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地????點 安順市
依????據(jù)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類????型 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物或構筑物。

第三條 房屋拆遷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工作應遵循先補償安置后拆遷的原則進行。拆遷人須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須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xié)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代辦單位。

第五條 安順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其所屬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西秀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黃果樹風景名勝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房屋、規(guī)劃、國土、城管、水利、物價、工商、公安、稅務、電信、供電、公證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各司其責協(xié)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拆遷工作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應包括:拆遷范圍、被拆遷人的總戶數(shù)、總面積、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式、補償費、補助費的計發(fā)標準及拆遷期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收取拆遷管理費。 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需要變更時,拆遷人應按本條規(guī)定重新申報。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拆遷人應將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房屋拆遷管理有關法規(guī)、建設項目性質、經審核的拆遷方案、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示范文本、過渡期限和地點、過渡及產權調換房地址和經審定的平面圖、被拆遷人的原房狀況、拆遷代辦單位(房屋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現(xiàn)場工作人員的姓名、拆遷補償結果等在拆遷范圍內公開張貼。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房屋進行監(jiān)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準減、免、緩。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jiān)督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十條 拆遷人可自行拆遷,也可委托拆遷。 自行拆遷的,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向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被委托人必須是具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委托或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房屋拆遷單位,國家機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è)組織不得從事房屋拆遷代辦業(yè)務。

第十一條 拆遷人或房屋拆遷單位委托實施拆除房屋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證書和保證安全的條件。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產權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乜h級以上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申請確權,由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guī)定期限內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后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建筑面積與實際不符的,應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申請重新確權。 公有住房建筑面積按實際測量的數(shù)據(jù)確定。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補償方式; (二)貨幣補償金額; (三)原房狀況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戶型、結構、位置和建筑面積; (四)結算方式; (五)搬遷過渡方式; (六)搬遷期限與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八)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變更的條件; (九)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產權調換房屋的平面圖,應作為協(xié)議附件。 協(xié)議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五條 拆遷人在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同時,被拆遷人須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向拆遷人移交,拆遷人應在30日內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送交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注銷。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經協(xié)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送達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作了安置補償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zhí)行人到場,如果被執(zhí)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因被執(zhí)行人拒不到場或拒不收理財物造成損失的,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協(xié)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同時,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拆遷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實行備案管理,由拆遷人在拆遷期限滿30日內將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按檔案管理要求報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在西秀區(qū)、安順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內拆遷證件不全的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1983年5月31日前修建的,給予估價補償; 2、1983年6月1日至1985年10月15日期間修建的,按估價的50%給予補償; 3、1985年10月15日后修建的,不予補償。 各縣拆除證件不全的房屋時,對被拆遷房屋是否進行補償,由各縣結合本縣城鎮(zhèn)規(guī)劃的制定和報、批時間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shù)姆绞剑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評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先由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連片改造項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抽樣評估出各地塊各類用途、各類結構被拆遷房屋的基本價值,提供給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用于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可以按基本價值作為參照標準,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結構、成新、樓層、朝向、建筑面積等因素修正評估確定。 拆遷當事人對補償金額存有爭議的,可委托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二條款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雙方就委托評估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推薦評估機構由雙方委托進行評估,雙方就評估金額仍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 評估服務費的支付,按誰委托、誰負擔,共同委托、共同負擔的原則執(zhí)行,拆遷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和調換房屋同時進行價格評估,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雙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辦好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現(xiàn)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產權調換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用于向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其計劃、規(guī)劃、建設、土地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從事拆遷房屋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機構,應當具有二級和二級以上房屋地產評估資格。評估機構承接房屋拆遷評估項目,應當報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錄。

第二十九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或相同區(qū)位修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相同的房屋,被拆遷人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或相同區(qū)位實行產權調換的,在與其他購房人相同條件下,應予優(yōu)先。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建設項目經批準改變性質的,拆遷人應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有權要求變更協(xié)議。

