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證信用信息公示、公開和推送及時準確。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情況進行核查,并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針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項檢查。核查、抽查和檢查可采取赴現場調查、審核階段性工作總結報告、利用監(jiān)管平臺統(tǒng)計分析等多種方式開展。對應認定而未認定或不認真認定、應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時推送,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認定該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有誤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應及時給予更正。
第四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fā)現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虛假的,可通過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舉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對于實名舉報的,應及時將處理情況予以回復。
第四十一條 從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應依法履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高效。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社會團體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yōu)、信用評價等工作中,積極應用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條 對信用狀況良好且連續(xù)3年無不良行為記錄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享受以下一項或多項激勵或褒揚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中,可優(yōu)先或加快辦理、"容缺受理"或簡化程序;
(二)在招標過程中,可在評分標準中予以加分鼓勵,可給予降低保證金比例、提高工程預付款比例等優(yōu)惠;
(三)在資質管理中,可提供"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
(四)在日常監(jiān)管中,可簡化監(jiān)管事項,適度減少檢查頻次;
(五)在評比表彰中,可優(yōu)先考慮,可設置加分項;
(六)在政策試點、項目示范、行業(yè)創(chuàng)新等工作中,可給予重點支持和優(yōu)先選擇;
(七)在行業(yè)信用評價工作中,可設置加分項;
(八)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工作中,可作為重要依據;
(九)在各級監(jiān)管平臺和政府網站信息發(fā)布工作中,可樹立誠信典型,并大力推介。
第三十四條 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采取以下嚴格監(jiān)管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中進行重點審查;
(二)在資質管理中,限制享受"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
(三)在招標過程中,可提高保證金比例、降低工程預付款比例等;
(四)在日常監(jiān)管中,適度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
(五)在評比表彰、政策試點、項目示范、行業(yè)創(chuàng)新等工作中進行重點審查。
第三十五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等相關資質;對其他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按照聯(lián)合懲戒備忘錄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關資質建議;
(二)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外國組織或個人在華從事水文活動的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設立和調整審批等相關行政許可;
(三)依法限制參與水利建設市場生產經營、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政府采購等活動;
(四)不得作為水利相關政策試點、項目扶持對象;
(五)不得申請信用修復,不再進行不良行為記錄量化計分,3年內不得參加水利行業(yè)信用評價,已取得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的取消其信用等級;
(六)不得被評為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單位;
(七)納入水利建設市場重點監(jiān)管對象,提高監(jiān)督檢查頻次;
(八)依法限制或禁止參與水利基礎設施特 許經營;
(九)依法限制水利建設市場相關建設手續(xù)辦理;
(十)依法限制取得監(jiān)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專業(yè))、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專業(yè))、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等相關執(zhí)業(yè)資格;
(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3年內不得參加水利行業(yè)各類評優(yōu)表彰等活動。
前款規(guī)定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及有關責任人員,涉及行政處罰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計入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按照聯(lián)合懲戒備忘錄的懲戒措施,實施失信聯(lián)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存在嚴重不良行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一)1年內不良行為記錄累計扣分達到20分的;
(二)"重點關注名單"公開期滿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以及特別嚴重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
1.發(fā)生重大、特大質量或安全事故,并負有直接責任的;
2.在單位公開信息、工程相關技術成果和工程建設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3.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等有關規(guī)定開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經處理后仍影響工程正常使用或減少工程使用壽命的;
4.違反規(guī)定施工,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嚴重破壞且拒不修復的;
5.被證實惡意制造工程質量缺陷或質量隱患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危害較大的。
(四)存在以下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行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約定,惡意拖欠承包人項目款的;
2.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公開虛假信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
3.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或借用他人名義等弄虛作假方式承攬業(yè)務的;
4.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核定范圍、營業(yè)范圍承攬業(yè)務的;
5.操縱招標過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7.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8.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的;
9.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業(yè)務的;
10.弄虛作假,以欺詐手段降低工程或設備質量的;
11.單位行賄、受賄,受到刑事處罰的;
12.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的;
13.參與非法集資,受到刑事處罰的;
14.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合同欺詐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15.虛構工程項目,套取資金的;
16.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17.發(fā)生社會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并負有直接責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行為之一的:
1.發(fā)生事故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2.拒不執(zhí)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3.拒不執(zhí)行仲裁、法院判決結果的。
(六)被相關聯(lián)合懲戒部門列入"黑名單",符合聯(lián)合懲戒措施的。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黑名單"列入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黑名單"對象的認定,并自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黑名單"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公開。
第二十九條 "黑名單"公開期限為自被認定之日起1至3年。在公開期限內再次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期限延長2年。在公開期限內列入"黑名單"2次及以上的,公開期限為長期。
第三十條 "黑名單"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姓名、資格證號、列入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日期、公開期限等。
第三十一條 "黑名單"公開期限結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未再次發(fā)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移出"黑名單"。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移出"黑名單"后,相關部門聯(lián)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2000]34號 )
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總局權利及職責:(一)負責市場綜合監(jiān)督管理。起草市場監(jiān)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草案,制定有關規(guī)章、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zhàn)略、食品安全戰(zhàn)略和標準化戰(zhàn)略,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規(guī)劃,規(guī)范和維護...
