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guī)范運營及使用,明確工作職責,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2〕11號)、《公共租賃住房運行管理標準(JGJ/T 433—2018)》《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府廳發(fā)〔2013〕11號)、《江西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贛府廳發(fā)〔2014〕6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建?!?016〕1號)等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guī)范運營及使用,明確工作職責,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2〕11號)、《公共租賃住房運行管理標準(JGJ/T 433—2018)》《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府廳發(fā)〔2013〕11號)、《江西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贛府廳發(fā)〔2014〕6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建?!?016〕1號)等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分配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交付后的租賃管理、出售管理、動態(tài)監(jiān)管及物業(yè)服務、房屋維修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應充分考慮群眾就業(yè)、就醫(yī)、就學、出行等需要,盡可能設置在城市居民聚集區(qū)、商品住房毗鄰區(qū)、工商產業(yè)聚集周邊區(qū)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線區(qū)。新增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布局合理、設計科學、質量可靠、配套完善”的原則,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和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積極探索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制度,鼓勵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家庭通過市場租賃方式解決住房問題,滿足其多樣化的居住需求。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市發(fā)改、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發(fā)展狀況、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規(guī)劃、產業(yè)政策、人口狀況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政策的制訂,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民政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核對以及優(yōu)先保障對象的資格認定。

發(fā)展改革、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公安、人社、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各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中心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各縣(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初審等工作,協(xié)助做好住房保障對象動態(tài)監(jiān)管工作。

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六條??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guī)定標準;?

(二)收入低于規(guī)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wěn)定就業(yè)達到規(guī)定年限。?

具體準入條件由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并及時進行動態(tài)調整。

對符合條件的包括戶籍在鄉(xiāng)鎮(zhèn)的所有城鎮(zhèn)特困人員、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員、優(yōu)撫對象、計劃生育特困家庭、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對象實行優(yōu)先保障。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須自主選擇一名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與主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未婚、離異、喪偶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員可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單位統(tǒng)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方式。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按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確定資格、選房登記、搖號分配的程序進行。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如實填報家庭成員、住房、收入等情況,并簽署承諾書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書面同意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各地要進一步拓寬申請渠道,通過基層窗口、網絡平臺推行常態(tài)化申請,方便群眾。

(二)受理。根據當地規(guī)定,將申請材料提交社區(qū)正式受理。受理時應當查驗申請主體、申請材料,并簽署受理意見,出具受理憑證。

(三)審核。由市、縣(區(qū))、街道(鄉(xiāng)鎮(zhèn))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分別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提交審核意見。各地要進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民政、人社(社會保障)、公安(戶籍和車管)、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市場監(jiān)督管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金融(銀行、保險、證券)、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及區(qū)政府(管委會)、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協(xié)作配合的聯審聯批制度,提高審核工作效率和準確率,及時完成信息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予以反饋。

(四)公示。將審查結果按規(guī)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對有異議者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五)確定資格。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即取得住房保障資格,資格有效期三年。

(六)選房登記。住房保障對象在資格有效期內,對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布的待分配房源在意向登記時限內進行選房意向登記。

(七)搖號分配。在公證、監(jiān)督等程序齊全,確保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的前提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采取現場影音錄像留存,分配中簽結果及時對外公布的方式組織搖號分配。搖號分配未中簽的住房保障對象在資格有效期內可直接參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賃住房搖號配租,直至中簽。?

第三章??租賃管理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竣工交付前應進行分戶驗收,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向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移交項目建設、保修、產權登記等有關資料,并做好小區(qū)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協(xié)議書。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內設立管理服務站,并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進行租賃管理、房屋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開展動態(tài)清退、監(jiān)督指導物業(yè)服務、協(xié)調解決小區(qū)居民反映的問題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縣(區(qū))發(fā)展改革(物價)、財政、國資、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投資成本、維修管理支出、房屋類別及所處地段等綜合因素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及時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中簽對象辦理入住手續(xù)時,應對中簽房屋進行核驗,并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簽訂合同時,雙方可以就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有關事宜在合同加以約定,以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住房保障對象遵照安全、方便、互諒互讓原則居住和使用房屋,自覺遵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使用承租房屋,不得轉借、出租或者閑置,按時繳納房屋租金,自行負擔承租期間發(fā)生的費用并妥善處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風、環(huán)境保護、房屋維修、使用共用設施等方面的問題,不得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和室內外設施設備,也不得對相鄰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礙。對于已裝修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未經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許可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原有裝修進行再次裝修。

