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監(jiān)管,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結合甘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甘南州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工程建設、設計、施工以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場地及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huán)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判定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相關工作。
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配合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本轄區(qū)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
各縣市發(fā)改、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xié)助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據《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在辦理“二證一書”前到州、縣政務大廳地震窗口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及其確定審批行政許可手續(xù),并填報《甘肅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確認表》,按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計。
第六條 各縣市發(fā)改、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并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審批的必備審查內容。對報建過程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意見的項目,發(fā)改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規(guī)劃部門不得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核發(f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
第七條 凡在甘南州行政區(qū)域內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須依法進行抗震設防。
凡在甘南州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等必須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第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三)大中型水庫大壩、大型水利發(fā)電工程、送變電樞紐工程及電力調度中心等工程,高等級公路、鐵路及其干線中的橋梁、中長隧道,候車樓、機場及其新建和擴建的重要建筑物,廣播電視發(fā)射工程,長途郵電通信樞紐工程(包括差轉臺、播控中心、發(fā)射塔、主機樓、中繼站、微波通訊站、無線電臺、衛(wèi)星地面通訊站等),大型工礦企業(yè)辦公用房及主要生產用房建設項目;
(四)城市的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指揮中心和醫(yī)院、疾控中心、血站等重要建筑,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主要干線,儲油、儲水、儲氣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糧食加工廠及糧食倉庫、大型冷庫等重要建筑設施,高層建筑和集中連片開發(fā)住宅小區(qū)建筑工程,學校教學(宿舍)樓、實驗樓、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館、影劇院、貿易場所、金融機構營業(yè)場所、賓館、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娛樂中心和集體連片開發(fā)的住宅小區(qū)及人員密集的生命線工程;
(五)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工程;
(六)位于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區(qū)域內所有建設工程;
(七)占地面積較大橫跨不同地質構造單元區(qū)域內的新城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大型建設工程項目;
(八)位于地震活動斷層和活動性斷裂帶區(qū)域的重要建設工程;
(九)位于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和重點監(jiān)視防御縣市的重要建設工程;
(十)國務院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或者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確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十一)州人民政府認為對本州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列為可行性論證的內容??尚行匝芯繄蟾姹仨毎ǖ卣鸢踩栽u價報告和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建設單位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在選址之后初步設計之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到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批相關手續(xù)。
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十條 按本辦法規(guī)定,建設工程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由工程建設單位填寫《甘肅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確認表》,按照工程項目的審批權限和建設單位的隸屬關系,分別由州、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上有關抗震設防的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要求審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工程建設單位填寫《甘肅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登記審批表》,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屬縣市管理的建設工程,經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要求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評價。
(二)建設單位應當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后,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2.地震活動環(huán)境評價;
3.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4.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
5.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6.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五)建設單位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并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六)建設單位持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抗震設防要求等有關文件到發(fā)改、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管理等項目審批部門辦理相關建設手續(xù)。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時,必須向設計單位提交經州、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抗震設防要求。
工程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現行的各類抗震設計規(guī)范進行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凡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相應資質等級許可證書后,方可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
凡甘南州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甘南州行政區(qū)域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必須持資質證書到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許可證書或超越許可證范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果無效。
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
(四)轉借資質證書;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guī)范,保證工作質量,向委托單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并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采用的資料和有關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全面;
(三)嚴格執(zhí)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四)為建設單位保守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十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完成后,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委托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依法應當報送省、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分別由州、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未能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重新評價,所需費用由其承擔。
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州、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全州各類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情況進行階段性檢查,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提出整改或者停工處理意見。有關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整改或處理意見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州、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對于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地震、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同意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牧村民居建設抗震安全工程的指導和監(jiān)督,整合各種資源,制定相應措施,安排專項資金,扶持引導農牧民采取抗震設防措施,建設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農牧村的建制鎮(zhèn)、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和村鎮(zhèn)公用設施必須根據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guī)范進行規(guī)劃、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牧民防震抗震知識的宣傳,提供農牧村住宅地震安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對于農牧村住宅和村鎮(zhèn)公共設施等建筑,應當采取建設示范點、提供設計圖紙等措施,組織實施農牧村住宅地震安全工程,不斷提高農牧村住宅和村鎮(zhèn)公共設施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關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由縣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提請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抗震設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州、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統(tǒng)一使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制的審批表冊。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甘南藏族自治州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州政發(fā)〔2004〕15號)同時廢止。 2100433B
建議參考《遼寧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中第五條的規(guī)定:1、根據國家地震局、建設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發(fā)布中國地震烈度區(qū)劃圖(1990)和中國地震烈度區(qū)劃圖(1990)使用規(guī)定的通知》,以下場...
