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的通知
部直屬各單位,各?。ㄗ灾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部審計室反饋。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水利招標投標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水利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審計部門)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招標投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 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審計監(jiān)督,對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有關招標投標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五條 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職責:
(一)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人員執(zhí)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二)對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執(zhí)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三)對屬于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投標人及有關人員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四)對與招標投標項目有關的投資管理和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五)協(xié)同行政監(jiān)督部門、行政監(jiān)察部門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
關于《計價與控制》和《案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中的一個問題
法規(guī)教材P288中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計控教材P254中標通知:同上 案例教材也是按這個答案 所...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招標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zhèn)浒?。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
第六條 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權限:
(一)有權參加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應當通知同級審計部門參加。
(二)有權要求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提供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三)對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招標投標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制止;
(四)有權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調查了解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情況;
(五)監(jiān)督檢查招標投標結果執(zhí)行情況。
第七條 審計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一)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是否履行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
(二)招標項目資金計劃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招標文件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
(四)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取費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簽訂書面合同,所簽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六)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經濟事項。
第八條 審計部門會同行政監(jiān)督部門、行政監(jiān)察部門對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一)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招標人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招標條件,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招標代理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的產生及人員組成、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對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規(guī)避招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六)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和監(jiān)理單位違法轉讓監(jiān)理業(yè)務,以及無證或借用資質承接工程業(yè)務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九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招標投標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條 招標人編制的年度招標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文件,應當報送同級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招標人年度招標計劃和招標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投標項目審計計劃,經單位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以及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單位、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招標投標文件、合同、會計資料,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等方式實施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審計組對招標投標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的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部門。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招標投標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zhí)行審計決定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應及時進行研究,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審計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jiān)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jiān)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八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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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審計監(jiān)督 ,規(guī)范水利招標投標 行為 ,提高投資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 ,結合水利工作實際 ,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各級水利審計部門 (以下簡稱 "審計部門 )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 ,依法 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招標投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 監(jiān)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水利 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 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事前、事 中、事后的審計監(jiān)督 ,對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全過程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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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用于各級水利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審計部門\")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審計監(jiān)督。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招標投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效防止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建立公開透明的招標投標誠信市場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省內、外從業(yè)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不良行為的記錄和公示工作,由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具體承辦。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承攬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和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擾亂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根據承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違法違規(guī)行為輕重程度的不同,不良行為分為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一般不良行為:
(一)在承包工程項目過程中,未按合同或投標文件中承諾中的人員、設備足額到位,或到工的人員、設備在工時間不足,導致工程實施進度受到嚴重影響的;
(二)工程項目經理、總監(jiān)理工程師無傷病等特殊原因,不履行職責或未經批準由其他人代替的;
(三)工地現場管理混亂,施工、監(jiān)理人員玩忽職守,導致工程出現質量、安全隱患或造成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違反水利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特別是水利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尚未對工程的設計標準、質量和使用壽命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減料,尚未造成重大的質量、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六)施工企業(yè)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水利工程施工的;
(七)工程項目經理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
(八)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和省其它相關部門組織的監(jiān)督檢查和稽查審計中被通報批評或受到一般處罰的;
(九)在招標投標活動或者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行賄行為,金額不滿10000元的;
(十)有違反《廉政合同》和《資金安全合同》規(guī)定行為的;
(十一)有其它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嚴重不良行為:
(一)串標、圍標、抬標或虛造業(yè)績、資信以及借用資
質等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的;
(二)違法分包和轉包、掛靠和超越資質證書核定范圍
承接業(yè)務的;
(三)存在嚴重質量、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fā)生重大工
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fā)生事故后瞞報、謊報、拖延報告及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的;
(四)違反水利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特別是水利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并對工程的設計標準、質量和使用壽命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六)惡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的;
(七)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和省其它相關部
門在監(jiān)督檢查和稽查審計中發(fā)現的各類重大問題所提出的整改意見不落實,產生不良后果的;
(八)同一單位有三次或個人有二次一般不良行為記錄
正在被公示的;
(九)在招標投標活動或者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行賄行為,金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行賄50000元以上的,按《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行賄行為檔案查詢與處理辦法(試行)》(蘇檢會[2004]10號)執(zhí)行;
(十)有其它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七條 不良行為記錄的來源有:
(一)項目法人上報,并經所在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核準后報省水利廳招標辦認定的;
(二)國家和省各有關部門在稽查審計過程中發(fā)現并認定的;
(三)司法機關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核實、認定移送的;
(四)社會輿論、群眾來信來訪,經水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核實的;
(五)其它渠道發(fā)現并認定的。
第八條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在《江蘇水利網》網上公示,定期更新。
