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 文????號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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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 | 鈕茂生 | 頒布時間 |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和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規(guī)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關系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草案,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制作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用人單位加蓋印章,注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社會保險;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款外,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還可以訂立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
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保險;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應當約定終止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為十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為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勞動者完成當天工作的時間。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提出,經(jīng)與對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于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勞動者辦理有關手續(xù)。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維持原勞動合同的條款,也可以協(xié)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xié)商合同期限,辦理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等費用。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不得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xù)。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勞動合同鑒證服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chǎn)、注銷或者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xiàn)的。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七日內為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由于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當事人雙方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應當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shù)?,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經(jīng)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用工備案手續(xù)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拒不補辦手續(xù)的,按其未辦理手續(xù)人員總數(shù)月工資的一倍至二倍處以罰款,直至補辦手續(xù)為止。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對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招收錄用該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
二、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
三、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的,按照《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shù),“以下”不含本數(shù)。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號
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鈕茂生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合同管理是企業(y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jīng)濟活動的開展和經(jīng)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zhí)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
過程中的管理 簽證 變更 是否與合同一致 不管是什么 都要依據(jù)合同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總則 2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3 認購書的簽訂、審核 4 合同及附件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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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 勞 動 合 同 管 理 辦 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勞動合同管理,促進公司與員工共同依法履 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 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調整、規(guī)范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建立和諧、 穩(wěn)定、健康的勞動關系是公司勞動合同管理的目標。 第三條 公司綜合部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工 作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zhí)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 法規(guī)和政策。 2、依據(jù)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xù)訂、變更、解除、 終止等手續(xù)。 3、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勞動合同基礎管理臺帳, 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和科學化。 第四條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zhí)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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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下 簡稱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 勞動關系和諧、健康地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司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不含直接與分公司或 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外聘人員),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 義務的協(xié)議;勞動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對勞動合同的訂立、 變更、終止、 續(xù)訂、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實施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保證勞動合同的 履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四條 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公司相關的規(guī)章制 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 能和工作經(jīng)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
【發(fā)布單位】河北省
【發(fā)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號
【發(fā)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2020-0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號)
《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鈕茂生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地籍測繪行為,保障地籍測繪成果的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地籍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籍測繪,是指測定、表述地籍要素和相關地形要素的空間位置及其相關屬性,以及對相應的成果、數(shù)據(jù)、信息進行處理、管理、維護和提供等行為。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地籍測繪管理工作。設區(qū)市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籍測繪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籍測繪規(guī)劃,并負責規(guī)劃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在進行初始土地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前,必須實施地籍測繪。
第七條地籍測繪經(jīng)費由進行初始土地登記的設區(qū)市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列支;因土地變更登記實施地籍測繪所需的經(jīng)費由申請人支付。
地籍測繪經(jīng)費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八條從事地籍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實施地籍測繪。
第九條地籍測繪項目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地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
地籍測繪合同由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項目法人單位與測繪單位簽訂。
第十條地籍測繪單位在施測前,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籍測繪項目登記:(一)測繪面積在二十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萬比例尺的地籍測繪項目,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應當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qū)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二)測繪面積在三平方公里以上、不足二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不足一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萬比例尺的地籍測繪項目,向設區(qū)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設區(qū)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三)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地籍測繪項目,向縣(市、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h(市、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應當報設區(qū)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在施測前,測繪單位應當將地籍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其中,技術設計書涉及土地權屬調查等內容的,應當同時報土地管理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實施地籍測繪,應當采用國家統(tǒng)一建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規(guī)范及標準,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基礎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十三條建立地籍信息系統(tǒng),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
第十四條實施地籍測繪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施測單位提供界址點和地籍調查資料。
第十五條測繪單位依法實施地籍測繪項目時,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六條從事地籍測繪活動,必須保障地籍測繪成果的質量。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測繪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地籍測繪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測繪產(chǎn)品監(jiān)督檢驗機構檢驗認定。未經(jīng)認定或者經(jīng)認定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
第十七條地籍測繪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第十八條向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地籍測繪成果,以及委托境外機構印制地籍測繪圖件或者建立地籍信息系統(tǒng),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guī)定進行地籍測繪項目登記的;(二)未按規(guī)定將地籍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三)實施地籍測繪不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規(guī)范及標準的。
第二十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992〕第69號)同時廢止。
所謂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勞動合同區(qū)別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兩個:一是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二是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補充條款。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建立和發(fā)展,在勞動用工制度上開始推行合同制。公證機構開展的勞動合同公證業(yè)務對于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合同履約率,預防和減少勞動糾紛,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都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1]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已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