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fā)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水建管〔2013〕353號
淮河水利委員會,河南、安徽、江蘇、山東省水利廳:
為加強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保證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治淮工程建設特點,我部制定了《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guī)定》。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guī)定
水利部
2013年8月26日
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簡稱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治淮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進一步治理淮河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工程。
第三條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和流域內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jiān)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條 治淮工程建設要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進度,控制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 治淮工程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移民安置規(guī)劃,與地方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工作協議。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組建與管理
第七條 項目法人一般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提出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組建完成。
第八條 對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對省際關系有重要影響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其他治淮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其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大型治淮工程,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治淮工程項目法人組建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九條 組建項目法人應按項目的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水利部備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淮委備案。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淮委備案。
第十條 上報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的備案材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主管部門名稱;
(二)項目法人組建的文件;
(三)項目法人名稱、辦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yè)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五)技術負責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yè)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六)機構設置、職能及管理人員情況;
(七)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guī)模、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二條 大中型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應為專職人員,法定代表人兼職的,應配備專職副職,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專職副職應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有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扎實的專業(yè)理論知識,負責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三)人員結構合理,應包括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大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10%,具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35%,具有各類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一般不少于總人數的50%。中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各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可根據工程規(guī)模的大小參照執(zhí)行;
(四)應嚴格控制項目法人管理人員的兼職人員數量,兼職人員的比例應不超過總人數的25%;
(五)有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員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有計劃地開展業(yè)務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正確處理建設各方之間的關系。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全過程負責,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管理和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十六條 淮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誰組建、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jiān)管。
第三章 開工管理
第十七條 治淮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后,由項目法人自主確定工程開工。
第十八條 工程開工后15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將開工情況書面報告提交淮委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次M建項目法人以及水利部主持竣工驗收的項目還需向水利部提交備案。
第十九條 治淮工程開工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機構成員已經到位;
(二)初步設計已經批準,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已簽訂供圖協議,且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三)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已經確定,工程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四)主體工程的施工、監(jiān)理單位已經確定,施工、監(jiān)理合同已經簽訂,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五)質量、安全監(jiān)督單位已經確定并已辦理質量、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
(六)建設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來源已落實,能夠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七)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第四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二十條 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進行招標投標。
第二十一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應打破地方保護,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qū)投標人進入本地區(qū)市場,通過競爭引進有實力、守信譽的企業(yè)。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標段的劃分應有利于工程現場管理和公平競爭,嚴禁分標過細,肢解發(fā)包。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嚴格審查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不得允許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夠的單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
第二十五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二十六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jiān)督,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對招標投標過程不規(guī)范、中標單位不符合要求、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于依法應當公告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在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上公告。加大招標投標失信懲戒力度,將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以及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質量檢測等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檢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須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后確定。質量檢測項目和數量應能反映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制定檢測計劃,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審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工程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治淮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治淮工程質量監(jiān)督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三十一條 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guī)模、性質和特點,制定監(jiān)督計劃,確定質量監(jiān)督的具體內容、監(jiān)督重點和監(jiān)督方式,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實行強制性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治淮工程質量監(jiān)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治淮工程宜建立質量監(jiān)督項目站,中、小型治淮工程可采取巡回監(jiān)督方式。
第三十三條 質量監(jiān)督機構要加強技術力量,提高素質,合理配備人員,加強對重要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質量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嚴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的行為,影響重要結構部位安全等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六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治淮工程的安全監(jiān)督。治淮工程安全監(jiān)督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三十七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
第七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八條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xù)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條 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guī)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治淮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四十一條 治淮工程中不宜進行總體竣工驗收的,應按批準的初設項目或年度、應急工程項目及時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驗收主持單位根據第四十條確定。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在驗收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檢,檢測項目和數量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審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工程費用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為加強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簡稱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治淮工程建設特點,水利部制定了《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
《規(guī)定》共分為七章44條?!兑?guī)定》提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和流域內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jiān)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
《規(guī)定》明確,對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對省際關系有重要影響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其他治淮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組建項目法人應按項目的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guī)定》要求,治淮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后,由項目法人自主確定工程開工。工程開工后15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將開工情況書面報告提交淮委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規(guī)定》強調,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應打破地方保護,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嚴格審查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次偷胤礁骷壦姓鞴懿块T要依法對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jiān)督,嚴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違規(guī)行為。
《規(guī)定》提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質量檢測等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檢測,檢測所需費用在工程費用中列支。治淮工程質量監(jiān)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工程宜建立質量監(jiān)督項目站,中、小型工程可采取巡回監(jiān)督方式。
《規(guī)定》強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次偷胤礁骷壦姓鞴懿块T要加強對治淮工程的安全監(jiān)督,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規(guī)定》指出,治淮工程中不宜進行總體竣工驗收的,應按批準的初設項目或年度、應急工程項目及時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⒐を炇罩鞒謫挝辉隍炇者^程中,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檢。
《規(guī)定》還對治淮工程項目法人組建、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具體分工予以明確。
監(jiān)理員是監(jiān)理公司派駐施工現場的代表,代表項目管理組履行甲方職責,對該項目工程施工實施現場監(jiān)督,解決工程施工中所發(fā)生的問題。具體職責是: 一、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 熟悉所監(jiān)督的工...
