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水路貨代實務案例 | 出版社 | 同濟大學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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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 2007年12月1日 | 頁????數 | 410 頁 |
開????本 | 4 開 | ISBN | 978-7-5608-3712-3 |
版次印次 | 1 |
水路貨代常識
1.1 水路貨運企業(yè)
1.1.1 水路貨運企業(yè)條件
1.1.2 水路貨運企業(yè)開業(yè)
1.1.3 水路貨運企業(yè)合并和分立及變更
1.2 水路貨運管理
1.2.1 開辟航線及新增運力申請
1.2.2 個體經營者從事水路普通貨物運輸
1.2.3 經營船舶管理業(yè)資質條件及其申報資料
1.2.4 《船舶營業(yè)運輸證》的核發(fā)
1.2.5 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1.2.6 內河專設航標設置、撤除、移動、變更審批
1.2.7 船舶與海上設施檢驗
1.2.8 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
1.2.9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核發(fā)
1.2.10 航運公司符合證明核發(fā)
1.2.11 《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核發(fā)
1.2.12 內河船員適任證書核發(fā)
1.2.13 船舶安全與防污染證書文書核發(fā)
1.2.14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fā)
1.2.15 禁航區(qū)劃定審批
1.2.16 交通管制區(qū)劃定審批
1.2.17 錨地劃定審批
1.2.18 安全作業(yè)區(qū)劃定審批
1.2.19 通航水域內沉船沉物打撈作業(yè)審批
1.3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
1.3.1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資質認定
1.3.2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場所審批
1.3.3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許可
水路貨代許可
2. 1經營許可
2.1.1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yè)經營許可
2.1.2 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yè)務許可
2.1.3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yè)務許可
2.1.4 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yè)務許可
2.1.5 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yè)務許可
2.1.6 經營無船承運業(yè)務許可
2.1.7 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yè)務許可
2.1.8 港口經營許可
2.1.9 港口理貨業(yè)務經營許可
2.2 其他許可
2.2.1 內河省際水路運輸企業(yè)(浮橋)的籌建和開業(yè)許可
2.2.2 防止船舶污染港區(qū)水域作業(yè)許可
2.2.3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
2.2.4 在港口內進行采掘、爆破等活動許可
2.2.5 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平臺許可
2.2.6 船舶進入或穿過禁航區(qū)許可
2.2.7 通航水域使用岸線的安全性許可
2.2.8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的許可
水路貨代合同
3.1 水路貨代表單樣式
3.1.1 水路貨代運單樣式
3.1.2 聯運貨物水運登記表
3.1.3 水路貨物承運登記表
3.1.4 水陸聯運登記表
3.1.5 水路貨物承運登記表
3.1.6 水水貨物聯運運單
3.1.7 水水聯運貨物運單
3.1.8 聯運貨物水鐵承運收據
3.1.9 水路貨代提單樣式
3.1.10 水路貨代物品清單樣式
3.1.11 月度水路貨物托運計劃表
3.2 水路貨代合同范本
3.2.1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概述
3.2.2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3.2.3 水路貨代合同范本
3.2.4 內河運輸包船合同范本
3.2.5 沿海集裝箱貨代協(xié)議
3.2.6 某省水路貨代合同范本
水路貨代法規(guī)
4.1 國家水路法規(guī)
4.1.1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4.1.2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1.3 水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辦法
4.1.4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
4.1.5 水路運輸服務業(yè)管理規(guī)定
4.1.6 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guī)定
4.1.7 水運生產調度規(guī)程
4.1.8 水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guī)定
