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政府部門發(fā)現后,將自發(fā)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xù);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政府部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部門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xù),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納稅人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政府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政府部門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營改增后,發(fā)現營業(yè)稅有多繳稅款,申請退稅還是抵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十三)試點前發(fā)生的業(yè)務。①試點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
不是甲方認定,是國稅局開票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采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納稅人如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我們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給政府部門。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納稅人有權向政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稅、處罰和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發(fā)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有權監(jiān)督稅務職能部門依法治稅行為,檢舉揭發(fā)貪污受賄的不法分子,以保證取之于民的稅收真正用之于民。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及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不同性質的行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不應有的直接經濟或精神損失時,納稅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索求賠償。
納稅人多繳稅款,在結算納稅之日起3年內,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納稅人為避免重大的經濟損失或正當權益遭到侵犯,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提供的一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信息、商業(yè)秘密或私人隱私予以絕對保密。
指納稅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成為正式納稅人后,到繳納稅款之前應享有的權利。包括:
(1)財會設置權。依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和《企業(yè)財務通則》,納稅人有權選用適合自身情況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而且,納稅人在按規(guī)定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相關資料后,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在15日內發(fā)放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有權通過一些可以得到的便利渠道,從納稅主體的角度出發(fā),對現行稅制規(guī)定、征管執(zhí)行方式、稅收服務體系等涉及征納雙方的稅務事宜,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3)知情權。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開始,即成為稅務機關的服務對象,有權得到相應的納稅指導,包括與自身生產經營范圍、性質有關的稅法規(guī)定、具體稅種、稅率、稅務會計處理、稅收處罰等,為正確納稅做好必要的準備。
繳納稅款是整個納稅活動的中心環(huán)節(jié),涉及到稅款計算、征納行為、稅法處罰等具體的事項。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應正確使用應有的權利,以保護合法、正當的權益。稅中權利包括:(1)延期申報或繳款。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照稅法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或按期繳納稅款,需要延期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批準,可延期申報或繳款。(2)委托代理權。納稅人出于某種需要,可以委托規(guī)范的稅務代理機構依法代辦稅務事項。(3)申請減免權。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免稅。(4)申辯權。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有異議者,可就有關事實、理由進行陳述申辯。(5)拒絕合作權。稅務機關檢查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處罰時,必須著裝上崗或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開具收據或開列清單。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納稅完畢后,納稅人有權索取完稅憑證。(6)申請聽證權。當稅務機關就納稅人行為作出的處理意見,可能影響到納稅人正當權益時,納稅人有權事先得知處理事項并提出聽證申請。
繳稅完畢并不意味著納稅活動的結束,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后,有權監(jiān)督稅務征管行為。稅后權利包括:
中國納稅人權利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發(fā)展起來的,起步晚、發(fā)展快、范圍廣泛。新中國成立以來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三十年間,中國納稅人權利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tài),這是與三十年間的稅收制度、政治經濟形勢相適應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由于國家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政企不分,管理集中,習慣于行政手段的工作方法,作為經濟杠桿的稅收制度具有濃厚的計劃性、行政性,企業(yè)(其中主要是國有企業(yè))是否納稅、納多少稅、自主支配的收入等基本上都交由政府集中支配,企業(yè)既無義務可言,更無權利可享。改革開放以后,以市場化為取向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相繼打破了體現傳統(tǒng)計劃經濟體制的稅收制度,特別是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中國稅制建設的步伐明顯加快,徹底改變了過去運用行政手段采取的非規(guī)范性征稅方式,建立起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對稱的規(guī)范性的稅收法律制度。至目前為止,國家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yè)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稅收法律、法規(guī),不僅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而且相應地賦予納稅人應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這些具體權利分布在納稅人在納稅過程的稅前、稅中、稅后三個階段,權利范圍十分廣泛。
納稅人權利是稅收法制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商品經濟的必然要求。納稅人權利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可能自發(fā)地生長出來,而是來源于法律規(guī)定。有稅必有法,有法必有義務,權利則是稅法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在不同社會及其發(fā)展的不同階段,以及在不同國家,由于多種原因,稅收法制程度差別較大,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也迥然不同,但考察法律關系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演變,可以摸索納稅人權利的產生、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