第三十一條 下列需拆遷的住宅房、非住宅房,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拆遷房屋后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按城市規(guī)劃批準建設的道路、橋梁、涵洞、供水、排污、防洪等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廁所、垃圾處理設施、綠地(含廣場)等項目。 按規(guī)劃需保留的中、小學校、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居委會,應在原服務轄區(qū)內實行產權調換或按不低于原用地面積配套修建。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得低于40平方米的最低標準房型。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為城鎮(zhèn)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最低標準戶型,被拆遷人按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能結清房款的,差額按產權調換房評估價格換算房屋建筑面積,由拆遷人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向被拆遷人計收租金。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擔,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 拆遷公有住宅房屋,使用人應按本地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方案的規(guī)定與房改業(yè)務主管部門結清各種款項后,再由拆遷人對使用人進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按本條第一款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原產權及收益分配關系不變。

第三十六條 拆遷私有代管、托管的房屋,應實行產權調換,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三十七條 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搬遷,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標準發(fā)給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只向房屋使用人一方發(fā)放。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拆遷人提供產權調換現(xiàn)房的,發(fā)給被拆遷人一次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周轉過渡安置的,發(fā)給兩次搬遷補助費;出租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應發(fā)給承租人。 原有電熱、電話、有線電視、獨立電表、獨立水表和其他重要設施拆遷的費用,由拆遷人按規(guī)定付給設施產權人。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 房屋的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發(fā)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過渡時限不得超過18個月。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只向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且自行過渡的房屋使用人一方發(fā)放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拆遷時中止租賃合同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向被拆遷人發(fā)放,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增發(fā)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每超一個月,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臨時安置補助費遞增10%,遞增的月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最多不超過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5倍;使用周轉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按自行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標準50%的標準,對周轉房使用人付給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未到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屋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將單元式住宅房屋改為辦公室、娛樂室、活動中心或其他生產、經營場所的,無論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是否具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部門證明,一律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有合法用工手續(xù)的國有、集體企業(yè)待工人員,應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一次性發(fā)給六個月補助費。

第四章 村民房屋的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四十三條 拆遷集體土地上村民用房時,按本章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村民住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可選擇下列方式: (一)貨幣補償。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不再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或劃地遷建。 (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遷人原建筑面積10%以內部分,按土地建造價結算,超過10%以上部分,按產權調換房評估單價結算。 拆遷連片村民房屋,有條件建設農民新村的,由拆遷人按規(guī)劃要求建設,結合前款的規(guī)定與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

第四十五條 村民房屋面積的確定,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guī)劃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的面積為準。

第四十六條 村民自行遷建房屋的,每戶用地面積限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第四十七條 拆除村民的蓄圈、門樓、棚子等附屬設施、隨房空地(院壩、自有通道),拆遷人應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決定。 公共道路不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拆遷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或者村民的非住宅房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后,由拆遷人一次性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再進行安置或劃地遷建。

第四十九條 村民因征地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其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承接房屋拆遷評估業(yè)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在職職工因房屋拆遷搬家,憑拆遷人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可給予兩天以內公假。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等標準,西秀區(qū)、安順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測算,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測算、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仍按照原拆遷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順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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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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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4-06-25 | 作者: | 來源: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0 年 6 月 5 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48 號發(fā)布根據(jù) 2002 年 10月 31日《貴州 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 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需對被拆遷人補償、 安置 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 在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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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沈陽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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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4 年 2月 6 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 31號公布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建設項目順利 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并需要對被拆遷 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 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 保護 文物古跡。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遵循公正、 公平、公開的原則。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 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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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市人民政府

一、第一條第一行后加“《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三、第四條第二款分為三款修改為: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xié)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代辦單位。

四、第五條第一款第一行“安順市建設局”修改為“安順市房產管理局”。

第二款第四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后加“黃果樹風景名勝區(qū)”。

第三款修改為:“國土、城管、工商、公安、規(guī)劃、司法、文化、建設、環(huán)保、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各司其責,做好拆遷的協(xié)管工作”。

五、第六條改為:“拆遷房屋的單位應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六、第七條第五小條修改為:“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評估機構的拆遷房屋估價工作進行監(jiān)管,評估機構必須具有一定評估資格,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評估行為。關于拆遷房屋評估的有關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文”。

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行改為:“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申請重新確定”。

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行“房屋價值”改為“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

十、刪去第二十五條。

十一、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行“實行產權調換”改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二款后加:“補償標準通過評估確定”。