(一)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負責制,解決串、陪標現象 作為招標一方的代表,多為建設單位的領導人,投資所用的錢都是國家的,建設工程質量的好壞,工程價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沒有關系。從而給一些施工企業(yè)有了可...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關注名單",是指存在較重不良行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一)1年內不良行為記錄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
(二)依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
(三)存在以下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以及比較嚴重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
1.發(fā)生一般、較大質量或安全事故,并負有直接責任的;
2.對危及工程結構、運行安全等嚴重隱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當的;
3.隱瞞質量、安全生產、合同問題的;
4.經調查舉報問題屬實,且為嚴重質量管理違規(guī)行為、嚴重安全管理違規(guī)行為、嚴重質量缺陷或嚴重合同問題的;
5.對監(jiān)督檢查單位發(fā)現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四)存在以下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行為之一的:
1.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
2.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
3.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等其他內容的;
4.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jiān)理而未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
6.違反相關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存在掛證行為的;
7.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但數額未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重點關注名單"列入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重點關注名單"對象的認定,并自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重點關注名單"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公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認定為"重點關注名單"對象的,認定單位應予以告知。
第二十四條 "重點關注名單"公開期限為自被認定之日起1至2年。已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再次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期限延長1年。
第二十五條 "重點關注名單"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日期、公開期限和信用評價結果等。
第二十六條 "重點關注名單"公開期限結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未再次發(fā)生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取消關注。
第十九條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實行量化計分管理,量化計分結果是"重點關注名單""黑名單"認定和水利行業(yè)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按照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水土保持、農村供水工程等監(jiān)督檢查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飛檢、暗訪、考核、稽察、巡查、監(jiān)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處理和司法判決為依據,制定不良行為記錄量化計分標準。
第二十一條 不良行為記錄量化計分管理實行扣分制。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根據量化計分標準自動扣分,并將結果推送至有關市場監(jiān)管部門和信用評價機構。
(一)責任追究扣分標準如下:
1.責令整改扣0.2分/次;
2.約談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次;
4.通報批評扣2.5分/次;
5.作出建議解除合同后觀察期內完成整改、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議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處罰扣分標準如下:
1.警告扣2.5分/次;
2.罰款扣3分/次(因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質量事故罰款的扣5分/次);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扣3.5分/次;
4.責令停產停業(yè)(含停業(yè)整頓)扣4分/次;
5.暫扣許可證或執(zhí)照扣5分/次;
6.降低資質等級扣8分/次。
(三)司法判決扣分標準如下:
1.免于刑事處罰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處罰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為同時受到2類及以上行政處理的,按最重的行政處理進行量化計分。被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資質證書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再量化計分,有信用等級的取消其信用等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被撤銷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資質證書的,參照吊銷處理。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原則上應予以公開,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責令整改、約談、停工整改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可不予公開。
第十四條 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是水利行業(yè)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共享、使用的統(tǒng)一平臺,應加快與"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和水利部"互聯(lián)網 監(jiān)管"平臺的互聯(lián)互通。
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是其管轄范圍內水利行業(yè)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共享、使用的統(tǒng)一平臺,應實現與同級政府信用網站、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 監(jiān)管"平臺的互聯(lián)互通。
第十五條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良好行為、級別、認定時間和認定單位等。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違法(違規(guī))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被公開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進行的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等,一并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長期公開;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至2年,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至3年。
公開期限內再次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根據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嚴重程度及頻次,公開期限延長1至3年。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開期滿后,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轉入后臺長期保存,確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
行政處理在申訴、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申訴處理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 公開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依據發(fā)生變更或撤銷的,原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或采集單位應自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變更或撤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或撤銷情況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應及時調整或取消相關公開信息。
第十八條 出現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和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申請信用修復。
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自公開之日起3個月后,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自公開之日起6個月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向認定單位申請信用修復,認定單位審核通過后及時撤銷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并于7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決定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應自收到撤銷決定之日取消對相關信息的公開。
出現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信息,是指反映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的客觀性信息,主要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人員信息、業(yè)績信息等。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判斷產生積極影響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模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guī)范,自覺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業(yè)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發(fā)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管、安全監(jiān)管等部門,以及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等。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判斷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等相關規(guī)定,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發(fā)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管、安全監(jiān)管等部門的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等。主要包括:
(一)責任追究:責令整改、約談、停工整改、通報批評、建議解除合同;
(二)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含停業(yè)整頓)、暫扣許可證或執(zhí)照、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資質證書(含降低資質等級);
(三)司法判決;
(四)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根據不良行為的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不良、較重不良和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本辦法所稱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本辦法第十條中所指的部門和單位作出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責令整改、約談、停工整改、通報批評和建議解除合同。
本辦法所稱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發(fā)生了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危害較大、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破壞較大、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影響較大的不良行為,被本辦法第十條中所指的單位和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本辦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發(fā)生了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不良行為,被本辦法第十條中所指的單位和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其中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責令停產停業(yè)(含停業(yè)整頓)、暫扣許可證或執(zhí)照、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資質證書(含降低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依法依規(guī)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填報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將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同步推送至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作出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或司法判決的單位,即為該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認定單位。認定單位是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該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自作出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認定單位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認定單位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該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并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水利部有關司局和流域管理機構認定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可直接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錄入,通報批評及以上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及時公開。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將應公開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同步推送至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和"信用中國"等網站。
第一條 為貫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fā)〔201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體制機制,促進水利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水利建設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共享、公開、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監(jiān)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等單位和相關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記錄和資料。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真實、及時的原則。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組織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負責指導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建立和完善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并向"信用中國"等網站推送信用信息。
流域管理機構依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其管轄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應用,組織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的配套實施辦法,建立和完善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并實現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jiān)管服務平臺的系統(tǒng)對接和數據同步。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依照管理權限負責其管轄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應用,并及時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信用信息。
第四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518號)同時廢止。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重點關注名單”及“黑名單”列入標準
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重點關注名單”列入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應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一)生產建設單位:“未批先建”“未批先棄”“未驗先投”的;未履行承諾被撤銷水土保持行政審批決定的;未按規(guī)定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計、監(jiān)測、監(jiān)理工作的;重要防護對象的水土保持措施嚴重滯后或者不落實的;不符合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自主驗收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
(二)方案編制單位:1年內有2個以上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質量問題未通過審查審批的。
(三)驗收報告編制單位:驗收報告存在嚴重缺漏或者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監(jiān)測單位:遲于合同規(guī)定6個月以上未開展監(jiān)測工作的;同一項目的監(jiān)測季報2次未按時提交的;監(jiān)測季報或者總結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監(jiān)理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和合同開展監(jiān)理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因監(jiān)理工作不到位,出現嚴重水土保持質量問題的。
(六)設計單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開展設計,造成嚴重后果的;因設計深度和質量問題,造成水土保持設施功能喪失的。
(七)施工單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設計施工,情節(jié)嚴重的;不在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棄渣的;因施工質量問題,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黑名單”列入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應當列入“黑名單”。
(一)在“重點關注名單”公開期內發(fā)生2次以上應納入“重點關注名單”情形的。
(二)生產建設單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設施驗收報告編制、設計、監(jiān)測、監(jiān)理和施工等單位在水土保持方案、驗收報告、驗收鑒定書、設計文件、監(jiān)測報告和監(jiān)理報告編制中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被實施查封、扣押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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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fā)《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 法(試行)》和 《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修訂)》的通知 粵水建管〔 2010〕247 號 各地級以上市水務局、順德區(qū)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廳直屬、直管各單 位: 現將《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和 《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修訂)》印發(fā)給你們,請 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廳建管處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 理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信用 體系建設,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水利部印發(fā) 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 2009〕496 號) 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 (水建管〔 2009〕518 號)規(guī)定,在《廣東省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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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 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 (中辦發(fā)〔2009〕 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 (國 辦發(fā)〔 2007〕17號)和中央治理商業(yè)賄賂領導小組《關于在治理 商業(yè)賄賂專項工作中推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 (中治賄發(fā) 〔2008〕2號)的精神,促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范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 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監(jiān)管, 促進水利 事業(yè)又好又快發(fā)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 結合水利建設行業(yè)實際 和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審 核、發(fā)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水利工程 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咨詢、供貨、招標 代理、質量檢測、安全評價等企(事)業(yè)單位及相關執(zhí)
