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沖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騰沖市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招標人應當依法招標,投標人應當依法投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監(jiān)管部門依法監(jiān)督。
第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監(jiān)督。
第六條騰沖市發(fā)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市發(fā)改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xié)調和綜合監(jiān)督;市級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級本行業(yè)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yè)監(jiān)管。
各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職權劃分,參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共資源交易加強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云政發(fā)〔2015〕55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規(guī)定》(云政發(fā)〔2015〕57號)執(zhí)行。
第七條騰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是市級招標投標服務機構,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設施、信息、咨詢和維護現(xiàn)場秩序等綜合服務,對違反交易現(xiàn)場秩序的行為進行記錄并及時報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
第二章招標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八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和其他服務等的采購,達到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yè)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政府融資(含各級政府批準的BT、BOT等)的項目;
(四)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本條第(二)款至(五)款規(guī)定范圍項目屬國有投資項目。
第九條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條國有投資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發(fā)包方式采購:
(一)低于第九條規(guī)定的招標規(guī)模標準的項目;
(二)兩次招標失敗的,經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備案變更招標方式為競爭性發(fā)包的項目;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經同級政府批準的應急項目。
競爭性發(fā)包按照《保山市建設工程競爭性發(fā)包管理規(guī)定(試行)》(保建發(fā)〔2014〕39)號)執(zhí)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采用直接發(fā)包方式采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用技術的;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1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八)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條所列情形,屬于國有投資的項目,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完善審批手續(xù)。
第十二條項目前期可研、環(huán)評、水保、地災、礦壓、安全評價等工程咨詢服務(招標代理、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jiān)理除外)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可以不招標,招標人可以直接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服務單位完成。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三章招標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招標人應當按照經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組織招標。
第十五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專有技術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比例過大的。
前款所列情形,屬于國有投資的項目,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完善審批手續(xù)。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并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國有投資項目招標人委托招標的,確定招標代理機構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公開競爭性比選;
(二)直接委托。
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競爭性比選方式,招標人發(fā)布比選公告時間不少于5日,競爭性比選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為發(fā)布公告7日后,其他參照公開招標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采用直接委托方式,招標人在《騰沖市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名錄》中選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八條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項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yè)資格的人員;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在招標前向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報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相關書面材料備案。
第十九條國有投資項目資格審查實行資格后審制度。對復雜、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資格預審。
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并參照各行業(yè)主管部門編制的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投標或者作無效標、廢標處理等否定投標文件效力的否決性條款單列。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其他條款與單列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的,以單列的否決性條款為準;如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補遺中增加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重新單列完整的否決性條款,并發(fā)給所有潛在投標人;否決性條款應當明確、易于判斷,不可含有“實質性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相應的資質管理規(guī)定,以所需的最低資質條件設置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
專業(yè)性強,技術復雜或者重大基礎設施及民生工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根據招標工程實際要求設置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要求特定人員或者非特定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及個人身份證以外其他證件報名投標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的媒介上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
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的同時應發(fā)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公告發(fā)布時間和文件發(fā)售時間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在投標截止時間后,不得再接收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澄清內容外的任何投標材料。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不集中組織答疑和現(xiàn)場踏勘。
第二十八條國有投資項目施工、設備、材料招標應當設置最高投標限價,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最高投標限價應該由有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編制,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經編制人員簽字并加蓋執(zhí)業(yè)專用章和所在企業(yè)公章后方可對外提交。
未經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最高投標限價,不得向投標人公布。
最高投標限價應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公布。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進行招標。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標人將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他人。
第三十一條國有投資項目實行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制度。
市交易中心交易項目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由市交易中心統(tǒng)一代收代退。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數額、提交形式和時限,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兩項之和按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繳納,但不得超過80萬元。
評標結果公示結束無異議,7日內退還非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后5日內退還。
投標人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企業(yè)的法人基本賬戶繳納及退還。
投標人有違法或不良行為的,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二條凡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及材料供應、監(jiān)理等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三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本條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四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二)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三)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串通投標;
(四)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八條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三十九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當眾拆封、宣讀。
開標由招標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機構負責主持,唱標過程中,受委托的公證機構人員負責拆封投標文件,招標代理機構應配合公證機構做好對已拆封投標文件的登記造冊工作。唱標結束后,公證機構人員當場詢問投標人開標活動是否有不當或違法行為,若有不當或違法行為必須當場提出,公證機構人員記錄在案,并及時報告監(jiān)督管理部門。若沒有,公證機構人員組織各投標人簽字確認唱標結果。
第四十條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guī)模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開標記錄由招標人代表、投標人代表、記錄員及有關監(jiān)督人員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所有招標項目的開標、評標開始和結束時間由受委托的公證機構人員宣布并記錄在案。
四十一條開標前,受委托的公證機構工作人員負責檢查密封的完整性,并當眾拆封投標文件,由招標代理機構交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的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監(jiān)督人員組成監(jiān)督小組,并選出監(jiān)督小組長,監(jiān)督小組負責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監(jiān)督,并在評標結束后提交監(jiān)督小組人員簽字認可的監(jiān)督報告。
第四十二條國有投資項目評標辦法分為經評審最低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施工、服務、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jiān)理、咨詢等服務招標項目原則上采用經評審最低價法。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BT、BOT等選擇投資方或者投資 施工總承包方的招標項目可采用綜合評估法。
