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景德鎮(zhèn)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文????號 | 景府發(fā)〔201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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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發(fā)布單位 | 景德鎮(zhèn)市人民政府 |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府發(fā)[2011]2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y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優(yōu)先和加快水利發(fā)展,積極籌集水利建設基金,鼓勵和組織社會各界參與水利建設投資。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市水利建設基金由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和縣(市、區(qū))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市政公共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
(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批準征收的防洪保安資金,統(tǒng)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
(三)指定用于我市水利建設的各種捐資,統(tǒng)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
(四)從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2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分級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提取、劃轉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fā)改委、市水務局參照省級的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訂。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要嚴格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集中使用、保證重點”的原則使用,主要用于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
(一)中央及省級水利建設項目的市級資金配套;
(二)中小河流治理;
(三)病險水庫和水閘除險加固;
(四)堤防除險加固;
(五)泵站更新改造;
(六)城市防洪設施建設;
(七)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
(八)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九)農村飲水和灌區(qū)節(jié)水改造工程建設;
(十)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和更新改造;
(十一)防汛應急度汛、防汛抗旱搶險物質儲備、防汛抗旱減災預警信息系統(tǒng)建設與維護、水毀工程修復;
(十二)重點水利項目前期工作;
(十三)水利科技推廣應用服務、人才教育培訓;
(十四)水資源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保護及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工程;
(十五)節(jié)水型社會建設;
(十六)水行政執(zhí)法經費;
(十七)其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縣(市、區(qū))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于中央、省和市在當地安排的水利項目資金的配套、城市防洪及水源工程建設,其次主要用于本級重點水利項目。
第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先收后支,專項列收列支。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guī)劃,每年11月30日前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用于基本建設部分的應當商同級發(fā)改部門,用于防汛、歲修等水利事業(yè)部分的應當商同級財政部門。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必須??顚S?,年終結余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利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的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fā)改、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撥付和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會同市發(fā)改委、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景德鎮(zhèn)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景德鎮(zhèn)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景府發(fā)〔2011〕15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景德鎮(zhèn)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景德鎮(zhèn)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算和繳納。計提分錄: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繳納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算和繳納。計提分錄: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繳納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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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2012年9月11日,經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河南省水利廳聯合印發(fā)了《河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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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2012年9月11日,經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河南省水利廳聯合印發(fā)了《河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三個來源:一是從部分省級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專項收入中提取3%。省級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專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水務局
第一條 為加快本市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市水利建設基金和區(qū)(縣)水利建設基金組成。市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全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的江河治理、城市防洪及跨區(qū)(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養(yǎng)護等。區(qū)(縣)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區(qū)(縣)范圍防洪、河道治理及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養(yǎng)護等。
第三條 市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從市有關部門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中提取3%。
(二)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市級收入中提取3%。
(三)從市本級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中提取15%。
第四條 區(qū)(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從區(qū)(縣)有關部門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中提取3%。
(二)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區(qū)(縣)級收入中提取3%。
(三)從區(qū)(縣)級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中提取15%。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統(tǒng)一劃轉。
第六條 市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分為市政府負責安排和市政府批準安排這兩種情形。
市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城市重要防洪除澇(排水)工程建設;
(二)骨干河道(湖泊)治理;
(三)流域和區(qū)域性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
(四)農村集約化飲水工程建設;
(五)流域和區(qū)域性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和更新改造;
(六)全市性防汛應急度汛。
市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暫參照國家相關部門確定的比例,原則上55%用于水利工程建設,30%用于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15%用于應急度汛。各部分結余資金可結合本市實際需要,統(tǒng)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區(qū)(縣)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區(qū)(縣)河道(湖泊)整治;
(二)區(qū)(縣)防洪除澇(排水)工程建設和改造;
(三)區(qū)(縣)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
(四)區(qū)(縣)農村飲水工程建設;
(五)區(qū)(縣)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和更新改造;
(六)區(qū)(縣)防汛應急度汛等。
第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由市和區(qū)(縣)水務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guī)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市和區(qū)(縣)財政部門根據獲批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由市和區(qū)(縣)水務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九條 各級財政、水務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的管理,科學評審水利建設基金安排的項目,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對支出結果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將預算安排與支出結果掛鉤,促進資金使用規(guī)范和高效。
第十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市和區(qū)(縣)財政、發(fā)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委、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滬府發(fā)〔2011〕87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發(fā)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制訂的《上海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社會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市建立市、區(qū)(市)兩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水行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征集、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收取的本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yǎng)路費(含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萊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本市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設的部分;
(三)對第二產業(yè)的各類生產性企業(yè)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四)對第三產業(yè)的各級各類流通、服務性企業(yè)按當年銷售額(或營業(yè)額)的1‰征收的部分;對金融、保險單位及各類投資公司按當年業(yè)務收入的2‰征收的部分;
(五)私營企業(yè)和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第五條 按本辦法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
第六條 屬市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屬各區(qū)(市)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本區(qū)(市)水利建設基金管理,40%繳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按前款確定的比例,分級次填寫繳款書繳入國庫。
第七條 負責代征水利建設基金的稅務部門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并可按實際完成的征收金額提取5%的管理費。
第八條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澇、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設,跨地區(qū)、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大中型水庫保安全及歲修工程,大沽河綜合治理和跨市(區(qū))界河的整治,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鄉(xiāng)鎮(zhèn)、村供水工程建設,重點示范節(jié)水灌溉工程,大中型水庫灌區(qū)配套建設,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調度系統(tǒng)的建設和維護,市內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區(qū)(市)級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市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確定的水利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年度支出計劃并按工程進度撥付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分別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顚S?,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范圍是指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改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屬市的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屬區(qū)(市)的納入區(qū)(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投資主體的劃分以市或區(qū)(市)投資額占工程總投資額的比重為標準。市和區(qū)(市)投資額各占50%時,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表;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規(guī)定,履行職能。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貪污、截留、擠占或挪用水利建設基金。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三條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計委、水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青島市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水利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