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民間借貸 | 外文名 | private len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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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部門法 | 民法 |
1.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jù)。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采用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jīng)審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2.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shù)額由原告舉證
3.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shù)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4.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系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以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jù)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jù)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不適用前述規(guī)定。
5.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yè)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yè)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注釋2]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出借人申請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人除償還借款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的,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借款的順序抵充。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chǎn)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chǎn)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你需要對方配合,把房產(chǎn)證拿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之后抵押才生效,并不是不還錢房子就是你的,你只是在法院執(zhí)行該抵押物時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息可以是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是...
民間借貸房產(chǎn)抵押流程:把房產(chǎn)證拿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之后抵押才生效,并不是不還錢房子就是你的,你只是在法院執(zhí)行該抵押物時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息可以是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
首先,請到銀行了解相關情況。并辦理相關帶齊以上的資料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然后接受銀行對您的審查,并確定貸款額度。接下來就可以辦理借款合同,且由銀行保險。辦理產(chǎn)權抵押登記和公證。最后剩下的就是銀行發(fā)放貸款...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fā)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訂立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
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
1.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借貸雙方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的。
2.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wǎng)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
1.連帶保證人
出借人只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連帶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證人
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一般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十條規(guī)定。
1.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均為自然人時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時成立[注釋5]。在借款協(xié)議達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將允諾撤回,借款人無權要求法院強制出借人履行諾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B.以銀行轉賬、網(wǎng)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C.以票據(jù)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jù)權利時;D.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E.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2.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非均為自然人時
按照法律規(guī)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注釋6]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對除自然人之間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作出了規(guī)定,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第十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薄渡虾J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第2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據(jù)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情況區(qū)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
需要說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時,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
1.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約定不明的,分為兩種情況。屬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外,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注釋4]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3.計付利息的上限
A.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A.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要求返還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蟪鼋枞朔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4.利息的預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5.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1.駁回起訴的情形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應予受理的情形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蛘?,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繼續(xù)審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lián)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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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借 款 合 同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保證人):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具體約定: (一)、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 萬元。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銀行賬戶,開戶銀行/賬號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 ?。ㄈ?、本合同借款期限__ 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在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為 %(百分之 )。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計算利息(即計算復利)。 ?。ㄋ模?、借款方保證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利息償還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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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從去年江浙一帶的跑路事件到今年吳英案二審判處死刑,民間借貸問題持續(xù)受到媒體的關注。在3月剛剛結束的"兩會"上,民間借貸陽光化和中小企業(yè)融資難問題,再次成為"兩會"代表關注的焦點。全國人大代表、國務院副總理王岐山表示:"民間金融和所謂的非法高利貸,就得研究、界定。因為現(xiàn)在我們說真的,民間借貸的這種合理性合法性應該給予,咱們互相借點兒錢的事兒不是經(jīng)常有的嗎?很平常的,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在民間借貸利息上產(chǎn)生矛盾。對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可以參照《合同法》的明確規(guī)定:
第一,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借貸雙方對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并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標準后又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guī)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shù),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fā)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以上是法律對民間借貸利息做出的一些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采取相應的對策,在遇到一些利息糾紛時,可以參照這些規(guī)定。
首先,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因此,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
其次,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司法解釋,“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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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昨日報道,混亂的民間借貸市場終迎來整治的重拳。銀保監(jiān)會、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央行等四部委近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jīng)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批準不得從事放貸活動,并對包括非法集資放貸、暴力催收、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高利貸和校園貸等四類行為要嚴厲打擊。
四部委重拳整治民間借貸的舉措有著較強的現(xiàn)實針對性,指向明確,切中時弊。近年來,民間借貸發(fā)展迅速,但由此滋生的諸種亂象與陷阱,不僅干擾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亦對不少當事人造成傷害,甚至對社會的穩(wěn)定帶來一定隱患。
最令社會關注的當屬近年曾風靡高校的“校園貸”。一些機構和個人借助網(wǎng)絡平臺,開展各種小額貸款牟取暴利。某些貸款者抓住學生社會閱歷少,風險意識低等弱點,僅憑身份證、學生證等即給予貸款。雖然貸款數(shù)額不大,但其復利驚人。幾千元的貸款,短短幾月就滾成幾萬乃至幾十萬元。許多不明就里的大學生掉入陷阱無法自拔,有的女生甚至被逼拍裸照,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有的由此誤入歧途。
至于通過非法集資和打銀行旗號從事高利貸者,更是影響面廣,造成許多家庭的悲劇。如有些非法集資打著高回報的旗號,通過親朋間的“殺熟”,擊鼓傳花,滾雪球似地編織起龐大的“利益同盟”,然而一旦資金鏈斷掉,所謂的優(yōu)厚回報就化為烏有。一些由銀行金融機構的人發(fā)起組織的民間借貸更是離譜,其傍著金融機構的品牌,吃里扒外、中飽私囊,一旦事情敗露,風險卻全部拋給銀行。
在諸種民間借貸的亂象背后,幾乎均潛伏著“暴力催收”的魔影。民間借貸除了靠熟人間的關系圈維持運作外,暴力催債可謂如影相隨的“撒手锏”。近年轟動全國的“于歡殺辱母者”,就因其母借了高利貸,受到暴力催債者的欺辱,于歡為救母而過失殺人?!坝跉g案”因媒體的曝光而備受矚目,但類似的暴力催收案其實并不鮮見,不少欠債者深受困擾。
顯然,民間借貸的諸種亂象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時候。四部委的通知可說是為民間借貸劃界,明確不可為之的紅線。尤其是像“暴力催收”的行為,更是民間借貸的底線,絕不可逾越。對此,有些人或不理解,以為民間借貸如果沒點“硬手段”,如何保證償還。其實,即便在市場經(jīng)濟發(fā)達的西方國家,不得暴力催債也可謂金科玉律。這是因為,它既是法律之責,也是警示民間借貸風險的舉措,倒逼借貸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不過,對民間借貸市場關鍵還是要標本兼治。民間借貸的迅速發(fā)展及個中亂象,既標示著正規(guī)金融借貸的種種不足與空白,也與缺乏一部系統(tǒng)的民間借貸法不無關系。在此市場中,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并無系統(tǒng)明確的界定。約束借貸雙方行為的規(guī)則分散于諸如《合同法》等法規(guī)條文中,既不系統(tǒng),更難言覆蓋。因此,規(guī)范民間借貸市場,除了強化監(jiān)管外,加快行業(yè)立法也迫在眉睫。
(作者是本報首席評論員)
作者:閱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