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2006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公布

根據2010年9月26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yè)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zhí)業(y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 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荚囉诿磕甑谌径仍诟骺紖^(qū)同時舉行??荚嚨木唧w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yè)知識和執(zhí)業(yè)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xù)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xù)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 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考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fā)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fā)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jiān)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qū)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xù)。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zhí)業(yè)登記。經過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zhí)業(yè)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yè)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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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決定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做出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二、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35號

部長 孫文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9月16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徐紹史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辦法全文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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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考試還在進行。只不過不作為一種強制要求的資格而已。土地評估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以不動產為評價對象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國務院于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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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日前發(fā)布,并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王守智就此做了解讀。

王守智說,依照《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而建立起來的我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制度,自1993年至2004年度,全國共組織了9次考試,有2.7萬多人取得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但是,隨著土地估價行業(yè)的改革與發(fā)展,暫行辦法中有不少規(guī)定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王守智說,相比較于暫行辦法,新出臺的管理辦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此次在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管理體制,即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對中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進行監(jiān)管,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為吸引更多的人士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有所放寬。管理辦法規(guī)定,如果不具備國家承認的相關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也可報名。

同時,管理辦法還對不能報考的條件作出了規(guī)定: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以及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不能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王守智說,管理辦法規(guī)定,從明年開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的第三季度舉行一次,報考人員可自由選擇報考的科目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xù)考試年度內有效。

據王守智介紹,對新進入土地評估行業(yè)的持證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還必須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zhí)業(yè)登記。實踐考核和執(zhí)業(yè)登記,均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管理辦法規(guī)定,如果應試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或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或擾亂考點、考場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以及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的處罰。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如已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資格。

管理辦法同時還明確了對考試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辦法全文文獻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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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 35號 頒布日期: 20061122 實施日期: 20070101 頒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三章 考試 第四章 考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經 2006 年 11 月 20日第 5 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fā)布,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 施行。 國土資源部 二 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 加強土地估價專業(yè)隊伍建設, 提高土地估價 人員素質和執(zhí)業(yè)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 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方可取得 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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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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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9月16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長徐紹史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為了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決定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做出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二、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锻恋毓纼r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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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組織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2012〕6號),經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同意,現將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增減內容發(fā)布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識”增減內容

(一)將“三、土地規(guī)劃管理”,增加“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內容及其與土地總體利用規(guī)劃的關系”,考試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將 “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理”調整為“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治”,并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三)“六、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中

1.調整為“六、建設用地供應與監(jiān)管”,并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2.考試范圍中增加以下內容

(1)“2.土地收購儲備”,考試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題目序號順延;

(2)“14.建設用地開發(fā)利用監(jiān)管”,考試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價理論”增減內容

將“一、土地價格概念”考試范圍中“3.不同類型土地價格及特征”的第(3)點調整為“(3)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監(jiān)測地價等(按管理目的分類)的特征”, 第(8)點調整為“(8)監(jiān)測地價等其他一些劃分方法形成的土地價格的特征。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價實務”增減內容

(一)在“三、土地估價事項確定的內容”的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權利狀況的界定與描述內容”;

(二)將“十三、常見目的下土地評估”考試范圍中“1.各種常見的土地估價目的”第(7)點改為“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估價”,并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市規(guī)劃知識”增減內容

(一)將“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市規(guī)劃知識”調整為“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鄉(xiāng)規(guī)劃知識”

(二) “三、城市規(guī)劃”中

1.調整為“三、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2. 將考試范圍 “2.城市規(guī)劃體系與任務” 中

(1)“城市規(guī)劃”調整為“城鄉(xiāng)規(guī)劃”, 并調整本條內相應文字內容;

(2)增加“城市紫線、綠線、藍線和黃線的概念”,考試基本要求為了解。

3.將考試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規(guī)劃體系”調整為“城鄉(xiāng)規(guī)劃體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產開發(fā)與工程造價知識” 增減內容

(一)在“一、土地開發(fā)”中

1.增加“7.土地開發(fā)融資”,考試基本要求為了解;

2.將“土地開發(fā)成本構成”的考試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為“掌握”;

六、“附錄一:參考資料” 增減內容

(一)增加以下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1.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

2.中共中央、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1)《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fā)〔2010〕10號】

(2)《國務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47號

3.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

(1)《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

(2)《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jiān)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34號】

(3)《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151號】

(4)《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fā)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204號】

(5)《關于切實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1〕2號】

(6)《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國土資發(fā)〔2011〕63號】

(7)《國土資源部關于大力推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的意見》【國土資發(fā)〔2012〕47號】

(二)增加以下技術規(guī)程和標準

1.《開發(fā)區(qū)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規(guī)程》(試行)

(三)增加以下行業(yè)自律文件

1.《關于印發(fā)<土地估價行業(yè)違規(guī)處罰記分辦法>(修訂)的通知》【中估協發(fā)〔2011〕15號】

2.《關于印發(fā)<土地估價行業(yè)自律處罰復議程序規(guī)則>(暫行)的通知》【中估協發(fā)〔2011〕16號】

3.《關于印發(fā)<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與執(zhí)業(yè)登記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fā)〔2011〕38號】

4.《關于印發(fā)<土地估價報告評審規(guī)則>的通知》【中估協發(fā)〔2012〕4號】

5.《關于印發(f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會員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fā)〔2012〕12號】

(四)去掉以下內容

1.《土地復墾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19號】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

3.《關于印發(fā)<土地估價行業(yè)違規(guī)處罰記分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fā)〔2009〕35號】

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從2006年起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單科合格成績實行三年有效、滾動管理。連續(xù)三個考試年度通過全部應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國土資源部統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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