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以及《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該《辦法》于2011年12月29日由交通運輸部以交公路發(fā)〔2011〕797號印發(fā)?!掇k法》共24條,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1日實施的《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交公路發(fā)〔2001〕300號)予以廢止。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 印發(fā)時間 2011年12月29日
印發(fā)單位 交通運輸部 實施時間 2001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斓墓芾?,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以及《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母隆⒕S護、使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韺嵭薪y(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谋O(jiān)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全國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淼囊?guī)章制度;

(二)更新、維護并管理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旒皩<規(guī)旃芾硐到y(tǒng);

(三)指導和監(jiān)督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砉ぷ鳎?

(四)依法受理投訴,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谋O(jiān)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碇贫龋髧鴦赵航煌ㄟ\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更新、維護并管理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旒皩<規(guī)旃芾硐到y(tǒng);

(三)監(jiān)督管理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膶<页槿』顒樱?

(四)依法受理投訴,查處本行政區(qū)域內相關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鞂I(yè)分類標準如下:

類別

設計類(A04)

監(jiān)理類(A05)

施工類(A08)

貨物類(B)

專業(yè)

路線(A040301)

路基路面(A050301)

路基路面(A080301)

機械設備(B01)

路基路面(A040302)

橋梁(A050302)

橋梁(A080302)

建筑材料(B07)

橋梁(A040303)

隧道(A050303)

隧道(A080303)

商務合同(B10)

隧道(A040304)

公路機電工程(A050304)

公路機電工程(A080304)

交通工程(A040305)

公路安全設施(A050305)

公路安全設施(A080305)

概預算(A040306)

商務合同(A050306)

商務合同(A080306)

勘察(A040307)

房建(A080307)

商務合同(A040308)

環(huán)保(含綠化等)(A080308)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對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膶I(yè)分類進行補充和細化。

第七條 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采用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的方式確定,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填寫“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申報表”(見附件),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同意推薦后報有關單位初審。

(三)推薦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推薦單位為部屬事業(yè)單位或中央管理企業(yè)及其所屬單位的,由部屬事業(yè)單位或中央管理企業(yè)負責初審。

(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事業(yè)單位或中央管理企業(yè)通過“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將初審合格的人員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經(jīng)培訓考核合格后,納入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臁?

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焐陥蟪绦蛴墒〖壗煌ㄟ\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推薦的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yè)道德,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熟悉有關公路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三)從事公路行業(yè)相關專業(yè)領域工作且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曾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烊藛T一般應為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鞂<摇?

第九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獨立評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

(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評標活動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或不公正行為;

(四)依法獲取勞動報酬;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義務:

(一)準時參加評標活動;

(二)遵守職業(yè)道德,依法履行職責;

(三)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協(xié)助配合有關投訴處理;

(四)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及時登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維護個人信息;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對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和繼續(xù)教育的培訓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因故無法參加某一時段評標時,可事先登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進行自主屏蔽,1年之內自主屏蔽次數(shù)不得超過5次,總時間不得超過30天。

第十三條 國家審批(核準)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從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熘写_定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專家;其他公路招標項目,從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旎驀夜方ㄔO項目評標專家?guī)熘写_定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專家。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的確定,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方式。對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采取人工選擇方式直接確定,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按照資格審查或評標項目招標類型和所含專業(yè)確定評標專家類別和專業(yè),商務合同專業(yè)和招標所含主要專業(yè)均需抽取至少1名專家,不得抽取項目招標類型和所含專業(yè)以外的專家。施工招標可根據(jù)工程特點和評標需要,從設計類概預算專業(yè)抽取1名專家,房建或環(huán)保(含綠化等)工程單獨開展設計或監(jiān)理招標的,所含專業(yè)專家從施工類相應專業(yè)中抽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的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

(二)投標人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負責招標項目監(jiān)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其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人員。

招標人應按前款規(guī)定設定回避條件,禁止以其他各種理由排斥或限制評標專家參加評標。評標專家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標人或者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停止其參加評標。

第十七條 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斐槿∈褂贸绦蛉缦拢?