華東區(qū)域發(fā)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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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1997年 7月 28日起施行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 5號 現發(fā)布《北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自 1997年 7月 28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7年 7月 14日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 防御和減輕地 震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地震安全性評 價),是指以地震觀測資料和地震地質、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術工作為基礎,對 工程建設場地未來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風險水平所取概率、 強度的預測和 地震事件對工程建設場地的影響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評價。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四條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 負責本辦法的組織 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區(qū)、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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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 防御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 施的破壞,科學合理地利用建設投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應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 技擴改項目和區(qū)域開發(fā)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了工作系指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 性分析、 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 地震小區(qū)劃、 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wěn)定性評價和場地震害預 測等工作。 第四條 地震部門是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 省地震部門負責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工作。 地市地震部門負責本地市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 監(jiān)督和 檢查工作。 第五條 計劃、建設、地礦、土地、環(huán)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地震安 全性評價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甘肅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guī)定》已經2000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宋照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甘肅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為加強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防御與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執(zhí)行國家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guī)范》(GB17741--1999)。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以及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及其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職責分工,協(xié)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六條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果進行評審。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以下簡稱地震區(qū)劃圖)規(guī)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下列建設工程場地和地區(qū)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于國家頒布的地震區(qū)劃圖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線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或對社會和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1.《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95)中的甲類建筑;
2.國務院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3.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大型大力火力發(fā)電工程,公路、鐵路干線上的特大橋梁、中長隧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發(fā)射工程,省中心長途郵電通信樞紐工程,鐵路特大型站的候車樓,機場新建和擴建的重要建筑物,新建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的石油化工企業(yè)建設項目,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指揮中心和醫(yī)療中心。
(二)位于地震區(qū)劃圖分界線附近兩側各8公里內的新建工程。
(三)橫跨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qū)域的大型建設工程。
(四)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省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及其他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第八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把經過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作為必備文件交項目審批部門查驗。
第九條凡按本規(guī)定第七條必須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級別許可證的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其承擔單位應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條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進行資格審查管理,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實行上崗證制度。
外省到我省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驗證和登記。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經評審后未獲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相應補充工作,所需費用由承擔單位自負。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或者超越證書級別及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8號
陜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施行。
省 長 程安東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16〕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通知》(甘政辦發(fā)〔2013〕18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fā)〔2016〕46號)、《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州政辦發(fā)〔2015〕166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甘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州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yè)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工礦、國土、信息產業(yè)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指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jiān)督建設單位按照合同價款3%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的監(jiān)督檢查。在開展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時,住建、交通、水利、發(fā)改、國土、安監(jiān)、經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清欠工作。施工企業(yè)發(fā)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案件有較大爭議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立案查處,各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予以配合。
各級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或備案后,要將審批件或備案件同時抄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和建設施工企業(yè)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六條 對直接發(fā)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yè)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同等責任;對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和施工企業(yè)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全部責任,并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二章 保證金的收繳和管理
第七條 保證金實行層級監(jiān)管,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時應急支付。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由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的建設項目保證金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保證金的繳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權限,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向建設單位發(fā)出《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
(二)建設單位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到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甘南州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按程序核發(fā)《施工許可證》。
(五)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3個工作日內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復印件備案。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認真做好《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情況登記臺賬》。
(七)未及時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曝光;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住建、交通、水利、國土等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xù)時,應認真核驗《甘南州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沒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的施工企業(y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允許參加招投標。
第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保證金存入按規(guī)定設立的銀行專戶。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tǒng)一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減免。
第三章 保證金的支付
第十一條 建設領域內發(fā)生下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在30日內啟用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yè)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
(二)建設單位非法發(fā)包或施工企業(yè)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yè)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yè)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施工企業(yè)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施工企業(yè)暫無償還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