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第二條 總體要求
各級河長、河長制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各方關系、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市本級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的組織、運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會議管理
第四條 會議分類
河長制會議分為總河長會議、河長會議、部門聯席會議和市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河長辦”)會議四種。
第五條 總河長會議
總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決定全市河長制重大決策部署、重要制度、實施方案、年度目標任務及考核方案、表彰獎勵、重大責任追究等事項,協調解決全市河庫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總河長會議由總河長或委托副總河長主持召開,由市河長辦組織籌備,一般每年召開1次。參加會議人員為市副總河長及河長,下級總河長及副總河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河長辦主任等。
總河長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總河長或副總河長簽發(fā)。會議議定的事項由下級總河長,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河長辦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六條 河長會議
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會議安排部署,研究決定責任區(qū)河長制重點工作、實施方案、推進措施等。
河長會議由河長主持召開,由市河長辦組織籌備,一般每年召開1次;參加會議人員為責任區(qū)下級河長,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市河長辦主任等。
河長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河長簽發(fā)。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責任區(qū)下級河長,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河長辦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七條 部門聯席會議
部門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落實責任部門河長制工作任務,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確定報請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審定的事項。
部門聯席會議的召集人為分管市河長辦的副市長,會議由市河長辦組織籌備,不定期召開。市河長辦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
會議文件由召集人審定后印發(fā),會議決定的事項按職責分工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八條 市河長辦會議
市河長辦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河長及部門聯席會議要求;組織審查河長制工作成果和考核辦法、規(guī)章制度;分解落實河長制年度目標任務及推進措施;擬定河長制督察檢查、考核評估等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確定報請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審定的事項。
市河長辦會議由市河長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不定期召開。參加會議人員為市河長辦副主任、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聯絡員和下級河長辦主任或副主任等。
會議文件由市河長辦主任審定后印發(fā),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各級河長辦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條 主要內容
市河長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和信息收集、信息報送、信息通報、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等。
第十條 管理平臺
市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和管理由市河長辦負責,有關部門應予支持。信息平臺應具備信息采集、傳輸、查詢、匯總、提取、共享和發(fā)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漸擴展實時監(jiān)測、遠程監(jiān)測等功能。
第十一條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工作由市河長辦負責組織實施。信息收集主要內容為上級河長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市經驗、做法;全市河長制實施情況、效果;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變動情況等。
第十二條 信息報送
由市河長辦負責信息的采集、整理或報送等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的信息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由總河長、副總河長審定;向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報送的信息由市河長辦主任審定;上級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 信息通報
市河長辦負責向下級總河長、河長,市直有關部門,下級河長辦等通報河長制工作信息。信息通報主要內容為市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有關工作要求,全市河長制目標任務、實施情況、執(zhí)法監(jiān)督、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十四條 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主要內容為全市河庫基本信息,各地區(qū)、各部門河長制工作信息,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相關信息,河長制考核辦法及標準,考核結果和表彰獎勵情況等。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工作由市河長辦負責,應當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新聞發(fā)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手機客戶端等媒介公開河長制工作有關信息。
第四章 河長巡查
第十六條 方式頻次
為全面推進河長制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總河長、河長應采取聽取匯報、查勘現場、審閱資料、座談交流、現場辦公等方式進行河庫巡查??偤娱L應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長應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第十七條 巡查內容
巡查主要內容為河長制工作情況,下級總河長、河長及有關部門河長制責任落實及職責履行情況,河庫治理及管理保護情況、取得的工作實效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第十八條 巡查記錄
巡查應建立巡查記錄。巡查記錄應載明巡查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發(fā)現問題及要求等。
第十九條 問題整改
市河長辦應就巡查發(fā)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巡查整改意見,下級總河長、河長及有關責任部門應按要求整改,并及時報送整改報告。
第五章 督察督辦
第二十條 目的及形式
為推進河長制工作落實,建立河長制督察和重點事項督辦制度(簡稱“督察督辦”)。督察督辦分市政府督察督辦,市河長辦督察督辦和部門督察督辦。督察督辦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辦、專項督察督辦和重點督察督辦等方式,根據督察督辦內容采取現場辦公、專題會議、聯席會議、派駐工作組、函詢等形式進行督察督辦。
第二十一條 督察督辦內容
市政府將下級政府和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市政府有關部門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納入督察督辦事項。
市河長辦應對河長制組織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河長制各職責部門應對本行業(yè)河長制工作重點、難點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第二十二條 督察督辦整改
督察督辦結果采取“一地一單”或“一事一單”方式,督察督辦單位應對被督察督辦單位出具《督察(辦)意見書》。
被督察督辦單位應按照《督察(辦)意見書》要求及時整改,并向督察督辦單位報送整改報告。
第六章 河長制評估
第二十三條 評估標準
