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采礦準備 | 基????礎 | 完成開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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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 獲得采準礦量 | 方????法 | 按照規(guī)定的采礦方法 |
加強組織領導是做好防塵工作的關鍵。粉塵作業(yè)較多的廠礦領導要有專人分管防塵事宜;建立和健全防塵機構,制定防塵工作計劃和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切實貫徹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監(jiān)測制度,大型廠礦應有專職測塵人員,醫(yī)務人員應對測塵工作提出要求,定期檢查并指導,做到定時定點測塵,評價勞動條件改善情況和技術措施的效果。做好防塵的宣傳工作,從領導到廣大職工,讓大家都能了解粉塵的危害,根據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做好防塵工作。
衛(wèi)生保健措施屬于預防中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雖然屬于輔助措施,但仍占有重要地位。
預防粉塵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第一步措施是消滅或減少發(fā)生源,這是最根本的措施。其次是降低空氣中粉塵的濃度。最后是減少粉塵進入人體的機會,以及減輕粉塵的危害。
(1)個人防護和個人衛(wèi)生,對受到條件限制一時粉塵濃度達不到允許濃度標準的作業(yè),佩帶合適的防塵口罩就成為重要措施。防塵口罩要濾塵率、透氣率高,重量輕,不影響工人視野及操作。開展體育鍛煉,注意營養(yǎng).對增程體質,提高抵抗力具有一定意義。此外應注意個人衛(wèi)生習慣,不吸煙.遵守防塵操作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未佩帶防塵口罩不上崗操作的制度。
(2)就業(yè)前及定期體檢,對新從事粉塵作業(yè)工人,必須進行健康檢查,目的主要是發(fā)現粉塵作業(yè)就業(yè)禁忌癥及作為健康資料。定期體檢的目的在于早期發(fā)現粉塵對健康的損害,發(fā)現有不宜從事粉塵作業(yè)的疾病時,及時調離。
(3)保護塵肺患者能得到合適的安排,享受國家政策允許的應有待遇,對其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妥善安2100433B
采礦準備是指為采礦做準備工作而開掘的各種井巷工程。它包括:采礦場兩翼或一翼天井;采場底部開掘的沿脈和穿脈運輸巷道;采場人行、通風、充填天井及其通往采場的主要運輸平巷、安全出口等聯(lián)絡道;電耙巷道、格篩巷道、電耙硐室及放礦溜井;開拓緩傾斜礦體時的底盤天井、放礦溜井、分支溜井、耙礦井和人行道等;采用小中段空場法時的分段沿脈巷道。
采礦設備是直接開采有用礦物和開采準備工作所用的機械設備,包括開采金屬礦石和非金屬礦石的 采掘設備;開采煤炭用的采設備,開采石油用的石油鉆采設備。按被采礦物的不同可分為: ①采掘設備。又可分為鉆炮...
采礦權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yè)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
露天采場是一個復雜的空間幾何體,每個露天礦的大小、形狀和礦巖量都是不同的。為保證安全、經濟、合理地開發(fā)露天礦山,露天采場必須按一定的采準(即掘溝工程)、剝離和采礦程序生產。采剝方法分類的原則和方法很多...
技術措施是防止粉塵危害的中心措施,主要在于治理不符合防塵要求的產塵作業(yè)和操作,目的是消滅或減少生產性粉塵的產生、逸散,以及盡可能降低作業(yè)環(huán)境粉塵濃度。
(1)改革工藝過程,革新生產設備,是消除粉塵危害的根本途徑。應從生產工藝設計、設備選擇,以及產塵機械在出廠前就應有達到防塵要求的設備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作起。如采用封閉式風力管道運輸,負壓吸砂等消除粉塵飛揚,用無矽物質代替石英,以鐵丸噴砂代替石英噴砂等。
(2)濕式作業(yè)是一種經濟易行的防止粉塵飛揚的有效措施。凡是可以濕式生產的作業(yè)均可使用。例如,礦山的濕式鑿巖、沖刷巷道、凈化進風等,石英、礦石等的濕式粉碎或噴霧灑水,玻璃陶瓷業(yè)的濕式拌料,鑄造業(yè)的濕砂造型、濕式開箱清砂、化學清砂等。
(3)密閉、吸風、除塵,對不能采取濕式作業(yè)的產塵崗位,應采用密閉吸風除塵方法。凡是能產生粉塵的設備均應盡可能密閉,并用局部機械吸風,使密閉設備內保持一定的負壓,防止粉塵外逸。抽出的含塵空氣必須經過除塵凈化處理,才能排出,避免污染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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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7
