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 2018年3月1日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與工程建設、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燃氣設施保護、液化石油氣氣瓶管理,以及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管理工作。

縣(市、區(qū)) 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燃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qū))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燃氣管理內設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引進燃氣專業(yè)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務能力。

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國土資源、財政、住建、質監(jiān)、安監(jiān)、物價、公安消防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jiān)督檢查,協(xié)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燃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的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與工程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guī)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燃氣發(fā)展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發(fā)展專項規(guī)劃,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七條 編制燃氣發(fā)展專項規(guī)劃,應當按照城鄉(xiāng)統(tǒng)籌原則,將燃氣輸送管網設施向鄉(xiāng)(鎮(zhèn))和農村社區(qū)延伸。

第八條 城市道路進行規(guī)劃建設時,燃氣管網及附屬設施應與城市道路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同步建設。

第九條 新建燃氣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同時設計、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條 燃氣工程經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及燃氣專家組進行竣工驗收,且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第十二條 在城鎮(zhèn)燃氣輸送管網覆蓋的區(qū)域內,不得建設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單點供氣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者依法取得燃氣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或《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為管道燃氣經營者劃定經營區(qū)域,保障安全穩(wěn)定供應,并簽訂特許經營協(xié)議。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從事充裝業(yè)務的,需要辦理氣瓶充裝許可。

燃氣經營者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除外)。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負責涂覆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鋼印。

鼓勵燃氣經營者積極采用智能閥氣瓶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做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yè)、歇業(y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不得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燃氣經營(供應站)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銷售經營的燃氣;

(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

(三)在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guī)則,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設置咨詢服務電話,向用戶發(fā)放安全用氣手冊,組織專業(yè)人員向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知識,解答用戶咨詢,并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調整,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應當符合定價目錄的相關規(guī)定。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取費用,并向燃氣用戶出具票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供應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保障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qū))燃氣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服務質量等舉報或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第四章 燃氣使用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則,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具有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和具有檢驗合格標志的氣瓶。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和氣瓶等。

單位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操作維護人員,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并接受燃氣經營者安全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變更戶名、擴大用氣范圍,應當?shù)饺細饨洜I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為燃氣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粘貼檢測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計量裝置,應當及時更換。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量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接地引線,或者擅自包裹、遮擋燃氣管道;

(二)從事危及室內燃氣管道及配套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燃氣用戶指定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單位和燃氣燃燒器具品牌。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有關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供氣區(qū)域內的燃氣經營者或者規(guī)劃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協(xié)商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yè)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燃氣設施。

燃氣用戶需要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燃氣設施的,須經燃氣經營者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xù),由燃氣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yè)。

因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協(xié)商,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燃氣設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專業(yè)人員定期對燃氣設施、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等進行安全性評價,做好日常巡查、檢查、檢測、維護和維修。

燃氣設施腐蝕損壞嚴重、遭遇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較大事故的,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進行安全性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維護、維修、更新和報廢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章 液化石油氣氣瓶置換、檢驗與報廢

第三十五條 鼓勵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用戶,于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兩年內,將自有氣瓶作價轉讓給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經營者。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經營者名錄。

第三十六條 氣瓶轉讓價格由液化石油氣經營者結合氣瓶出廠年份、氣瓶檢驗結果、報廢年限等綜合因素與自有氣瓶用戶協(xié)商確定。

氣瓶產權轉移后,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由液化石油氣經營者的送氣服務人員,統(tǒng)一送氣到戶。

第三十七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對回購的氣瓶進行分類處理。

對超期未檢但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氣瓶,應當經依法核準的氣瓶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對已達到報廢條件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應當報廢處理。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液化石油氣經營者兩年產權置換期內回購報廢氣瓶的支出給予適當補助。

補助辦法和標準,由燃氣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質監(jiān)部門共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九條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報廢與處理,由質監(jiān)部門指定的單位實施,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進行處理。

第七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zhèn)燃氣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活動。

組織開展燃氣應急演練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各類突發(fā)事故應急搶險搶修預案,并報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專門的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搶險搶修車輛、通訊設備等,并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設置搶險搶修報警電話,向社會公布,并設專崗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四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對燃氣用戶戶內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安檢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對居民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對非居民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在入戶檢查時,發(fā)現(xiàn)燃氣用戶因裝修、包裹、遮擋、私自改動燃氣管道設施及燃氣計量裝置等行為,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造成安全隱患的,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協(xié)助燃氣用戶及時整改。

