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號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4日省政府令第227號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電磁脈沖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xié)調,將雷電災害的防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工業(yè)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qū)域群眾性的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
中小學校應當把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的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雷擊發(fā)生的頻次,劃分雷擊風險等級區(qū)域,并向社會公布;對雷擊風險等級較高區(qū)域的防雷工作,應當加強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監(jiān)測、預警預報系統(tǒng)建設,提高雷電和雷電災害監(jiān)測、預警預報的準確率、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負責雷電和雷電災害監(jiān)測,并按照職責發(fā)布雷電災害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雷電災害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要求播發(fā)雷電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第九條 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存場所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機構收到建設單位委托書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進行雷擊風險評估,并出具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
第十條 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所在地雷電活動規(guī)律和地理、地質、土壤、植被等環(huán)境狀況;
(二)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三)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和措施;
(四)雷擊風險評估結論。
雷擊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技術依據。
第十一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tǒng)、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防雷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tǒng)。
第十二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fā)的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
從事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fā)的資質證書。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通過省氣象學會組織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水平)測試。
第十三條 省外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入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檢測的,應當接受防雷裝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h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防雷標準的設計,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對不符合防雷標準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修改意見書進行修改。
未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五條 安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或者審核通過的防雷裝置設計進行施工。 防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的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檢測單位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竣工驗收。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文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安裝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其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重要單位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防雷裝置檢測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負責。
防雷裝置檢測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防雷裝置種類、檢測的內容等情況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在本省銷售的防雷產品,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防雷產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制定農村防雷設施建設規(guī)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農村中小學校、農村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雷擊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裝防雷裝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使用和維護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違反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guī)定或者雷擊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改正;發(fā)現重大雷擊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fā)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必要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迅速開展自救互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
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 雷電災害發(fā)生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開展雷電災害調查和鑒定,查清雷電災害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措施。
調查和鑒定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核發(f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有關部門在審核防雷裝置設計,進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權限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防雷裝置應當接受定期檢測的單位不按要求進行檢測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六)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
1、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fā)的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
“從事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fā)的資質證書。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通過省氣象學會組織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水平)測試?!?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外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入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檢測的,應當接受防雷裝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3、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h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防雷標準的設計,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對不符合防雷標準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修改意見書進行修改。
“未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不得交付施工?!?
4、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竣工驗收??h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文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5、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核發(f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有關部門在審核防雷裝置設計,進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權限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7、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p>
相比較而言,城市的建筑往往已經納入防雷監(jiān)管范疇,從圖紙設計到中途施工到最后驗收,都有專門的防雷檢測,而農村自建房基本都沒有做相應的防雷措施,導致遭受雷擊的時候容易造成嚴重的損失,另外農村防雷減災宣傳不...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
各個市區(qū)的不一樣 你要看是哪個市區(qū)的 最好 就是問下 當地的 同行
3月8日,江西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新聞辦、省氣象局聯合召開宣傳貫徹《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電視電話會暨新聞發(fā)布會,旨在宣傳貫徹《辦法》,提高全社會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能力,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共二十七條,涵蓋雷電災害監(jiān)測預警、防雷裝置安裝、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的檢測和維護、雷擊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鑒定、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資質資格管理等七個方面的內容?!掇k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江西省防雷減災工作進入了一個依法發(fā)展、規(guī)范發(fā)展的新時期。
省氣象局要求,全省各級氣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和江西省省長鹿心社對加強防雷減災工作提出的四點指示,切實履行《辦法》賦予的職責,充分發(fā)揮氣象部門在貫徹實施《辦法》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升雷電災害防御能力。一是要完善雷電監(jiān)測、預警預報業(yè)務系統(tǒng)建設,積極開展雷擊落區(qū)、雷電災害等級等雷電天氣監(jiān)測分析和預測預報,為重點防雷單位提供專業(yè)專項服務,提高雷電監(jiān)測預警預報服務能力,要通過電視、電話、廣播、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手段,及時發(fā)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二是要認真實施防雷行政審批工作,把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落到實處,從源頭上消除雷電災害隱患。三是認真落實雷擊風險評估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存場所等建設項目組織開展雷擊風險評估。四是要加強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的日常監(jiān)管,實行定期檢測,特別是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學校、電力、通信等重點防雷單位的防雷監(jiān)管要常抓不懈,及時消除雷電災害隱患。五是要加強農村防雷工作。農村是雷擊造成人員傷亡的重災區(qū),重點是加強防雷知識宣傳,采取各種簡便易行、通俗易懂的形式普及防雷知識,增強村民防雷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六是要依法行政,嚴格執(zhí)法。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氣象行政執(zhí)法,對各種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
省政府法制辦指出,江西省是雷電災害多發(fā)區(qū),雷電災害已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主要自然災害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掇k法》的制定實施,有利于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規(guī)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義,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支持、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工作;要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使社會公眾熟悉《辦法》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認真履行組織協(xié)調和督促指導的職責,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做好法制協(xié)調和執(zhí)法監(jiān)督工作,保障《辦法》全面貫徹落實,促進全省防雷減災工作不斷發(fā)展。
據悉,江西氣象部門將采取多種措施,大力學習宣傳《辦法》,營造良好的防雷減災法制環(huán)境。一是要組織全省氣象部門的法制和防雷崗位人員進行《辦法》的培訓、考試。二是將《辦法》普法宣傳列入2012年的“世界氣象日”、防災減災日、安全生產宣傳月、法制宣傳日等宣傳的重要內容,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電子顯示屏、報刊等宣傳媒體和氣象短信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辦法》的主要內容。三是開展《辦法》集中宣傳月活動,全省各級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新聞媒體的溝通,充分利用當地電視、報紙等媒體集中宣傳《辦法》;同時,要利用自身電視天氣預報欄目、氣象手機短信和電子顯示屏等媒體,系列介紹《辦法》。
格式:pdf
大?。?span id="p7ojfig" class="single-tag-height">82KB
頁數: 14頁
評分: 4.6
免費法律咨詢 3 分鐘 100%回復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http://www.9ask.cn/souask/ 江西省行業(yè)協(xié)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業(yè)協(xié)會的組織和行為, 維護行業(yè)協(xié)會的合法權益, 促進行業(yè)協(xié)會發(fā)展, 發(fā)揮其在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 250 號)及有關規(guī)定,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行業(yè)協(xié)會的設立、活動以及對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業(yè)協(xié)會,是指經依法批準設立,由同行業(yè)、相關行業(yè)的經濟活 動主體為維護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組成的,實行行業(yè)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業(yè)協(xié)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yè)、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 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系,發(fā)揮