4.1.9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4.1.10 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規(guī)則
4.1.11 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
4.1.12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4.1.13 內河航標管理辦法
4.1.14 國內水路集裝箱港口收費辦法
4.1.15 省際水路運輸企業(yè)審批管理辦法
4.1.16 水上安全監(jiān)督行政處罰規(guī)定
4.1.17 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
4.1.18 船舶引航管理規(guī)定
4.1.19 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guī)定
4.2 省市水路法規(guī)
4.2.1 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4.2.2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4.2.3 安徽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4.2.4 浙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4.2.5 黑龍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4.2.6 甘肅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4.2.7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4.2.8 上海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4.2.9 寧波水上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4.2.10 南京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
4.2.11 廈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
水路貨代案例
5.1 內河貨代的糾紛
5.1.1 承運人貨主制造企業(yè)內河貨運的糾紛
5.1.2 貨主違約承運人逾期的水運糾紛
5.1.3 貨主違約承運人轉港寄存的糾紛
5.1.4 內河運輸承運貨物轉交他船的糾紛
5.1.5 內河貨運承運人運具破損賠償糾紛
5.1.6 水路貨代貨物保險免責與否的糾紛
5.1.7 水路貨代運費債權轉讓支付的糾紛
5.1.8 水路貨運合同貨物錯交的糾紛
5.1.9 水路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糾紛
5.1.10 水路貨代過程貨運費及滯期費的糾紛
5.1.11 水路貨運違約金失去索賠權的糾紛
5.1.12 內河運輸擅自變賣承運貨物的糾紛
5.1.13 內河貨運運費和港口使費的糾紛
5.1.14 內河貨物運輸合同貨損的糾紛
5.1.15 內河船代貨物滅失及毀損的糾紛
5.1.16 個體戶訴航運公司內河燃煤運輸的糾紛
5.1.17 一張模糊其詞收條引起的糾紛
5.1.18 原糖運輸的糾紛
5.1.19 陶土運輸的糾紛
5.1.20 船舶設備供應的糾紛
5.1.21 內河運輸石料的糾紛
5.2 沿海貨代的糾紛
5.2.1 國內沿海貨物運輸合同短貨的糾紛
5.2.2 沿海貨運船公司喪失勝訴權的糾紛
5.2.3 貨主貨代承運人食品貨損的糾紛
5.2.4 沿海船運事故超過訴訟時效的糾紛
5.2.5 個體貨代與船務公司運雜費的糾紛
5.2.6 承運船發(fā)生浪損事故的貨物糾紛
5.2.7 沿海內貿貨物托運委托書的糾紛
5.2.8 航次租船合同三被告敗訴的糾紛
5.2.9 集裝箱班輪和船務貨代的費用糾紛
5.2.10 沿海貨代和托運人貨物費用的糾紛
5.2.11 沿海運輸貨物短少誰賠償的糾紛
5.2.12 沿海貨運事故造成損失索賠的糾紛
5.2.13 沿海貨運合同違約運費及利息的糾紛
5.2.14 沿海運輸貨物受損的保險合同糾紛
5.2.15 沿海貨運船方要求分攤海損的糾紛
5.2.16 沿海集裝箱貨運損害賠償的糾紛
5.2.17 沿海貨運合同違約償還定金的糾紛
5.2.18 沿海聯運合同陸運倉儲滯箱費的糾紛
5.2.19 沿海貨運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糾紛
5.2.20 沿海拖航運輸貨物滅失賠償的糾紛
5.2.21 沿海貨運保險合同違約責任的糾紛
5.2.22 貨主承運人第三人船期損失的糾紛
5.2.23 承運人解除貨運合同償還定金的糾紛
5.2.24 沿海貨運保險代位求償的糾紛
5.2.25 貨主拖欠沿海貨代運費押金的糾紛
5.2.26 貨運公司欠集裝箱班輪運費的糾紛
5.2.27 沿海運輸船舶沉沒貨物全損的糾紛
5.2.28 下沉輪船所有人和貨主物資損失的糾紛
5.2.29 地磚沿海運輸的糾紛
5.2.30 煤炭沿海運輸的糾紛
5.2.31 移船發(fā)生碰撞的糾紛
5.2.32 玉米運輸貨損的糾紛
5.2.33 拖欠運費糾紛的上訴
5.2.34 沿海貨物滅失索賠的糾紛
5.2.35 集裝箱扣壓的糾紛
5.2.36 沿海內貿集裝箱托運的糾紛
5.2.37 沿海裝貨搬運費的糾紛
5.2.38 運輸大蘇打和小蘇打的糾紛
5.3 香港和內地的貨代糾紛
5.3.1 承運人是香港公司的沿海貨運費用的糾紛
5.3.2 香港保險公司向內地航運企業(yè)索賠的糾紛
5.3.3 香港船務公司向內地企業(yè)索賠勝訴的糾紛
5.3.4 定期租船合同、海鰻貨損的糾紛 2100433B
本書內容具權威性、系統(tǒng)性、實用性,可作為大專院校的教材;能給物流管理者、貨運代理人員提供借鑒;同時,也是其他物流從業(yè)人員、企業(yè)管理人員以及貨代人員等學習貨代行業(yè)知識的參考書。
運能大,能夠運輸數量巨大的貨物。通用性較強,客貨兩宜。越洋運輸大宗貨品,連接被海洋所分割的大陸,遠洋運輸是發(fā)展國際貿易的強大支柱運輸成本低,能以最低的單位運輸成本提供最大的貨運量,尤其在運輸大宗貨物或...
根據航行水運性質,水運分海運和河運兩種。它們是以海洋和河流作交通線的, 即內河運輸,用船舶和其他水運工具,在國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等天然或人工水道運送貨物和旅客的一種運輸方式。它具有成本低、耗能少、...