十二、刪去第二十八條。

十三、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被拆遷人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的,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的工作服務轄區(qū)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十四、刪出第三十三第。

十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句修改為:“拆遷直管公房以外的其它公有住宅房屋”。

十六、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改為:“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標準發(fā)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遷補助費,因周轉過渡而進行兩次搬遷的,拆遷人應向第二次搬遷人支付第二次搬遷費”。

十七、第三十九條改為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行改為:“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且自行過渡的”;刪去第三款。

十八、第四十一條改為三十九條,修改為:“拆遷未到規(guī)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十九、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拆除非住宅房屋采取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助。

二十、刪除第四章。

二十一、第五章改為第四章,增加一條為第四十一條:“因進行開發(fā)建設,需拆遷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村民房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再參照本《辦法》進行房屋拆遷。

二十二、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除第二款。

二十三、刪除第五十一條。

二十四、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行增加:“停產停業(yè)補助費、附屬設施補助費”;第二行“安順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后加“黃果樹風景名勝區(qū)”;第三行刪除“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

二十五、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安順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2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fā)布根據(jù)2003年2月17日《安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法辦。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物或構筑物。

第三條 房屋拆遷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工作應遵循先補償安置后拆遷的原則進行。拆遷人須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須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人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xié)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代辦單位。

第五條 安順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其所屬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西秀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黃果樹風景名勝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國土、城管、工商、公安、規(guī)劃、司法、文化、建設、環(huán)保、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各司共責,做好拆遷的協(xié)管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拆遷工作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被拆遷人的總戶數(shù)、總面積、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式、補償費、補助費的計發(fā)標準及拆遷期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收取拆遷管理費。

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需要變更時,拆遷人應按本條規(guī)定重新申報。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拆遷人應將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房屋拆遷管理有關法規(guī)、建設項目性質、經審核的拆遷方案、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示范文本、過渡期限和地點、過渡及產權調換房地址和經審定的平面圖、被拆遷人的原房狀況、拆遷代辦單位(房屋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現(xiàn)場工作人員的姓名、拆遷補償結果等在拆遷范圍內公開張貼。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房屋進行監(jiān)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準減、免、緩。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jiān)督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十條 拆遷人可自行拆遷,也可委托拆遷。自行拆遷的,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是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培訓并頒發(fā)《上崗證》的人員。

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向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被委托人必須是具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委托或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房屋拆遷單位,國家機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è)組織不得從事房屋拆遷代辦業(yè)務。

第十一條 拆遷人或房屋拆遷單位委托實施拆除房屋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證書和保證安全的條件。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評估機構的拆遷房屋估價工作進行監(jiān)管,評估機構必須具有一定評估資格,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評估行為。關于拆遷房屋評估的有關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文。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產權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乜h級以上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申請確權,由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guī)定期限內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后實施拆遷。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建筑面積與實際不符的,應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申請重新確定。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書面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補償方式;

(二)貨幣補償金額;

(三)原房狀況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屋、戶型、結構、位置和建筑面積;

(四)結算方式;

(五)搬遷過渡方式;

(六)搬遷期限與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八)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變更的條件;

(九)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產權調換房屋的平面圖,應作為協(xié)議附件。

協(xié)議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六條 拆遷人在與被拆遷人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同時,被拆遷人須將被拆遷房屋的所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向拆遷人移交,拆遷人應在30日內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送交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注銷。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經協(xié)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用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送達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作了安置補償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zhí)行人到場,如果被執(zhí)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因被執(zhí)行人拒不到場或拒不收理財物造成損失的,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協(xié)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同時,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拆遷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實行備案管理,由拆遷人在拆遷期限滿30日內將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按檔案管理要求報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在西秀區(qū)、安順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內拆遷證件不全的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1983年5月31日前修建的,給予估價補償。