格式:pdf
大?。?span id="g8ecyf8" class="single-tag-height">82KB
頁數: 19頁
評分: 4.4
1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 評標辦法(試行) 綜合評估法 項目名稱: 一、評標原則 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選擇為原則。 二、評標委員會的組建 評標采取評標委員會負責制。評標委員會由 7 名或以上單 數評標專家組成, 其中招標人代表不超過 1 人,其余評標專家按 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贛水建 管〔 2010〕236號)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名,由 評標委員會推薦產生。 評標委員會分技術商務組和報價組, 技術 商務組由 5名或以上相關技術類專業(yè)人員組成, 報價組由 2 名經 濟類專業(yè)人員組成。 三、評審程序 1、評標委員會對每一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并對通 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 未通過資格審查 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將被否決。 2、技術商務組評委根據本評標辦法對投標人投標文件的技 術商務部分逐項打分累計匯總, 去掉一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災害的防御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御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御等。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區(qū)(縣)的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建設、規(guī)劃、公安、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的研究和開發(fā)。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tǒng)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八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相應的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等產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信息網絡、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郵政電信、廣播電視、醫(yī)療衛(wèi)生、金融、證券、保險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tǒng)的主要設施;
(五)按照法律、法規(guī)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活動。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防雷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者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場所或者設施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辦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方案、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二)規(guī)劃報建審核書。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組織修改設計,重新報審。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的場所或者設施,以及高度三十米、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防雷裝置的安裝,建設單位可以委托防雷檢測機構實施分階段檢測。其他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監(jiān)理單位對防雷裝置的安裝進行監(jiān)理。
防雷裝置施工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施工單位應當整改。
未取得合格證書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參加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辦理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二)防雷裝置產品的合格證、說明書;
(三)委托的防雷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意見;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重新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防雷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 防雷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fā)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機構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測和維護制度,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tǒng)計和鑒定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xié)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雷電災害情況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或者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四)拒絕對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沒有相應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由于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國家財產嚴重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氣象主管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或者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用于防御雷電災害的建設項目,包括直擊雷防護工程、雷電電磁脈沖防護工程、防雷抗靜電工程。
(三)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災害的防御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御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御等。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區(qū)(縣)的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建設、規(guī)劃、公安、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的研究和開發(fā)。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tǒng)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八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相應的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等產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信息網絡、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郵政電信、廣播電視、醫(yī)療衛(wèi)生、金融、證券、保險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tǒng)的主要設施;
(五)按照法律、法規(guī)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條 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或者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從事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或者檢測活動。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防雷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者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場所或者設施防雷工程的設計方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不符合防雷設計標準、規(guī)范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備案結論進行修改。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的場所或者設施,以及高度三十米、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防雷裝置的安裝,建設單位可以委托防雷檢測機構實施分階段檢測。其他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監(jiān)理單位對防雷裝置的安裝進行監(jiān)理。
防雷工程施工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施工單位應當整改。工程竣工后,由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工程進行驗收,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復驗。
未取得合格證書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防雷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六條 防雷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fā)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機構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測和維護制度,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tǒng)計和鑒定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xié)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雷電災害情況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防雷工程設計未備案的;
(二)防雷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或者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四)拒絕對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沒有相應資質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或者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由于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國家財產嚴重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氣象主管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或者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用于防御雷電災害的建設項目,包括直擊雷防護工程、雷電電磁脈沖防護工程、防雷抗靜電工程。
(三)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根據《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guī)定》、《遼寧省氣象災害防御實施辦法》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御,是指防護和減輕雷電災害活動的全部行為,包括防雷減災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和防御等。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和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社會各方面協(xié)調配合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連山區(qū)、龍港區(qū)及南票區(qū)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及雷電災害防御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及雷電災害防御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
電力企業(yè)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jiān)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準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jiān)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
第六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yī)療衛(wèi)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tǒng);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九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一)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三)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3.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4.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5.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yè)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6.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guī)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意見書》;
7.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資料。
(四)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xù),頒發(fā)《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第十條 防雷工程規(guī)定。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第十一條 防雷工程施工規(guī)定。承擔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審。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規(guī)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規(guī)定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必須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發(fā)現嚴重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真實、科學、公正、準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fā)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后,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
第十七條 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八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xié)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十九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人員密集場所等建設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監(jiān)督與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二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jiān)督、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直擊雷性能的專業(yè)系統(tǒng),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yè)系統(tǒng)。
(三)高壓電力設施,是指額定電壓為1千伏以上的電力設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9日制發(fā)的《葫蘆島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