第十四條??住房保障對象之間自愿且有正當理由,可向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互換申請。具體互換條件、程序由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對象完成互換后,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為原房屋租賃期限。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住房保障對象應當退出住房。住房保障對象需要續(xù)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續(xù)租申請。

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與其重新簽定租賃合同予以續(xù)租。

未按規(guī)定提出續(xù)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住房保障對象租賃期滿不再續(xù)租或在承租期間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即時結清租金、物業(yè)服務費、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后,向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退出手續(xù)并騰退房屋。房屋租金自騰退住房的次月起停收。

第十七條??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tǒng),并按住房保障對象“一戶一檔”、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檔”要求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根據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保障檔案資料,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有效管理。

第四章??出售管理

第十八條??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遵循“租售結合、自愿購買、產權分類、區(qū)別定價、同步實施、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出售有限產權或完全產權。

企事業(yè)單位等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得作為出售房源,如確需出售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請當地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并已承租,且無違規(guī)違約行為的住房保障對象可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既可購買有限產權,也可直接購買完全產權。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后,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具體出售及付款方式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以便民為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由市、縣(區(qū))發(fā)展改革(物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國資部門共同核定提出意見,核定過程中可參考財政、審計對相關項目的評審和審核結論。最終結果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及時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二十一條???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可以自住、依法繼承或抵押,但不得進行轉讓、贈予、出租、轉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如購買人因經濟和住房條件變化,超出當地規(guī)定的保障標準,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由市、縣(區(qū))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購,并補交租住期間有限產權減免的租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后,原公租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權屬登記、交易等均按普通商品住房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的稅費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出售公共租賃住房回收的資金一律進入同級財政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專項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等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而形成的債務和公共租賃住房新建、管理、發(fā)放租賃補貼等。

第二十三條??通過單位統(tǒng)一申請方式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家庭,也可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但只可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并一次性付清全款。?

第五章??動態(tài)監(jiān)管

第二十四條??住房保障資格實行動態(tài)管理。各地應建立并實施保障對象自行申報、主管部門和社區(qū)、街道核查、群眾舉報查實的常態(tài)化公共租賃住房動態(tài)監(jiān)管和退出核查機制。

第二十五條??住房保障對象人口及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應在發(fā)生變化后30日內向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如實申報情況。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報送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住房保障對象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家庭狀況申報的,將視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發(fā)生變化的第二個月起,按同一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租金標準2倍計收租金。

第二十六條??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及住房情況動態(tài)核查。民政部門應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及資產情況進行復核,根據《江西省居民家庭經濟核對操作規(guī)程》依法依規(guī)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并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反饋。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民政部門反饋的核對信息必須嚴格遵循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操作規(guī)程和保密要求,確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多部門動態(tài)核查結果及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狀況等情況,認定住房保障對象是否繼續(xù)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認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xù)享受住房保障。

認定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資格。已承租入住對象,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限期15日騰退其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或經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由其通過補繳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有關價款,取得公租房完全產權的方式退出。

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一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租金標準2倍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直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

(二)擅自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且未向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說明正當理由并備案的。

(四)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且未向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說明正當理由并備案的。

(五)損毀、破壞公共租賃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違規(guī)再次裝修造成重大毀損的。

蓄意騙取承租資格、擅自轉租轉借改變用途、以及損毀、破壞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須按同一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租金標準2倍補繳租金。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向住房保障對象出具書面通知。住房保障對象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15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經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同意,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一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租金標準2倍計租。過渡期滿仍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房保障對象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將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報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重新納入分配范圍,不得私自處置,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住房保障對象入戶核查,及時掌握入住家庭成員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完好等情況,對發(fā)現的違反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使用房屋行為應及時制止,對拒不糾正的應及時上報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同時做好核查記錄,歸入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對有違規(guī)使用房屋不良記錄的住房保障對象,可根據情況適當增加入戶核查次數。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投訴、舉報,并做好舉報信息匯總登記、調查及處理工作。

第六章??物業(yè)服務與維修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自行組建,也可通過公開招投標、邀請招標、定向委托等方式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對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實施物業(yè)服務。同一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原則上由一家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實施物業(yè)服務。

改建、配建、收購、租賃等方式籌集的非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與本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的其他物業(yè)委托同一家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實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簽訂物業(yè)服務合同,并報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物業(yè)服務費標準,通過招標、協(xié)商等方式確定,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導價,并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根據項目規(guī)模、物業(yè)服務內容及其服務質量等因素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

