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站網管理辦法

《水文站網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水文站網管理,充分發(fā)揮水文站網功能和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于2011年12月2日發(fā)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水文站網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水文站網管理辦法 條????數 25條
施????行 2012年2月1日 通過時間 2011年11月17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水文站網管理,充分發(fā)揮水文站網功能和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文站網,是指在流域或者區(qū)域內,由適當數量各類水文測站構成的水文監(jiān)測資料收集系統。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文站網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水文站網規(guī)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并在所管轄范圍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權限對水文站網規(guī)劃、建設與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文站網規(guī)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按其重要性分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一般水文測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省級重要水文測站。

根據水文實驗研究或者其他科學研究的需要,可以設立水文實驗站。

第五條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審查后,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應當確定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

(一)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報汛且集水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測站。

(二)集水面積10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徑流量3億立方米以上,或者集水面積5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徑流量5億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徑流量25億立方米以上的水文測站;集水面積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獨流入海河流的控制站。

(三)常年水面面積500平方公里以上且常年蓄水量10億立方米以上的湖泊代表站。

(四)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或者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且下游有大中型城市、重要鐵路公路干線、大型骨干企業(yè),或者庫容不足1億立方米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認為對流域防災減災有重要影響的水庫站;供水人口50萬人以上的水庫站。

(五)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上設置的水量調度控制站;集水面積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省際河流邊界控制站,或者對省際水事糾紛調處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水文測站。

(六)國家重點綜合型的水文實驗站,位于重點產沙區(qū)的代表站。

(七)向其他國家、有關國際組織通報汛情或者長期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鄰國交界的跨界河流(以下簡稱跨界河流)水文資料交換活動的水文測站;集水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出入境河流控制站;距國界(境)300公里范圍內、對水資源管理和防災減災等有重要影響的水文測站。

(八)國家重點地下水站、水質站、墑情站、生態(tài)站。

第七條 國家對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guī)劃,水文站網規(guī)劃是水文站網建設、管理的依據。水文站網規(guī)劃應當依據水文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并與有關專項規(guī)劃相銜接。

水文站網規(guī)劃應當堅持流域與區(qū)域相結合、區(qū)域服從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復,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的原則。

第八條 水文站網規(guī)劃主要包括站網現狀與分析、規(guī)劃原則與目標、站網功能、站網布局、站網組成、監(jiān)測項目、測驗方式、管理方式、保障措施和效益評價等內容。

第九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全國水文站網規(guī)劃,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流域水文站網規(guī)劃,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

省級水文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水文站網規(guī)劃,經流域管理機構審核,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備案。

第十條 水文站網規(guī)劃應當根據江河湖庫的變化情況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求適時修改。修改水文站網規(guī)劃,應當按照規(guī)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復。有關專業(yè)規(guī)劃中涉及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與水文站網規(guī)劃銜接。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該專業(yè)規(guī)劃前,應當就專用水文測站的設置征求省級水文機構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設立,應當依據水文站網規(guī)劃,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

其他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備案。其中,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界河,以及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河流交界河段設立和調整水文測站的,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設站方案或者調整方案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站方案或者調整方案,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確定。

第十四條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技術論證,技術論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和調整的原因、目的、作用和任務;

(二)測驗河段站址選擇依據、觀測項目、測驗設施布置;

(三)測驗、通信方案,人員配備,運行管理方案等;

(四)基礎設施建設及技術裝備是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五)因重大工程建設影響導致水文測站遷移的,還應當提出相應投資概算及增加運行管理成本的預算。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程規(guī)范的要求設立專用水文測站:

(一)大中型水庫、水電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務的小型水庫、水電站;

(二)大中型城鎮(zhèn)供水工程;

(三)大中型灌區(qū);

(四)重要的引、調水工程;

(五)其他應當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重大建設工程。

第十六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qū)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就設站的必要性作出說明,按照管理權限報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級水文機構批準后,方可設立。該測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開展水文監(jiān)測工作必要的場地和基礎設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監(jiān)測專用技術裝備和計量器具;

(三)具有相應專業(yè)的技術人員。

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級水文機構應當自收到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但進行技術審查和現場查勘所需時間除外。

撤銷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因交通、航運、環(huán)境保護等需要而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或者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未覆蓋的區(qū)域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級水文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 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文機構的行業(yè)管理。

縣、市管理的水文測站,應當接受省級水文機構的行業(yè)管理。

專用水文測站達到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標準的,在有關省級水文機構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與該專用水文測站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程序報請批準后,可以將其作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管理,其資料納入省級水文機構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水文資料整匯編。