燃氣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yè)可以暫停對燃氣用戶供氣;安全隱患消除并經燃氣經營企業(yè)驗收合格后,應當恢復對燃氣用戶供氣。

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燃氣經營者入戶進行安全檢查的,燃氣經營企業(yè)可以暫停對燃氣用戶供氣;經檢查確無安全隱患后,應當恢復對燃氣用戶供氣。

第四十四條 汽車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須采取自動充裝控制系統(tǒng)。

汽車加氣站應當在充裝前、充裝中和充裝后,對車用氣瓶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未辦理登記、超期未檢、無檢驗標志、破損、泄漏等情形的,應當告知車輛駕駛人員并不得充裝。

燃氣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正確使用車用氣瓶和燃氣專用裝置,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

第四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氣瓶充裝、送氣車輛和送氣服務人員等的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相關燃氣專家或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燃氣安全隱患排查。

燃氣專家或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勞務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燃氣泄漏、中毒、火災、爆炸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公安消防、安監(jiān)、質監(jiān)等相關部門、單位報告。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投保燃氣安全責任險。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二)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qū)劃內業(yè)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yè)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燃氣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聊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聊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聊城江北水城旅游渡假區(qū),按照規(guī)定職責履行燃氣管理職能。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關于印發(fā)<聊城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的通知》(聊政發(fā)[1999]114號),同時廢止。 2100433B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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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辦法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10...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辦法是什么?

    1,城市燃氣的發(fā)展應當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2,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guī)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

  • 燃氣管理屬于什么執(zhí)法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文獻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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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62號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已于 1997年 12月 18日經第八次部 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 維護燃氣供應企業(yè)和用戶的合法 權益,規(guī)范燃氣市場,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提高環(huán)境質量,促進燃氣 事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燃氣的規(guī)劃、建設、經營、器具的生 產、銷售和燃氣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發(fā)展應當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 配套建設、因地制 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 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 術,提高城市燃氣的科學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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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北京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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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1998 年 7月 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燃氣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促進城市燃氣 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作為能源供應城鎮(zhèn)生活、生產使用的燃化石油氣、天然 氣和人工煤氣。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燃氣設施工程的建設、城市燃氣供應、使用和城市燃氣設施、 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處理,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氣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燃氣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燃氣供應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遠郊區(qū)、 縣人民政府應當指 定部門,在市公用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qū)內有關城市燃氣的管理工作。 公安、勞動、衛(wèi)生、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規(guī)劃、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 強城市燃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城市燃氣的發(fā)展,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國民經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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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會同同級規(guī)劃等部門”修改為“會同有關部門”。

二、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刪去第十二條。

四、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在銷售的燃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取費用,實行明碼標價,向燃氣用戶出具票據?!?

六、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鼓勵推廣使用環(huán)保、節(jié)能的燃氣燃燒器具。”

七、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八、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由省市場監(jiān)管部門核準的氣瓶檢驗機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進行處理?!?

九、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將第三條中的“規(guī)劃、國土”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將“質監(jiān)”修改為“市場監(jiān)管”;將“安監(jiān)”修改為“應急”;將“物價”刪去;將“公安消防”修改為“消防救援”,在“消防救援”后增加“、行政審批”;將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中的“燃氣主管部門”修改為“行政審批部門”;將第三十一條中的“規(guī)劃部門”去掉;將第三十八條中的“質監(jiān)部門”修改為“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第四十八條中的“安監(jiān)”修改為“應急”;將第四十八條中的“質監(jiān)”修改為“市場監(jiān)管”;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的“公安消防”修改為“消防救援”。

有關條款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與工程建設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四章 燃氣使用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六章 液化石油氣氣瓶置換、檢驗與報廢

第七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與工程建設、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燃氣設施保護、液化石油氣氣瓶管理,以及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管理工作??h(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燃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qū))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燃氣管理內設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引進燃氣專業(yè)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務能力。

