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

為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guī)范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 頒布時間 2009年7月13日
發(fā)布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guī)范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yè)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外匯登記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guī)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

上款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yè)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

第六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境內機構在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

第七條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一)書面申請并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準文件或證書;

(五)如果發(fā)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在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有關情況,并向境內機構頒發(f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yè)務。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f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并在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有關情況。

第八條 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xù)。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為其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第九條 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fā)生之日起60天內,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xù):

(一)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yè)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設立、并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yè)的,應就上述直接投資活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xù);"para" label-module="para">

(二)已登記境外企業(yè)發(fā)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伙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fā)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xù);

(三)已登記境外企業(yè)發(fā)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機構應就上述重大事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xù)。"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條 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yè)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向境外直接投資企業(yè)提供商業(yè)貸款或融資性對外擔保。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在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qū)投資的,可按規(guī)定在其他非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qū)開立專用外匯賬戶,用于與該項投資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

第三章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

第十三條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yè)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購境外企業(yè)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guī)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

(二)在境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

(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前,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以下簡稱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一)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二)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境內機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五)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對于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購付匯手續(xù),并及時向外匯局反饋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時,應扣減已匯出的前期費用金額。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資項目核準程序的,應將境外賬戶剩余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外匯賬戶。所匯回的外匯資金如屬人民幣購匯的,可持原購匯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所在地外匯局負責監(jiān)督境內機構調回剩余的前期費用。如確因前期工作需要,經原作出核準的外匯局核準,上述6個月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四章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資金匯入及結匯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yè)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后,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xù)。

第十八條 境內機構因所設境外企業(yè)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通過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辦理入賬,或經外匯局批準留存境外。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及入賬經所在地外匯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核準,賬戶內資金的結匯,按照有關規(guī)定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yè)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xù),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境內機構(金融機構除外)應按照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的相關規(guī)定參加年檢。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分別到所在地外匯局參加外匯年檢。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進行直接投資的,參照本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相關監(jiān)管部門對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資金運用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及外匯登記等業(yè)務,應按相關規(guī)定通過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辦理。"para" label-module="para">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信息通過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向外匯局反饋。

第二十四條 境內機構違反本規(guī)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附件2所列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同時廢止。以前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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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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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q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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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fā)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匯發(fā)【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落實“走出去”發(fā)展戰(zhàn)略,促進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健康發(fā)展,對跨境資本流動實行均衡管理,維護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現予以發(fā)布?!兑?guī)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請遵照執(zhí)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fā)轄內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yè)銀行、農村商業(yè)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fā)所轄分支機構。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常見問題

  • 排污管理規(guī)定

      排污收費有關管理規(guī)定   發(fā)文單位: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文  號: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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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文獻

《對外直接投資統(tǒng)計制度》 《對外直接投資統(tǒng)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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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42頁

評分: 4.7

- 5 - 《對外直接投資統(tǒng)計制度》 商 務 部 國 家 統(tǒng) 計 局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2010年 12月 - 6 -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 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tǒng)計調查對象, 必須依照本法 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tǒng)計調查所需的資 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tǒng)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tǒng)計資 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第九條規(guī)定:統(tǒng)計機構和統(tǒng)計人員對 在統(tǒng)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 商業(yè)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 7 - 目 錄 一、總說明 ,,,,,,,,,,,,,,,,,,,,,,,,,,,,,,,,, 8 二、報表目錄 ,,,,,,,,,,,,,,,,,,,,,,,,,,,,,,,, 10 三、調查表式 (一) 綜合報表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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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門檻、金融發(fā)展與對外直接投資 制度門檻、金融發(fā)展與對外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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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未知

評分: 4.6

本文運用世界73個經濟體2000~2008年數據和動態(tài)門限,將制度質量作為經濟發(fā)展對OFDI影響的門檻并結合金融因素探究對外投資特征,有效補充了IDP理論的適用性。主要結論:(1)制度質量對OFDI的促進存在雙門檻作用;(2)經濟發(fā)展水平對OFDI的促進產生非線性影響,政府促使本國對外投資產生跨越式發(fā)展;(3)金融發(fā)展可以促進對外投資,但對不同經濟體的影響機理不同;(4)制度質量與金融發(fā)展的相互作用對發(fā)達新興經濟體產生負向影響,對發(fā)達經濟體產生正向影響。制度質量與經濟發(fā)展的相互作用對發(fā)達經濟體產生正向影響,但對新興經濟體影響更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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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簡稱NRA(NON-RESIDENTACCOUNT,非居民賬戶),是指境外機構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均可在工商銀行開立NRA賬戶。