(一)招標人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抽取方式、類別、專業(yè)、數(shù)量和回避條件;

(二)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督下,招標人通過“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抽取評標專家;

(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登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確認評標結束;

(四)招標人和評標專家登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進行相互評價。

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斐槿∈褂贸绦蛴墒〖壗煌ㄟ\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確定后,發(fā)生不能到場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況的,應當從原評標專家?guī)熘邪丛槿》绞窖a選確定,也可在符合規(guī)定的前提下相應減少招標人代表數(shù)量。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

(三)工作調動不再適宜繼續(xù)擔任;

(四)年齡超過70周歲(不含院士、勘察設計大師)。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評標專家資格半年:

(一)連續(xù)5次被抽中均未參加;

(二)1年之內被抽中3次以上,參加次數(shù)少于被抽中次數(shù)2/3;

(三)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

(四)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投訴進行調查時,不予配合;

(五)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鞂<遥谠u標結束一周內未對招標人進行評價,或未及時維護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專家資格;

(二)未按要求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

(三)評標出現(xiàn)重大疏漏或錯誤;

(四)被暫停評標專家資格的處罰期滿后,再次出現(xiàn)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六)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選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終身不得入選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臁?

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評標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以及存在其他不適宜繼續(xù)擔任專家情形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暫停、取消或注銷其評標專家資格。根據(jù)需要,可適時補充評標專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1日實施的《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交公路發(fā)〔2001〕300號)同時廢止。

附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申報表(略)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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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 報價地區(qū) 最新報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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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的通知

交公路發(fā)〔2011〕79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屬各單位,部管各社團,有關交通運輸企業(yè):

為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斓墓芾恚WC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部對《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進行了修訂,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常見問題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文獻

山東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 山東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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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山東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guī)旃芾碇贫?,保證評標活動 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第 29號令)等規(guī)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及評標專家?guī)斓慕M建、 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本省區(qū)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專家, 是指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進入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招標 代理機構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guī)?,為本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評標活動提供評標服務的專業(yè)技術人 員。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斓谋O(jiān)督管理工作。 具 體工作由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招標辦)組織實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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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2001]300號)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2001]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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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3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2001]300號)——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2001]300號),WORD格式,共5頁,可供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規(guī)范專家評標行為,保證評標的公正與公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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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發(fā)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xiàn)將《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9月21日

附件: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的,其資格審查活動適用本細則;其他項目的評標及資格審查活動可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是指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由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的工作過程。

采用資格預審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抽取以及資格審查工作要求,應當適用本細則關于評標委員會以及評標工作的規(guī)定。

第四條 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所有參與評標活動的人員均不得泄露評標的有關信息。

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指定機構應當對評標過程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招標人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辦理評標專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為參與評標工作的招標人代表提供授權函;

(二)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工作環(huán)境、資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務;

(三)向評標委員會成員發(fā)放合理的評標勞務報酬;

(四)在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載明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的履職情況;

(五)保障評標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委托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組織評標工作,且遵守本細則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如需要);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撰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jù)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五)在評標報告中記錄評標監(jiān)督人員、招標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有無干預正常評標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言行;

(六)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guī)定的招標監(jiān)督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

(二)對評標程序、評標委員會使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監(jiān)督;

(三)對招標人代表、評標專家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工作人員的不當言論或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

(四)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行政處理并依法公告,同時將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信用檔案。

第三章 評標工作的組織與準備

第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專家和招標人代表共同組成,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評標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由招標人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guī)定從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相應專業(yè)領域的評標專家。

投標文件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標人不得組建兩個評標委員會分別負責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和第二信封(報價文件)的評標工作。

第十一條 在評標委員會開始評標工作之前,招標人應當準備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二條 招標人協(xié)助評標委員會評標的,應當選派熟悉招標工作、政治素質高的人員,具體數(shù)量由招標人視工作量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招標人選派的協(xié)助評標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或者協(xié)助評標:

(一)負責招標項目監(jiān)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與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參與投標的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

(三)投標人的工作人員或者退休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人員;

(五)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過違法違規(guī)行為、曾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招標人及其子公司、招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控股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退休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單位招標或者招標代理項目的評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協(xié)助評標的,應當在評標委員會開始評標工作的同時或者之前進行評標的協(xié)助工作。協(xié)助評標工作應當以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jù),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二)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三)列出投標文件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并進行歸類匯總;

(四)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在崗情況、信用等級進行核實;

(五)通過相關網(wǎng)站對各類注冊資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等證件進行查詢核實;

(六)在評標過程中,對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評分表進行復核,統(tǒng)計匯總;對評標過程資料進行整理。

第十四條 招標人協(xié)助評標工作應當客觀、準確,如實反映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響應情況;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第四章 評標工作的實施

第十五條 評標工作現(xiàn)場應當處于通訊屏蔽狀態(tài),或者將評標委員會成員及現(xiàn)場工作人員的手機、電腦、錄音錄像等電子設備統(tǒng)一集中保管。

第十六條 評標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代表出示加蓋招標人單位公章的授權函及身份證,向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表明身份;