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管、應急、消防救援、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jiān)督檢查,協(xié)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燃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的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與工程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燃氣發(fā)展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發(fā)展專項規(guī)劃,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七條 編制燃氣發(fā)展專項規(guī)劃,應當按照城鄉(xiāng)統(tǒng)籌原則,將燃氣輸送管網設施向鄉(xiāng)(鎮(zhèn))和農村社區(qū)延伸。

第八條 城市道路進行規(guī)劃建設時,燃氣管網及附屬設施應與城市道路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同步建設。

第九條 新建燃氣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同時設計、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報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依法取得行政審批部門頒發(fā)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或《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為管道燃氣經營者劃定經營區(qū)域,保障安全穩(wěn)定供應,并簽訂特許經營協(xié)議。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者從事充裝業(yè)務的,需要辦理氣瓶充裝許可。

燃氣經營者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除外)。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負責涂覆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鋼印。

鼓勵燃氣經營者積極采用智能閥氣瓶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做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書面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yè)、歇業(y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不得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燃氣經營(供應站)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銷售經營的燃氣;

(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

(三)在銷售的燃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guī)則,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設置咨詢服務電話,向用戶發(fā)放安全用氣手冊,組織專業(yè)人員向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知識,解答用戶咨詢,并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調整,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應當符合定價目錄的相關規(guī)定。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取費用,實行明碼標價,向燃氣用戶出具票據。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供應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保障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燃氣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服務質量等舉報或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

第四章 燃氣使用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則,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具有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和具有檢驗合格標志的氣瓶。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和氣瓶等。

單位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操作維護人員,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并接受燃氣經營者安全技術指導。

鼓勵推廣使用環(huán)保、節(jié)能的燃氣燃燒器具。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變更戶名、擴大用氣范圍,應當?shù)饺細饨洜I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為燃氣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粘貼檢測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計量裝置,應當及時更換。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量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接地引線,或者擅自包裹、遮擋燃氣管道;

(二)從事危及室內燃氣管道及配套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燃氣用戶指定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單位和燃氣燃燒器具品牌?! ?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有關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供氣區(qū)域內的燃氣經營者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協(xié)商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yè)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燃氣設施。

燃氣用戶需要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燃氣設施的,須經燃氣經營者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xù),由燃氣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yè)。

因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協(xié)商,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燃氣設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專業(yè)人員定期對燃氣設施、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等進行安全性評價,做好日常巡查、檢查、檢測、維護和維修。

燃氣設施腐蝕損壞嚴重、遭遇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較大事故的,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進行安全性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維護、維修、更新和報廢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章 液化石油氣氣瓶置換、檢驗與報廢

第三十四條 鼓勵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用戶,于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兩年內,將自有氣瓶作價轉讓給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經營者。

第三十五條 氣瓶轉讓價格由液化石油氣經營者結合氣瓶出廠年份、氣瓶檢驗結果、報廢年限等綜合因素與自有氣瓶用戶協(xié)商確定。

氣瓶產權轉移后,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由液化石油氣經營者的送氣服務人員,統(tǒng)一送氣到戶。

第三十六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對回購的氣瓶進行分類處理。

對超期未檢但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氣瓶,應當經依法核準的氣瓶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對已達到報廢條件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應當報廢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液化石油氣經營者兩年產權置換期內回購報廢氣瓶的支出給予適當補助。

補助辦法和標準,由燃氣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共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八條 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由省市場監(jiān)管部門核準的氣瓶檢驗機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進行處理。

第七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zhèn)燃氣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活動。

組織開展燃氣應急演練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各類突發(fā)事故應急搶險搶修預案,并報燃氣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專門的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搶險搶修車輛、通訊設備等,并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設置搶險搶修報警電話,向社會公布,并設專崗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對燃氣用戶戶內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安檢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對居民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對非居民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在入戶檢查時,發(fā)現(xiàn)燃氣用戶因裝修、包裹、遮擋、私自改動燃氣管道設施及燃氣計量裝置等行為,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造成安全隱患的,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協(xié)助燃氣用戶及時整改。

燃氣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yè)可以暫停對燃氣用戶供氣;安全隱患消除并經燃氣經營企業(yè)驗收合格后,應當恢復對燃氣用戶供氣。

