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chǎn)品衛(wèi)生管理辦法 | 性????質(zhì) | 法律法規(guī) |
---|---|---|---|
實施時間 | 2002年7月1日 | 頒發(fā)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防護器材,是指對電離輻射進行屏蔽防護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種防護器械、裝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含放射性產(chǎn)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質(zhì)消費品、伴生X射線電器產(chǎn)品和衛(wèi)生部確定的其他含放射性產(chǎn)品。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生產(chǎn)、銷售、使用以及進口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chǎn)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及本辦法。
第四條 衛(wèi)生部主管全國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chǎn)品的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nèi)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chǎn)品的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檢 測
第五條 生產(chǎn)單位首次生產(chǎn)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chǎn)品的,應當進行檢測。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檢測:
(一)已連續(xù)生產(chǎn)兩年的產(chǎn)品;
(二)進口的每批產(chǎn)品;
(三)停產(chǎn)逾一年再投產(chǎn)的產(chǎn)品;
(四)設計、生產(chǎn)工藝和原料配比有改變的產(chǎn)品。未經(jīng)檢測或者經(jīng)檢測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chǎn)品,不得生產(chǎn)、銷售、進口與使用。
第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除具備基本的內(nèi)容外,還應當有檢測依據(jù)、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
第七條 經(jīng)檢測符合有關標準及衛(wèi)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chǎn)品,由檢測機構出具衛(wèi)生部統(tǒng)一印制的《檢測報告單》一式四份,交送檢單位兩份,報同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衛(wèi)生行政部門根據(jù)監(jiān)督檢查結果或者檢測機構報送的《檢測報告單》發(fā)布公告。
第八條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chǎn)品經(jīng)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在出廠及銷售時,應當附有產(chǎn)品標簽、說明書等資料。進口產(chǎn)品應當使用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標簽應當標明下列內(nèi)容:
(一)產(chǎn)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chǎn)企業(yè)名稱及其地址;
(三)檢測單位名稱及檢測日期。個人防護用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鉛當量。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進口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chǎn)品還應當標明生產(chǎn)國家(地區(qū))名稱,國內(nèi)代理商名稱與地址。
第九條 衛(wèi)生部對放射防護器材檢測機構、含放射性產(chǎn)品檢測機構進行資質(zhì)認證。資質(zhì)認證的日常工作由衛(wèi)生部指定的國家放射防護機構負責。
對取得資質(zhì)認證的檢測機構,由衛(wèi)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資質(zhì)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認證的范圍內(nèi)開展檢測工作。
第三章 放射防護器材要求
第十條 放射防護器材的防護性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
第十一條 放射防護器械、裝置、部件及設施必須堅固、可靠,用于屏蔽設施的建筑材料必須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礦砂、廢礦渣等無定型材料充填制作。
第十二條 放射防護用品、制品與人體接觸的部分應當使用對人體無害的材料制作。
第十三條 對于新研制且結構復雜的放射防護器材,生產(chǎn)單位應當提供兩個以上使用單位的試用報告,經(jīng)檢測機構檢測,取得《檢測報告單》后,方可定型生產(chǎn)、銷售。
第十四條 放射防護器材的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合格的放射防護器材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檢測,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要求或者存有隱患的,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四章 含放射性產(chǎn)品要求
