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監(jiān)督制是指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審查法律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是否違反憲法的制度。這種制度起源于英國。英國長期奉行“議會至上”原則,認為議會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是主權機關,應該由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社會主義國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
憲法監(jiān)督,是指國家為保障憲法的貫物落實而建立的制度和開展的活動的總稱。憲法監(jiān)督的主要活動是違憲審查。違憲審查是指有權機關為保障憲法實施對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切機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進行審查,以對其是否違憲作出裁決的活動。各國根據本國的政治體制法律傳統(tǒng)及政治理念,確立了不同形式的憲法監(jiān)督制度。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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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對整個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部門加強對政府采購的審計監(jiān)督,將政府采購活動納入日常審計范圍;監(jiān)察機關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
發(fā)證機關是頒發(fā)證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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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機關即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它對政府預算的監(jiān)督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是立法,而是審查、批準政府預算以及對監(jiān)督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因此,對于我國目前尚存缺陷的人大預算監(jiān)督制度來說,要通過調整監(jiān)督主體、改進監(jiān)督流程、加強監(jiān)督法制建設三個方面進行鞏固和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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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機關即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它對政府預算的監(jiān)督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是立法,而是審查、批準政府預算以及對監(jiān)督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因此,對于我國目前尚存缺陷的人大預算監(jiān)督制度來說,要通過調整監(jiān)督主體、改進監(jiān)督流程、加強監(jiān)督法制建設三個方面進行鞏固和加強。
現代立法機關是代議政治的產物,其性質的最明顯的特征,在于它的代議性,即由人民選舉代表或議員,組成立法機關,以統(tǒng)一制定法律和監(jiān)督行政。立法機關的性質的特征是代議性,但它具體地、直接地代表誰,以及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應當如何理解,各國學者在理論上是頗有爭議的。
立法機關委托說認為,立法機關的各個組成分子,各為其本選舉區(qū)選民的受托人,議員被選派到立法機關之后,無言論、表決的自由,他們的言行應受本選區(qū)選民的支配。委托說是近代民主立法機關創(chuàng)建所依憑的最早的理論學說,發(fā)端于近代等級會議的代議制度。等級會議作為階級、階層或社區(qū)的代表機構并不代表國民,法國等級會議的代表、英國大會議的代表(后來是國會代表)、西班牙和葡萄牙立法會議的代表,均代表某一階級、階層、團體或社區(qū),代表與被代表之間存在著被委托與委托的責任關系,代表在立法機關的權限由被代表者預作委托,代表的發(fā)言及表決受這種委托關系的約束和限制。因此,委托說通常包含兩層意義:其一,承認立法機關組成分子與選民之間,存在著民法上的委托關系;其二,承認此種委托關系只存在于各組成分子與其本選區(qū)選民之間,而不存在于立法機關與全國選民之間,或各組成分子與全國選民之間。
