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qū)、不售票的公園、綠地等處和路燈變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 城中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管理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協(xié)調發(fā)展和建設、管理、維護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

南京市路燈管理處(以下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行業(yè)管理工作。

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公安、工商、財政、物價、園林、房管、電信、國土、市容、供電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jiān)控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建設、更新、改造計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與城市道路建設和新區(qū)開發(fā)。舊城改造、住宅小區(qū)建設配套建設,同步實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貸款、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新建和改建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監(jiān)督制度。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新建和改建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程設施的驗收和移交,并向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新建和改建工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辦理移交使用手續(xù)。工程移交后,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于次月安排維護經費,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移交手續(xù),由原建設單位繼續(xù)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中的燈桿,可以分為專用稈和合用桿。城市道路兩側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電力桿在不影響其功能的前提下應當予以利用。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原則,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率和亮燈率。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十六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下達的城市維護資金年度計劃,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等級、數量,統(tǒng)一安排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經費。

第十七條 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技術規(guī)范,定期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養(yǎng)護、維修,確保養(yǎng)擴、維修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運行正常,照明效果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單位自建專用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和經營者負責維護和管理。無維護和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維護和管理,所需維護管理經費由產權單位或經營者負責支付。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故意損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附近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

(四)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線(纜)或安置其他設施;

(六)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亂貼、亂畫、亂刻及亂掛各種標牌、廣告、宣傳品和晾曬衣物;

(八)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其他設施,應當經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再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審批手續(xù)后,方可建設。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遷移或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進行,并報項目原審批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和個人還應按照規(guī)定向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拆除、遷移、改動方案,經審核同意后,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實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規(guī)定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協(xié)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采取緊急措施先進行剪修,并同時通知城市綠化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各種標牌、廣告和宣傳品,確需張掛的,必須經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占用審批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審批手續(xù)。

城市道路上的矮桿步道燈一律不得設置各類廣告設施。

第二十五條 確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線(纜)或安置其他設施的,須報經中、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使用單位承擔其費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通知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行為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線(纜),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的;

(五)非法占用或者故意損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設施上設置廣告、宣傳品標牌的;

(二)擅自在城中道路照明設施上亂貼、亂畫、亂寫、亂刻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損壞的,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除給予行政處罰外,有權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侮辱、毆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或阻擾其執(zhí)行公務,或者偷盜、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當持證上崗。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南京市路燈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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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簡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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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簡介文獻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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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71 號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已經 1999 年 6月 24 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 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 發(fā)展,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 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qū)、不售票的公園、綠地等處和路燈變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 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 城中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管理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協(xié)調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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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1992年 11月 30日建設部令第 21號發(fā)布, 2001年 9月 4日根據《建設 部關于修改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 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 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 宅小區(qū)、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 、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 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 備等。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城市道路 照明設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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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政府令第252號)

1、第四條修改為:“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綜合養(yǎng)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中山陵園風景區(qū)、雨花臺風景名勝區(qū)的公共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由其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其他風景名勝區(qū)、公園的公共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由旅游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城市公共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公安、國土資源、供電、電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2、第七條修改為:“市城市公共照明設施規(guī)劃、建設計劃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年度更新、改造計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組織實施。”

3、第九條修改為:“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建設方案、設計圖紙,經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實施?!?

4、第十九條修改為:“政府或者社會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需要移交的,由建設單位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移交,按規(guī)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xù),并于次月納入正常維護管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移交,由原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第315號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6年6月18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27日頒布的《南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和2006年12月8日頒布的《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公共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公園、綠地等處的路燈、變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以及其他照明附屬設備、設施等。

第四條

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綜合養(yǎng)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中山陵園風景區(qū)、雨花臺風景名勝區(qū)的公共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由其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其他風景名勝區(qū)、公園的公共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城市公共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公安、房產、國土、供電、電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jiān)控技術,提高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城市公共照明設施規(guī)劃、建設計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年度更新、改造計劃,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與城市道路、新區(qū)開發(fā)、舊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區(qū)等配套同步建設、實施,并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未配套建設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住宅小區(qū),由政府有關部門統(tǒng)籌安排,逐步配套。

第九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建設方案、設計圖紙,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實施。

從事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維護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新建、改建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監(jiān)督制度。

第十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社會投資。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維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照明設計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guī)范、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程等進行。

第十二條

道路兩側的電力、電信、路燈照明、交通信號標志等設施,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鼓勵進行合用,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城市公共綠色照明工程計劃,推廣使用符合綠色照明技術的電器設備和產品。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保障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按照下列節(jié)能方式管理:

(一)分時、分路段等控制方式;

(二)對氣體放電燈使用無功補償;

(三)定期清洗照明燈具;

(四)使用節(jié)能照明設備和節(jié)能控制系統(tǒng);

(五)使用高光效光源燈具,逐步淘汰低光效光源等不符合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的燈具;

(六)其他節(jié)能、環(huán)保措施。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共綠色照明節(jié)能評價體系和城市公共照明節(jié)能管理監(jiān)測制度,實行城市公共照明消耗成本管理;

(二)根據城市維護資金年度計劃安排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

(三)督促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四)監(jiān)督、檢查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維護質量;

(五)受理對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維護的投訴;

(六)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維護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特許經營。

單位參與特許經營競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的管理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維護計劃;

(二)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合同約定維護,確保維護質量;

(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九條

政府或者社會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需要移交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移交,按規(guī)定向市市政公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xù),并于次月納入正常維護管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移交,由原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公共照明設施需要移交或者委托維護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裝、施工質量合格報告;

(二)維修、運行的技術資料;

(三)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城市公共照明設施;

(二)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公共照明設施;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附近堆放渣土、垃圾和設置建(構)筑物,堵塞、覆蓋維修通道和設施設備;

(四)在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附近傾倒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廢棄物;

(五)擅自接用城市公共照明電源;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纜或設置其他設施;

(七)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上設置、懸掛物品;

(八)損壞、侵占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置、懸掛物品的,按照《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占用手續(xù),在規(guī)定的位置和時間設置、懸掛。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電力等設施或者接用城市公共照明電源的,應當事先征得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主管部門同意,按照照明設施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設置。

第二十四條

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公共照明設施,或者施工可能影響運行安全的,應當事先征得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主管部門同意。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對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采取拆除、遷移、改動的,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主管部門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趕到現場,采取安全保障應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一米。對因自然生長影響照明效果需要對樹木大修剪,應當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可以先行剪修,事后按規(guī)定補辦有關手續(xù)。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主管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造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附近傾倒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廢棄物的;

(三)損壞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接用城市公共照明電源的,由市、縣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主管部門責令補交電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或者依法由其他管理部門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盜竊、損毀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管理人員在管理、執(zhí)法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市夜景燈光設施的管理按照《南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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