第十五條 建筑材料、天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
第十六條 含磷肥料應當符合有關磷肥放射性鐳-226的限量衛(wèi)生標準。
第十七條 含放射性物質(zhì)消費品應當符合有關含放射性物質(zhì)消費品的放射衛(wèi)生防護標準。
禁止生產(chǎn)、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zhì)的玩具、炊具、餐飲具和娛樂用品。
第十八條 伴生X射線電器產(chǎn)品及其他含放射性產(chǎn)品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
第十九條 在建造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時,應當選用符合放射衛(wèi)生防護標準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使室內(nèi)氡符合氡濃度控制標準。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未經(jīng)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chǎn)品的;
(二)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chǎn)品的;
(三)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chǎn)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nèi)容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一)經(jīng)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逾期仍不改進的;
(二)生產(chǎn)、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chǎn)品,未經(jīng)檢測的;
(三)生產(chǎn)、進口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chǎn)品的;
(四)偽造、涂改、轉讓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chǎn)品的標簽、說明書或者檢測報告的;
(五)生產(chǎn)、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zhì)的玩具、炊具、餐飲具或者娛樂用品的;
(六)使用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的放射防護器材或含放射性產(chǎn)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衛(wèi)生部取消檢測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出資質(zhì)認證范圍從事檢測工作的;
(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證明材料的。
第二十四條 使用不合格的放射防護器材,造成放射事故的,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采用的用語及含義:
(一)放射性物料包括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和含磷肥料;
(二)含放射性物質(zhì)消費品,是指產(chǎn)品因功能或制造工藝需要,原料中添加放射性物質(zhì)或者其裝置內(nèi)含有密封放射源結構或者采用技術途徑使之具有放射性的消費品,并包括摻有獨居石、鋯英砂和稀土物質(zhì)等成份的含放射性制品;
(三)放射性物質(zhì),放射性比活度大于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質(zhì);
(四)伴生X射線電器產(chǎn)品,是指使用該電器時伴生有產(chǎn)品功能所不需要的Χ射線的電器產(chǎn)品,本辦法不包括電視機、計算機終端設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衛(wèi)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zhì)量管理規(guī)定》和1995年1月9日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含放射性物質(zhì)消費品衛(wèi)生防護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部 長 張文康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1 操作規(guī)程 1.1 放射源的安裝、拆卸等操作,必須由經(jīng)過培訓、持有放射源操作證的人員完成。 1.2 放射源拆裝應有工作票,并記錄在案。 1.3 每次操作應確定主操、副操及監(jiān)督人員。 1.4 拆裝前應...
放射源管理實行法人負責制,涉源單位應成立放射源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放射防護工作的實施落實,應設置放射源管理機構,配備放射源管理專職人員。 涉源單位的放射源管理機構,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執(zhí)行下...