全面推行河長制評估主要標準為工作方案到位、組織體系和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到位。
第二十四條 方式及對象
市河長辦應組織對各縣(市)區(qū)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載明對各項內容的評估情況、總體評估結論、存在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等。
第二十五條 整改落實
被評估單位應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整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并報送整改報告。對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應納入督察督辦事項。
第七章 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二十六條 部門職責
按照“各負其責,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則,發(fā)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huán)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農業(yè)、水利、林業(yè)、海洋漁業(yè)等有關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河湖管理保護的監(jiān)督及行政執(zhí)法工作。
市級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qū)及較重大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縣(市)區(qū)級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其他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二十七條 部門聯合執(zhí)法
市河長制辦公室受理的舉報案件,應及時轉交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有關部門要將調查處理結果報送市河長辦。根據需要,市河長辦可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zhí)法,具體辦法由市河長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與公安聯合執(zhí)法
各級行政與公安部門應建立聯合執(zhí)法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每年應召開2次以上聯席會議,研究部署聯合執(zhí)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庫聯合執(zhí)法專項行動,并通過日常聯合巡查、設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執(zhí)法信息平臺等方式,及時收集案件線索,及時制止和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法處罰
對執(zhí)法發(fā)現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根據《遼寧省關于加強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fā)〔2011〕29號)及時移送。行政和公安部門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實做到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該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罰代刑。
第八章 考核問責和激勵
第三十條 考核內容
河長制考核內容為《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確定的六項主要任務、《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營口市委辦公室 營口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營口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確定的工作職責和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護任務。
第三十一條 年度指標
各年度市級考核指標依據《中共營口市委辦公室 營口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營口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確定的實施目標、《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確定的治理及管理保護目標和市政府要求等,由市政府各有關部門以行業(yè)為單元分別制定,并將具體指標分解到各縣(市)區(qū),同時,各有關部門應針對考核指標制定考核標準。
各有關部門應將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于每年1月初報送市河長辦。
第三十二條 考核方案
由市河長辦統(tǒng)籌匯總各部門年度考核指標,擬定各部門本年度賦分權重意見,起草市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總河長審定印發(fā)。
第三十三條 主體及對象
市級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象為縣(市)區(qū)。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市考核工作方案編制考核工作實施細則,明確考核組織形式及頻次、時間等。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
各部門應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年度考核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市河長辦,由市河長辦匯總計算各縣(市)區(qū)年度考核結果,報送市總河長、副總河長及市河長。
第三十五條 納入績效考核
市政府將河長制考核納入對各縣、市直部門工作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六條 獎勵和問責
對考核結果優(yōu)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推行河長制和河道管理保護工作不力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qū)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營政辦發(fā)〔2017〕51號: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營口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業(yè)經2017年10月31日第十五屆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
檔案管理制度1、各種檔案按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關規(guī)定裝訂并移送檔案室統(tǒng)一保管。2、各種檔案的文字書寫,必須用藍黑或黑墨水書寫,禁用其它筆書寫。3、檔案一般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時,均應在...
轉載,供參考。公司圖紙管理規(guī)定3頁資料簡介開始 為妥善保存技術圖紙,方便相關人員的使用,并確保公司對技術圖紙的所有權,使技術圖紙管理規(guī)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目的為妥善保存技術圖紙,方便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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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29頁
評分: 4.6
勞 務 管 理 辦 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單位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維護公司建筑市場 經濟秩序,依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和《關于建立和 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fā)展建筑勞務企業(yè)的意見》 ,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公司內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實施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jiān)管,需遵循 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務作業(yè)分包的定義及范圍 勞務作業(yè)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或者專業(yè)承包企業(yè)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發(fā)包 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勞務分包企業(yè)完成的活動。 其范圍包括:作業(yè)砌筑作業(yè)、抹灰作 業(yè)、鋼筋作業(yè)、混凝土作業(yè)、木工作業(yè)、腳手架作業(yè)、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作業(yè)、鈑金 作業(yè)、石制作業(yè)、油漆作、架線作等類別的施工作業(yè)。 第四條 勞務分包管理流程(附件 1)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公司成立由總經理為組長的勞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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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19頁