留礦采礦法 留礦法在我國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根據 1971 年有色金屬礦山統(tǒng)計, 留礦法占總產量的 40% ,其中淺孔留礦法占 36% ,占據各類采礦方法的首位。 一、淺孔留礦法概述 (一)淺孔留礦法特點 (1)它是空場法的一種,具有空場法的共同特點。它也是將礦塊劃分為礦房和礦柱兩步 驟回采。先采礦房,后采礦柱。 (2)這種采礦方法工人可以直接在礦房中大暴露面下工作。 (3)淺孔留礦法是自下而上分層回采礦房,使用淺孔崩薄礦石。 主要特點: (4)每次采下的礦石,靠礦石自重從漏斗放出 1/3 左右,留下 2/3 礦石作為下次鑿巖爆 破工作的臨時工作臺。當礦房全部采空后,再將留下的 2/3 的礦石全部放出(這叫大量放 礦)。暫留下的礦石并不能作為地壓管理的主要手段。 (5)鑿巖工人是站在留礦堆上進行作業(yè)的。 (二)淺孔留礦目前使用情況 (1)有些書中將留礦法不列為空場采礦法的一種,而是專門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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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M101- S16W- 400- N2、3淺孔采場 設計說明書 2 CM101-S16W-400-N2、3淺孔采場設計說明書 一、 采場地質及礦體描述 1采場位置 采場位于 CM101豎井 S16W北沿脈, 400中段至 450中段的 54線至 58+15線,該礦塊上部由 450中段沿脈工程控制,底部有 400中段沿脈工程,礦塊中部有 TJ56沿脈天井控制。 2 礦化蝕變帶與圍巖關系 S16W的礦化蝕變帶的明顯特征, 蝕變帶內靠近下盤有 0.4 米至 0.8 米的強硅化帶, 在硅化層頂板有 0.6 米至 1.2 米的鉛鋅礦化、 鉻云母化、黃鐵礦化蝕變帶, 礦體賦存嚴格受構造控制。雖然蝕變強弱不同而導致頂底板界限并不明顯,但帶內構造可直接表明蝕變帶總體產狀變化特征。在 S16W礦化蝕變帶的下盤為 1.5 米至 3米左右的弱礦化蝕變巖,蝕變程度輕而質地較硬,對礦房回采不會造成太大影響
基本分為兩種形式
地表采礦 大型露天采礦 采石場 普通露天開采 砂礦開采 削去山頭開采 地下采礦 淺礦床開采 斜井采礦 直井采礦 硬巖采礦 鉆井采礦
選礦是一門專業(yè)的科學技術,從礦石中提煉濃縮有價值的礦物,有化學方法和機械方法,包括粉碎、研磨、重力選礦法、水選等多道工序,競選后參與部分為尾礦,需要拋棄。為了防止污染環(huán)境,尾礦的處置也是需要研究的課題。
由于露天煤礦的酸性廢水排放,造成氧化鐵在溪水中的沉積
采礦業(yè)對環(huán)境的影響包括水土流失、礦坑造成的地面沉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以及采礦過程中含化學物的廢水對地下水的污染等。
現代許多國家對采礦業(yè)有嚴格的環(huán)境保護和恢復地表狀態(tài)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采礦區(qū)域要恢復原有的狀態(tài),甚至要求比采礦以前的環(huán)境更好。使用過去的方法采礦,對采礦業(yè)限制不嚴格的國家,采礦業(yè)會對環(huán)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同時會影響人類的健康。
采礦業(yè)會對周圍環(huán)境和地下水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化學物質會集中污染大片地區(qū),例如煤礦就會產生大約20多種有毒化學物質,會經由排放水和供應水的渠道擴散污染范圍。有嚴格控制法律的國家,采礦業(yè)必須有水文專家和地質學家仔細研究處理污染物,一般采用五種單獨措施,處理水污染問題:水分離系統(tǒng)、含污染物廢水集中存塘、地下水采集系統(tǒng)、地表水排放系統(tǒng)和隔離系統(tǒng)。對于含有酸性污染物的水要直接排放到水處理系統(tǒng)處理。
以前可以由私人或小公司從事采礦事業(yè),但現代采礦事業(yè)需要大量的資本投入,一般都是由國際知名的大企業(yè)從事。
采礦權作為一種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派生于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因此礦山企業(yè)及個體采礦者行使采礦權的前提就是從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的手中取得采礦權。由于礦產資源的數量有限、埋藏深、開采復雜、危險系數大等特性,因此國家對采礦權的取得做出適當限制實屬必要,在我國主要體現在對主體資質要求的實質要件及對采礦權取得程序的形式要件兩方面。
采礦權主體是指經國家礦關部門審查批準的,獨立享有礦產資源開采權利并承擔相應法律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此《法國礦業(yè)法》規(guī)定,國內外一切人均能平等取得礦業(yè)權,只是必須證明他有管理事業(yè)的資格,以及取得礦業(yè)許可須有必要的資力。我國原先將采礦權主體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和我國公民[11],而簡單的將具備資質、資金充裕的其他形式主體排除在外,無疑限制了采礦權經濟價值的充分發(fā)掘。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對外開放的擴大,采礦權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合作制企業(yè)和股份制企業(yè)均可成為采礦權人,因此我國現階段,采礦權主體原則上為中國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同時允許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中國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中國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12]。但在此應然范圍內的主體只有具備了特定的行為能力及相關實質要件,方能成為實然的采礦權主體。《實施細則》第11~14條分別對國有礦山企業(yè)、集體礦山企業(yè)、私營礦山企業(yè)及個體采礦者的資質要求做出了不同規(guī)定,其共同必備的實質要件大致包括:(1)開采范圍與其開采能力、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2)對擬開采的礦產資源實施合理的開采方案;(3)保障安全生產的能力;(4)環(huán)境保護、防治污染的能力;(5)承擔與開采礦產資源直接相關的其他連帶責任能力。
