業(yè),除按合作設計合同完成所承擔的設計任務外,應預先制定技術考察和收集技術資料的計劃,搞好內部分工,搞好預先練習,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
27.為作好合作設計,需要由國外設計機構提供的設計計算標準、手冊、計算機軟件資料、必要的工作方法說明、管理制度等技術文件,應在合同談判中加以明確。
28.由國外公司承擔裝置開車及性能考核的項目、國內設計單位也應參加開車,并應在合作設計合同中加以明確。
29.合作設計單位可能派人參加開車培訓,負責編制開車操作手冊。
⒒在選擇合作設計對象時,首先應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凡是我國已掌握了先進工程技術的項目,應盡可能地直接從國外專利商或生產廠取得許可證后,由國內設計單位承擔設計任務。
原化學工業(yè)部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現在歸哪里
化學工業(yè)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化學工業(yè)又稱化學加工工業(yè)是利用物質發(fā)生化學變化的規(guī)律,改變物質結構、成分、形態(tài)等生產化學品的工業(yè)部門。包括基本化學工業(yè)和塑料、合成纖維、石油、橡膠、藥劑、染料工業(yè)等。國民經...
根據《濮陽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簡明技術規(guī)定》第十條“多層與多層及多層與低層之間山墻距離最小不宜小于6米?!保ㄈ绻虡I(yè)裙房上還有高層居住,裙房還按這個計算),原來如果都同同類型的居住可以挨著的,如同胡同里連排...
網絡上沒有找到這個規(guī)定,不過找到一個《現場監(jiān)督檢查程序流程圖》里面有該規(guī)定,應該還可以適用。 發(fā)其中一段給你參考:其中第二小點就是02 《遼寧省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5年4月18日發(fā)...
⒍凡屬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國內投資、中外合資、還是境外貸款的工程項目,需要委托國外設計機構承擔設計時,應有中國設計機構參加,進行合作設計。但,進行合作設計必須按規(guī)定和項目管理權限,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對外開展工作。
⒎向外商購買許可證和工藝軟件,由國內設計單位進行基礎工程設計和詳細設計。但設計成品應由專利商確認并提供性能保證。
⒏向外商購買工藝軟件和基礎設計,由國內設計單位承擔詳細設計。
⒐向外商購買工藝軟件、基礎設計和基礎工程設計,由國內設計單位承擔詳細設計。
⒑全部委托國外設計機構進行設計。但國內設計單位應及時代表買方接受各個設計階段的設計成果,并承擔必要的國內配套的設計工作。
技術引進的總的原則是引進當代國際上先進適度可靠并經過大量生產考驗的技術。盡可能考慮提高工程建設工作,特別是設計工作的起點。
⒈對于國內已經具有并且經過生產實踐檢驗了的當代先進的生產裝置,不得從國外引進同類技術,也不能委托國外設計機構進行設計。若涉及專利許可證問題,只買許可證。
⒉對于已經引進了的并且已經掌握了生產技術的成熟品種,可只買許可證或少量改進的工藝軟件,自行設計。
⒊對于工藝技術還沒有掌握的新品種,可引進工藝軟件(或基礎設計),必要時可引進詳細設計;對于國內雖有一定基礎,但技術并沒有掌握的工藝技術復雜的品種,可引進工藝軟件(或基礎設計),國內負責詳細設計。為避免多頭引進和多花外匯,在引進許可證,工藝軟件或基礎設計時,應同時引進必須引進的專利設備和國內不能制造的設備。
⒋對于只買國外許可證和工藝軟件的,可派出設計人員去國外接受工藝軟件并盡可能在國內進行基礎設計和工程設計。對于必須在國外進行基礎設計的,要經主管部門批準。工程設計與設備(包括儀表、電器)采購關系密切,為在國內進行工程設計,有關方面應采取有力措施,為國內外采購創(chuàng)造條件。
⒌利用境外貸款的建設項目,其技術軟件的引進,原則上參照上述各款,具體作法視利用外資性質和條件而定。
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設計〔1986〕840號文印發(fā)的《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guī)定》已對中外合作設計的適用范圍、項目的審批、設計機構的選定、國外設計機構的資格審查、標準規(guī)范的采用、設計條件的審查、設計基礎資料的提供等做出了規(guī)定。為了進一步推動和做好中外合作設計工作,根據目前我國化工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補充規(guī)定。
32.凡是國家投資的(包括地方)非中外合資的技術引進項目的國內配套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由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請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為了縮短建設周期,必須在國外對國外設計或國外合作設計進行審查確認,由建設單位按合同規(guī)定報請主管部門組團實施。
33.合作設計結束后,要在各專業(yè)總結的基礎上進行全面工作總結。要把合作設計工作中所學到的有關工程設計、設計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經驗,系統的進行總結,針對國內的差距,提出包括設計方法、管理制度、技術規(guī)定的制定等具體改進意見。合作設計技術總結應報送所在單位的技術委員會,由技術委員會討論修改,經院長批準后,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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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yè)部關于頒發(fā)“化學工業(yè)部工程建設其它費用 編制規(guī)定”、“化工建設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和 “化工設計收費暫行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化工部根據國家計委、國務院清辦計建設 (1990)850 號文 對清理整頓收費的要求,結合貫徹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89) 建標第 248 號“關于改進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的若干規(guī)定” ,對原“規(guī)定”與“定額” 分別作了修訂與調整。經國家計委及建設部審查的“化工設計收費暫行補充規(guī) 定”、“化學工業(yè)部工程建設其它費用編制規(guī)定”和“化工建設建筑安裝工程費 用定額”。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化工廳 (局、公司 ),各有關設計、施工、 院校、科研企事業(yè)單位: 我部 1987年 7月 (87) 化基字第 749號文頒發(fā)的“化工設計收費暫行補充規(guī) 定”、1988年 12月 (88) 化基字第 991號文頒發(fā)的“化學工業(yè)部工程建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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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關于報告會、 講座和論壇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校舉辦報告會、講座、論壇的管理,根據 中宣部、教育部及自治區(qū)高校工委、自治區(qū)教育廳等有關文件要求, 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各單位(部門)組織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必須樹立政 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強化管理,確保 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使其成為宣傳科學理論、傳播先進文化、弘揚 社會正氣、促進學術繁榮的陣地。