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葫蘆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為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葫蘆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葫蘆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發(fā)布單位 葫蘆島市審計局
發(fā)布日期 2009年7月1日 生效日期 2009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指的國家建設項目,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政府統(tǒng)一借貸資金以及國有資金為主投入建設的項目(含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是本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qū)審計機關按照建設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體制,負責本管轄范圍內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市縣級發(fā)展和改革、財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審計機關做好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二章 審計職責

第五條 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制度。審計機關應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編制年度審計工作的計劃;發(fā)改委應當將年度國家建設項目計劃抄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將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及時告知發(fā)展和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審計機關。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報送審計機關。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它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全面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不得妨礙審計機關依法審計。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投資、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相關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

第七條 國家建設項目由審計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署令第3號)的規(guī)定實施審計。在審計機關人員力量不足或專業(yè)技術局限等情況下,可以通過招標或者其他公開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由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并出具相關的審計結論。

第八條 審計機關聘請專業(yè)人員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經(jīng)費,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并給予全額安排。

第九條 已經(jīng)上級審計機關審計的項目,下級審計機關就相同事項不再進行審計。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條 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程序履行情況;

(二)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情況;

(五)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六)有關稅費計繳情況。

第十一條 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國家建設項目決算審計的內容:

(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執(zhí)行情況;

(二)建設收入情況;

(三)工程結算和工程決算情況;

(四)交付使用資產(chǎn)情況;

(五)尾工工程投資情況;

(六)竣工決算情況;

(七)投資效益情況。

第十二條 參與國家建設項目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有關要求,及時、如實地提供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相關的資料(含電子數(shù)據(jù)),并承諾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提供的相關資料包括:

(一)項目計劃、評估、設計、概(預)算編制批準文件、資料;

(二)項目規(guī)劃、征地、拆遷、勘察等前期工作相關資料;

(三)項目標底、招標、投標及中標、合同等相關資料;

(四)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圖、竣工圖及項目調整變更資料

(五)工程結算資料(合同、協(xié)議、紀要、現(xiàn)場簽證資料等);

(六)本級政府和項目監(jiān)管、投資、建設單位與項目相關的管理規(guī)定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工程質檢、驗收報告,項目竣工決算報表,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表,交付使用資產(chǎn)、項目結余物資清單,未完工項目等有關資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投資億元以上或由市、縣級政府投資5000萬以上等確定的市重點國家建設項目實行必審制,由市審計機關負責,實行跟蹤審計。

第四章 審計程序

第十四條 市重點國家建設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審計機關應當自受理審計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計意見,并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下列與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有關情況的,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必要時應當協(xié)助調查:

(一)違反規(guī)劃、土地、拆遷、招標投標、環(huán)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

(二)建設資金籌集涉嫌非法集資、攤派或收費行為的;

(三)建設資金被轉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jiān)理、咨詢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五)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六)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應嚴格執(zhí)行審計法定程序,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依法應予以處理、處罰的,應作出書面審計決定。審計決定一經(jīng)送達,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在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未經(jīng)審計機關審計擅自辦理驗收手續(xù)的,審計機關將予以通報或公布有關情況,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jiān)督,對其出具的審計結果失實的,審計機關應予以撤銷,并根據(jù)其情節(jié)依法提出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理、處罰。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項目有關事項的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公眾關注的有關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投資與建設管理行為的,按照《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處理、處罰的;

(五)未依法通過招標或者其他公開方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葫蘆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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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文獻

四川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四川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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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1999 年 6 月 28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27 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 提高投資效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國家建設項目以及有關建設、設計、施工、采購、 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對 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 是指以國有資產(chǎn)投資為主或者以國有資產(chǎn)融資為主 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包括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 政府設立的專項建設資金、 國 家統(tǒng)一借貸的外資款項等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 本辦法規(guī)定, 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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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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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公布,根據(jù)2017年8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提高投資效益,規(guī)范建設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包括:

(一)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tǒng)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yōu)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

(三)以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籌資和建設方式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產(chǎn)權歸國家所有的重點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四)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國有控股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五)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贈并委托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

(六)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市、區(qū)、縣(市)審計機關是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機關,依照管轄范圍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

計劃、財政、建設、交通、水利、土地、房產(chǎn)、環(huán)境保護、稅務、監(jiān)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tǒng)國家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jiān)督,其審計業(yè)務質量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檢查和評估。

第五條審計機關根據(jù)國家建設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市重點國家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審計管轄。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管轄范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建設項目。

審計機關對同一審計事項不得重復審計,但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

第七條 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會同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編制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明確審計項目總量和審計組織方式。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將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及時告知計劃、財政、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

第九條國家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建設項目計劃抄送審計機關;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季將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條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采取審計機關審計或者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方式實施。

審計機關根據(jù)審計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應當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并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對上述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yè)人員進行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jīng)費,按照下列途徑解決:

(一)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經(jīng)費;

(二)在審計核減額中安排解決。

第十二條 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組織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其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中反映有違法和重大違紀違規(guī)事項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重新立項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受委托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有與審計項目相應的法定資質和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結束后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工程決算的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要求審計的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依照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組織方式,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方式,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方式包括跟蹤審計、分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的,其審計實施方案由委托的審計機關制定。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國家建設項目范圍實施審計,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程序、建設資金籌集、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資金到位、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發(fā)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審批、執(zhí)行、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六)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價款結算與實際完成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八)項目交付使用資產(chǎn)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項目有關的收費、稅費計繳及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的真實性;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向審計機關提供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審計項目相關的審計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大型項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審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并及時將延長理由等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當作進一步的研究、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建議的,應當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需要作出處理、處罰的,應當制作審計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了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jiān)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執(zhí)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xié)助執(zhí)行;仍不執(zhí)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審計核減資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財政資金直接投資部分,其核減額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尚未撥款的,停止撥款。

(二)非財政資金直接投資部分,按核減額度的5%-10%上繳財政專戶;對建設單位在國家建設項目中已確認支付的工程價款,其核減額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國家建設項目中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的,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

(一)違反規(guī)劃、土地、征遷、招標投標、環(huán)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

(二)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三)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四)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不包括抽查復審的項目),建設單位未經(jīng)審計而擅自辦理決算的,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或者公布有關情況,并依法對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并在審計結果報告中予以重點披露。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jīng)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審計機關應當暫停其審計任務,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yè)人員在從事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可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jīng)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

《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已經(jīng)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

省 長  周強

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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