(二)招標人代表核對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的身份證;

(三)招標人代表宣布評標紀律;

(四)招標人代表公布已開標的投標人名單,并詢問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否回避的情形;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招標人代表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共同推選主任委員;

(六)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會議,要求招標人介紹項目概況、招標文件中與評標相關的關鍵內容及協(xié)助評標工作(如有)相關情況;

(七)評標委員會評標,完成并簽署評標報告,將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代表;

(八)招標人代表對評標報告進行形式檢查,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提請評標委員會進行修改完善;

(九)評標報告經(jīng)形式檢查無誤后,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宣布評標工作結束。

第十七條 投標文件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安排第二信封(報價文件)公開開標的時間和地點,保證與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的評審工作有序銜接,避免泄露評標工作信息。

第十八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況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予以記錄。

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如為評標專家?guī)鞂<遥袠巳藨攺脑u標專家?guī)熘邪凑赵绞匠槿「鼡Q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相應減少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數(shù)量。

無法及時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導致評標委員會構成不滿足法定要求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已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招標人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招標人應當將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在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評標委員會應當保證各成員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全面、客觀、獨立評審,確保評標工作質量。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首先聽取招標人關于招標項目概況的介紹和協(xié)助評標工作內容(如有)的說明,并認真閱讀招標文件,獲取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shù)據(j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建設規(guī)模、技術標準和工程特點;

(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三)其它與評標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協(xié)助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對投標文件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依法逐類進行定性,對招標人提供的評標工作用表和評標內容進行認真核對,對與招標文件不一致、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內容要進行修正。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全部投標文件進行認真審查,招標人提供的協(xié)助評標工作內容及信息僅作為評標的參考。評標委員會不得以招標人在協(xié)助評標過程中未發(fā)現(xiàn)投標文件存有偏差或者招標人協(xié)助評標工作存在疏忽為由規(guī)避評標責任。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對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認為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停止評標工作并向招標人書面說明情況,招標人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存在明顯文字錯誤,且修改后不會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其進行修改,并在評標報告說明修改的內容和修改原因。除此之外,評標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 對于投標文件存在的偏差,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依法判定其屬于重大偏差還是細微偏差。凡屬于招標文件評標標準和方法中規(guī)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標文件評標標準和方法中未做強制性規(guī)定,但出現(xiàn)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否決投標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由于評標標準和方法前后內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條款存在易引起歧義、模糊的文字,導致難以界定投標文件偏差的性質,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利于投標人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對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存在串通投標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投標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投標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進行澄清或者說明:

(一)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或者明顯文字錯誤;

(二)投標報價有算術性錯誤;

(三)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價;

(四)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細微偏差。

評標委員會應當給予投標人合理的澄清、說明時間。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格式簽署蓋章,且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的澄清或者說明內容將視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標的、投標函文字報價、質量標準、履行期限均視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二十六條 投標報價有算術性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對算術性修正結果,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投標人對修正結果進行書面確認的,修正結果對投標人具有約束力,其投標文件可繼續(xù)參加評審。

投標人對算術性修正結果存有不同意見或者未做書面確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重新復核修正結果。如果確認修正結果無誤且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修正結果進行確認的,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如果發(fā)現(xiàn)修正結果存在差錯,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并重新進行書面澄清。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該投標人對相應投標報價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如果投標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關材料無法證明投標人可以按照其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八條 除評標價和履約信譽評分項外,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人商務和技術各項因素的評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該因素滿分值的60%;評分低于滿分值60%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投標文件各項評分因素得分應以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打分平均值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shù)為七人以上時,該平均值以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計算。

第二十九條 在評標過程中,如有效投標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有效投標是否仍具有競爭性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有效投標仍具有競爭性的,應當繼續(xù)推薦中標候選人,并在評標報告中予以說明。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投標是否仍具有競爭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否決全部投標。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并簽字確認。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三十一條 評審完成后,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組織編寫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第三十二條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jiān)督人員名單;

(四)開標記錄;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名單;

(六)否決的投標人名單以及否決理由;

(七)串通投標情形的評審情況說明;

(八)評分情況;

(九)經(jīng)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十)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一)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十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評標附表。

對評標監(jiān)督人員、招標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干預正常評標活動,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不正當言行,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第(十二)項內容中如實記錄。

除第一款規(guī)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逐頁簽字。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代表收到評標委員會完成的評標報告后,應當對評標報告內容進行形式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應當及時告知評標委員會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檢查僅限于以下內容:

(一)評標報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二)報告正文和附表等內容是否有涂改,涂改處是否有做出涂改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三)投標報價修正和評分計算是否有算術性錯誤;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是否一致;

