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解讀基本信息

ISBN 9787502943097 作????者 章昌順
出版社 氣象 出版時間 2007年4月
頁????數 170 定????價 12.00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解讀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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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解讀常見問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解讀文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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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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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93 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 2007 年 3 月 28 日國務院第 172 次 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 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 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 (以下簡稱事故) 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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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主要內容

(1)安全事故等級;

(2)安全事故報告;

(3)安全事故調查。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jiān)督。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ǘ﹤卧旎蛘吖室馄茐氖鹿尸F場的;  ?。ㄈ┺D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ㄎ澹┰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ㄒ唬┌l(fā)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ǘ┌l(fā)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l(fā)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p#分頁標題#e#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l(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ǘ┌l(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ㄋ模┌l(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ㄈ┳璧K、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ㄋ模┰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 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 人。   為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鹿收{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發(fā)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法制辦、電監(jiān)會負責人就《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1年7月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電監(jiān)會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如何處理好本條例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銜接?

答:處理好本條例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銜接,是制定本條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條例從幾個層面對這個問題作了處理:

一是根據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的特點,總結電力行業(yè)安全事故處理的實踐經驗,明確將本條例的適用范圍界定為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但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屬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調查處理。

二是對于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同時又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原則上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調查處理,但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構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則依照該條例的規(guī)定,由有關地方政府牽頭調查處理,這樣更有利于對受害人的賠償以及責任追究等復雜問題的解決。

三是因發(fā)電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但考慮到此類事故調查的專業(yè)性、技術性比較強,條例明確規(guī)定由電力監(jiān)管機構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組織調查處理。

四是對電力安全事故責任者的法律責任,條例作了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銜接的規(guī)定。

問:條例對電力安全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答:電力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涉及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適用不同的調查處理程序以及確定相應的事故責任等,在條例中予以明確非常必要。根據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程度,條例將電力安全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這樣規(guī)定,既在事故等級上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銜接,同時在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上又體現了電力安全事故的特點。大家可以看到,對于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條例主要規(guī)定了五個方面的判定項,包括造成電網減供負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電用戶停電的比例、發(fā)電廠或者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的影響和持續(xù)時間、發(fā)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運的時間和后果、供熱機組對外停止供熱的時間。由于這些標準屬于專業(yè)性技術性規(guī)范,又非常具體,條例從立法體例上作了相應處理,將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以附表的形式列示,沒有在正文中規(guī)定。

問:對于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條例規(guī)定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電力安全事故特別是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一旦發(fā)生,會對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為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置電力安全事故,盡可能控制、減輕、消除事故損害,盡快恢復正常電力供應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條例根據《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和《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guī)定,總結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實踐經驗,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規(guī)定,明確了電力企業(yè)、電力調度機構、重要電力用戶以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比如:有關電力企業(yè)、電力調度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控制事故范圍的緊急措施,防止發(fā)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相關電力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損壞的電力設備、設施;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yè)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鐵、機場、高層建筑、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當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序疏散。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國務院電力監(jiān)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盡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有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此外,條例還對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發(fā)布作了規(guī)定。

問:電力安全事故由誰牽頭進行調查處理?

答:考慮到電力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特點、電力安全監(jiān)管體制以及當前的實際作法,條例規(guī)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jiān)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較大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電力監(jiān)管機構或者國務院電力監(jiān)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一般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電力監(jiān)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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