根據最新的政府性組價政策,設備費應該計入工程費。工程費應該就是投標總價。
也都好找又不好找。用人之際好找;不是用人之際就不好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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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 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工程建設,根據國 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規(guī) 定。 一、安全管理“八嚴禁” (一)嚴禁在危險區(qū)域設置“兩區(qū)三場” 嚴禁在易發(fā)生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 等危險區(qū)域設置辦公區(qū)、生活區(qū)和拌和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qū)和生活區(qū)應與作業(yè)區(qū)分開設置。 (二)嚴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嚴禁作業(yè)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上崗作業(yè) 施工單位必須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作業(yè) 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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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 進一步加強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 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工程建設,根據國 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規(guī) 定。 一、安全管理“八嚴禁” (一)嚴禁在危險區(qū)域設置“兩區(qū)三場” 嚴禁在易發(fā)生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 等危險區(qū)域設置辦公區(qū)、生活區(qū)和拌和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qū)和生活區(qū)應與作業(yè)區(qū)分開設置。 (二)嚴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嚴禁作業(yè)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上崗作業(yè) 施工單位必須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作業(yè) 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
法規(guī)名稱:治淮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guī)定
制定機關:
修改日期:
法規(guī)文號:水建管[2005]169號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加快治淮工程建設規(guī)劃》中確定的工程。
第三條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和流域內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jiān)理制。.
第五條 治淮工程建設要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進度,降低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治淮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工作,應按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為工程建設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征地及移民安置費用由項目法人與地方人民政府按批準的概算投資簽訂投資包干協議,由地方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項目法人應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和溝通。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施工準備工程開工前組建完成。
第八條 對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對省際關系有重要影響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其它治淮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其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大型治淮工程,由項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治淮工程項目法人組建具體分工按《加快治淮工程建設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九條 組建項目法人應按項目的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水利部備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淮委備案。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組建方案報淮委。
第十條 上報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的備案材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主管部門名稱;
(二)項目法人組建的批準文件;
(三)項目法人名稱、辦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yè)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五)技術負責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yè)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六)機構設置、職能及管理人員情況:
(七)主要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guī)模、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二條 大中型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應為專職人員,法定代表人兼職的,必須配備副職,專職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專職副職應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有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扎實的專業(yè)理論知識,負責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三)人員結構合理,應包括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大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10%,具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35%,具有各類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一般不少于總人數的50%。中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各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可根據工程規(guī)模的大小參照執(zhí)行;
(四)應嚴格控制項目法人管理人員的兼職人員數量,兼職人員的比例應不超過總人數的25%:
(五)有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并建立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員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要有計劃的開展業(yè)務培訓,使管理人員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設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各種規(guī)范、標準,以適應工程建設需要。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正確處理建設各方之間的關系,通過加強管理,達到保證質量、保證工期、節(jié)約投資、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全過程負責,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總責。
第十六條 對項目法人的監(jiān)管,應按照"誰組建、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項目法人建設管理行為的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治淮工程初步設計批準后,主體工程開工前應按規(guī)定申請開工。
第十八條 開工報告由項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逐級上報,經審批單位批準后,主體工程方能開工。
第十九條 重要樞紐工程的開工報告由水利部審批,其它以中央投資為主的治淮工程開工報告由淮委審批或委托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地方投資為主的治淮工程開工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審批。治淮工程開工報告審批單位見《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條 治淮工程開工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guī)章制度健全:
(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和質量監(jiān)督單位已經確定:
(三)初步設計文件已按規(guī)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四)工程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五)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環(huán)境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六)監(jiān)理、施工單位已經招標確定。
第二十一條 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進行招標投標。
第二十二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必須消除行政干預,打破地方保護,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它地區(qū)投標人進入本地區(qū)市場,通過競爭引進有實力、守信譽的企業(yè)。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標段的劃分應有利于工程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嚴格審查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不得讓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符的單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
第二十六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單位見《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七條 淮委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jiān)督,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對招標投標過程不規(guī)范、中標單位不符合要求、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監(jiān)理、設計、施工等單位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及《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水利部第7號令)建立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要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治淮工程的質量檢查監(jiān)督?;次撠煂χ位垂歉晒こ痰馁|量進行抽查,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管轄的治淮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治淮工程質量監(jiān)督分工按《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要求執(zhí)行。各有關質量監(jiān)督機構要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水建[1997]339號)開展質量監(jiān)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 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guī)模、性質和特點,制定監(jiān)督計劃,確定質量監(jiān)督的具體內容、監(jiān)督重點和監(jiān)督方式,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實行強制性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治淮工程質量監(jiān)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治淮工程應建立質量監(jiān)督項目站,中、小型治淮工程可采取巡回監(jiān)督方式。
第三十三條 質量監(jiān)督機構要加強技術力量,提高素質,合理配備人員,加強對重要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質量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嚴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的行為,影響重要結構部位安全等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guī)程(試行)》(SL239-1999)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治淮工程驗收分為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第三十七條 驗收工作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主管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設計變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監(jiān)理簽發(fā)的施工圖紙和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第三十八條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xù)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條 治淮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見《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
第四十條 治淮19項骨干工程中不宜進行總體竣工驗收的,應按批準的初設項目或年度、應急工程項目及時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驗收主持單位根據第三十九條確定。
第四十一條 治淮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必要的檢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選定須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質量檢測項目和數量應能反映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制定檢測計劃,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
審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決算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在驗收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再次進行抽檢,檢測項目和數量由驗收委員會確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決算中列支。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為深化基建管理體制改革,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在原淮委懷洪新河工程指揮部、淮委東調南下工程指揮部的基礎上,淮委以《關于成立淮河水利委員會治淮工程建設局的通知》(人勞[1998]49號)批準成立淮河水利委員會治淮工程建設局,作為治淮中央直屬工程的常設項目法人機構。
2002年元月水利部人教司以《關于淮河水利委員會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的批復》(人教勞[2002]3號)批準淮河水利委員會設置治淮工程建設局,并將其更名為淮河水利委員會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局。2002年2月水利部人教司以《關于明確淮河水利委員會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局規(guī)格的通知》(人教勞[2002]12號)將淮河水利委員會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局定為副局級單位。
2002年4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關于印發(fā)〈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機構主要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調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編辦發(fā)[2002]39號)批準淮河水利委員會設置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局,作為淮委的直屬事業(yè)單位。
2004年6月,水利部以《關于同意淮河水利委員會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局增掛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中心牌子的批復》(人教勞[2004]39號)同意我局增掛“淮河水利委員會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中心”的牌子,并取得工程咨詢甲級資格證書。
淮委建設局機構設置:
1、建設局下設綜合處、計劃財務處、項目管理處(招標投標辦公室)、質量與安全管理處。招標投標辦公室掛靠在項目管理處。
2、建管中心下設綜合部、人事勞動部、財務部、項目部。
3、建設局根據工作需要經淮委批準組建工程現場管理機構,作為項目法人駐工地代表,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職責。
先后組建的現場管理機構:淮委懷洪新河工程建設管理處、淮委東調南下工程建設管理處、淮委石梁河水庫擴大泄量工程建設管理處、淮委蚌埠閘擴建工程建設管理處、淮委省界河道工程建設管理處、淮委入海水道工程建設管理局、淮委淮河防汛調度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處、淮委洪汝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設管理處、淮委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建管局、淮委淮干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建管處、淮委劉家道口樞紐工程建設管理局、淮委沙潁河治理工程建管局、淮委南水北調中線一期陶岔渠首樞紐工程建設管理局。
4、 各處根據需要設置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