不得為違反四項基本原則、違反黨 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提供講臺和傳播渠道。 二、各單位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實行分級分類歸 口管理,堅持“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申報、審批備案制度。 ①面向全校師生舉辦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須經主 管校領導同意并報黨委宣傳部備案后方可舉行;其中涉及到學術方面 的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須經科研處同意,再報黨 委宣傳部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國設計機構同外國設計機構合作設計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合作設計)的管理,促進合作設計的開展,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中國投資或中外合資、外國貸款工程項目的設計,需要委托外國設計機構承擔時,應有中國設計機構參加,進行合作設計。
中國投資的工程項目,中國設計機構能夠設計的,不得委托外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但可以引進與工程項目有關的部分設計技術或向外國設計機構進行技術經濟咨詢。
外國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工程項目,原則上也應由中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如果投資方要求由外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應有中國設計機構參加,進行合作設計。
第三條 需要進行合作設計的工程項目(包括合作設計所需的外匯),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在上報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的同時,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對外開展工作。小型項目,按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委員會批準。大中型項目,按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其中特大型項目,由國家計劃委員會組織初審,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項目的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在擇優(yōu)選定外國設計機構的同時,應選定中國的合作設計機構。
第四條 外國設計機構經設計資格審查合格者,方可承擔中國工程項目的設計任務。外國設計機構的資格是否合格,由項目的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審查設計資格是否合格的主要內容:
(一)外國設計機構所在國或地區(qū)出具的設計資格注冊證書;
(二)技術水平、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狀況;
(三)承擔工程設計的資歷和經營管理狀況;
(四)社會信譽。
第五條 合作設計雙方必須簽訂合作設計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合作設計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作設計雙方的名稱、國籍、主營業(yè)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住所;
(二)合作的目的、范圍和期限;
(三)合作的形式,對設計內容、深度、質量和工作進度的要求;
(四)合作設計雙方對設計收費的貨幣構成、分配方法和分配比例;
(五)合作設計雙方工作聯系的方法;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
(七)對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八)合同生效的條件;
(九)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第六條 在簽訂合作設計合同時,被選定為合作設計的主設計方應與項目委托方簽訂設計承包合同。
第七條 合作設計可以包括從工程項目的勘察到工程設計的全過程,也可以選擇其中某一階段進行合作。
第八條 合作設計項目的設備選型和材料選用,經合作設計雙方協商后由主設計方提出,在確保生產工藝技術或使用要求的條件下,應優(yōu)先選用中國的設備和材料。
第九條 合作設計應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標準規(guī)范,合作設計雙方應相互提供擬采用的范本。
第十條 合作設計雙方要進行設計條件會審,并對設計質量負責。合作設計雙方按合同完成設計后,送項目委托方審查認可。
第十一條 在合作設計中,外國設計機構需要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環(huán)境調查等基礎資料,由項目委托方按類別向各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實行有償提供。使用資料者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十二條 在合作設計的過程中,合作設計雙方應按合同要求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未達到合同要求,應按合同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合作設計雙方設計所得收入,應按中國有關稅法納稅。
第十四條 香港、澳門設計機構與境內設計機構進行合作設計,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guī)(類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后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yè)集團:
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勞部發(fā)〔1994〕489號)發(fā)布后,各地區(qū)、各部門在貫徹執(zhí)行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現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有關技術引進、對外合作設計方面的問題,按(1990)化基字第626號文發(fā)布的、化學工業(yè)部關于實施《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guī)定》的補充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要積極努力做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chuàng)新和國產化工作,并根據需要與有關方面協作攻關。要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積極組織力量,按期完成所承擔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的設計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