魯水規(guī)字〔2017〕7號
各市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加快推進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我廳制定了《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利廳
2017年12月29日
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518號)、《水利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水利部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水利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7〕123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省水利行業(y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發(fā)布、更正和應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咨詢、供貨、施工、監(jiān)理、質量檢測、招標代理等企(事)業(yè)單位及相關執(zhí)(從)業(yè)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參與我省水利工程建設的各類市場主體相關的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評價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等。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資質、人員、業(yè)績(與水利相關)等信息。
信用評價信息包括水利部統(tǒng)一組織評價并公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和省水利廳公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動態(tài)評價信息等。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相關專業(yè)部門、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或者有關部門推送至水利部門的守信聯(lián)合激勵信息等。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yè)部門的行政處理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或者有關部門推送至水利部門的失信聯(lián)合懲戒信息等。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組織制定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配合水利部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指導信用信息應用。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完善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和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加強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發(fā)布和更正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依托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水利信用平臺”)進行。省水利信用平臺逐步實現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的互聯(lián)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條 進入本省水利建設市場的各類市場主體均須在省水利信用平臺填報并自主發(fā)布信用信息,并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市場主體應當在平臺提交承諾書,對上傳資料和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做出公開承諾。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對信用信息進行定期更新。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補充完善,保障信息的全面性和時效性。其中有關市場主體資質資格、財務報表、工程業(yè)績、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重要信息一經發(fā)布,未經同意不得撤回和修改。確需修改的,市場主體應當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省水利信用平臺對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時公布。
第十條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信息實行記錄和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不良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省水利信用平臺對外進行記錄公告,并通過“信用山東”平臺公開,進行曝光。受到行政處理的市場主體,應當主動在省水利信用平臺更新信用檔案。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理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并在省水利信用平臺、“信用山東”平臺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未發(fā)布的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據實予以認定、記錄和公開。省水利信用平臺通過與相關平臺的信息共享,將逐步實現市場主體的業(yè)績、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信用評價信息等相關信用信息的自動關聯(lián)。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發(fā)布信息不準確的,一經發(fā)現,將被暫時凍結,直至更正完畢。市場主體存在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嚴重失信行為的,一經發(fā)現,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專欄并被凍結,直至黑名單公布期結束。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公開時間為長期,信用評價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時間為3年,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時間不少于6個月,期滿后相關不良行為記錄信息長期在省水利信用平臺的后臺保存?zhèn)洳椤?
第三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行政管理、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建立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關聯(lián)管理機制,加強信用信息應用,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進入本省水利建設市場的各類市場主體均須在全國和省水利信用平臺發(fā)布信息。未在水利信用平臺建立信用檔案并發(fā)布信用信息的市場主體,可參照《水利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采取限制性措施。
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原則上直接查閱使用市場主體在省水利信用平臺公布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交有關材料或者證書原件,市場主體提交的材料信息與省水利信用平臺公布信息不符的不予認定。市場主體在省信用平臺填報發(fā)布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應當作為招標投標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水利部公布的信用等級信息和省水利廳公布動態(tài)評價信息均應當賦予一定的分值權重予以應用。
第十七條 水利部信用等級分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較好)、BBB(信用一般)和CCC(信用較差)三等五級。尚未進行信用評價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其信用等級一般視為BBB級,但未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信用檔案的其信用等級視為CCC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時,按照聯(lián)合體中信用等級低的市場主體信用等級作為聯(lián)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十八條 實施市場主體守信激勵機制。對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市場主體,在資質升級中給予優(yōu)先支持,在評優(yōu)評獎活動中予以優(yōu)先考慮,在招標投標中賦予分值激勵,其中對AAA級市場主體列入誠信紅名單,向有關方面推薦獲得政策扶持等。
第十九條 實施市場主體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等級為CCC級的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信用等級得分為0,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資質升級或者增項。對信用等級為CCC級或者動態(tài)評價結果較差的市場主體,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實施重點監(jiān)管、增加檢查頻次,限制參加評優(yōu)評獎活動。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除采取上述懲戒措施外,按照水利部要求,對列入水利建設市場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實行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承接工程的;
(二)圍標、串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的;
(四)有行賄、受賄違法記錄的;