住房保障對象在完成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購買前,可根據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物業(yè)服務收費優(yōu)惠比例,享受適當的物業(yè)服務費優(yōu)惠。購買完全產權后,應按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全額繳交。相關物業(yè)服務費優(yōu)惠比例也應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三十六條??受托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除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履行相關職責外,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xié)助開展日常巡查,催繳租金,核實處理有關投訴、舉報,登記住房保障對象的入住、使用等情況。

(二)配合進行住戶定期走訪,入戶檢查,收集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了解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變化及收入、住房變化情況,并協(xié)助辦理住房保障對象的入住、互換、家庭信息變更、退出等相關手續(xù),協(xié)助建立住房保障對象檔案。

????(三)配合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傳,引導住房保障對象合理使用房屋,維護小區(qū)秩序。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物業(yè)服務的指導監(jiān)督,對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物業(yè)實行服務評價考核機制,并建立和完善科學有效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yè)服務監(jiān)管體系和考核制度。

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實行以獎代補機制,按不超過該小區(qū)給予住房保障對象在完全產權購買前物業(yè)費優(yōu)惠的額度作為獎勵性補貼,根據年度評價考核結果予以發(fā)放。物業(yè)服務獎勵資金經市、縣(區(qū))財政部門核定后,報同級政府批準,從上繳國庫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中列支。

物業(yè)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指導監(jiān)督下,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組織該小區(qū)入住群眾代表對其服務情況進行評價,作為綜合確定是否續(xù)聘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住房保障對象要妥善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各種設施設備并合理維護,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質量保修期滿后,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前,室外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及室內除易損物品外專有部分的維修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后,上述室內專有部分的維修養(yǎng)護由購房人自行承擔,室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費用,按購房人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產權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yǎng)護費用,應當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承擔的部分,由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核定,同級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從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解決;由住房保障對象或購房人承擔的部分,按規(guī)定自行負擔或從其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中支出。

第七章??監(jiān)督保障

第四十條??各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與當地政府(管委會)、公安(治安)、金融監(jiān)管、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席制度,加大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住房保障對象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聯合懲戒。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二條??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規(guī)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或所屬企業(yè)組織籌集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行,有效期五年。 ?

九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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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文獻

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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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 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 2012 年 7 月 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配, 規(guī)范運營與使用, 健全退出 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 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 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 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 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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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國家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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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 配,規(guī)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 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 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 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 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 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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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偉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高政辦發(fā)〔2016〕18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fā),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文件原文

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多層次城鎮(zhèn)住房保障體系,規(guī)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條件,根據《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試行)》和《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以下簡稱城鎮(zhèn))公共租賃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yè)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建筑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實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協(xié)調發(fā)展,統(tǒng)籌規(guī)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嚴格監(jiān)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將其納入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組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制定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政策和租賃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市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guī)劃、民政、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公安、稅務、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縣(市)、峰峰礦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城鎮(zhèn)住房保障業(yè)務辦理機構承擔。

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是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規(guī)劃、年度建設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財政、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年度建設計劃,將其納入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認真實施;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支持政策、租賃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組織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除外),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也不得空置。

第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和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集中建設的項目 應當在交通便捷、生活設施較完善的區(qū)域安排。

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其中,搭配建設的,土地使用、規(guī)劃許可和項目批準等文件應當標明在建規(guī)模、標準和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政府及其他投資主體新建的面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為主,套型以集體宿舍、一居室公寓為主。

第十條 2011年3月1日之后出具規(guī)劃條件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須按照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并在規(guī)劃和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建成后產權歸政府所有,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主城區(qū)內政府直接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建設。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原則上只租不售,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管理經營。經營所得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費用計算。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企事業(yè)單位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會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閑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社會存量住房;

(七)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房源。

第十四條 在產權歸屬不變的前提下,經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批準,住房困難職工較多、有閑置土地的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按集約用地的原則,利用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yōu)先用于單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職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市、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租住。

第十五條 主城區(qū)由政府直接出資新建、收購和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由其進行管理。

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收購和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登記在轄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單位名下,由其進行管理。

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登記在投資單位名下,由投資單位委托的機構進行管理。

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裝修標準按廉租住房裝修標準執(zhí)行。

第三章 保障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保障資金籌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二)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融資;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中央、省、市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實行??顚S?,專項用于補助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開支,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資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開發(fā)建設和租賃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國家的相關稅費政策執(zhí)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zhí)行。

在商品住房開發(fā)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按配建面積免收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條 市、 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等。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發(fā)放中長期貸款,鼓勵擔保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保證供應。對符合國家規(guī)定建筑套型面積和保障性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出讓方式供地建公租房的,應實行“定套型面積、競租金標準、競地價”的供地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還可以采用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將土地轉用征收后,辦理劃撥供地手續(xù)。

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作為土地供應的約束性條件。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三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戶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具有當地戶籍、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的程序統(tǒng)一申請。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地城鎮(zhèn)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實際居?。?