(五)投標文件各項評分因素得分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相關要求;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是否齊全。

形式檢查并不免除評標委員會對評標工作應負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評標報告經(jīng)形式檢查無誤后,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宣布評標工作結束。

第三十五條 評標結束后,如招標人發(fā)現(xiàn)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信息、數(shù)據(jù)有誤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評標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標結果出現(xiàn)重大偏差,招標人應當及時邀請原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評標報告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并形成書面審查確認報告。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義務針對異議或者投訴的事項進行審查確認,并形成書面審查確認報告。

審查確認過程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審查確認改變評標結果的,招標人應當公示評標委員會重新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并將審查確認報告作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組成部分,報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紀 律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審慎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應當依據(jù)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順序和內容逐項完成評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以及評分的公正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對主觀評審因素協(xié)商評分。

招標人不得向評標委員會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依法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但不得向招標人索取或者報銷與評標工作無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自動解散。評標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同時歸還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記錄、復制或者從評標現(xiàn)場帶離任何評標資料。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與投標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好處。

在評標期間,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得發(fā)表有傾向性或者誘導、影響其他評審成員的言論,不得對不同投標人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且對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tài)監(jiān)管,建立評標專家準入、誡勉、清退制度,健全對評標專家的評價機制,對評標專家的工作態(tài)度、業(yè)務水平、職業(yè)道德等進行全面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工作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評標工作的,評標職責分工、評標工作的準備與實施等均應當遵守本細則規(guī)定。

采用電子評標的,應當按照本細則和國家有關電子評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豆饭こ淌┕ふ袠嗽u標委員會評標工作細則》(交公路發(fā)〔2003〕70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運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規(guī)范專家評標行為,健全評標專家?guī)旃芾?,保證評標的公正、公平,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并根據(jù)水運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水運工程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guī)斓慕M建、使用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水運工程評標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欤┯删邆浔巨k法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組成。專家?guī)煊山煌ú控撠熃⒑凸芾怼?

第四條 入選專家?guī)斓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yè)道德,能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利益和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熟悉國家和交通部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三)從事相關專業(yè)領域工作滿十五年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技術水平;

(四)履行評標職責,遵守評標紀律,嚴守秘密,廉潔自律;

(五) 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第五條 凡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專業(yè)人員,均可申請進入專家?guī)欤?jīng)交通部審查通過后取得評標專家資格。

第六條 評標專家可通過本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方式產生。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申報材料;

(二)經(jīng)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交通部;

(四)所在單位為部直屬單位的,經(jīng)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報交通部;所在單位如屬國資委管理的國有大型企業(yè),經(jīng)所在單位審核后,報所屬國有大型企業(yè)審核同意后報交通部;

(五)交通部將根據(jù)申報情況組織評審,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交通部專家?guī)煸u標專家資格。具備進入專家?guī)煸u標專家資格的,由交通部統(tǒng)一組織培訓后,頒發(fā)評標專家資格證書,并發(fā)文公布。

具體申報事宜,我部另行通知。

第七條 一般招標項目可采取隨機抽取方式選擇評標專家;對于技術復雜的特殊招標項目,按項目管理權限報請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選擇評標專家。

第八條 選擇評標專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工作安排,提前七天向交通部提出申請;

(二)交通部提前兩天通知招標人并提供口令密碼,由招標人通過網(wǎng)絡進行隨機抽取;

(三)招標人根據(jù)抽取結果,確定評標專家,并將無故不參加評標的專家姓名反饋交通部,并注明理由。

(四)評標專家名單應當保密。

第九條 選擇評標專家應實行回避制度。凡評標專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十條 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評標專家的工作,優(yōu)先安排參加評標活動。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聘請,進入評標委員會,擔任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

(二)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不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

(三)按照評標委員會的統(tǒng)一安排,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澄清;

(四)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違法、違規(guī)或不公正行為,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并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義務:

(一)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二)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遵守職業(yè)道德,不徇私舞弊,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泄露評標的任何情況;

(四)參加交通部組織的培訓。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負擔評標專家在評標工作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評標專家報酬。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通部核實后將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一年之內三次被邀請但拒絕參加評標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評標活動或中途退出評標活動的;

(三)評標期間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四)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五)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評標情況的;

(六)存在評標不公正行為,損害招標人或投標人權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評標報告的;

(八)不參加培訓達兩次以上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十)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活動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 交通部對評標專家實行培訓制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招標人在評標工作結束后,應將對評標專家的意見和評價及時報交通部(綜合評價表見附件)。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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