以下借供參考 為創(chuàng)造一個舒適、優(yōu)美、整潔的工作環(huán)境,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衛(wèi)生管理的范圍為公司各部門、工地辦公室的辦公室、會議室、微機室、廁所、花壇、綠地及走廊、門窗等辦公場所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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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部令 部令 第 18 號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已由環(huán)境保護部 2011年第 一次部務會議于 2011年 3月 24日審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 2011年 5月 1日起 施行。 環(huán)境保護部部長 周生賢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huán)保 法規(guī) 放射性 令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場所安全和防護 第三章 人員安全和防護 第四章 廢舊放射源與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應急報告與處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管理, 根據(jù)《中華人 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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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已由環(huán)境保護部 2011年 第一次部務會議于 2011年 3月 24日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1年 5月 1日 起施行。 環(huán)境保護部部長 周生賢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場所安全和防護 第三章 人員安全和防護 第四章 廢舊放射源與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應急報告與處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根據(jù)《中華 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chǎn)、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場所、 人員的安全和防護,廢舊放射源與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
非固定性污染:污染核素與物體表面之間以分子間作用力結合,二者結合疏松,易于去污 。
弱固定性污染:污染核素與物體表面之間以化學吸附或離子交換形式結合,二者結合緊密,較難去污。
強固定性污染:污染核素擴散滲入基體材料內(nèi)或基體材料內(nèi)微量元素受放射性輻射產(chǎn)生放射性核素,這種污染很難去除 。
放射性污染去污效果評價通常從去污效果、去污對設備的損傷程度、廢物量三方面考慮 。
1) 去污效果
通常用去污因子(又稱稱去污系數(shù),DF)或去污效率(DE)表示 。
式中:DF-去污因子;DE-去污率;I0-去污前放射性強度;I-去污后放射性強度。
去污因子或去污系數(shù)越高,說明去污效果越好。
2) 設備損傷程度
用金屬損傷量(A)或損失厚度(U)衡量。
式中:A-金屬損失量;W-金屬損失質(zhì)量;S-去污表面積;U-損失厚度;P-金屬密度。
3) 廢物量
去污過程化中應盡量減少產(chǎn)生的廢物量。
放射性鈷在模擬水稻田中的遷移模型
由于核電站反應堆中子的作用,反應堆中結構材料鐵(59Fe)、鎳(58Ni)分別生成了放射性60Co、58Co,但60Co具有更為重要的毒理學意義。本研究采取模擬污染物的核素示蹤技術研究了60Co進入田水后,在田水-土壤-水稻中的遷移和積累動態(tài),以為評價其對環(huán)境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提供依據(jù)。
1.160Co的轉化與配制
所用示蹤劑60Co為鋁殼包裝的1mm×2mm的鈷粒(點源),由中國原子能研究院提供,出廠時(1996-10-29)比活度為3.19×10Bq/mg。使用前轉化為CoCl2。方法是,加入適量稀鹽酸,于~80℃水浴中加熱,待其緩慢溶解后轉移至10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使用時稀釋成比活度為3.25×105Bq/ml的工作母液。
1.2試驗方法
采用25×25cm塑料盆缽。內(nèi)裝事先拌入基肥2.7g(NH4)2SO4、32gKH2PO4風干的杭州華家池小粉土8.0kg,其理化參數(shù)請見文獻[1]。灌水(表面水約1500ml)。每盆種植水稻(品種:加育293)3叢,每叢5株。于插秧后1、3、6、11、20、29、38、47、56、65和74d,一次性由表水引入等量的60CoCl2水液(3.25×10Bq),各3只重復。最后一次引入距收獲1d。于是60Co引入時間距收獲天數(shù)相應為74、65、56、47、38、29、20、11、6、3和1d。于水稻成熟時一次性收獲、取樣。取樣次序是,取田表水適量;收割水稻地上部,分草、稻谷;用半筒式取土器,每盆取3只土柱,然后約每3cm縱向分割,計7段;最后取出稻根,用水洗凈。稻谷烘干后脫殼分谷殼和糙米。
經(jīng)過上述初步處理后,田表水采用揮發(fā)法,土壤采用干粉法,水稻各部位采用灰化法(在馬弗爐中于~800℃灰化8h),分別測定各樣品中60Co活度。所有測樣均3只重復。測定的相對標準差不大于10%。
60Co在水-土壤-水稻系統(tǒng)各組分中的消長動態(tài)
60Co進入田表水后,便被土壤強烈吸附[2],水稻植株主要通過根部從土壤中吸收60Co,然后運轉至地上部。60Co在系統(tǒng)各組分中濃度的動態(tài)變化如表1所示。土壤中60Co濃度系指整盆土壤的平均濃度。時間表示60Co引入距收獲的天數(shù)(下同)。
表1模擬水稻田各組分中Co濃度的動態(tài)變化
時間Time(d) |
1 |
3 |
6 |
11 |
20 |
29 |
38 |
47 |
56 |
65 |
74 |
|||||||||||