立法機關的組成分子只是本選區(qū)選民的受托人,他們之間的關系僅為民法上的委托關系,這種觀點具有不容忽視的片面性。因為立法機關組成分子的行動如果完全以選區(qū)選民的意旨為轉移,那么,由于選民之間利益的差別,以及選民與國家之間利益的不同,就將使立法機關組成分子變成一盤各行其是的散沙,立法機關也將因之而支離破碎。這種學說在實踐上亦缺乏生命力。1789年時,立法機關委托說在法國被拋棄。法國1791年憲法明文規(guī)定,議員是全體國民的代表,國民不得對代表給予任何委托。法國憲法規(guī)定的這一旨趣,后來被移植到許多國家的憲法中,成為現代代議制度的一大特征。
立法機關代表說認為,立法機關整體是全國人民的受托人,這是一種具有特殊性質的委托關系,即“代表式的委托”。代表說主要包括兩層意義:
第一:承認國家主權屬于全體人民,而不是屬于某個個人,所以,一個選舉區(qū)的選民,只是全國人民的一部分,不能構成主權的主體,因而不能認為是主權者或委托人,而立法機關的組成分子也不能受托于本選舉區(qū)的選民;
第二:承認立法機關整體所表示的意志,與人民全體表示的意志相當,因而有拘束全體人民的效力,因此,立法機關整體與全體人民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委托關系,即代表式的委托關系。也就是說,可以認為立法機關曾受全體人民的委托,對于任何選舉區(qū)或任何選民都不具有具體的義務或責任,因為立法機關的各個組成分子,是全國人民的代表,而非本選區(qū)選民的代表,立法機關選舉雖然分為若干選舉區(qū),但其目的是為了選舉的方便,而非表示立法機關組成分子只代表該選區(qū)的選民。
在立法實踐上,一些國家規(guī)定或認可了立法機關代表說的觀點。日本現行憲法第43條規(guī)定,“兩議院以代表全體國民之當選議員組織之”。聯邦德國憲法第38條規(guī)定,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選民的委托和指示的約束,只憑他們自己的良心行事”。法國1958年憲法規(guī)定,“選民對議員的任何強制委托均屬無效?!比欢诹炕牟僮鲗用嫔?,一個立法者(代表)究竟代表多少人數最符合民主憲政的原則,最能夠體現民主制度下立法權的作用,這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和對待的問題。因為“一個立法者所‘代表’的人數越多,一個立法者欲代表他們打理的事情越多,‘代議’一詞就越沒有意義,越不容易真實地反映人們的真實意愿,而更多地反映著議員自己的意愿?!?h3 class="title-text">立法機關國家機關說
國家機關說主張,選民團體與立法機關都是國家的一種機關,各有其職能,前者的職能在于選舉,后者的職能在于法定范圍內行使其議決之權;在法律上,兩者之間不具有委托關系,它們的職權,都來自于憲法。在立法實踐上,真正實行國家機關說的國家尚不多見,其主要代表國為意大利。意大利憲法第67條規(guī)定,“議會的每個議員均代表國家,并在履行其職務時不受強制性命令之拘束?!?h3 class="title-text">立法機關政治學角度
在政治學學者看來,立法機關的性質可概括為如下四個特征:
第一:代表民意。立法機關組成人員究竟應代表本選區(qū)的選民、本選區(qū)、全國人民、所屬政黨、還是本人良心、盡管說法不一,但立法機關代表民意,則是政治學界的共識。
第二:議事公開。民主政治是公開的政治,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其議事應盡可能地公開。代表的提案、發(fā)言、表決,都應當讓人民知道。所謂議事公開,是指立法機關開會時,允許人民自由旁聽及新聞記者自由采訪;除關涉國防、外交及一經泄漏即可能對國家、社會產生不良后果的事項,得舉行秘密會議外,會議均應公開舉行。公開舉行會議,除可以自由旁聽和采訪外,會議的一切文件及記錄,均應公開發(fā)表。
第三:言論自由。代表在立法機關開會時,必須不遭受威脅,無所顧及其言論、行為會對本身有不利的后果,才能敢于講真話,暢所欲言,自由表決。為此,各民主國家對代表的言論自由,都從法律上予以保障。為了保障代表的言論自由,許多國家的憲法或代表法規(guī)定,代表在院內或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或表決,對院外或會外不負責任,即使其言論有錯誤,或詰難政府官員或政策,以及如何表決,均不得成為追訴的對象。當然,代表也應當正確運用此免責權,不得恣意謾罵,人身攻擊或揭人隱私等。
第四:統(tǒng)一立法。同一政治系統(tǒng)內的所有法律,應由同一立法機關統(tǒng)一制定。如果各機關可以自行立法,則法與法難免彼此沖突、矛盾或抵觸,人民便無所適從,法律也就失去了規(guī)范作用。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具有概括的獨占性,無論在總統(tǒng)制國家還是在內閣制國家,立法須經過國會的立法程序,由國會制定法律。
一般來講,立法學者們認為,立法機關的作用分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稱為直按作用和間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監(jiān)督政府,教育公眾,代表選民(選區(qū)或國家),這四項作用也稱為立法功能、監(jiān)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領導選舉功能。