(二)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四)家庭資產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五)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 新就業(yè)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婚;

(二)具有就業(yè)地城鎮(zhèn)戶籍;

(三)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未滿5年;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五)在就業(yè)地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住房保障;

(六)個人年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七)市、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yè)職工結婚后,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在本市居住兩年以上且在申請地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或者累計繳納社會保險兩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三)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個人年收入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就業(yè)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當地城鎮(zhèn)戶籍的;

(三)在申請所在地,申請人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

(四)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財產限額、直系親屬住房資助能力等,由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并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覆蓋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確定或者調整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具體申請、審核、公示等程序同廉租住房程序。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以申請人的名義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向所在市、縣(市、區(qū))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tǒng)一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申請單位在申請時必須明確申請人員名單,并對申請人員基本情況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擔保??h(市、區(qū))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直接受理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個人申請。

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后報至本單位,申請單位填寫《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根據各自的準入條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申請人的《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申請單位的《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艏C明)、學歷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申請人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以及申請人的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4.申請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受理:當地住房保障申請受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單位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批:主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簡稱“兩房中心”)審批;縣(市)、峰峰礦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對象直接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審批時限為30個工作日。經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經審批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申請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輪候環(huán)節(jié)。

(四)配租申請經批準后,由申請單位、新就業(yè)人員或外來務工人員與當地住房保障部門簽訂三方合同。申請單位根據被批準的申請人員名單進行分配租賃,辦理入住手續(xù),繳納租金以及相關費用并承擔本單位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社區(qū)、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

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復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h(市)、峰峰礦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市、(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提交申請的,由受理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第三十二條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應與當地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一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由單位予以登記、公布,并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已通過廉租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 在各級各部門審核中,對申請材料不規(guī)范、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審核部門均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實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與當地住房保障業(yè)務辦理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企事業(yè)單位等投資建設的本單位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分配,保障對象及分配情況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由用人單位通知本單位申請人員辦理入住手續(xù),并簽訂租賃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它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并由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優(yōu)撫對象、65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個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可優(yōu)先輪候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標準,補貼標準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進行核定。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面積與申請人家庭人數相對應。因家庭人員變動申請調整面積的,應當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的,根據房源等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雖參加選房、但不接受配租的房源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不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xù)的;

(六)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六章 租賃及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必須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應當約定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擔保責任及處罰措施。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并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低于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

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測定,并按年度進行動態(tài)調整、發(fā)布。企事業(yè)單位提供的用于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于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后需繼續(xù)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續(xù)簽租賃合同。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交納租房保證金,具體標準由“兩房中心”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四十五條 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用人單位擔保制度。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作為擔保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應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也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繳納租金、相關費用和滯納金的,由用人單位履行擔保責任先行墊付,再由用人單位向承租人追繳。

第四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zhí)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承租人提前退房應事先通知出租人查房,并辦理退房手續(xù)。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房租,清退私人物品,并通知出租人查房辦理退房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動超過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發(fā)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障對象告知的信息和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xù)調整或者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并于下月起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城鎮(zhèn)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之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wèi)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

公共租賃住房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的專業(yè)服務企業(yè)負責維修、養(yǎng)護、管理。物業(yè)管理費用按照小區(qū)物業(yè)統(tǒng)一收費標準執(zhí)行。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應當建立專項維修基金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公共部位和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公布監(jiān)督檢查結果。

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情況。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騙取或者已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承租人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和結構或者造成住房毀損的,按《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發(fā)現在住房申請、使用、管理及其監(jiān)督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均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出具虛假證明的,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xù)期間不按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公共租賃住房。違反此規(guī)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yè)服務企業(yè)在租賃合同存續(xù)期間不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者不按規(guī)定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保障對象、保障房源、保障統(tǒng)計、信用檔案等基本信息,納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擔保書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凡在本辦法頒布之日后新建的集體宿舍、職工公寓等住房,均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已建成的集體宿舍、職工公寓等住房,也應逐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第六十一條 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有條件的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擴大至建制鎮(zhèn)。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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