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邢臺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qū) | 邢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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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 | 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
文件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共工程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與財政性資金配套的自有資金、以政府名義所取得的借(貸)款和捐贈贊助款、國有資產置換收入,用于公共工程的項目應施行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范圍主要包括:建筑設施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環(huán)保、園林綠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運輸工程。
公共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應當施行政府采購。
第三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法》對公共工程采購項目實施監(jiān)督管理。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共工程項目采購資金來源的審核和預算的,審查、招投標的監(jiān)管、項目采購預算調整的審定和資金的支付。
發(fā)展改革、建設、規(guī)劃、水務、交通等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公共工程項目進行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批準的項目計劃、投資計劃和建設項目招標核準意見書,按部門預算編制程序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范圍內擇優(yōu)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并與其簽定《公共工程招標委托協(xié)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將資料齊全、手續(xù)完備的項目,向招標代理機構下達政府采購計劃。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計劃和招標委托協(xié)議編制招標文件組織專家論證。論證后的招標文件要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備案。招標公告要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第七條
公共工程項目招標要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實行總承包、分標段招標,主要材料、設備施行單’獨政府采購等方式,禁止與開發(fā)商協(xié)議。
招標代理機構要按時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上報《政府采購信息統(tǒng)計表》。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將投標商資格預審情況書面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公共工程招投標,施工方案與商務標分開,施工方案通過的投標商才能進入下一輪商務評審和投標報價評審。
第十條
預中標結果產生后,招標代理機構應將預中標結果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上公示三日,三日內無異議,方可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確定中標人十五日內,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定政府采購合同。建設單位應在采購合同簽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建設單位需對采購預算(項目變更)進行調整時,應報經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
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需要向中標單位支付項目資金時,建設單位要首先提出申請,經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建設單位辦理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駐邢中央和省屬單位、各縣(市、區(qū))涉及公共工程政府采購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邢臺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yè)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yè)務,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吊銷資格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
《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六章,分別是:總則、機構與人員資質、認證的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jiān)督管理和附則,共40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建立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低碳...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9號,屬于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的部門規(guī)章,因為部門符合部門規(guī)章法律形式的要件: 部門規(guī)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根據法律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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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政務信息系統(tǒng)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政務信息系統(tǒng)政府采購工作規(guī)范高效開展, 根據國家電子 政務總體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系統(tǒng)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 知》(國辦發(fā)〔 2017〕3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系統(tǒng)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 政府和社會企業(yè)聯 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 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 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tǒng), 包括執(zhí)行政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 軟件和外圍設 備等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政務部門是指中共中央、 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 各級地方黨委、 人大、政府、政協(xié)、法院、 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 。 第三條 政務信息系統(tǒng)政府采購工作由各相關政務部門(以下簡稱采購人) 負責統(tǒng)一規(guī)劃和具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管職責。 第四條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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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 技規(guī)劃綱要增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的意見》 (皖發(fā)[2006]8 號) 和《財政部關于實施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若干意 見》(財庫[ 2006]47 號)文件精神,實施政府采購政策 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 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 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以下統(tǒng)稱采購人) 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于本辦 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 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是指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 購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目錄》(以下統(tǒng)稱目錄)以及安徽省財政廳 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購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目錄》中的貨物和服 務。 2 《安徽省政府采購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共工程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與財政性資金配套的自有資金、以政府名義所取得的借(貸)款和捐贈贊助款、國有資產置換收入,用于公共工程的項目應施行政府采購。
本辦法所稱公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環(huán)保、園林綠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運輸工程。
公共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應當施行政府采購。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對公共工程采購項目實施監(jiān)督管理。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共工程項目采購資金來源的審核和預算的審查、采購方式的審批、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管、項目采購預算調整的審定和采購資金支付的審驗工作。
市發(fā)展改革、建設、規(guī)劃、水務、交通等職能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公共工程項目進行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批準的項目計劃、投資計劃和建設項目招標核準意見書,按部門預算編制程序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擇優(yōu)選擇具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質的機構組織政府采購事宜,并與其簽訂《公共工程招標委托協(xié)議》。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將資料齊全、手續(xù)完備的項目,向招標代理機構下達政府采購計劃。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計劃和招標委托協(xié)議編制招標文件組織專家論證。論證后的招標文件要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備案。招標公告要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第七條 公共工程項目招標要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實行總承包、分標段招標。禁止中標供應商對中標項目進行層層轉包。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將投標供應商資格預審情況書面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在公共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施工方案與商務標要分開,施工方案通過的投標商才能進入下一輪商務評審和投標報價評審。
第十條 預中標結果產生后,招標代理機構應將預中標結果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上公示三日,三日內無異議,方可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確定中標人十五日內,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定政府采購合同。建設單位應在采購合同簽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建設單位需對采購預算(項目變更)進行調整時,應報經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
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需要向中標單位支付項目資金時,建設單位要首先提出申請,經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建設單位辦理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駐邢中央和省屬單位、各縣(市、區(qū))涉及公共工程政府采購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臺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令〔2004〕11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直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建立和規(guī)范市直單位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結合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單位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市直單位,是指與市財政局發(fā)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市直單位政府采購是指市直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經景德鎮(zhèn)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購目錄內和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市直單位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市直單位將屬于政府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主管部門經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統(tǒng)一組織,將政府采購目錄中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自行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
分散采購,是指市直單位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政府采購項目,經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自行組織采購的活動。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 市直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預算年度的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編入部門預算,并按程序逐級上報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匯總,由主管部門統(tǒng)一報市財政局審核。
部門預算經批準后,市財政局將編入部門預算的政府采購預算隨同部門預算一并批復給各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統(tǒng)一批復到相應單位。
屬于年度執(zhí)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確屬對年初采購預算進行調整的,采購單位應按程序上報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進行審核并批復給主管部門。
第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財政局批復的部門預算以及調整的政府采購預算,分別制定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實施計劃。
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主管部門將本部門、本系統(tǒng)屬于政府采購目錄中的采購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guī)格、采購時間、用款計劃等內容編制具體的采購計劃進行匯總,包括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物品和服務項目,并于每月20日前報送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
