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海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qū) | 海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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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fā)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f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55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海南省發(fā)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瓊府〔2006〕2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工業(yè)經濟與信息產業(yè)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8元。
第六條 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條 中央駐瓊單位、省屬單位在省建設部門報建的建筑工程,由省工業(yè)經濟與信息產業(yè)部門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代為征收;在各市、縣建設部門報建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市、縣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征收。
第八條 在本省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農民自建住房),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臨時規(guī)劃許可證(或其它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筑施工總平面圖及結構說明確定的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預繳專項基金。不便計算建筑面積的按預計用磚量繳納,標準為每塊磚0"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的砌體工程竣工后墻體批擋前,向負責本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情況驗收申請,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在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工程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出具該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證明。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砌體工程竣工后30日內,憑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復印件、墻體材料工程量清單、購進新型墻體材料正式發(fā)票、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出具的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證明及標明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施工圖等資料,向各級專項基金征收機構申報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xù),其中在省建設部門報建的建設工程向省工業(yè)經濟與信息產業(yè)局申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專項基金結算手續(xù):
(一)專項基金實行多退少補。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占墻體材料總用量比例60%以上的,對其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部分,繳納的專項基金預收款按照實際使用比例退還。
(三)繳納的專項基金預收款在以下情況下不予退還: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占墻體材料總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請墻體材料應用情況驗收之前,已對墻體工程完成批擋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
第十一條 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收取,也不得在墻體材料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嚴禁在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
第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guī)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延長征收期限或減免、緩征專項基金。
第十三條 征收專項基金,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征繳,實行銀行代收,款項全額繳入同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列“暫存款”,待專項基金結算后,將確認的專項基金及按規(guī)定不予退付的專項基金預收款繳入同級國庫,需要退付的,從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辦理。具體繳款、退付辦法按照省財政廳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繳入國庫,2006年繳庫時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9“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基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2007年以后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基金,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5類“工業(yè)商業(yè)金融等事務”03款“建筑業(yè)”04項“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代征手續(xù)費按實際征繳入庫收入的2‰比例,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計提和撥付,列入部門預算,納入同級財政管理。省本級的專項基金收入和專項基金代征手續(xù)費列入省工業(yè)經濟與信息產業(yè)局預算,由省工業(yè)經濟與信息產業(yè)局編制年度使用計劃,按規(guī)定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必須??顚S?,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fā)與推廣;
(四)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代征手續(xù)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必須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墻體材料項目,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向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fā)項目,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guī)定編制年度專項基金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保專項基金??顚S?。建立專項基金征收、退付臺帳,確保專項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各級專項基金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征收單位督促補繳應繳專項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和新型墻體材料購入數量的,由各級專項基金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征收單位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各級專項基金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征收單位不按本辦法征收專項基金的;不按規(guī)定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繳款書》的;不及時、足額上繳專項基金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省有關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yè)經濟與信息產業(yè)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1、建設單位在本轄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開工前,按照批準的規(guī)劃許可證或施工圖紙確定的建筑面積,向開發(fā)區(qū)上繳8元/平方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已含在上繳的規(guī)費中)。 2、建設單位在主體工程完工...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和有關規(guī)定,1、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筑工程項目報監(jiān)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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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規(guī)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 基金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jié)能建筑意見的通知》 (國發(fā) [1992]66 號),以及國家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 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統一制 定,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由地方各級墻體材料 革新辦公室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新型墻體材料 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 設單位”),應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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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辦法實施細則 豫財綜[ 2004]6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加快推廣新型墻 體材料,規(guī)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 《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jié)能建筑意見的通知》 (國發(fā) 【1992】66號)、《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fā)布〈新 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的通知》(財綜【2 002】55號)以及國家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guī)定,結合 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 金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 理。 第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解繳、使用和 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制定,各級財政、建設部 門和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負責組織 實施。 第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解繳、使用和管 理應當
上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fā)〔2012〕3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節(jié)約能源、保護耕地,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顚S茫杲K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條 市建設交通委為本市新型墻體材料的主管部門。各區(qū)縣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轄區(qū)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監(jiān)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業(yè)市場管理總站、區(qū)縣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管理部門(以下稱“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專項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浦東新區(qū)、寶山區(qū)、閔行區(qū)、嘉定區(qū)、金山區(qū)、松江區(qū)、青浦區(qū)、奉賢區(qū)、崇明縣墻材管理部門負責本區(qū)縣立項的建筑工程專項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市墻材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建筑工程專項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審計、財政和墻材管理部門的審計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應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規(guī)定的新型墻體材料。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繳納專項基金。