辦理時機

境外機構在境外注冊成立后。

利用保證金交易來投資,外匯投資人可以運用杠桿原理,以小搏大、雙向交易、操做靈活,而且由于是全球性的市場,行情被個人或機構控制的機會很小,所以相對于股市來說更加透明和公平。

在學習實際的外匯交易技巧之前, 我們最好先來學習一些行話, 術語; 對這些內容的了如指掌, 有助于您更好的進行交易。

外匯入門主要貨幣與次要貨幣

八種交易最頻繁的貨幣叫做主要貨幣: USD, EUR, JPY, GBP, CHF, CAD, NZD, AUD; 其他貨幣叫做次要貨幣。 而USD, EUR, JPY, GBP和CHF這五種流動性最強, 交易量最大的貨幣。

外匯入門基準貨幣

基準貨幣是指貨幣對中的前者, 它表示了相對于貨幣對中后者的價值。 例如, 如果USD/CHF的匯率是1.6350, 那么1美元就可以兌換1.6350瑞士法郎。 在外匯市場中, 一般都會使用美元作為基準貨幣來衡量其他貨幣; 當然, 也有例外, 例如英鎊, 歐元, 澳元和紐元。

外匯入門計價貨幣

計價貨幣是指貨幣對中的第二個貨幣。 因為盈利和虧損都是用計價貨幣表示的, 所以它還有一個名字叫點差貨幣。

外匯入門點差

1個點是匯率的最小計價單位。 幾乎所有貨幣對都是使用5位數字計價(目前一些系統(tǒng)提供6位計價), 然后大部分都是1位整數, 4位小數, 例如EUR/USD的1.3720, 1個點就是小數位的最后一位, 0.0001。

外匯入門買入價

買入價是報價中左側的價格, 是指市場針對某種貨幣可以接受的買入價格。 對于交易者而言, 就是可以在這個價格賣出基準貨幣。

例如, 在EUR/USD的報價 1.3706/09 中, 買入價為1.3706, 意味著您可以賣出1歐元并獲得1.3706美元。

外匯入門賣出價

賣出價是報價中右側的價格, 是指市場針對某種貨幣可以接受的賣出價格, 對于交易者而言, 就是可以在這個價格買入基準貨幣。

例如, 在EUR/USD的報價 1.3706/09中, 賣出價是1.3709, 意味著您可以用1。3709美元買入1歐元。

外匯入門買賣點差

買入價和賣出價之前的差異稱作點差, 例如EUR/USD的 1.3706/09中, 06/09中間的3個點, 就是該貨幣對的買賣點差。

外匯入門報價樣式

外匯市場的匯率報價一般都是使用如下格式:

基準貨幣/計價貨幣 : 買入價/賣出價。

外匯入門交易成本

買賣點差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決定外匯交易中單向交易成本的多少。 例如EUR/USD的匯率是1。3706/09, 那么交易成本就是3個點。

交易成本 = 賣出價 – 買入價

外匯入門交叉貨幣

交叉貨幣是指報價中不出現美元的貨幣對。 交叉貨幣即不穩(wěn)定, 其交易過程涉及到兩種美元相關貨幣的交易。 例如, 買入EUR/GBP相當于買入EUR/USD且賣出GBP/USD。 一般情況下, 交叉貨幣的交易成本都比較高。

外匯入門保證金

當您在經紀商處開設了保證金賬戶后, 需要按經紀商要求存入最低保證金, 可能的要求會從100美元到100,000美元不等。 每次當你下訂單時, 經紀商會根據您的交易貨幣, 交易量, 當前價格計算出該筆交易需要的初始保證金, 并從您的帳戶中劃出。 例如, 我們假設您有一個剛剛為200:1的迷你賬戶, 可以交易迷你手, 即10,000單位貨幣。 您交易1迷你手, 需要保證金就是 10,000美元 / 200 = 50美元。

外匯入門杠桿

杠桿是指您的資金被放大的比例, 使您可以通過很少一部分資金去操作大量資金以進行投資。 不同經紀商提供的杠桿比例不同, 從1:2到1:400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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