稅收法律主義原則不僅確立了納稅人權利觀念,而且隨著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逐步貫徹實施,納稅人權利范圍及其維護程度與日俱增。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確定,不僅確立了納稅人權利觀念,而且從法律程序上保護了納稅人權益。推行稅收法律主義,既能保證征稅權主體國家的權利的實現,又能保障納稅主體的權利,同時有利于促使納稅人在公正的程序下履行納稅義務。因此,自1215年英國“大憲章”第一次對國王征稅權的限制性規(guī)定以來,從1629年的《請愿書》、1689年國會制定的《權利法案》,到現代各國紛紛把稅收法律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guī)定,如,美國憲法第一條規(guī)定征稅的法律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規(guī)定“征稅必須以法律規(guī)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guī)定“征收新稅或改變現行稅收,必須以法律定之”,等等,這些都無疑標志著納稅人權利的確認并受到法律上的維護。
隨著稅收法律主義的逐漸實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由最初強調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進行并且只有按法律規(guī)定征收發(fā)展到通過法律規(guī)定納稅人在稅款征繳過程中享有各項具體權利。而且隨著時間推移,這種具體權利范圍呈現不斷增多態(tài)勢。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法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至目前為止已形成了包括享有禮貌、周到服務、公正復查、獲取信息、權益保障、上訴、復議等在內的一系列權利,甚至,有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等還制定并頒布了納稅人權利法案、納稅人權利宣言。
納稅人權利作為稅法的基礎和核心問題,目前已引起國內外稅收立法者日益廣泛的關注。市場經濟發(fā)達國家十分重視強調納稅人權利,先后通過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納稅人權利保障機制??陀^而言,中國對納稅人權利的關注還剛剛開始,《稅收征收管理法》雖對納稅人權利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但無論在立法內容或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無法起到十分有效的保障作用。
2009年12月初,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明確了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納稅人權利是稅收法制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商品經濟的必然要求。納稅人權利作為稅法的基礎和核心問題,已引起國內外稅收立法者日益廣泛的關注。2009年12月初,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政府部門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yōu)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后備案。
納稅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外的發(fā)票領購手續(xù)、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業(yè)務。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政府部門就不得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政府部門也會向納稅人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政府部門不會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政府部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您納稅人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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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房屋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與房屋買受人權利之保護與平衡[2012]——學科專業(yè): 民商法學 授予學位: 碩士 學位年度: 2012 【中文摘要】優(yōu)先購買權,又稱優(yōu)先承購權或優(yōu)先承買權,從民法中之共有關系、租賃關系以及在公司法中皆有相關規(guī)定,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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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合同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甲方與乙方經協商一致,就一年的銷售量簽訂本合同。 一.買方訂購以下產品: 1.DVD汽車影音系統(tǒng) 2600 元/套 500 套 合同總金額(人民幣大寫) :壹佰叁拾萬元整 (¥ 1300000.00 元) 二.質量 賣方提供的貨物必須是符合原廠質量檢測標準和國家質量檢測標準以 及合同規(guī)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貨方式、時間、地點 賣方須在本合同簽訂后在一年內陸續(xù)提供,由買方到賣方公司所在地提 貨,當場交貨。 四.驗收 貨物到達后,由賣方完成對貨物卸載,由買方對貨物的品種、質量、型 號、數量進行檢驗,如發(fā)現貨物的品種、質量、型號、數量與合同規(guī)定 不符,買方有權拒絕接受。貨物由買方驗收合格并運走后,賣方不承擔 貨物的品種、型號、數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的責任。 五.違約責任 買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收貨物,如拒收貨物對賣方造成損失,賣方
2009年4月11日起,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實施了一項名為“在中國,納稅的感覺怎么樣”的調查,共有4715人填答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只有12.3%的受訪者了解納稅人的權益,其余87.7%的人則處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點點”的狀態(tài)。
在權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聲稱從來沒行使過任何納稅人的權利。39.0%的人說自己想行使權利,但不知道怎么辦。16%的人曾經行使過,但是最終失敗了。有0.3%的人甚至認為自己根本不是納稅人,沒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么權利。
其實,網上可以很容易搜索到中國的各種稅收政策,各地稅務局的宣傳欄也有張貼,可是納稅人對自己的權益并不關心。盡管許多權益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但許多人就是找不到自己身為納稅人的感覺。
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納稅人權利
(一)特殊情況下延期納稅的權利
1.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未按期交繳,稅務機關的處罰
(二)責令限期繳納
(三)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收取完稅憑證的權利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政府部門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納稅人對政府部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政府部門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政府部門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政府部門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