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燃氣經營者入戶進行安全檢查的,燃氣經營企業(yè)可以暫停對燃氣用戶供氣;經檢查確無安全隱患后,應當恢復對燃氣用戶供氣。

第四十三條 汽車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須采取自動充裝控制系統(tǒng)。汽車加氣站應當在充裝前、充裝中和充裝后,對車用氣瓶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未辦理登記、超期未檢、無檢驗標志、破損、泄漏等情形的,應當告知車輛駕駛人員并不得充裝。

燃氣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正確使用車用氣瓶和燃氣專用裝置,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

第四十四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氣瓶充裝、送氣車輛和送氣服務人員等的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相關燃氣專家或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燃氣安全隱患排查。

燃氣專家或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勞務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燃氣泄漏、中毒、火災、爆炸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消防救援、應急、市場監(jiān)管等相關部門、單位報告。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投保燃氣安全責任險?!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二)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qū)劃內業(yè)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yè)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燃氣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三條 聊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聊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按照規(guī)定職責履行燃氣管理職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關于印發(fā)〈聊城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的通知》(聊政發(fā)〔1999〕114號),同時廢止。

日照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的發(fā)展規(guī)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yè)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同指日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下同)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事業(yè)發(fā)展、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全市的燃氣管理工作。

區(qū)、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同指日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燃氣管理機構,下同)負責本轄區(qū)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山海天旅游度假區(qū)、日照國際海洋城管委協(xié)助市燃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具體工作可以由相關機構承擔。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qū)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國土資源、安監(jiān)、工商、質監(jiān)、物價、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fā)生。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并對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用氣、燃氣設施保護、節(jié)約用氣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規(guī)劃建設與應急保障

第六條 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市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依法組織編制縣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需要變更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七條 進行新區(qū)建設、舊區(qū)改造,應當按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

對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規(guī)劃部門在核發(fā)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規(guī)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站;已經建成的,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瓶組站供氣區(qū)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市政燃氣管網。

第十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燃氣工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燃氣管線敷設完成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覆土前竣工測量,竣工測量應當及時、有效、準確,建設單位對測量數(shù)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供應企業(yè)應當根據供氣規(guī)模設立相應的應急氣源儲備。

第十四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xù)、穩(wěn)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jié)約用氣。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和用氣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燃氣用戶。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的,檢查人員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燃氣用戶應當及時整改。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排除??赡茉斐砂踩鹿实?,燃氣經營者可以暫停供氣,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燃氣經營者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氣。經勸阻、制止無效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燃氣經營者應當每月至少對單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和用氣情況進行一次入戶安全檢查,每年至少對居民燃氣用戶燃氣設施和用氣情況進行一次入戶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從事安全管理、作業(yè)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yè)活動。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yè)或者歇業(yè);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冒用其他企業(yè)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和用戶需求,制定中長期發(fā)展計劃,每年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發(fā)展計劃和實施情況;

(二)公布管道燃氣報裝、改裝條件,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

(三)設立并公布24小時用戶服務電話,并為用戶繳納、查詢燃氣收費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

(四)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tǒng),新建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tǒng)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綜合地下管線信息系統(tǒng)的標準和規(guī)范組織實施,已建成的燃氣管線信息系統(tǒng)應當與綜合地下管線信息系統(tǒng)對接,實現(xiàn)數(shù)據融合。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安監(jiān)、質監(jiān)、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汽車加氣站及車用燃氣設施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加氣站在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fā)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下,不得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yè)。

第二十三條 汽車加氣站應當按照規(guī)定,做好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中和充裝后的安全檢查,并向燃氣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安全宣傳。

燃氣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取得有關證件和檢驗標志,定期檢驗車用氣瓶和燃氣專用裝置,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不合格車用氣瓶和燃氣專用裝置;燃氣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正確使用車用氣瓶及燃氣專用裝置,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

第二十四條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質監(jiān)部門許可,從事充裝活動;

(二)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三)給報廢、改裝的氣瓶充裝燃氣;

(四)給超殘液量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

(五)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允許誤差給氣瓶充裝燃氣;

