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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向某有色金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借款870萬元人民幣,包裝印刷公司以其價值為1355.5萬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貸款抵押物。包裝印刷公司逾期不能償還貸款,財務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包裝印刷公司被深圳中院宣告破產。在破產程序中,財務公司對抵押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未得到確認,后又因包裝印刷公司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終結包裝印刷公司的破產程序,使財務公司的該項民事權益完全不能實現。財務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規(guī)劃國土局賠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