2、1983年6月1日至1985年10月15日期間修建的,按估價的50%給予補償。

3、1985年10月15日后修建的,不予補償。

各縣拆遷證件不全的房屋時,對被拆遷房屋是否進行補償,由各縣結合本縣城鎮(zhèn)規(guī)劃的制度和報、批時間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shù)姆绞剑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佑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評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和調換房屋同時進行價格評估,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雙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所有要難辦好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現(xiàn)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產權調換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補償標準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用于向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其計劃、規(guī)劃、建設、土地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八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或相同區(qū)位修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相同的房屋,被拆遷人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或相同區(qū)位實行產權調換的,在與其他購房人相同條件下,應予優(yōu)先。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建設項目經批準改變性質的,拆遷人應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有權要求變更協(xié)議。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的,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的工作服務轄區(qū)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得低于40平方米的最低標準房型。

第三十二條 拆遷租憑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擔,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拆遷直管公房以外的其它公有住宅房屋,使用人應按本地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方案的規(guī)定與房改業(yè)務業(yè)主管部門結清各種款項后,再由拆遷人對使用人進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按本條第一款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原產權及收益國分配關系不變。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有代管、托管的房屋,應實行產權調換,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三十五條 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遷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標準發(fā)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遷補助費,因周轉過渡而進行兩次搬遷的,拆遷人應向第二次搬遷人支付第二次搬遷費。

原有電熱、電話、有線電視、獨立電表、獨立水表和其他重要設施拆遷的費用,由拆遷人按規(guī)定付給設施產權人。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且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發(fā)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過渡時限不得超過18個月。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增發(fā)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每超一個月,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遞增10%,遞增的月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5倍;使用周轉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按自行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標準50%的標準,對周轉房使用人付給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拆遷未到規(guī)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十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采取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助。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適應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危舊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保護文物古跡。

本市危舊房改造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鼓勵居民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危舊房改造。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和被拆遷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七條

本市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實行資格管理、資質等級評審和資質年審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房屋租賃。

(三)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

拆遷范圍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按照規(guī)劃許可證件批準的范圍確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文件。

(六)拆遷計劃,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拆遷范圍和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

(七)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其中,屬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qū)、縣建設工程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房管局復審同意后,方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條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fā)布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和搬遷期限等。

搬遷期限是指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搬離拆遷范圍的期限。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xié)議。實行貨幣補償?shù)?,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訂立協(xié)議。

協(xié)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代管房屋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

前款所稱代管房屋是指所有權人出走棄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代為管理待發(fā)還產權的房屋。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應當辦理房地權屬注銷登記手續(x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被拆遷住房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款應當用于住房安置。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1個月內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建立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明確其在拆遷行政管理中審批、核準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員,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a償款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qū)位補償價,具體評估規(guī)則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持其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指定評估機構復核,并按復核結果補償。評估機構復核的費用,由過失方承擔。

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國家有關評估機構資質管理的規(guī)定,定期公布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評估機構名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拆遷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zhèn)私有標準租出租房屋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確有困難的,拆遷人可以給予資助或者提供房屋臨時安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拆遷已購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拆遷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xiàn)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給予補償。

拆遷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補償款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基金,專項用于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拆遷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或者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應當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并繼續(xù)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自住人、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拆遷人申請給予適當補助。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jù)原住房建筑面積和規(guī)定的補助標準計算;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包括:

(一)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的,拆遷人可以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和使用性質,按照規(guī)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確定的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qū)(以下簡稱房改危改區(qū)),由各區(qū)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作為拆遷人組織實施危改,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建設安置房,有關單位應當服從統(tǒng)一規(guī)劃。安置房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房改危改區(qū)的安置和補償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屬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放棄補償。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規(guī)定價格購買就地安置房;房屋承租人放棄就地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由房屋承租人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屬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遷人可以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實行產權調換,并且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所調換房屋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結算差價,所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xù)承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也可以按照前項規(guī)定實施。

(三)屬于非住宅房屋的,能夠予以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互不結算差價;不能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qū)內的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購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參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就地或者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的安置房,所購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qū)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qū)內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安置房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的差價,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換購住房,換購后的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被拆遷人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qū)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房屋承租人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處理。

房改危改區(qū)安置和補償?shù)木唧w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yè)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補償,并允許其用補償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權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包括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產權仍未明確的),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后先行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并將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保存。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答復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規(guī)劃批準建設時規(guī)定如遇規(guī)劃調整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積的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評估機構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評估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收回資格證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章 附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和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qū)房屋修繕和改建以及文物保護等項目涉及房屋拆遷,本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5日發(f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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