(五)對重(特)大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六)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水利部或者省水利廳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或者按照聯(lián)合懲戒的機制由其他部門推送到水利部門需要進行懲戒的失信市場主體,市場禁入期間或者聯(lián)合懲戒期間不得參加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定期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抽查,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場主體在省水利信用平臺發(fā)布不真實信息和瞞報、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對抽查、檢舉、投訴發(fā)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2014年10月16日制定的《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魯水建字〔2014〕15號)同時廢止。 2100433B
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010年11月16日廣東省水利廳粵水建管〔2010〕247號印發(fā),自2011年1月1日起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水利部印發(fā)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518號)規(guī)定,在《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結合我省水利建設行業(yè)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審核、發(fā)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省內、省外單位(企業(yè))和個人,包括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咨詢、質量檢測、招標代理、安全評價等單位(企業(yè))和相關執(zhí)(從)業(yè)人員。
本辦法所稱省外單位(企業(yè))指除在省內工商部門注冊以外的單位(企業(yè))。
實施總承包方及BT、BOT等建設管理模式的相關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參照執(zhí)行。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實行動態(tài)管理,切實維護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qū)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制度和標準,建立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采集和發(fā)布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負責并指導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信息認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公告或報送水利部。
各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權限,分別負責其轄區(qū)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采集和發(fā)布轄區(qū)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負責轄區(qū)內的市場主體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告和定期報送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開展信用評價、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及公告工作。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級信息、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金、資質、業(yè)績、人員、主營業(yè)務范圍等有關信息。
(二)信用等級信息是指水利行業(yè)組織開展的信用評價活動確定的信用等級信息。
(三)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受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地市級以上相關專業(yè)部門、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違反水利行業(yè)現行規(guī)程、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以及合同履行嚴重不到位,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相關專業(yè)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者未受到行政處理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用信息報送程序:
(一)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按要求自主填寫基本信用信息。
(二)在廣東省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省外企(事)業(yè)單位及省屬(含省直)企(事)業(yè)單位直接將信用信息報送廣東省水利廳。
(三)在廣東省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省內其他企(事)業(yè)單位,經注冊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廣東省水利廳。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報送的信用信息應真實、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更正,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的報送程序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直接報送省水利廳,報送材料應明確獎勵或表彰頒發(fā)機構,受獎勵或表彰的主體、主要人員、時間、地點及簡要情況說明等。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由工程建設單位及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已有處理文書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調查確認,認真做好證據和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并將認定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在15日內報送給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應明確記載不良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人、時間、地點以及不良行為事實、處理機構、處理結果等。
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應采用采用紙質文件報送。
第九條 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息公告辦法及認定標準由廣東省水利廳制定,具體公告辦法及認定標準按《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不良行為處理辦法》)執(zhí)行。未受到行政處理、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在公告平臺后臺保存?zhèn)洳椤?
第十條 省水利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信用評價、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yōu)等工作中,利用公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一)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作為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在信用評價中適當加分,并進一步納入招投標活動及資質管理等相關范疇,作為企業(yè)評標及資質新增項、資質(資格)定級或升級和個人執(zhí)業(yè)資格及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按照《不良行為處理辦法》的認定標準實行分級處理,分為輕微、嚴重、特別嚴重三個等級。除按有關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相關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據不良行為的影響程度分別予以通報;建議相關資質管理部門在一定期限內不批準其水利工程建設資質新增項、資質(或執(zhí)業(yè)資格)定級或升級的申請;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與省內水利工程的投標;建議相關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yè)整頓、降低企業(yè)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有關責任人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等。
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經省水利廳核實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在信息公告前書面通知有關單位(企業(yè)),允許其進行補充、陳述或申辯。經省水利廳最終予以核定的或在書面通知發(fā)出30日后未收到單位(企業(yè))書面回復或其他相關單位不同意見的,正式確定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由省水利廳將其行為記錄通過省水利廳門戶網站及廣東水利建設與管理信息網進行公示和公告。
省外單位(企業(yè))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同時由省水利廳報送水利部并告知其所在?。ㄊ?、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實時動態(tài)更新管理。主體信用信息發(fā)生新增、變更等情況時,須每月定期報送有關情況。需要及時調整更新的信息,則應隨時調整。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發(fā)布時間為長期;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發(fā)布期限按受獎勵級別確定,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為5年,其余為2年;不良行為信息公告期限按特別嚴重、嚴重和輕微三個級別確定,具體為12個月、9個月和6個月,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公告期后,相關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長期在公告平臺后臺保存?zhèn)洳椤?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公告信息有異議的,可向有關信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對,對確認發(fā)布有誤的信息,及時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對確認無誤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
行政處理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不良行為信息將及時予以變更或撤銷,并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地市級水行政專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明確分管負責人和承辦部門、人員及職責,保證信息收集、公告、傳送及時準確。鼓勵社會各界監(jiān)督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責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