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圍與標準
第十一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項目。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七)土地、礦產資源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的范圍: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wèi)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十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范圍: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規(guī)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三項每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八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五)國家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前款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和管理;
(二)當地由國家出資融資、經本級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與執(zhí)法;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qū)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建立和完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受理投訴。各級監(jiān)察機關配合發(fā)展改革部門,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七條 水利行政部門負責水利行業(yè)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八條 交通行政部門負責交通行業(yè)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九條 其他行政部門,按法定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tǒng)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十條 行政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招標投標執(zhí)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監(jiān)察機關應當提前介入,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
總則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鼓勵推行合理低價中標和無標底招標。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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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與投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已履行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的,已經批準;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xù)的,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xù)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核準之日起7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情況。
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作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三)在兩個以上媒介發(fā)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 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 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 具有從事同類招標項目招標的經驗或者經歷;
(四) 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
(五) 熟悉或者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訂立招標代理合同,履行民事代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依法通過國家或者省指定的報刊、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
第三十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一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時間和地點;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第三十二條 資格審查應當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yè)、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yè)人員;
(三)未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查封、扣押、接管、凍結狀態(tài);
(四)在最近3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或者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實施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三十三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實施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實施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的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十五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辦法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本辦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四十二條 開標應當采取公開的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前確定,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各類招標項目所需的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 ?
第四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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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8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 29號 現(xiàn)發(fā)布《葫蘆島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葫蘆島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管理,規(guī)范城市房屋租賃行為,保障租賃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 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 縣(市)、區(qū)所在地及建制鎮(zhèn)的房 屋租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 將其房屋使用權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租給承租人,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 為。 房屋租賃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 (含室內柜臺、攤位)出租給承租人居住、 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 個人利用自有房屋與他人進行聯(lián)營、 承包經營、入股經營等活動, 房屋所有權未 發(fā)生變更的,按房屋租賃進行管理。 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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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1—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 155號 現(xiàn)將《葫蘆島市政府債務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 2014年 3月 1日起 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14年 1月 10日 葫蘆島市政府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提高政府債務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 政府債務風險,根據《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等有關單位 (以下簡稱舉債機構)舉借、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以 及在特定情況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包括政府內債和政府外債。 政府性債務具體包括舉借銀行貸款、發(fā)行債券、轉貸債務、專項借款 (包括 BT、BOT)、向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拖欠和其他債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政府債務(園區(qū)和開發(fā)區(qū)按同級政府所屬部 門管理)的舉借、使用、償還或者提供擔保以及對政府債務的監(jiān)督管理。 國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所有招標投標活動,都必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xié)調,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對在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工業(yè)、商貿流通業(yè)、信息產業(yè)、水務、交通等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分別由經信、水務、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財政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六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工程建設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和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水利樞紐、引(供)水,灘涂治理、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及排放、垃圾處理、排水、地下管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項目;
6、生態(tài)環(huán)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項目;
7、供水、供電、供氣、集中供熱等項目;
8、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
9、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項目;
10、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項目;
11、其他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影響較大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1、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的建設項目;
2、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資金,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采購和使用國有資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貨物采購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jiān)理、勞務等服務項目。
(六)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資金投資效益的服務項目。
(七)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產品的經營權出讓項目。
(八)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九)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fā)項目。
(十)外商、私營企業(yè)和私人投資、捐資,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
(十一)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guī)模標準為:
(一)工程建設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的;
2、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二)貨物采購:
1、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批量貨物價值30萬元人民幣以
上,單項貨物價值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使用國有資金采購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貨物,貨物價值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藥品采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服務:
