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進口計量器具監(jiān)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 | 1996年6月24日 |
---|---|---|---|
實施時間 | 1996年6月24日 | 發(fā)布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
通過時間 | 1996年3月11日 | 發(fā)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44號 |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jiān)督管理辦法》,加強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jiān)督管理,根據(jù)國家計量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口計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外商含外國制造商、經(jīng)銷商,以及港、澳、臺地區(qū)的制造商、經(jīng)銷商。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外商代理人含國內(nèi)經(jīng)銷者。
第三條 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jiān)督管理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nèi)的計量器具,其中必須辦理型式批準的進口計量器具的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nèi)的計量器具。
第四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的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進口計量器具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的機電產(chǎn)品進口管理機構和海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èi)對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管理。
第六條 凡進口或者在中國境內(nèi)銷售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nèi)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未經(jīng)型式批準的,不得進口或者銷售。
型式批準包括計量法制審查和定型鑒定。
第七條 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由外商申請辦理。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國境內(nèi)銷售進口的計量器具的型式標準,由外商或者其代理人申請辦理。
第八條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準,必須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型式批準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略〉);
(二)計量器具樣機照片;
(三)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含中文說明)。
第九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型式批準的申請資料在十五日內(nèi)完成計量法制審查。審查的主要內(nèi)容為:
(一)是否采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
(二)是否屬于國務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
(三)是否符合我國計量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在計量法制審查合格后,確定鑒定樣機的規(guī)格和數(shù)量,委托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時間內(nèi)向該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和下列技術資料:
(一)技術說明;
(二)總裝圖、主要結構圖和電路圖;
(三)技術標準文件和檢驗方法;
(四)樣機試驗報告;
(五)安全保證說明;
(六)使用說明書;
(七)提供檢定和鉛封的標志位置說明。
第十一條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鑒定所需要的樣機,由海關在收取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后驗放或者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保函(格式見附件2〈略〉)驗放并免收關稅。
第十二條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海關限定的保證期限內(nèi)將樣機退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并監(jiān)督辦理退關手續(xù)。
第十三條 定型鑒定應當按照鑒定大綱進行。鑒定大綱由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根據(jù)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guī)程、計量技術規(guī)范或者參照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國際建議(以下簡稱國際建議)制定。
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guī)程、計量技術規(guī)范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者明示技術指標制定。
第十四條 定型鑒定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外觀檢查,計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環(huán)境適應性、可靠性或者壽命試驗等項目。
第十五條 定型鑒定應當在收到樣機后三個月內(nèi)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試驗結束后將《定型鑒定結束通知書》、《鑒定大綱》和《計量器具定型注冊表》,一式兩份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定型鑒定原始資料,保存期為五年。
第十七條 定型鑒定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的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辦理型式批準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格式見附件3〈略〉),并準予其在相應的計量器具產(chǎn)品上和包裝上使用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標志和編號(絡式見附件4〈略〉)。
定型鑒定審核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臨時型式批準:
(一)確屬急需的;
(二)銷售量極少的;
(三)國內(nèi)暫無定型鑒定能力的;
(四)展覽會留購的;
(五)其它特殊需要的。
第十九條 申請辦理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項所列的臨時型式批準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遞交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申請表(格式見附件5〈略〉)和第八條所列申請資料。
申請辦理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列的臨時型式批準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當?shù)厥〖壵嬃啃姓块T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遞交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申請表和第八條所列申請資料。
第二十條 有權辦理臨時型式批準證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遞交的臨時型式批準申請資料進行計量法制審查,可以安排技術機構進行檢定。
第二十一條 臨時型式批準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證書》(格式見附件6〈略〉);屬展覽會留購的,由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證書》。
臨時型式批準證書應當注明批準的數(shù)量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 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必須經(jīng)計量考核合格并經(jīng)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后方可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樣機保密。
參加定型鑒定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與其承擔項目相同產(chǎn)品的技術咨詢和技術開發(fā)。
第二十四條 進口計量器具經(jīng)型式批準后,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予以公布。對于不符合計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術落后的進口計量器具,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原批準的型式。
第二十五條 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所列計量器具的,應當?shù)竭M口所在地區(qū)、部門的機電產(chǎn)品進口管理機構申請登記,并提供符合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證明: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所列計量器具的,還應當提供經(jīng)型式批準的證明。
符合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證明和經(jīng)型式批準的證明,可以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查后出具。
第二十六條 機電產(chǎn)品進口管理機構對沒有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型式批準證明的,不予批準進口。
海關憑各地區(qū)、各部門機電產(chǎn)品進口管理機構簽發(fā)的機電產(chǎn)品進口登記表驗放。
第二十七條 對于不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未經(jīng)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外貿(mào)經(jīng)營單位不得辦理訂貨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因特殊需要,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必須經(jīng)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但是不得在國內(nèi)銷售和轉讓。
第二十九條 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計量器具的,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和文件:
(一)說明特殊需要理由的申請報告;
(二)計量器具的性能和技術指標;
(三)計量器具的照片和使用說明書;
(四)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批件。