第四十三條市招標投標管理辦負責建立全市綜合評標專家?guī)?。評標專家?guī)旒霸u標專家管理辦法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會同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有投資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政府評標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確定,招標人不進入評標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參與專家抽取的相關人員必須簽訂保密協(xié)議書,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國有投資項目,經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特邀專家參加評標。特殊項目招標人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相關法規(guī)和本辦法,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的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活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人:
(一)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合格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八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2人以上認為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以及細微偏差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評標委員會各成員均需充分考慮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四十九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票情況說明、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列順序及其推薦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其他情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條評標結果實行公示制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評標結果公示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開標時間、地點;
(四)評標結果公示時間;
(五)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投標報價或者綜合得分;
(六)被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名稱及原因。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或者監(jiān)管部門對異議或者投訴事項查實需要復核的,應當由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復核后需要重新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重新組建。
第五十一條評標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招標人應當在3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通知其他未中標人。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統(tǒng)一制作的含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主要內容的表格;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應當在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
第五十四條中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評標辦法采用經評審最低價的國有投資項目,當投標最高限價與中標價之差大于10%時,中標人除向招標人提交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保證金外,還應向招標人提交低價誠信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與低價誠信保證金之和不低于最高投標限價與中標價之差,且低價誠信保證金須提交現(xiàn)金。
中標人不按規(guī)定提交履約保證金和低價誠信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六章標后監(jiān)管
第五十五條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
不良行為記錄是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擇、資格審查、推薦中標候選人和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各監(jiān)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受理本行業(yè)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進行調查處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的方式、范圍和條件。
投標人就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的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對招標人答復不滿意的,再向各監(jiān)管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各級行業(yè)行政主管對資質出借、違法轉包或者非法分包,擅自更換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jiān)等項目部主要人員,降低施工設施配備標準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實施監(jiān)督。
第五十八條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行政監(jiān)察對象實施監(jiān)察。
第五十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第六十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六十一條對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標后備案制。由投資人負責,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自行組織招投標,并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公開招標的項目可實行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jiān)、主要技術負責人壓證施工制度。實行壓證施工制度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于合同簽訂前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壓證手續(xù)。合同標的的主體工程完工后持相關驗收證明退還。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招標投標管理辦計入不良行為記錄,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騰沖縣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騰政發(fā)〔2012〕185號)同時廢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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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xiàn)有法律存在彈性空間?!墩袠送稑朔ā酚行l款規(guī)定本身就給業(yè)主或代理機構留有彈性空間,目前招投標競爭對手得分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彈性空間直接影響評標結果。2.提供虛假信息問題突出。由于招標投...
政府采購及政府投資的工程按照規(guī)定在200萬以下1可以不進行招標而直接報價委托,房地產項目也有這樣的規(guī)定看不同企業(yè)的企業(yè)標準規(guī)定而采取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或者議標甚至直接委托等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fā)〔2011〕29號
各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
昆政辦關于印發(fā)《昆明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昆政辦〔2017〕36號
《昆明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昆明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昆明市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昆明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
(二)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
(三)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檢測、項目管理、項目代建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招標人應當依法招標,投標人應當依法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獨立評標,監(jiān)督部門應當依法監(jiān)督。
第四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務服務局(市公管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xié)調和綜合監(jiān)督;市級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級本行業(yè)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yè)監(jiān)管;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咨詢和見證服務。
市政務服務局(市公管局)、市級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職權劃分,按照《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職責分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集中交易制度。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規(guī)定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tǒng)一進行招標投標。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實行電子化招標投標。
第二章 招標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和其他服務等的采購,達到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或者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三)政府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guī)定范圍項目屬國有投資項目。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工程建設項目未達到應當招標的限額標準,屬于政府采購工程的,按照政府采購規(guī)定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工程的,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是否招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采用直接發(fā)包方式采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用技術的;
(四)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貨物、服務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一條 除依法招標的工程服務外,使用國有資金采購,屬各級政府投資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內的工程中介咨詢服務,單項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 (涉密項目除外),進入本級投資審批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項目,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三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對于已辦理立項或備案手續(xù),但用地規(guī)劃許可等手續(xù)尚不完備的項目,只要滿足招標的相關技術條件,招標人可先行招標,但招標人應出具承諾函,自行承擔因項目投資、規(guī)模、用地、規(guī)劃條件等發(fā)生變化導致招標失敗需重新招標的風險。招標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審批手續(xù)的,不得開展后續(xù)活動。
第十四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所列情形,屬于國有投資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于需求明確的同類零星項目,采用捆綁、打包等批量招標方式,一次集中招標確定1名或者多名中標人。
零星項目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下的,以及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
第十六條 國有投資項目招標人委托招標的,采用以下兩種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一)公開競爭性比選;
(二)直接委托。
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采用公開性競爭性比選方式。招標人發(fā)布比選公告時間不少于5日,競爭性比選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為發(fā)布公告10天后,潛在競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競爭性比選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競爭性比選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提出,其他參照公開招標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
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第十七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在招標前向市政務服務局(市公管局)報送符合前款規(guī)定相關的書面材料備案。
第十八條 國有投資項目資格審查原則上實行資格后審制度。對復雜、大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采取資格預審。