1、勘察、設計、咨詢、監(jiān)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項合同低于5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研究開發(fā)項目政府資助費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國有或者國有控股項目貸款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向商業(yè)銀行貸款的;
5、使用財政性投資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四)特許經營:
1、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建設項目向社會選擇投資主體的;
2、出讓年經營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貿易經營場所的經營權的;
3、出讓年經營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的經營權的。
第八條 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特許經營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招標范圍及規(guī)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但不適宜招標的下列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市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勘測、設計、咨詢等項目,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為與現(xiàn)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
(六)項目標的單一,適宜采取拍賣等其他有利于引導競爭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
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列入省和國家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購置設備的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jiān)理、管理等服務項目。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實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復雜,或者有特殊的專業(yè)要求的;
(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條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
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縣(市、區(qū))管項目經市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市管項目經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市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已經取得了批準:
1、建設工程進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設備安裝招標,必須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文件;
2、貨物及設備采購清單已經項目審批部門認可;
3、勘察、設計、咨詢、勞務等服務項目已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特許經營權出讓已經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二)項目資金來源已落實,具備開始實施所要求的資金:
1、建設工程必須滿足新開工審批要求的到位資金比例,全部資金來源已明確;
2、貨物采購資金必須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證資金來源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
3、短期服務項目,必須出具支付全部服務費用的資金證明,一年以上的服務項目,需落實逐年資金來源方案。
(三)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項目的招標方式和范圍已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上述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載明。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依法核準項目:
(一)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特許經營(投資主體選擇)項目進行核準;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必須招標的技術改造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項目進行核準;
(三)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核準;
(四)其他項目由相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核準部門要將上述核準情況抄送發(fā)展和改革部門。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進行核準,包括:
(一)項目是否進行招標,是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二)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三)同一項目中,工程、貨物、服務等方面擬招標的范圍。建設工程及設備貨物購置招標的主要單項或者標段和投資額;服務項目的主要內容,特許經營項目主要特許條件和相關責任。
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核準;不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報告送審之前必須開展招標工作的項目,單獨核準。
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方案作出改變的,應當到項目原核準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的有關信息通報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yè)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上內容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xù)僅適用于1個項目。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或者強制其委托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過程的公平、公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七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一般不設標底,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設有標底的,標底由招標人或者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截標前,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審查標底。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有擬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實行地區(qū)和行業(yè)歧視。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清晰、明確,應當提出所有實質性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主要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的名稱、數量、主要技術規(guī)格;
(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者期限;
(四)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有效投標的期限;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依據和標準、定標原則,主要評標辦法、評標程序、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八)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公式;
(九)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十)主要合同條款及內容。
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范圍內,土建施工、設備購置還應當設立最高報價值。
法律法規(guī)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明確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管理、服務者;
(二)對潛在投標人含有預定傾向或者歧視;
(三)與已核準的招標方式、范圍所確定的原則不同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或者組織項目相關單位介紹情況:
(一)項目選址或者工作條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
(三)與相關項目、單位關系復雜的。
第二十二條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按下列方式發(fā)布:
(一)國家和省審批的本市項目,除按規(guī)定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外,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二)市、縣(市、區(qū))審批的項目,除在省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發(fā)布外,還可在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發(fā)布地點和發(fā)布范圍。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同時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報紙和一家指定網站發(fā)布。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同時在其他媒體刊登招標公告,其內容應與指定媒體刊登的招標公告完全相同。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的內容包括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以及對投標人的要求等事項。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體提供招標公告文本、招標方式核準文件和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書等證明材料;公告文本同時報項目招標方式核準部門備案。
擬發(fā)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公告文本及有關證明材料必須在招標文件或招標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的15日前送達指定媒體和項目招標方式核準部門。
第二十六條 指定媒體必須在自收到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內發(fā)布招標公告。
除國際招標公告外,就同一標段或事項在指定報紙上首次發(fā)布所占版面不超過整版的1/40(字體不小于六號字)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所占版面大于整版的1/40或需多次發(fā)布的,指定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報紙可按照商業(yè)廣告有關標準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超額部分的相應費用。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土建施工、設備購置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技術較簡單的項目不得少于30日,其他項目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申請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招標人提供相關材料:
(一)承擔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專業(yè)人員和機械設備、管理服務水平等能力;
(二)資信證明;
(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yè)績材料;
(四)法律法規(guī)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接受招標人資格預審合格后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文件;
(二)對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向招標人詢問并獲得不超出招標文件范圍的明確答復;
(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四)投標被確定為廢標后查詢原因,并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必須全面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各條款的實質性要求。施工和監(jiān)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jiān)理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和中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自主進行。
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發(fā)現(xiàn)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標文件的。
開標時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作廢標處理。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專家的組建按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確定。