評分: 4.3
北京市社區(qū)管理辦法(試行) http://www.bjshjs.gov.cn 發(fā) 表 日 期 : 2009-10-30 18:57:47 來源:北京社會建設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qū)建設,規(guī)范社區(qū)管理,發(fā)展基層民 主,完善社區(qū)服務,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guī)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qū)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 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本辦法所稱的社區(qū),是指經過社區(qū)體制 改革后作了規(guī)模調整的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qū)居 委會”)轄區(qū)。 社區(qū)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規(guī)模調整,由所在區(qū)(縣) 政府決定。 第三條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 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以實現好、維護好、 發(fā)展好居民群眾在社區(qū)的共同利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創(chuàng)新 社區(qū)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健全社區(qū)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社 區(qū)公共服務設施,增強社區(qū)民主自治
全文
一、考核對象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萍鄉(xiāng)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武功山風景名勝區(qū)管委會、各鄉(xiāng)(鎮(zhèn))、街、辦事處、管理局。
二、考核原則
(一)協調性原則。河長制湖長制考核與年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要點相銜接、同部署。
(二)動態(tài)性原則。按照市級總河(湖)長會議確定的年度工作要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確定考核內容和重點。
(三)權責相應原則??己斯ぷ靼凑章氊煼止?,由市級責任單位分別負責。涉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綜合考核,由市河長辦公室組織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據河長制湖長制年度工作要點,市河長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報市級總河(湖)長會議研究確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標、考核評價標準及分值、計分方法及時間安排等。
(二)開展年度考核。根據考核方案,市河長辦公室、市級責任單位組成考核小組開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結果。計算縣(區(qū))、萍鄉(xiāng)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武功山風景名勝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辦事處、管理局單個指標的分值和綜合得分,及時公布考核結果。
四、考核分工
市河長辦公室負責河長制湖長制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統(tǒng)計及匯總考核結果。
市級責任單位根據考核方案中的職責分工制定評分標準和確定分值,并承擔相關考核工作。
同時,市統(tǒng)計局(市考評辦)負責將河長制湖長制考核納入縣(區(qū))科學發(fā)展綜合考核評價體系,指導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市發(fā)改委(市生態(tài)辦)、市財政局負責將河長制湖長制考核納入市生態(tài)補償體系,市人社局負責將河長制湖長制年度工作任務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五、考核結果運用
(一)考評結果納入縣(區(qū))高質量發(fā)展考核評價體系;考評結果納入生態(tài)補償機制;考核結果由市政府發(fā)布并抄告市級責任單位及組織、人事、財政、綜治辦等有關部門。
(二)對考核結果優(yōu)秀的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辦事處、管理局、河長辦:由市政府通報表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責任單位和縣區(qū),應在考核結果一個月內,由單位負責人、縣(區(qū))總河(湖)長或副總河(湖)長向市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市河長辦主任和負責本區(qū)域的市級河(湖)長作出書面說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同時抄送市河長辦公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 、市河長辦主任進行約談。
(三)針對各級河(湖)長個人:河(湖)長履行職責成績突出、成效明顯的,給予表彰,表彰結果作為職務晉升重要依據,履職不到位的應在考核通報后一個月內由上級河(湖)長進行約談。
六、責任追究
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責任追究納入《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執(zhí)行,對違規(guī)越線的責任人員及時追責。 2100433B
6月21日,鄭建軍副市長到白溝新城調研指導河長制工作,并到南拒馬河、馬頭水庫、旺隆水庫、瀑河水庫等檢查督導防汛工作。市水利局副局長張光偉及白溝新城管委會、定興縣、易縣、徐水區(qū)領導陪同檢查。
鄭建軍在聽取了白溝新城河長制工作匯報后強調,各級河長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意識,敢于擔當,勇于負責,加快推進河湖清理行動,要親自協調解決河湖管理突出問題,真正擔負起河湖管護理責任人的職責,切實當好河湖守護人。
鄭建軍強調,一要強化防汛意識。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嚴密監(jiān)測,加強溝通,科學研判,有效應對,確保雄安新區(qū)和保定市防洪安全。二要認真落實防汛備汛各項措施,做到預案、隊伍、物資、通訊四到位,為防汛抗洪搶險提供可靠保障。三要充分發(fā)揮好水庫攔洪、削峰、錯峰作用,最大限度降低災害損失,同時又要保安全多蓄水。
婁底新聞網訊(通訊員 黃武芝 潘瓊輝)2月10日,冷水江市沙塘灣辦事處倆塘居委會河長在所轄河段巡查時,發(fā)現河道被煤灰堵塞,立即向市河長辦反映問題,這是冷水江市5000余名村河長制工作的一個縮影。
冷水江市“河長制”工作自去年3月實施以來,迅速出臺了《冷水江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由市委書記擔任市級第一河長,市長擔任市級總河長,常務副市長、分管水利工作副市長擔任副總河長。市委常委會人員與市政府領導擔任市河庫長,河流所經地和水庫屬地鄉(xiāng)鎮(zhèn)辦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河庫長。村、居委會領導擔任村、居河庫長。明確了24個市級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為了加強打擊各種違法行為力度,該市公安局還以“河長制”建設為契機,明確以副市長、公安局長為市級河庫總警長,各鄉(xiāng)鎮(zhèn)辦派出所所長為轄區(qū)河庫警長。此外,冷水江市成立了“河長制”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長擔任,各責任單位聯絡人為組成人員。為保護好水庫水質,冷水江市將所有水庫均納入“河長制”工作內容,實行市域水域管理全覆蓋,并列入河長制管理范疇。2座中型水庫由市級領導負責,各設一名市河長、河長,分別由市委與政府主要領導和水庫管理單位領導擔任;31座小⑵型水庫設“鄉(xiāng)河長”,由各鄉(xiāng)鎮(zhèn)辦負責。同時,全市5400多座山塘也納入了“河長制”管理體系,設“村河長”,由各村委會負責。
自去年4月份以來,全市開展專項整治活動10次。重點開展了河庫“亂占亂建、亂圍亂堵、亂采亂挖、亂倒亂排”專項整治,查處水事違法案件20起;對資江河道網箱養(yǎng)魚遺留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清理非法養(yǎng)魚網箱10佘處;嚴厲整治非法捕撈行為,刑拘非法捕撈人員8人次。(編輯/曹向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