第六條 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以及本市實際,適時制定《上海市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筑工程項目報監(jiān)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照相關批準文件或規(guī)劃審批確定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面積,預繳專項基金。
專項基金繳納標準為10元/平方米;不便計算建筑面積的,按照墻體材料預算使用量繳納專項基金,繳納標準為折合標磚0.08元/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主體工程完工后實施墻體粉刷前,應向征收該項專項基金的墻材管理部門提出核驗申請。墻材管理部門應在接到核驗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驗,并做好核驗記錄。
建設單位應在主體工程核驗完畢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xù),并提交新型墻體材料購買發(fā)票、專項基金預繳款收據等相關資料。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xù)。
凡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建筑工程項目報監(jiān)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繳納粘土磚專項資金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辦理竣工備案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繳納專項基金,實行一次性清算,不再補辦預繳手續(xù)。
第九條 預繳的專項基金,根據建筑工程中對新型墻體材料的實際使用量,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條 征收專項基金,由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在指定場所通過本市非稅管理信息系統,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建設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過開戶銀行直接將有關款項繳入市或區(qū)縣級國庫。
第十一條 預繳的專項基金返退,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審核后,通過本市非稅管理信息系統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將返退款項劃入繳款單位賬戶。
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返退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付。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清算返退后實際繳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代征手續(xù)費按實際代征額的2‰比例,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專項基金支出預算管理,主要用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政府職能部門委托社會機構代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費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與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專項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發(fā)和推廣;
(三)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的補貼;
(四)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培訓;
(五)代征手續(xù)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五條 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不得從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收支預算編制、預決算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fā)項目,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支出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應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征收、返退臺賬,嚴格會計核算程序。
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向市墻材管理部門報送上月收支報表。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審計、財政和墻材管理部門應對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專項基金。
第二十二條 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對專項基金補貼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督促其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以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責令其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第二十五條 市、區(qū)縣墻材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征收專項基金,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征收粘土磚專項資金。本市以往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明確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環(huán)節(jié)和機制的通知
為做好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據《貴州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和《貴州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針對此前我省部分地區(qū)出現專項基金大面積漏收的情況,為杜絕征收漏洞,嚴肅征收紀律,對專項基金征收環(huán)節(jié)和機制明確如下:
一、全省各級設計質量監(jiān)督站(設計施工圖審查中心)代本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貴州省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對專項基金征收進行催繳的職責。各設計質量監(jiān)督站要求建設單位申請設計施工圖審查前,應當出具省或市(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墻革部門)開具的預繳基金征收單據,方可進行設計施工圖審查。各設計質量監(jiān)督站根據省、市兩級分級情況分別要求建設單位到指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墻革部門)繳納專項基金。
二、預繳專項基金實行省、市(州)兩級征收并監(jiān)管
(1)省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監(jiān)管省級行政、省屬企事業(yè)單位、中央在黔單位(中央企業(yè)等單位的省一級機構)的建筑工程項目專項基金;
(2)各市(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監(jiān)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含區(qū)、縣)的建筑工程項目專項基金;
(3)貴安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局負責征收并監(jiān)管貴安新區(qū)直管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工程項目專項基金。仁懷市、威寧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征收并監(jiān)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工程項目專項基金。
三、預繳專項基金原則上實行省、市(州)兩級返還結算和省、市(州)、縣(市、區(qū))三級使用。
省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建筑工程項目預繳專項基金的返還結算和使用。
各市(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州)級建筑工程項目預繳專項基金的返還結算和使用。屬于縣(市、區(qū))項目的,由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文件規(guī)定辦理返還結算審批手續(xù),并報市(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算,形成基金后轉存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基金專戶,由縣(市、區(qū))負責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嚴格按《貴州省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規(guī)定,統一在設計施工圖審查完畢前征收預繳專項基金,杜絕因征收環(huán)節(jié)不統一造成的漏洞,保證足額征收。
(二)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貴州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黔財綜〔2009〕79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設立本單位預繳專項基金專戶,便于加快返還結算進度。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專項基金預繳款。
(三)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墻革辦要加快返還結算進度,嚴格按照《貴州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關于專項基金使用的規(guī)定,積極到各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使用計劃,充分發(fā)揮專項基金的杠桿作用。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5年2月12日
根據《上海市臨港地區(qū)管理辦法》(市府令第96號)和上海市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臨港管委會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函》(滬建管委[2014]744號)及《上海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滬府[2012]3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就臨港地區(qū)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關事宜予以公告:
一、從2015年2月1日起,臨港地區(qū)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職能由上海市建筑建材業(yè)市場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市場管理總站)移交給上海市臨港地區(qū)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臨港建管中心)負責受理。
二、對2015年2月1日前已開工但尚未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建筑工程,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清算工作由臨港建管中心負責。
三、對2015年2月1日前已在市市場管理總站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繳相關手續(xù)的建筑工程,仍按原有途徑到市市場管理總站辦理現場核驗和專項基金清算手續(xù)。
四、臨港地區(qū)建筑工程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工作受理部門、地點、時間、聯系電話和郵編
(一)受理部門:上海市臨港地區(qū)建設管理中心
(二)受理地點:上海市臨港地區(qū)水蕓路388號城投大廈2號樓202室
(三)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3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四)聯系電話和郵編:68286785/68283279 郵編: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