項目主管部門人員、行政監(jiān)督部門人員以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標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guī)則: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作廢標處理。
(四)對內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實質上不能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確定為廢標:
1、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期限;
2、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3、明顯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質量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4、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五)對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六)服務、特許經營項目或者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信息網絡工程等,采用綜合評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七)一般性建設工程、貨物采購采用最低投標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八)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按評標結果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中標條件及評標委員會的排序推薦,確定中標人。對需要經過商務談判確定中標人的項目,依次談判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發(fā)現(xiàn)評標委員會有不公正行為的,可以提出質疑,并立即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告,經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證實的,招標人可以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重新組織招標:
(一)通過資格審查的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5人,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3人;
(二)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少于3人;
(三)經查實,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項目審批部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連續(xù)兩次招標失敗的項目,可按程序重新申報,經審查批準調整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無異議,招標人應在公示期滿后7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都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不得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回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標項目;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實行無現(xiàn)場簽證管理。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中標價格執(zhí)行。禁止擴標。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投資擴大,項目法人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并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確認。
第四十二條 招標投標工作一般程序: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其一般程序為:
1、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招標人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依法自行組織招標;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代理招標事宜;
2、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編制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3、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按規(guī)定發(fā)出招標公告;
4、招標人組織并接受投標人報名;
5、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組織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向招標人購買標書,領取圖紙。須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交納;
6、需組織現(xiàn)場勘察的,組織現(xiàn)場勘察,并組織有關部門對圖紙和招標文件進行答疑,以書面形式發(fā)出招標文件補充說明或修正書;
7、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按規(guī)定的地點送達投標書及有關資料;
8、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組織開標會議,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評標定標;
9、中標單位確定后,由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10、招標人和中標人按招標文件內容簽訂合同。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耍ú簧儆?家)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除不用在指定的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外,其招標程序與公開招標程序相同)。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下列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依法進行招標的;
(二)招標投標活動不按法定程序和規(guī)則進行的:
1、招標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
2、招標人不按照核準方式和原則開展招標工作;
3、招標文件內容不合法;
4、招標、評標過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標人的確定不合法。
(三)合同簽訂、履行的情況:
1、合同簽訂與招標結果不一致的;
2、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
3、實施過程中概算控制情況與合同確定不一致的;
4、履行質量、進度等情況與招標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通過檢查、現(xiàn)場監(jiān)督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jiān)督檢查。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進行核實、查處。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六條 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行為。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2004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揭陽市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揭府〔2004〕62號)、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關于修改〈揭陽市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有關條文的通知》(揭府〔2008〕24號)同時廢止。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現(xiàn)將《葫蘆島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14年6月19日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2011年第137號
現(xiàn)將《葫蘆島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都本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葫蘆島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水環(huán)境,防治洪澇災害。根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及《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運行、維護與污水處理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專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專用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供本區(qū)域使用的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排水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所屬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fā)展和改革、規(guī)劃、財政、環(huán)境保護、水利、海洋與漁業(yè)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調做好排水及污水處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排水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集中處理,綜合利用的原則。
城市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
第六條 公共排水設施屬市政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應保證公用排水設施的專項投入,將城市污水處理費和一定比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于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和改革、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城市排水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排水專項規(guī)劃。排水專項規(guī)劃應當包括現(xiàn)狀分析、排水量預測、排水模式、排水設施布局與規(guī)模、排水設施更新改造、污水與雨水利用、污泥處理處置等內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排水設施上接設管道、挖掘排水設施。確需接設管道,挖掘排水設施的,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由于施工造成排水設施損壞的,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責賠償。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海、河等水體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yè)水域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經三個月通水調試運行,主要出水指標穩(wěn)定達到設計指標和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處理廠是否達到正式運行標準進行確認。其它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將公共排水設施及相關的圖紙資料向排水管理機構移交。
專用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將圖紙資料報市排水管理機構備案;專用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經排水管理機構確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后,方可接入公共排水設施。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對驗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
第三章 設施維護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維護責任,按照排水設施的產權性質確定:
(一)公共排水實施的維護,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養(yǎng)護單位負責;公共排水設施未依法辦理移交手續(xù)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的維護,由產權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yè)管理的住宅小區(qū)的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業(yè)主委員會委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負責,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住宅區(qū)的排水設施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
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負責主體的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養(yǎng)護單位負責。
