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并且注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的確享有繼承權就可以。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guī)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根據中國繼承法的...
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y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
5000左右,也沒有完全固定的,可以找?guī)准冶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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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繼承可以嗎? 隨著我國農村市場經濟的繁榮與壯大,屬于公有制經濟 一類的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與發(fā)展越來越為人所關注。那么 作為公有制經濟的一種,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繼承在現今的 市場環(huán)境下可以嗎?下面就讓小編帶大家好好了解一下農 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繼承問題。 ▲一、什么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 合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集體 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擁有繼承權嗎 答案是否定的。 集體土地使用權具相當的特殊性,設為農村集體土地, 且為住宅用地,則: 1、依《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 權與作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精神,宅基地 隨著我國農村市場經濟的繁榮與壯大,屬于公有制經濟一類 的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與發(fā)展越來越為人所關注。那么作為 公有制經濟的一種,農村集體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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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如何有效處理其運行過程中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和相關管理人員提高認知和項目分析能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僅是農民財產性權利,也是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需要相關部門給予高度關注.本文從現行法律爭議、繼承主體問題、制度特點問題以及外嫁女權益受損問題四個方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具體內容進行深度解構,旨在為相關人員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建議.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guī)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yōu)于法定繼承。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愿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后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钡谑藯l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后,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后,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范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于遺產范圍的其它財產。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由于法律水平參差不一,公證人員對“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所含范圍的理解極可能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作者在這里也很難用文字一一羅列其它合法財產,我們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財產不屬繼承范圍即可。
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及財產權利有:(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權,宗教信仰自由權,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等。
(2)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包括: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自留地、魚塘、果園、灘涂、水流、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務權、財物代管權;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1、國家、集體的財產;2、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3、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續(xù)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死者家屬的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以上財產和財產權利不屬公民遺產范圍,公證人員在起草和審查遺囑時應注意規(guī)避和提示當事人。在公證實踐中,常見一些單位為避免糾紛,要求死者家屬辦理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的繼承權公證,而有的公證人員因不明了死者家屬的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不是公民遺產,而給當事人錯誤的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權益。
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國家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fā)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yōu)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就其性質看,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它與遺產主要有三點不同
(1)撫恤金、補助費是國家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而遺產則是死者個人所有的于身故后留下的財產。遺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實物,而撫恤金、補助費只能是金錢。(2)發(fā)放撫恤金、補助費的目的,在于撫慰死者家屬;而遺產繼承,則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于因死亡而無主。(3)享受撫恤金待遇,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而可以得到遺產的人,則除了直系親屬外,還可以是其他人或者集體、國家。
需注意的是,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享受撫恤金和補助費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撫養(yǎng)。一般而言,撫恤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恤金、補助費是發(fā)給傷殘者本人,則屬于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的剩余部分,屬于遺產范圍,也只有這種情況才可列入遺囑和繼承權公證范圍,除此而外,撫恤金和補助費的發(fā)放范圍都不是公證處采用繼承權公證書的方式所能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