田表水Water (Bq/g) |
1.49 |
1.02 |
1.06 |
1.25 |
0.35 |
0.23 |
0.34 |
0.31 |
0.17 |
0.26 |
0.16 |
|||||||||||
土壤Soil (Bq/gdrysample) |
44.6 |
29.7 |
44.0 |
32.9 |
33.4 |
53.6 |
37.7 |
32.1 |
19.4 |
20.4 |
16.5 |
|||||||||||
水稻植株Rice (Bq/gdrysample) |
55.4 |
39.0 |
54.1 |
48.0 |
113.1 |
193.3 |
179.5 |
291.1 |
261.6 |
510.1 |
490.3 |
|||||||||||
測定結果表明,60Co在系統(tǒng)各組分的濃度大小順序是:水稻植株(干樣)>土壤(干土)>田表水。但由于土壤質(zhì)量(8.0kg/盆)遠大于水稻植株(~100g/盆干樣),故進入水稻田中的60Co主要滯留于土壤;而就水稻各部位而言,60Co濃度大小為:根>稻草>稻殼>糙米(表2)。由于作物主要通過根部從土壤中吸收60Co,因此一般是地下部60Co濃度遠大于地上部[3],本研究結果與此一致。其次,相對于水稻的其它部位,糙米中Co的濃度較低,但在t<11d食用才是安全的,t>11d,則需經(jīng)歷一定的安全等待期才可食用。
表2水稻各部位中60Co濃度(Bq/g干樣)的動態(tài)變化
時間 Time(d) |
1 |
3 |
6 |
11 |
20 |
29 |
38 |
47 |
56 |
65 |
74 |
|||||||||||
稻根Root |
387.0 |
515.2 |
658.7 |
540.6 |
750.9 |
1154.6 |
923.7 |
1659.9 |
1853.0 |
2904. 2 |
2874. 8 |
|||||||||||
稻草Straw |
64.4 |
30.4 |
52.9 |
51.5 |
169.4 |
280.8 |
252.9 |
456.6 |
374.0 |
722.6 |
677.1 |
|||||||||||
稻殼Husk |
1.16 |
0.64 |
0.25 |
0.36 |
0.79 |
1.16 |
0.85 |
1.69 |
3.47 |
2.77 |
3.39 |
|||||||||||
糙米Brownrice |
0.03 |
0.08 |
0.10 |
0.10 |
0.50 |
0.60 |
0.51 |
1.19 |
2.12 |
1.72 |
1.62 |
其次,隨著距收獲時間的延長,田表水中Co濃度急速地下降;土壤中的Co濃度也基本上呈下降趨勢。這是由于60Co在土壤中較易被吸附、固定或螯合。被吸附的60Co由交換態(tài)和非交換態(tài)組成,由于土壤處于淹水狀態(tài),加之土壤呈酸性(pH6.0),故除了水溶性鈷之外,交換態(tài)鈷及有機螯合物可能發(fā)生浸提和溶解作用,使得鈷有向下垂直遷移的趨向,也使得水稻根部能不斷地從土壤中吸收鈷而運轉至其它部位。實際上,本研究Co系由田水引入,若是因某種因素(比如核事故)Co進入土壤,則它在水稻各部位中的積累要低得多 。就是說進入水體的60Co的潛在危害要比滯留于土壤中的危害大得多。這里應說明,由于試驗是在露天下進行的,因雨水等關系,致田表水常有溢出,而致60Co在系統(tǒng)中有所損失,這也是隨時間延長,土壤中Co的平均濃度下降的又一原因。
Co在土壤中的垂直分布
各處理的土壤中Co濃度(Bq/g干土)探深度分布的測定結果列于表3。
表3 60Co在土壤中的垂直分布及其與時間相關性 |
||||||||||||||
時間 Time(d) |
深度Depth(cm) |
|||||||||||||
0~3 |
3~6 |
6~9 |
9~12 |
12~15 |
15~18 |
18~21 |
||||||||
1 |
256.4 |
36.8 |
7.3 |
2.2 |
2.1 |
1.0 |
6.7 |
|||||||
3 |
152.6 |
40.5 |
5.0 |
1.7 |
1.8 |
2.9 |
3.1 |
|||||||
6 |
262.4 |
29.9 |
5.4 |
5.1 |
1.0 |
1.6 |
2.5 |
|||||||
11 |
200.0 |
19.2 |
4.9 |
2.0 |
0.7 |
1.2 |
2.4 |
|||||||
20 |
180.5 |
27.3 |
10.5 |
7.7 |
3.1 |
1.1 |
3.6 |
|||||||
29 |
312.6 |
28.2 |
8.1 |
5.7 |
3.7 |
5.4 |
11.2 |
|||||||
38 |
211.0 |
27.1 |
9.4 |
4.7 |
2.6 |
5.9 |
3.1 |
|||||||
47 |
173.3 |
15.5 |
8.7 |
4.2 |
6.4 |
11.7 |
5.2 |
|||||||
56 |
97.8 |
15.2 |
8.6 |
5.6 |
2.7 |
2.0 |
3.8 |
|||||||
65 |
76.6 |
17.3 |
13.2 |
24.4 |
2.8 |
3.0 |
5.6 |
|||||||
74 |
89.1 |
11.6 |
6.4 |
3.6 |
2.0 |
1.5 |
1.3 |
由表3可見,對同一處理,土壤中Co的濃度隨深度急速地降低?;貧w分析表明,土壤中Co濃度隨離表層深度x呈單項指數(shù)負相關,相關系數(shù)在-0.6952~-0.9302之間,它們在T=0.10~0.01水平上顯著。
應該指出,大多數(shù)處理的底層土壤中60Co濃度有升高的趨勢,這主要是由于在淹水條件下,上層土壤中的60Co不斷向下遷移、積累的緣故。
水稻對60Co的濃集作用
表1已經(jīng)表明,相對于田表水和土壤,水稻植株對土壤中鈷的濃集作用與60Co引入距收獲時間成正相關,其濃集系數(shù) Ks由1d的1.24至74d的29.72,與其相應的糙米對土壤中鈷的濃集系數(shù)則為7×10-4和0.1。至于對田表水中的Kw值,水稻植株由1d的37.2至74d的3064.4,糙米則相應為0.02和10.1;實際上,本試驗條件下,當t>20d后,糙米的Kw值皆大于1。
Co在水-土壤-水稻中的遷移模型
Co在水-土壤-水稻系統(tǒng)中遷移、輸運的動態(tài)過程可用封閉三分室模型原理描述。通常認為,示蹤劑(60Co)的遷移服從一級速率過程,當作一定簡化,便得各分室中60Co量對時間的變化率相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