(四)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可以依法委托其它單位具體負責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與養(yǎng)護單位簽訂管理協(xié)議,建立考核制度,明確管理責任。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養(yǎng)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日常檢查,每年汛期之前進行全面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三)及時清理城區(qū)河道范圍內垃圾,定期清淤,引水補水改善河道水質。及時維護河道內閘、壩,保證汛期安全渡汛;
(四)城市排水設施發(fā)生積水、冒溢、管道破裂等情況,養(yǎng)護單位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兩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維修,同時向排水管理機構報告,并應當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設施;
(五)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六條 用于公共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專用車輛和機具應當設置標識。
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進行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作業(yè)時,應當在現(xiàn)場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養(yǎng)護維修作業(yè)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xiàn)場。
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及養(yǎng)護維修作業(yè)所涉及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城市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明溝、暗渠兩側五米內和城區(qū)河道兩側河道管理用地范圍內屬于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護范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從事爆破作業(yè)活動。
第四章 排水許可管理
第十八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必須申領排水許可證,取得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第十九條 核發(fā)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guī)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yè)標準;
(三)已按規(guī)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yè)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標準。
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水戶申領排水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guī)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jiān)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xù)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戶名稱,單位負責人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手續(xù);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的排水總量、排放口數量和位置、排放的污染種類和濃度、排放時限排放污水。
從事餐飲、洗浴、美容美發(fā)、汽車修理、洗車、建材沖洗、工程施工等經營活動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guī)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隔油池、攔污池、沉砂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 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檢查檢測制度,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測。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第二十條規(guī)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fā)城市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條件,且對城市排水設施不構成嚴重危害的,核發(fā)臨時排水許可證,并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符合條件的,可申領排水許可證;仍不符合條件的,收回臨時許可證,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第五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污水處理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從事污水處理經營的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guī)定取得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
第二十八條 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后排入自然水體的尾水,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污水處理廠水質排放要求標準。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污泥進行處理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數量、流向等如實記錄和報告。
鼓勵在農林、建材等領域利用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泥。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定期對污水處理設施、設備、儀表進行養(yǎng)護、維修,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日常運行情況的監(jiān)管。
第三十條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在線監(jiān)測和視頻監(jiān)控裝置,并將在線監(jiān)測和視頻監(jiān)控裝置納入建設、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源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實施日常監(jiān)控。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不得擅自降低處理等級,不得擅自停止污水處理。
因維護污水處理設施、設備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處理的,應當經建設、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因發(fā)生生產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處理的,應當在一小時之內向建設、環(huán)保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處理廠進水異常致使處理后的尾水不能達標排放的,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在一小時之內向建設、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不再具備規(guī)定的條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臨時接管。
第三十三條 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和財政局批復為準。
污水處理費應當用于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征污水處理費。
第三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單位或個人的用水量征收,由自來水公司供水的,按用水量征收;使用自建供水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泵前安裝流量計,按表收費;承擔向企業(yè)居民供水的單位,按向居民供水總量征收;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yè),按用水量扣產品所含水量后的水量征收。
為未安裝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準后的施工圖建筑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筑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名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第三十五條 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污水處理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河流、海域等水體排放的,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的,按城市標準污水處理費的70%繳納。
第三十六條 連山區(qū)、龍港區(qū)使用城市供水設施供水的單位或個人由市財政部門委托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一票征收;使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或個人由市財政部門委托市水資源辦或有關單位征收;各大中型企業(yè)外購水源并向本企業(yè)居民供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委托市有關部門征收。
收費時采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代征手續(xù)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征收部門的實際征收入庫額5%從國庫中核撥。
第三十七條 環(huán)保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對污水處理運營單位的處理水量、水質進行核查,并定期公布。財政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查意見,及時審核撥付污水處理費。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設立24小時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違法排水和破壞排水設施行為的舉報,以及污水冒溢和井蓋、雨水篦子破碎丟失等情況的投訴。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進入現(xiàn)場查看;
(二)查閱、復制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等有關文件和材料;
(三)采集、檢測水樣;
(四)責令停止正在實施的違法排水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按照檢查意見進行整改。
第四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jiān)測設備,與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控設備聯(lián)網,并保證監(jiān)測設備正常運行。環(huán)保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重點排污單位監(jiān)測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履行養(yǎng)護維修責任的情況和污水處理運營單位運行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并公示評估考核結果。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遇到重大汛情、疫情及突發(fā)事件等情況,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按《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或未按城市排水許可證規(guī)定的期限、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或任意向戶外排放污水的;
(二)擅自占壓、拆卸、移動或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
(三)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糞便,拋入明火,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或有害氣體的;
(四)擅自填埋、堵塞或疏通城市排水管道的;
(五)各類施工現(xiàn)場、洗車場、飯店等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未設置化糞池、隔油池或沉沙池等配套預處理設施的;
(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設施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植樹、埋桿或進行其他施工作業(yè)的;
(六)在檢查井、排水溝、排水出口設置障礙物的;
(七)不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測和檢查、瞞報排水量或者超標排放污水的。
(八)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
第四十四條 未按規(guī)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費額1‰滯納金。欠繳及拒不繳納的,中止其使用城市排水設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向城市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單位是指向城市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部隊、學校、機關、團體等企(事)業(yè)單位、個體經營企業(yè)及特種行業(yè)。特種行業(yè)是指以水為主要生產原料向城市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yè),如經營性游泳館、洗車、洗浴、足療、冷飲、飲料加工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興城市、建昌縣、南票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