第十九條 水文實驗站的設立和調整,由水文實驗站建設單位報經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 國家水文站網應當保持穩(wěn)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裁撤、改級和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報請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網區(qū)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有關工程影響水文監(jiān)測、致使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改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水文監(jiān)測環(huán)境和設施保護辦法》(水利部令第43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省級水文機構管理的跨界河流水文測站和對流域水資源管理、防災減災有重大作用的水文測站,應當接受流域管理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經流域管理機構與管理該水文測站的省級水文機構協商一致,可由流域管理機構與省級水文機構共同建設,共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水文機構管理的水文測站,根據所在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求,經省級水文機構和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可同時接受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水文測站設立和調整具有審批權限的有關行政機關、流域管理機構、水文機構,不依法履行審批、監(jiān)督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文測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水文站網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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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號

《水文站網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17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水文站網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 水文勘測隊好還是水文站好

    勘測隊應該工資更高點兒。水文站工作條件好??茨阆胍囊粋€了

  • 公司檔案管理辦法

    檔案管理制度1、各種檔案按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關規(guī)定裝訂并移送檔案室統一保管。2、各種檔案的文字書寫,必須用藍黑或黑墨水書寫,禁用其它筆書寫。3、檔案一般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時,均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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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站網管理辦法文獻

水電工程建設與水文站網 水電工程建設與水文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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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53KB

頁數: 2頁

評分: 4.4

天然河道上建設水電等工程,必然改變天然河道的水文特性,與其同時水電等工程的運行管理也需要水文資料和水文信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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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對水文站網的影響分析 水利工程對水文站網的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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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53KB

頁數: 1頁

評分: 4.8

1.水文站網及水利工程現狀1.1水文站網現狀水文站網是在一定地區(qū)、按一定原則、由適當數量的各類水文測站構成的水文資料收集系統。我省的水文站網是隨著社會經濟和水利事業(yè)的發(fā)展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截止到目前,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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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水文站網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44號),我部于2012年公布了《國家重要水文站名錄》(水利部公告第67號),對維護水文站網穩(wěn)定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管理,現將《國家基本水文站名錄》予以公布。

《國家基本水文站名錄》包括國家重要水文站和一般水文站。我部將根據水文站網的建設發(fā)展,對《國家基本水文站名錄》適時進行更新,支撐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

水利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6日

2100433B

為進一步加強水文站網管理,規(guī)范我市行政區(qū)域內水文站網規(guī)劃、建設、監(jiān)測和管理活動,充分發(fā)揮水文站網的功能和作用,根據《水文站網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44號)和《重慶市水文條例》的要求,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管理、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現就加強水文站網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水文站網分類及管理

(一)分類標準

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按其重要性分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市級重要水文測站、一般水文測站。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符合《水文站網管理辦法》(水利部第44號令)第六條規(guī)定的水文測站,由水利部確定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

市級重要水文測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市級重要水文測站。

一是集水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測站或向重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報汛且集水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測站。

二是大型水庫或下游有城鎮(zhèn)、重要鐵路公路干線、大型骨干企業(yè)的中型水庫的水庫站。

三是在重要江河、水庫上設置的水量調度控制站;集水面積大于500平方公里的區(qū)縣際河流邊界控制站;對區(qū)縣界水事糾紛調處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水文測站。

四是市級重點地下水站、水質站、墑情站、生態(tài)站、實驗站、區(qū)域代表站。

一般水文測站。除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市級重要水文測站外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為一般水文測站。

專用水文測站。水電、航運、環(huán)境保護等涉水工程按照《重慶市水文監(jiān)測站網布設技術導則》(DB50/T343―2009)要求設立的水文測站為專用水文測站。

(二)管理責任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水文機構負責國家重要水文測站以及市級重要水文測站的站網規(guī)劃、建設、監(jiān)測、管理工作,并對區(qū)縣管理的一般水文站網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一般水文測站的站網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水電、航運、環(huán)境保護及重要建設工程需要等設立的專用水文測站,由建設單位自主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區(qū)縣水文機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

二、加強水文站網規(guī)劃

(一)規(guī)劃編制

市、區(qū)縣兩級水文機構應當依據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對水文工作的需求,在進行水文站網功能評價的基礎上,按照《重慶市水文監(jiān)測站網布設技術導則》(DB50/T343―2009)和《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及技術裝備標準》(SL276―2002)的要求編制水文站網規(guī)劃和水文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水文站網規(guī)劃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文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fā)展改革部門審定后印發(fā)。

(二)站點命名

地下水站、水質站、墑情站、生態(tài)站、雨量站等以“區(qū)縣加鄉(xiāng)鎮(zhèn)簡稱村名加小地名”模式命名;水文(位)站以“流域河流名稱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簡稱”模式命名。