第三十條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進口計量器具,在銷售之前必須經(jīng)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當?shù)夭荒軝z定的,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未經(jīng)檢定合格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一條 申請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遞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表;
(二)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含中文說明);
(三)使用說明書;
(四)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計量器具,還需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證明。
第三十二條 受理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遞交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經(jīng)審查合格后方能安排檢定。
第三十三條 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必須經(jīng)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條 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guī)程、計量技術規(guī)范或者參照國際建議進行。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guī)程、計量技術規(guī)范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者明示技術指標等進行。
第三十五條 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內(nèi)容包括計量器具的外觀檢查和計量性能考核。
第三十六條 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對檢定合格的進口計量器具出具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對不合格的出具進口檢定不合格通知書。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和不合格通知書加蓋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口檢定核準印鑒方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 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原始資料,保存期兩年以上。
第三十八條 凡對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合格證書或者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復檢。對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復檢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復榆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檢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九條 用進口零、部件組裝的計量器具在國內(nèi)銷售的,應當向制造所在地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有出廠檢定能力的也可以向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經(jīng)考核發(fā)證后,授權制造廠商自行檢定。
第四十條 進口不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應當向當?shù)乜h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強制檢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以外的,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它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進口或者銷售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者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進口或者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進口的計量器具未經(jīng)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托的技術機構檢定合格而銷售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jīng)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補辦型式批準手續(xù),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進口或者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和檢定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給申請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技術機構應當對進口計量器具實行逐臺檢定,如果需要在索賠期內(nèi)向商檢部門出具驗收證書的,可以先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查,但是抽取樣機不得少于3臺,根據(jù)抽樣結果,向商檢部門出具證明。商檢驗放后,對其他計量器具仍須逐臺檢定。
第四十六條 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和進口檢定的技術機構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定型鑒定和進口檢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費用。
第四十八條 進口用于統(tǒng)一量值的標準物質的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中規(guī)定的外貿(mào)經(jīng)營單位的經(jīng)營行為,視為進口行為,適用《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令
第44號
局長 李傳卿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鐵路企、事業(yè)單位計量器具分類管理辦法 (鐵科技(1989)99號 1989年8月18日) 一、總則 1、為加強對鐵路企、事業(yè)單位計量器具的科學有效管理,做到在統(tǒng)管基礎上分層次,有重點地管好、用好計量器...
《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2000]34號 )
對絕對測量來說,要求計量器具的測量范圍要大于被測量的量的大小,但不要相差太大。因為用測量范圍大的計量器具測量小型工件,不僅不經(jīng)濟,而且測量精度還難以保證。對比較測量來說,計量器具的示值范圍一定要大于被...
格式:pdf
大?。?span id="uwokgwo" class="single-tag-height">208KB
頁數(shù): 19頁
評分: 4.4
精品文庫 歡迎下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分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計量器具的管理 職責,強化計量器具的管理, 保證計量器具合理有效的使用, 特制定 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職 責 第二條 項目監(jiān)管科負責與測量班組有關的計量器具(經(jīng)緯儀、 水準儀、全站儀、塔尺、銦鋼尺)的保管、調配、檢定工作;負責劃 歸工具庫的計量器具的調配工作。 第三條 技術質量科負責除上述計量器具的編號、建帳、調配、 檢定、庫存保管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專業(yè)項目經(jīng)理部負責建立本專業(yè)項目經(jīng)理部計量器具 臺帳,物資設備組負責計量器具的保管工作, 承包班組負責本班組計 量器具的保管工作。 第四條 物資設備科負責劃歸工具庫的計量器具調回公司后的 保管工作。 第五條 計量器具的保管、 使用部門負責計量器具的維護、 保養(yǎng) 工作。 第三章 計量器具管理 第六條 計量器具的分類 根據(jù)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施工 (生產(chǎn) )經(jīng)
格式:pdf
大?。?span id="q2620qy" class="single-tag-height">208KB
頁數(shù): 10頁
評分: 4.3
鐵路工務計量器具運用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4號,經(jīng) 2007年12月28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了規(guī)范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活動,加強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確保計量器具量值準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一條。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04 號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辦法》經(jīng)2007年12月28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李長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十五條 已經(jīng)備案的涂料,在進口報檢時除按照規(guī)定提交相關單證外,應當同時提交《進口涂料備案書》。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規(guī)定實施檢驗:
(一)核查《進口涂料備案書》的符合性。核查內(nèi)容包括品名、品牌、型號、生產(chǎn)廠商、產(chǎn)地、標簽等。
(二)專項檢測項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進口批次的10%,每個批次抽查不少于進口規(guī)格型號種類的10%,所抽取樣品送專項檢測實驗室進行專項檢測。
第十六條 對未經(jīng)備案的進口涂料,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報檢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抽取樣品,并由報檢人將樣品送專項檢測實驗室檢測,檢驗檢疫機構根據(jù)專項檢測報告進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七條 按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guī)定檢驗合格的進口涂料,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第十八條 按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guī)定檢驗不合格的進口涂料,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證書,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對專項檢測不合格的進口涂料,收貨人須將其退運出境或者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妥善處理。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