分散采購實施計劃是指采購單位主管部門將本系統(tǒng)屬于政府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按照項目構成、采購數量、技術規(guī)格、采購時間、用款計劃等內容編制具體的采購計劃于每月20日前報送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由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下達給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采購。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由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復給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采購。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購管理
第七條 市直單位必須將屬于政府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第八條 市直單位在實施集中采購項目前應及時向集中采購機構提交《政府集中采購確認書》,并具體明確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市直單位應在集中采購機構的參與下和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供應除外)。
第十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堅持規(guī)范與效率的原則,做好代理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工作。評審專家必須在省財政廳采購辦或市政府采購管理處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接到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下達的采購計劃或市直單位項目委托后在規(guī)定的招標時間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的緊急采購,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二條 政府集中采購的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招標投標信息公告,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fā)布公告。
第十三條 市直單位采購協(xié)議供貨采購項目,限量以下一次性采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超過限量一次性采購量特大的,經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協(xié)議供貨范圍內再次以邀請招標及其它方式進行采購。
第十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工作程序
(一)集中采購機構接到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后,及時要求采購單位提交《政府采購項目情況告知書》和《政府集中采購確認書》,并具體明確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二)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并與采購單位協(xié)商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三)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采購方式,按照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四)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評標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單位,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后,2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集中采購機構,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小組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集中采購機構在收到中標結果3個工作日內發(fā)布中標公告,發(fā)布中標公告3個工作日后向中標供應商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五)市直單位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30個工作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同時要做好驗收工作。
第四章 部門集中采購管理
第十五條 市直單位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必須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事務可以由財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辦理,也可以另行明確一個機構具體負責辦理。部門集中采購一次性批量或單項在政府采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有采購能力的部門經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可由部門組織采購。政府采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必須一律委托經省級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第十六條 部門集中采購的評審專家必須從省財政廳采購辦或市政府采購管理處的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接到市直單位項目委托后的40日內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的緊急采購,應當在15日內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八條 部門集中采購的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招標投標信息公告,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fā)布公告。
第十九條 市直單位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在實施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明確委托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 在部門集中采購實施過程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獨立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堅持規(guī)范與效率的原則,做好代理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工作。評審專家必須在省財政廳采購辦或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涔ぷ魅藛T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部門集中采購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政府采購批復,主管部門組織采購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采購項目操作方案;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的項目,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制定具體的招標操作方案。
(二)實施采購。政府采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單項或批量)可由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依法組織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必須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并與代理采購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由代理采購機構按照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依法組織采購活動。
(三)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評標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在收到評標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按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后,2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小組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中標結果3個工作日內發(fā)布中標公告,發(fā)布中標公告后3個工作日后向中標供應商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四)市直單位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組織驗收工作。
第五章 單位分散采購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分散采購經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或自行組織采購,按照批準的采購方式,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開展采購活動,完整保存采購文件。
第二十四條 分散采購應當按本辦法規(guī)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主管部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委托主管部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的,應當在委托協(xié)議條款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時間超過30日,市直單位或中標、成交供應商任何一方拒絕簽訂合同的,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市直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省級及省級以上專業(yè)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guī)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標準。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有關專業(y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直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試點改革的部門,其政府采購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和已納入改革試點范圍的預算外資金,應全額編入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用款計劃,按國庫集中支付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資金支付;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的部門,按現行辦法由市直單位負責支付。
第三十條 協(xié)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由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采購結果(包括中標產品、配置及價格等)由景德鎮(zhèn)市財政局以文件的形式印發(fā)各市直單位。
第七章 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市財政局對市直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規(guī)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市財政局是負責政府采購管理的機構,具體辦理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事宜。
第三十二條 除另有規(guī)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回復意見。
下列事項應當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備案:
(一)主管部門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有關政府采購的實施辦法;
(二)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單位分散采購的執(zhí)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招標公告、制定的采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協(xié)議書副本;
(四)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采購委托書、供應商確認表、招標文件、采購活動記錄報告、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評標辦法、評委意見及結果、中標通知書、合同副本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備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市財政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下列事項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批: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由采購單位提出申請報送市財政局審批;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由采購單位提出申請報送市財政局審批;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下列事項應當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審核
(一)市直單位采購實行協(xié)議供貨辦法的報送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審核。
(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招標文件及評標方案在出售標書前7個工作日和開標前3個工作日送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審核。
(三)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采購單位,其資金支付應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審核。
第八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市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jiān)督檢查制度,依法對市直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市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zhí)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的發(fā)布情況;
(五)政府采購有關法規(guī)、制度和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內部制度建設和監(jiān)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政府采購備案審批事項落實情況;
(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使用情況,政府采購項目受委托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市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情況;
(五)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jié)約率情況;
(六)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八)有關政府集中采購規(guī)定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tǒng)政府采購工作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全面、規(guī)范地做好市直單位委托的政府采購事務。
第三十九條 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市財政局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對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條 供應商對市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復、處理,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要加強對市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并對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制度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公共工程支出政策是指政府人為地擴大公共工程支出,更多地承擔民間不愿意或在蕭條年份不愿意投資的工程,可以擴大總需求,有助于經濟復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