(三)站點注冊

水文測站建設單位應將規(guī)劃站名、站類、規(guī)劃經緯度等基本信息報市級水文機構審查后獲得站點規(guī)劃編碼。在現場選址時,將規(guī)劃編碼、站名、基本水準點高程、經緯度、測流大斷面圖,所在河流及所在鄉(xiāng)鎮(zhèn)、村、組,看護人員姓名、聯系電話,選站人員姓名、聯系電話,站點所屬項目名稱等基本信息現場通過電話報市級水文機構站網管理系統確認,經注冊登記取得站碼后才能開工建設。

三、加強水文站網前期工作

(一)實施方案編制

市、區(qū)縣兩級水文機構應按照已批準的水文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和《重慶市水文技術裝備標準》(DB50/349―2010)、《水利工程概算補充定額(水文設施工程專項)》(水總〔2006〕140號)有關規(guī)定,委托具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深度應達到初步設計報告水平。

(二)實施方案審批

實施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市級水文機構負責管理的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市級重要水文測站由市水利局出具審查意見,市發(fā)展改革委審批;區(qū)縣水文機構負責管理的一般水文測站由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區(qū)縣發(fā)展改革委審批;專用水文測站由市級水文機構審查,所在地區(qū)縣發(fā)展改革委審批。

(三)設計變更審批

水文監(jiān)測方案(水文測流方案、水質主要指標檢測方案)變更應由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報告書報原批準單位審批;除此以外的一切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提出、監(jiān)理單位審查、項目法人審定。

四、加強水文站網建設資金的籌措與管理

(一)資金來源

列入國家水文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的建設項目投資由中央和市級統籌;列入市級水文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并經論證確需建設的水文基礎設施項目,由市級和區(qū)縣籌措資金;專用水文測站,由有關部門、項目單位籌措資金。

(二)資金申報及下達

區(qū)縣審批項目,需要申請市級及市級以上投資補助的,由區(qū)縣發(fā)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向市級有關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文件,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審查后,下達投資計劃。資金申請文件應說明項目前期工作、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等情況,并附上實施方案批復文件。市級審批項目不再編制資金申請文件。

五、加強水文站網建設與管理

(一)嚴格程序

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參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jiān)督和安全管理。建設資金應按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工程建設質量按照《重慶市水文建設工程質量評定規(guī)程》(DB50/T506―2013)進行評定。工程完工后由項目法人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重慶市水文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DB50/T507―2013)及時組織驗收,并完善固定資產移交使用手續(xù)。

(二)日常監(jiān)測

水文站網各級管理部門應嚴格遵循《河流流量測驗規(guī)范》(GB50179―93)、《重慶市水文巡測技術標準》(DB50/T468―2012)、《重慶市水文應急監(jiān)測技術標準》等水文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采取水量與水質同步,駐測與巡測、自動遙測與人工監(jiān)測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水文監(jiān)測工作。

(三)信息管理

水文監(jiān)測信息實行水文測站(管理單位)、區(qū)縣水文機構、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三級信息管理,各信息管理單位應依據《實時雨水情數據庫表結構與標識符標準》(SL323―2011)和《重慶市水文監(jiān)測數據通信規(guī)程》(DB50/469―2012)建立數據庫實時存儲遙測信息,實現區(qū)縣與市級、區(qū)縣與區(qū)縣、流域上游與下游的實時信息共享。

(四)資料管理

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全市范圍內水文監(jiān)測資料的匯交和刊印工作。區(qū)縣水文機構應按照《水文資料整編規(guī)范》(SL247―1999)、《重慶市水文資料采集整編及匯交標準》(DB50 350―2010)等要求進行水文資料在站整編,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經整編合格的水文資料匯總到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審查并統一刊印。

六、加強水文站網運行維護

(一)隊伍建設

各區(qū)縣(自治縣)要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重慶市水文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渝辦發(fā)〔2010〕28號)的要求,完善區(qū)縣水文測驗及管理機構,落實人員編制,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確保汛期水文管理單位和水文測站能順利開展水文監(jiān)測和洪旱預警預報工作。

要加強水文工作人才隊伍建設,適時引進一批水文專業(yè)高等院校畢業(yè)生和中青年技術人才,改善水文工作隊伍結構。要重視水文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水文人才素質,確保從事水文監(jiān)測工作的專業(yè)人員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二)運行維護

依據《水文業(yè)務經費定額標準》(水財經〔2007〕561號),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水文站網運行維護經費由市級承擔,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文站網運行維護經費由區(qū)縣承擔,對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市級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資金補助范圍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政府購買服務,委托具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按照《重慶市水文遙測系統維修維護技術標準》(DB50/T467―2012)開展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設備設施的維修和維護工作。

專用水文測站及其配套的水位站、雨量站等水文監(jiān)測站點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及人員經費由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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