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資格預審審查辦法應當采用合格制。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求,按照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布的電子招標范本編制招標文件,有關專業(yè)工程沒有范本的,按照國家發(fā)布的招標文件范本編制。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投標或者作無效標、廢標處理等否定投標文件效力的否決性條款單列。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其他條款與該單列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的,以單列的否決性條款為準;如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補遺中增加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重新單列完整的否決性條款,并發(fā)給所有潛在投標人;否決性條款應當明確、易于判斷,不可含有“實質性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第二十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的媒介上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
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的同時應發(fā)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公告發(fā)布時間和文件發(fā)售時間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三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實行設計—采購—施工(EPC)、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總承包等招標或者分專業(yè)招標。
第二十七條 國有投資項目施工、設備、材料及服務招標應當設置最高投標限價,但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招標項目的最高投標限價及施工項目的招標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應當與招標文件同時發(fā)布。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允許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務。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標人將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他人。
第三十條 國有投資招標項目實行投標保證金制度。
市交易中心交易項目投標保證金由市政務服務局(市公管局)統(tǒng)一管理。9縣(市)區(qū)交易中心交易項目投標保證金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數額、提交形式和時限。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過80萬元,其中,勘察、設計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評標結果公示結束無異議后7日內,退還非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簽訂合同后5日內退還。
境內投標企業(yè)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企業(yè)的法人基本賬戶繳納及退還;境外投標企業(yè)及財政事業(yè)單位投標人投標保證金繳納及退還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另行規(guī)定。
第四章 投 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三十二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本條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包括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對招標文件允許且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事先約定中標者而聯(lián)合采取行動;
(四)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且與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價格相差較大;
(五)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利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資質證書、印鑒參加投標;
(二)偽造或者虛報業(yè)績;
(三)偽造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或者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按承諾配備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
(四)偽造或者虛報財務狀況;
(五)提交虛假的信用狀況信息;
(六)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
(七)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一)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
(二)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三)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
(四)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
(五)其他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投標人不能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視為存在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八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一)依法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報經各級政務服務局(公管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二)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第四十條 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工期(或供貨期、服務期)、投標保證金等;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評標辦法分為經評審最低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招標人應當根據相關規(guī)定及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確定評標辦法。
第四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投資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政府評標專家?guī)熘械膶<医M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專家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招標人應當委派1名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有投資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政府評標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因評標專家?guī)鞗]有相應專業(yè)庫或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國有投資項目,經各級政務服務局(公管局)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特邀專家參加評標。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相關法規(guī)和本辦法,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屬本條第(八)款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列明評審依據,作出明確決議。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七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2人以上認為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以及細微偏差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評標委員會各成員均需充分考慮投標人澄清、說明的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投標人澄清、說明的內容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八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票情況說明、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列順序及其推薦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其他情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但又拒絕以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四十九條 評標結果實行公示制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評標結果公示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綜合評分;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姓名、個人業(yè)績、相關證書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項目業(yè)績;
(四)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五)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公示期間逢節(jié)假日的,招標人應當受理異議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或者監(jiān)管部門對異議或者投訴事項查實需要復核的,應當由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復核后需要重新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重新組建。
第五十一條 評標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招標人應當在10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和評標專家名單及單位在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布。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向各級政務服務局(公管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一致。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應當在訂立書面合同30日內向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
第五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或者現(xiàn)金、支票等支付形式。中標人不按規(guī)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六章 標后監(jiān)管
第五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局(市公管局)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 各級政務服務局(公管局)負責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進行調查處理;各級政務服務局(公管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的方式、范圍和條件。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針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的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對招標人答復不滿意的,可向各級政務服務局(公管局)投訴。
第五十七條 各級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標后合同履約監(jiān)督檢查,同時將檢查結果記入中標人及其主要人員的個人信用檔案,按規(guī)定應當向社會公示的,應及時予以公示。
第五十八條 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行政監(jiān)察對象實施監(jiān)察。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第六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jiān)督, 審計發(fā)現(xiàn)違反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一條 取消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備案。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fā)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并由建設單位對其選擇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各級政務服務局(公管局)計入不良行為記錄,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適用其規(guī)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昆明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辦〔2012〕87號)、《昆明市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昆明市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競爭性談判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昆招監(jiān)委發(fā)〔2011〕7號)同時廢止;之前本市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3日
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辦局,管委會:
《安寧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五屆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