中國法律所確認的上述對采礦權主體的資質要求,有兩點缺憾,應在今后立法中予以改善:第一,現行制度混淆了礦山企業(yè)的資格與特定采礦權的主體的資格。從《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來看,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根據批準開辦國營礦山企業(yè)的批準文件來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即對采礦權主體資格的審定的依據就是礦山企業(yè)的成立條件,只要是由有關機關批準成立的礦山企業(yè)就能取得采礦權,而不論其是否具備采礦條件。但,只有當礦山企業(yè)滿足特定的資質要求等實質要件方可成為采礦權主體,用企業(yè)的主管單位對其成立的行政批件代替礦管機關對采礦權主體資格的審查,勢必會導致采礦權的盲目授與。第二,中國以所有制形式對采礦權主體的資質條件做了不同規(guī)定,并以法律形式認可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主體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不同條件和程序,從而確立了采礦權主體的不平等性,規(guī)定國有礦山企業(yè)居于主導核心地位,對于一些重要礦區(qū)有專屬開采權。用所有制形式劃分采礦權主體并不科學,雖能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國家控制管理,但卻更大程度上阻礙了礦產資源的價值實現和采礦權的保護。企業(yè)現實具備的技術設備和資金實力應是采礦權人資質的唯一客觀標準,若將所有制形式作為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依據,則混淆了礦山企業(yè)的資格與特定采礦權主體的資格,這種濃厚的行政色彩極大限制了采礦權取得程序中競爭機制的引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法達到資源的最優(yōu)化配置。
基于市場機制優(yōu)化配置資源及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考慮,現階段我國已確立了采礦權的有償取得制度,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就是申請登記方式。申請登記制度就是采礦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登記后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等價款,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采礦許可證。而根據所開采的礦產資源及礦區(qū)的不同,所提交申請的登記管理機關級別也不相同。如對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內、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的開采,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而對上述礦區(qū)以外的礦產,其儲量規(guī)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的開采,其登記管理機關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相關材料予以審查,在收到申請40日內,對符合要求者予以采礦權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當然,對一些特殊礦產采取特別勘探開采方式的,探礦權人可以通過特別的申請程序而取得采礦權。如探礦權人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fā)的,依照《勘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批準辦理登記手續(xù),可以領取滾動勘探開發(fā)的采礦許可證;另外《勘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fā)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guī)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提出開采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領取采礦許可證。
當有多家礦山企業(yè)或個體戶欲申請采礦權時,若完全采取申請在先原則勢必會使得一些技術、資金、管理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礦山企業(yè)無法取得采礦權,無法充分實現效益。為了消除這種尷尬,國家可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由開發(fā)方案優(yōu)越的投標人或價高的受賣人取勝。該方式更大程度促進了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日益受到青睞。我國在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中已采用了類似方法。
采礦業(yè),是指以大自然為勞動對象,通過開采和采伐等手段以獲取自然資源的工業(yè)部門。采礦業(yè)主要有煤炭工業(yè)、石油工業(yè)、鹽業(yè)、其他采礦業(y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