國家的立法權屬于立法機關,因而它的主要職能就是制定法律。它通過運用直接或間接民主的形式把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匯總起來,經過立法程序而制定為法律。制定法律是立法機關的主要功能,但并不意味著其他機關如行政機關不能在某些條件下行使立法方面的權力,從而具有立法功能。國家的法律是不同層次和不同方面的,其主要的和基本的法律按照立法權限劃分的規(guī)定,應由立法機關制定,但有些國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次要法律,可以通過授權,讓行政機關來制定。這樣,立法機關的立法功能就會隨著立法權的委任而轉移出去一部分,這種轉移只要適度,不僅是應當而且是必要的,就不會損害立法機關權威和地位,背離它的性質。
孟德斯鳩在考察、研究了許多國家以后,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都必然會導致腐敗。行政機關也不例外。立法機關是民意的代議機關,受到選民的監(jiān)督和制約,同時又負有代表人民監(jiān)督其他國家機關的責任。立法機關的監(jiān)督功能主要是通過行使質詢權、彈劾權、通過預算權、人事同意權等權力來實現的。
立法機關的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議員的教育。各國議員多為選舉產生,其政治水準和文化素養(yǎng)參差不齊,有些議員被選入立法機關后,可通過討論政策、審議法案、進行辯論、聽證、質詢、彈劾、表決等,受到教育,提高自己。
第二:對法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進行教育。法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無論是個人、法人還是其他社會組織,對與自己有關的立法特別關注。立法機關在審議這類法案時,如能公正、客觀地擺事實、講道理,闡明每一條款的立法理由,同時認真考慮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要求和其他意見,無疑將對利害關系人產生影響。使他們明瞭整個立法過程、動機和目的,了解法案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的原則和方法,看到或感到法案考慮或者體現了他們的正當利益和要求,必然會受到一定的教育。
第三:對公眾的教育。現代的民主立法特別強調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強調立法機關若無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應一律公開活動?,F代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把立法機關的活動通過廣播、電視等迅速傳播給公眾,使更多的人有條件及時了解立法機關的各項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機關若能真正代表民意,依法行使職權,秉公立法、彈劾、質詢、聽證、制定政策、審查預算、任免官員等,勢必會樹立公眾對國家的信心。弘揚正氣,宣傳正義,針砭時弊,罷免貪官,都會為公眾樹立良好的道德與法律榜樣,促使公眾自覺地遵紀守法。美國尼克松“水門事件”的處理,日本“利庫路特丑聞”的揭露等,都收到了空頭說教所不能比擬的教育效果。
立法機關是代議機關,無論是代表選民、選區(qū)還是代表國家,它都具有代表的功能。從一般意義上講,立法機關更多地應代表選舉它的選民或選區(qū)。這就要求,它要通過議員或其他人員、其他渠道,廣泛聽取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了解選區(qū)的情況,經常開展立法等活動,把人民的意志統(tǒng)一起來制定為法律,用法律和政策來協(xié)調各方面的利益,真正體現并保障人民的權益。
朱厄爾和佩特森在他們的著作《美國的立法程序》中用系統(tǒng)論的方法來分析立法機關,認為立法機關的功能是兩大項:沖突的處理和政治的整合。立法機關用四種方式來處理沖突:其一,審議的方法。立法機關通過討論而做出決定,這種決定較能為各方面所接受,有利于調和各種利益,從而使沖突降到最低限度。其二,決策的方法,即制定法律的功能。立法機關可通過制定法律來對某種利益作重新分配,或者平息社會的爭端。政黨執(zhí)政以后,將其政策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為法律,使其政策合法化,這也是一種立法決策。其三,裁判的方法。政府的措施如對人民在物質或精神上造成損失,立法機關可制定“私法案”對受害者作一定補償。立法機關的委員會還可進行各種調查,舉行聽證會,形成決議后供大會或其他機構采納。其四,緩和的方法。立法機關實行公開聽證、委員會主席實行資深制、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專門化,都可以緩和甚至防止沖突的發(fā)生。
立法機關通常用三種方法來實現政治的整合。
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政府機關的權力及其與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由立法機關通過行使預算決議權,來控制行政機關。同時通過立法機關的授權,使行政機關的行為合法。這樣,既授權又控權,就有利于政治體系的整合。
立法機關的議員是依據憲法或法律的規(guī)定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或頒布的決定,具有合法性,因此,立法機關能夠得到人民的支持與接受,這樣,有助于政治體系的整合。
議員代表人民,為人民工作,對人民負責,可以溝通國家與人民的關系,從而維護政治體系的穩(wěn)定,達到政治整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