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出資額:承諾出資制,無最低要求,按照約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報備案則最低不少于1億元。
投資門檻:無強制要求,但如申報備案,則單個投資者不低于100萬元。
管理模式:普通合伙人負責決策與執(zhí)行,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經營。
債務承擔方式: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稅務承擔:合伙企業(yè)不征稅,合伙人分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有限合伙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yè)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
為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首先要確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已達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如內部收益率低于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此時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
最后,如內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yè)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于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
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伙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于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陳良宇因為上海社保基金案遭到免職,隨著社保案深入調查,涉及到房地產的問題將會越來越多。其中最為知名的,并已承認的就是瑞安集團通過委托貸款的形式,獲得8.75億元社保資金。瑞安房地產主席兼行政總羅康瑞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是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一2014年年底,天弘基金公募資產管理規(guī)模5898億元,排名行業(yè)第一。2013年,天弘基金通過推出首只...
還可以,不過和其他如華夏,嘉實,富國等基金公司還是有一定差距的,個人覺得投資就應當投在具有優(yōu)秀人才的大公司,天弘顯然不是最好的選擇
事項 |
相關規(guī)定 |
提示 |
關于設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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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合伙) |
標明企業(yè)性質 |
經營范圍 |
從事對未上市企業(yè)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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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注冊資本 |
最低3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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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式 |
貨幣形式 |
必須以貨幣形式出資 |
合伙人 |
合伙人人數在2個人以上,50人以下 |
最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限制 |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對于外國投資者尚未放開 |
其他要求 |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fā)行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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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限制 |
合伙企業(yè)經營范圍屬于前置審批的,需經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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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備案的特別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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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募集金額 |
不少于1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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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資者要求 |
連續(xù)兩年保持盈利,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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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個投資者要求 |
單個投資者投資不低于100萬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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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向 |
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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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
有符合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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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機關 |
股權投資基金發(fā)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 |
負責總額不超過50億元基金備案 |
基金公司注冊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名稱登記;
(2)出資人登記;
(3)住所登記;
(4)法定代表人;
(5)注冊資金登記;
(6)章程登記;
(7)企業(yè)的類型和經濟性質;
(8)經營范圍登記。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允許達到規(guī)模的投資企業(yè)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yè)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yè)外,企業(yè)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管理型企業(yè)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型企業(yè)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區(qū)劃可加在字號前或中間)。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yè)名稱核準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yè)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 (有限合伙)”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 (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yè)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權投資企業(yè)及其管理機構的注冊名稱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有限合伙協議規(guī)定了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涵蓋了基金的設立、運營及終止等各方面的事項。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組織事項:基金的注冊事項;
2、資本與合伙人:出資事項;
3、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及費用的分擔;
4、稅收:美國及非美國的稅務事項;
5、基金運作:基金管理權限的分配;
6、投資目標和投資范圍:對基金投資行為進行限制;
7、帳簿管理和會計事項:規(guī)范向投資者的信息披露;
8、權益轉讓及債權:規(guī)范投資者的權益轉讓;
9、解散、清算和終止:基金解散、清算和終止事項;
10、其它事項:適用法律和仲裁等規(guī)定。
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應屬于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伙人的補償方案。
關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實踐中,合伙協議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證在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內不得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有限合伙制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營業(yè)稅等。關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稅務問題,需要聽取稅務會計師的意見;在此,提示以下兩點:
1、有限合伙企業(yè)中不參與執(zhí)行業(yè)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yè)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在有限合伙企業(yè)注冊地稅務局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有限合伙企業(yè)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業(yè)注冊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也可以到法人合伙人投資者所在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法人合伙人的納稅方式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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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天津xxxxx中心有限合伙企業(yè) 合伙協議 2016年6月 天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業(yè) 第四章 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第六章 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 第七章 不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 第八章 經理 第九章 同業(yè)禁止和交易限制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十一章 特別約定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第十三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第十六章 附則 (合同正文)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2006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下統(tǒng)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xxxx、yyy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yè),即天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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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中國發(fā)展路徑與有限合伙制度 李建偉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北京, 100088) 摘要:私募基金在中國資本市場發(fā)展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發(fā)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發(fā)展和 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具有相當的緊迫性。受制于我國特殊的國情,自 1990 年代中后期以來我 國的私募基金走上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曲折的發(fā)展路徑, 修訂后的 《合伙企業(yè)法》 確立的 有限合伙企業(yè)制度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fā)展提供了新的制度供給與法律支持, 其制度 設計的優(yōu)勢明顯,但配套制度措施的出臺是這部法律真正得以實施的必要前提。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機構投資者;有限合伙制 中圖分類號: F830.9 文獻標識碼: A 作者簡介: 李建偉,法學博士、管理學博士后, 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所副教授, 研究方向: 民商法與企業(yè)制度。 從近年來的立法與實踐看, 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經明顯地呈
一般由一個負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個或多個負有責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資者)組成,主要以私募的方式募集資金,并將所募集的資金用于房地產投資。在這種基金組織形式中,普通合伙人負責基金經營管理,并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伙人擁有所有權而無經營權,也不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制房地產投資基金投資方向嚴格限定于房地產有關的證券(包括房地產上市公司的股票、房地產依托債券、住房抵押貸款債券等)和房地產資產等方面。房地產投資基金直接投資的房地產資產一般是能產生較穩(wěn)定現金流的高級公寓、寫字樓、倉庫、廠房及商業(yè)用房等物業(yè)。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償付責任,所以一般在其發(fā)起基金時會規(guī)定基金不會通過負債的方式購進物業(yè),除非基金所投資的物業(yè)需要裝修、維修以及其他改進物業(yè)狀況等措施而基金本身的現金周轉出現一定的困難時,可以進行適當融資,但融資的比例一般也不超過投資物業(yè)價值的25%。
有限合伙協議載明了合伙企業(yè)的設立、運營及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各方面的事項。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包括下列內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投資項目移花接木
如果不是利息被反復延期兌付,老王(化名)絕對不會想到,自己投資的有限合伙基金項目竟然被“移花接木”。 這只由廣發(fā)財富(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fā)行的有限合伙基金聲稱用于某國有單位保障房建設項目,并表示該項目“違約率為零”、“與國債相當”。然而,在5月20日,廣發(fā)財富官網發(fā)布公告稱,該項目的利息兌付將延期至7月15日;但到7月15日,該項目再被延期。驚慌之下,老王向前述國有單位求證,得到的答復卻是:該有限合伙基金與這家國有單位沒有關系,并且針對此事該單位已于去年報警。老王還發(fā)現,北京工商資料顯示,廣發(fā)財富成立于2012年10月29日,最早的股東為兩名自然人,在中間經過一次股權變更后,又于2013年12月5日變成另外一名自然人和北京光耀眾望投資有限公司,而北京光耀眾望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顯示為“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喲普線公司”與郭耀明。與廣發(fā)銀行等金融機構沒有任何關系。 目前,老王只能焦急等待“廣發(fā)財富”承諾的下一個兌息日。事實上,今年以來,隨著有限合伙基金兌付危機頻頻發(fā)生,和老王一樣陷入困境的人也愈發(fā)增多。業(yè)內人士認為,有限合伙基金較高的收益率引發(fā)不少投資者關注,但同時卻魚龍混雜,一些有限合伙基金采用種種“易容術”掩蓋風險,值得投資者警惕。 利息兌付一再延期 移花接木保障房項目 老王投資的這只有限合伙基金名為廣發(fā)財富某國有單位保障房基金。投資者向記者提供的文件顯示,該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為廣發(fā)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產品規(guī)模為1億元,產品期限為15個月。該基金的融資方為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用于受讓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享有的1.31億元應收賬款,用于廣東省惠州市惠州區(qū)某國有單位經濟適用房建設,應收賬款支付方為前述國有單位。 這份文件還聲稱,該國有單位保障房建設費用包括在該單位預算之內,屬于中央財政預算的一部分,“與主權信用評級最高級別的國債相當,違約率為零,其信用遠高于市場上流行的地方城投債。” 然而,這只基金卻連續(xù)兩次推遲兌付利息。5月20日,廣發(fā)財富在其官網發(fā)布的告知函中表示,由于經營資金緊張,本應于2014年6月之前到期的廣發(fā)財富保障房基金的利息無法按時兌付,現申請延期至2014年7月15日前統(tǒng)一兌付完畢。但是,在7月20日,相關融資方再次發(fā)布告知函,將兌付日期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前。 延期兌付利息引發(fā)了老王和其他投資者們的焦慮,一些投資者轉而向前述國有單位詢問情況,但得到的答復卻讓他們大吃一驚—該有限合伙基金與該國有單位沒有關系,且該單位在去年已就此事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致電該國有單位相關負責人。該人士表示,該單位之前與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簽過一份施工合同,但合同涉及金額為3000多萬元,而非廣發(fā)財富宣稱的1.31億元,同時,該單位也未向社會集資修建保障房。在項目施工之前,該單位發(fā)現相關合同被篡改并被利用融資后,已于去年8月下旬報警并撤銷與天合建筑的施工合同。然而,一些投資者向記者表示,廣發(fā)財富并未向投資者說明這一具體情況,只是在后續(xù)的產品認購確認書中,將產品名稱由原來的廣發(fā)財富某國有單位保障房基金換成“本基金”。 記者根據廣發(fā)財富官網提供的聯系方式致電該公司相關人士,對方表示他是新來的員工,對于此前的情況不清楚,具體資金流向要問光耀集團實際控制人郭耀明。 廣發(fā)財富7月23日在其官網上發(fā)布的一份有光耀集團簽章的告知函表示,因光耀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性的困難,包括廣發(fā)財富某國有單位保障房基金在內的三款產品中的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及個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無法按時兌付。 而廣發(fā)財富、天合建筑、光耀地產三者之間的關系亦頗為蹊蹺。北京工商資料顯示,廣發(fā)財富成立于2012年10月29日,最早的股東為兩名自然人,在中間經過一次股權變更后,又于2013年12月5日變成另外一名自然人和北京光耀眾望投資有限公司,而北京光耀眾望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顯示為“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喲普線公司”與郭耀明。這意味著,至少從去年12月起,廣發(fā)財富成為光耀地產的關聯公司。另據媒體此前報道,天合建筑亦為光耀地產實際控制人郭耀明的關聯公司。 “當初怕上當,我是先打了一百萬元過去,在收到相關協議后,覺得還挺正規(guī)的,才把剩下的二百萬元打過去。”在這只有限合伙基金中投資300萬元的老王怎么也沒想到,自己百般小心,最終還是投了一只“問題產品”。 事實上,目前和老王有類似“遭遇”的人并不鮮見。記者調查發(fā)現,在一些有限合伙基金中,存在著諸如項目夸大甚至“無中生有”,虛構抵押物價值,資金去向不清,以及利用飛單銷售,使用“委托貸款”、擔保公司等第三方障眼法等亂象,在當前經濟下行,特別是房地產不景氣的背景之下,這些有限合伙基金頻頻被曝兌付危機。 “在以往很多項目被過度包裝,但到今年不少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公司的人怕出事,紛紛跳槽。”一位資深有限合伙基金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現在有限合伙基金確實魚龍混雜,所以投資者們在投資前,一定要小心其中可能存在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