.水路走地如果采用6分水管,直管厚度為25毫米,接頭部分有35毫米,這樣計算鋪磚加上瓷磚厚度就必須最少達到45毫米以上,按照衛(wèi)生間地面標準水平落差15毫米計算,也就是高點上必須達到60毫米。這樣無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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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 (金康格式 ) 第一部分 Part I 1.Shipbroker 船舶經紀人 CODE NAME:“GENCON” 2. Place and date 3. Owners/Place of business (Cl.1) 4.Charterers/Place of business (Cl.1) 5. Vessel ’s name (Cl.1) 6. GT/NT (Cl.1) ( 第 1條 )0.2MILLION MT/0.15 7. DWT all told on summer load line in metric tons(abt) (Cl.1) 8. Present position (Cl.1) 9. Expected ready to load (abt.) (Cl.1) laydays 受載期 10. Loading port or p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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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共 12 頁 2017年一建建筑實務案例考點預測(干貨) 1. 鋼筋檢驗復驗 P441 (1)鋼筋進場時,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抽取試件作(性能) 屈服強度 、抗拉強度、伸長率、重量偏差和冷彎 進行檢驗, 檢驗結構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2)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結構,對于有抗震結構要求的框架結構的縱向受力鋼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鋼筋的 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 的比值不應小于 1.25; 2)鋼筋的 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標準值 的比值不應大于 1.30; 3)鋼筋的最大力下 總伸長率 不應小于 9%。 檢驗方法:檢查進場復驗報告。 (3)、當發(fā)現鋼筋 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學性能顯著不正常 等現象時,應對該批鋼筋進行化學成分檢驗或其他專項檢驗。 2. 鋼材復驗 P445 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鋼材,應進行
國際貨代的定義:以國際貨運代理業(yè)務為主要服務的企業(yè)被稱之為國際貨代。國際貨運代理協(xié)會聯合會(FIATA)對其規(guī)定的定義是:國際貨運代理是根據客戶的指示,并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運輸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運人。國際貨運代理也可以依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也含寄存)、報關、驗收、收款等。
國際貨代的服務范圍:國外提貨,國外報關,訂艙,包裝,國內清關,國內倉儲,國內派送等。
貨代作為客戶的委托代理人辦理貨物運輸業(yè)務,在標準情況下,應當是貨代以客戶的名義向承運人定倉,承運人以自己的名義簽發(fā)提單,提單注明以貨代的委托人為托運人,由貨代將提單轉交委托人,作為客戶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證明。貨代作為代理人僅就承運人的選任向客戶承擔責任,對于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滅失、損害以及遲延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由于在海運市場上,作為承運人的大海運公司的自主攬貨能力以及貨主自身尋求運輸的能力的增強,造成了貨代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在這種情況下,貨代出于自身業(yè)務的考慮,為了避免船貨之間的直接接觸,往往自己在海運提單以外另行簽發(fā)提單,這種提單被稱為貨代提單(HouseB/L)。
貨代提單(HBL)這一名詞,從廣義上講,通常用來形容貨代所使用的兩種運輸單據。一種是貨代,作為無船承運人所簽發(fā)的,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運輸單據。這一類型的提單的效用為貨代業(yè)所廣泛接受,一些行業(yè)協(xié)會的標準提單,如國際貨代協(xié)會提單(FBL),的廣泛使用就證明了這一點。
另一種則是貨代作為代理人所簽發(fā)的,在該類提單中確認了委托人關于貨物運輸事項的指示,而關于實際從事相關貨物運輸的承運人的信息,則往事語焉不詳。在運輸實踐中,這一類提單所產生的爭議最多,這是因為,這種貨代提單不表明貨代所選任的實際從事運輸的承運人的身份。該提單最多只是提及某一運輸的船舶并確認貨無疑裝船。
但在貨物轉運頻繁的今天,這一對船明的披露對貨主有何用途呢。這一船舶可能只是一艘支線船舶,其任務只是將貨物卸載至某一班輪航線的掛靠港,又作為貨代所實際選任的班輪公司繼續(xù)運輸。如果貨主不能證明貨損發(fā)生在改制現運輸過程中,該支線船東是不會承擔責任的。而在這種情況下,貨代也會依據這種代理性貨代提單類否認自己的責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并承擔責任(由其簽發(fā)貨運單據,用自己掌握的運輸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貨物運輸,并收取運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不直接承擔責任(由他人簽發(fā)貨運單據,使用掌握的運輸工具,或租用他人的運輸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貨物運輸,并不直接承擔責任)。
根據與委托方訂立的協(xié)議或合同規(guī)定,或根據委托方指示進行業(yè)務活動時,貨代應以通常的責任完成此項委托,尤其是在授權范圍之內。
如實匯報一切重要事項。在委托辦理業(yè)務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況、資料必須真實,如有任何隱瞞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委托方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追索并撤銷代理合同或協(xié)議。
負保密義務。貨運代理過程中所得到的資料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同時,也不得將代理權轉讓與他人。
從接收貨物時開始至目的地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或根據指示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指示的地點業(yè)已作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交貨義務。
國際貨運代理人應對自己因沒有執(zhí)行合同所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
貨代在接受貨物準備倉儲時,應在收到貨后給委托方收據或倉庫證明,并在貨物倉儲期間盡其職責,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選擇不同的儲存方式。
委托方應支付給貨運代理人因貨物的運送、保管、投保、保關、簽證、辦理單據等,以及為其提供其他服務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同時還因支付由于貨運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其它費用。如貨物滅失或損壞系屬于保險人承包范圍之內,貨運代理人賠償后,從貨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償權,從其他責任人那里得到補償或償還。當貨運代理人對貨物全部賠償后,有關貨物的所有權便轉為貨運代理人所有。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過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倉儲或其他作業(yè)過程中的過失;
③由于貨物的自然特性或潛在缺陷;
④由于貨物的包裝不牢固、標志不清;
⑤由于貨物送達地址不清、不完整、不準確;
⑥由于對貨物內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證明貨物得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或疏忽所致,貨代對該貨物的滅失、損害應付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