第九條 一般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時間為半年,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時間為1年。
第十條 被公示為一般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或個人,在被公示期限內所參與的招標投標項目中,評標委員會在評標中應核除涉及該單位和個人的資信和業(yè)績分,直至公示期滿為止。
第十一條 被公示為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或個人,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內不得進入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市場。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延長至1年以上。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行政監(jiān)督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暫行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實行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相關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上級行政監(jiān)督部門指導下級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工作。
第四條 省級以上審批的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和其他由廳直屬單位直接實施的、在省水利工程交易平臺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監(jiān)督或者由省、設區(qū)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監(jiān)督。國家和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其他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jiān)督。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采取事前報告監(jiān)督、事中監(jiān)督和事后備案監(jiān)督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行政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招標準備工作的監(jiān)督
1.招標工作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滿足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
2.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代理的選取、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對投標人資質(資格)要求、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開標場所以及開標、評標工作具體安排等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3.招標公告的內容、發(fā)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4.招標文件(含資格審查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5.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guī)定。
(二)對資格審查(含預審和后審)的監(jiān)督
1.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
2.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仍在處罰期限內或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跡進行審查;
3.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三)對開標的監(jiān)督
1.開標時間、地點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2.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
3.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四)對評標的監(jiān)督
1.評標專家抽取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2.評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3.評標方法、標準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4.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評標委員會提交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下載或查閱的所有投標人的信用檔案資料;
5.評委賦分、計分是否符合評標標準、是否與審查意見一致、是否存在明顯不公平;評委評審意見是否客觀、詳實、公正;
6.評標報告的討論及通過、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五)對定標的監(jiān)督
1.定標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
2.定標的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 招標人應在發(fā)布招標公告前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報告。
第八條 招標人應及時提交招標文件,行政監(jiān)督部門發(fā)現招標文件有違法違規(guī)的內容時,應當在開標前責令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修改。
第九條 招標人在開標前,須提前2日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告開標的具體時間、地點,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派員監(jiān)督開標、評標活動。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最早在評標開始前24小時內,從山東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派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現場監(jiān)督人員一般為2人,聯合監(jiān)督現場監(jiān)督人員不得超過4人。
第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招標人須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項目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zhèn)浒?。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對發(fā)現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監(jiān)督人員應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一)在開標過程中,發(fā)現嚴重違規(guī)行為時,監(jiān)督人員有權要求招標人暫停開標或依法宣布開標結果無效。
(二)在評標過程中,監(jiān)督人員有權檢查評委的打分結果,必要時可要求評委對有疑問的打分予以解釋。發(fā)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有違規(guī)行為時,監(jiān)督人員有權取消違規(guī)人員的評標資格和停止相關人員的工作。如有嚴重違規(guī)行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中止或取消評標活動,另行組織評標或做出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jiān)督人員可以要求招標人重新招標
1.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招標的;
2.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內接受的投標文件不足3家的;
3.在開標過程中出現無效標、廢標,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
4.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的;
5.在招標過程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相關投訴。投訴人對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書面證明材料。其中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十四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對不按規(guī)定提交招標報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總結報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監(jiān)督的招標人,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對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不接受行政監(jiān)督的招標人,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對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的其他行為,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監(jiān)督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04年11月8日制定的《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魯水建字〔2004〕128 號)同時廢止。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水利勘察(測)設計市場秩序,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結合水利工程勘察(測)設計的特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以及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是指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勘察(測)設計工作等;招標活動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的承包方的行為。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階段的勘察(測)設計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fā)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guī)模標準
1.勘察(測)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 第三條中規(guī)定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項目審批程序,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或緊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技術復雜或專業(yè)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測)設計單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等原則。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應受工程所屬部門或所在地區(qū)的影響。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符合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招標人是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 招標人可以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測)、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階段性招標,或對勘察(測)、設計分別招標。
招標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整體建筑物人為分割進行招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審批管理規(guī)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勘察(測)設計的招標范圍(含發(fā)包初步方案)、招標方式(公開或邀請招標、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等內容,同時必須報送勘察(測)設計招標所需的各類基礎資料。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測)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二)勘察(測)設計所需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必需的勘察(測)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已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及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勘察(測)設計應當公開招標。國家及地方重點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以及綜合性強的重大專題研究等前期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經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
(一)項目的技術性、專業(yè)性較強,或者環(huán)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三)公開招標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均被評標委員會否決,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保證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測)設計的能力,并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三條符合第十二條規(guī)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準手續(xù):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后,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批準;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發(fā)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guī)定和管理權限經核準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第十五條 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向招標監(jiān)督與管理部門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guī)烨闆r;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yè)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四條的條件時,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七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招標報告?zhèn)浒?。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fā)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guī)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并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十四)發(fā)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五)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十六)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資金來源、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如進行資格預審,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及費用;
(五)投標報名開始時間、截止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中規(guī)定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并在預審結束后1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
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工程說明書(包括工程內容、設計范圍、地形測繪及工程地質勘察和試驗資料、工程進度和設計進度要求等);
(三)上級審批、審查、評估等有關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設計合同主要條款;
(六)設計基礎資料供應方式;
(七)設計成品審查方式;
(八)組織現場查勘的時間和地點;
(九)投標起止日期及開標地點;
(十)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十一)投標報價要求;
(十二)評標標準。
第二十三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于收到投標邀請書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是否參加投標。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說明的,視為拒絕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 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僅限于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七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文件,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自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出售之日 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二條 當招標人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投標人須按招標公告中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有關資質證書;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主要機構組成;
(四)主要人員、財務、設備狀況;
(五)銀行資信證明;
(六)企業(yè)近3年主要業(yè)績;
(七)其他能證明履約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蓋單位印章的復印件,招標人審驗后退回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 有資格參加投標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文件由技術文件和商務文件組成,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勘察(測)設計投標文件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商務文件
1.法人代表資格證明、與投標項目相關的資質證明;
2.投標人概況,內容包括主要技術裝備、項目經理(設總)簡歷、擬投入技術骨干和主要設計人員概況;
3.費用報價及計算書;
4.近10年承擔的國內(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前期或勘察(測)設計項目;
5.近10年獲獎情況;
(二)技術文件
1.對工程的認識;
2.勘察(測)設計工作大綱;
3.總進度計劃;
4.項目管理及質量保證措施;
5.組織管理;
6.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想。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中的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以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投標報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評標委員會要求對投標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說明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投標人除按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外,可以根據項目和自身情況,同時提交有關修改設計、技術、合同條件的建議方案以及選擇性報價,供招標人選用。除招標人要求外,投標人在技術文件中不得指定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產供應者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備選投標文件等,都必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回執(zhí)。
第四十條 為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裝封套、附件按要求加蓋投標人所在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標人身份的文字、標志和符號,但應在投標須知中提出明確要求。
第四十一條 2個以上勘察(測)設計單位可組成1個聯合體,以1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并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參加另外的聯合體投同一項目的標。
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 聯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xié)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中標
第四十四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載明的地點。
第四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jiān)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四十六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并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八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yè)技術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1/3。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也可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但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中本?。ㄗ灾螀^(qū)、直轄市)以外專家不得少于專家總數的1/3。
第五十條 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勘察(測)、設計專家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水利勘察(測)、設計工作或相關的技術經濟工作滿10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yè)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1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一般可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業(yè)績、信譽和相關技術人員的能力以及技術方案的優(yōu)劣進行綜合評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采用綜合評標法的,應先評技術標,再評商務標。評標時分別打分,然后按照技術標評分占40%權重、商務標評分占60%權重評定最終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五條 建議綜合評標法評分標準如下:
(一)技術標評標標準:
1.技術方案的合理性占技術標總分的40%~50%
2.技術創(chuàng)新占技術標總分的20%~30%
3.質量保證體系占技術標總分的10%~20%
4.項目進度安排占技術標總分的5%~10%
5.其他占技術標總分的5%~10%
(二)商務標評標標準:
1.投標人業(yè)績和資信占商務標總分的25%~30%
2.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業(yè)績與資歷占商務標總分的20%~30%
3.人力資源配備及服務方式占商務標總分的20%~30%
4.投標人財務狀況占商務標總分的5%~10%
5.投標報價占商務標總分的5%~10%
6.其他占商務標總分的5%~10%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封閉的環(huán)境中獨立評審,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嚴格遵守評標紀律,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七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yè)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1/2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八)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九)在評標委員會2/3以上委員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并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九條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第六十條 評標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應做為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五)招標文件規(guī)定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的標記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的;
(七)未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十)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測)設計取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
(十一)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十二)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十三)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有2/3以上委員簽字;對評標報告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有權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但必須以書面形式闡明理由并署名,與評標報告一并報招標人。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但是,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
第六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后15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結果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六十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2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2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guī)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3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書后,該中標人即為本工程的總體承擔單位。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測)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測)設計周期等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六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1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可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后7個工作日內,逐一返還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標情況;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七)中標結果;
(八)未確定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九)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七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根據第六十條規(guī)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第七十一條 招標人重新招標后,發(fā)生本辦法第七十條情形之一的,可根據招投標行政監(jiān)督管理權限,報經有關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直接發(fā)包。
第七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依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中標人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勘察(測)設計單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
第七十三條 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階段以及重大專題研究、基礎工作等前期工作的招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