(六)用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將作業(yè)時間和影響區(qū)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恢復供氣;因突發(fā)事件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yè)、歇業(yè)。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質監(jiān)、工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經營者誠信檔案和不良行為公示制度,記錄燃氣經營者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燃氣價格、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價格,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繳納燃氣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安裝燃氣設施不再收取天然氣管道設施安裝價格;未繳納的,按照物價部門原批準文件收取天然氣設施安裝費。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并按照供用氣合同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包裹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八)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含燃氣在內的兩種以上燃料。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有權向燃氣經營者查詢相關的經營收費和服務等事項。燃氣用戶當面或者電話查詢的,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立即給予答復;通過短信、電子郵件或者書面查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管理、物價、質監(jiān)、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及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供氣服務質量、燃氣安全、收費標準、質量等事項的舉報和投訴,并自接到舉報和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居民管道燃氣用戶灶(含燃氣熱水器、燃氣采暖爐等燃氣燃燒器具)前閥以前(含灶前閥)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燃氣計量器具閥門后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用戶負責。

單位(業(yè)主)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維護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未約定的,燃氣用戶灶(含燃氣熱水器、燃氣鍋爐等燃氣燃燒器具)前閥以前(含灶前閥)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燃氣計量器具閥門后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用戶負責,也可以委托燃氣經營企業(yè)維護和更新。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并在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燃氣用戶指定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單位和品牌。

第三十三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四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燃氣經營者等單位應當自接到查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資料。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派專業(yè)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指導,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建設工程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設施產權單位協(xié)商并制定改動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燃氣設施改裝、拆除、遷移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燃氣管道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災害、腐蝕損壞嚴重或者發(fā)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組織安全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燃氣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區(qū)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制定本單位各類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燃氣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向社會公布,并設專崗每天24小時值班。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fā)現(xiàn)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氣源站、儲配站、加氣站等重要生產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生產區(qū)、儲存區(qū)安裝監(jiān)控設備,并將監(jiān)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以上。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監(jiān)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居民燃氣用戶中推廣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確保燃氣使用安全。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按照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設置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燃氣用戶應當確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處于工作狀態(tài),保持探頭清潔。

第四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在生產、儲存、輸配、充裝、銷售等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

燃氣經營者應當在確認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引導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用戶投保燃氣安全責任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汽車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qū)劃內業(yè)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yè)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具、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三)瓶組站,是指液化石油氣瓶組氣化站、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和液化天然氣瓶組氣化站等。

(四)單位燃氣用戶,是指除居民燃氣用戶以外的各類機關、院校、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和社會服務單位等。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生命線,事關群眾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現(xiàn)實的民生問題。201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我市第一部關于城市供水管理的政府規(guī)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掇k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聊城市城市供水事業(yè)邁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

立法的必要性及原則

近年來,聊城市城市供水事業(yè)得到快速發(fā)展,供水設施建設步伐不斷加快,供水區(qū)域不斷擴大,水質保護持續(xù)加強,服務水平不斷提升,應對處置能力不斷加強。截止目前,聊城市城市供水服務人口175萬人,用水普及率達96.9%,全市共有城市供水企業(yè)9個,城市公共供水廠11座,供水總能力34.5萬噸/日,為城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著有力的供水保障,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水行業(yè)發(fā)展中又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問題。一是自備水源管理缺乏法規(guī)依據,在公共用水覆蓋范圍內,未經許可擅自新建自備水井的行為屢有發(fā)生。二是城市供水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不明確,造成城市供水企業(yè)無法建設管理到戶。三是供水企業(yè)和用水戶之間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范圍不明確,產生糾紛較多。四是供用水環(huán)節(jié)上存在風險,特別是隨著高層建筑的逐漸增多,二次供水水質監(jiān)管亟待加強。

1999年市政府印發(fā)的《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無法滿足當前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需要,修訂該辦法、制定政府規(guī)章十分必要。

 《辦法》的起草、審查過程

在《辦法》的起草和審查過程中,有關部門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嚴格依據上位法,結合聊城市實際,制定既合法合規(guī)、有地方特色,又詳細具體、便于實際操作的地方規(guī)章,以重點解決當前供水管理工作中比較突出的問題。

起草階段以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為主。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了專門的起草班子,負責起草工作。起草人員認真學習研究了濟南、青島、淄博、濰坊、濱州、濟寧等十幾個城市在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立法成果并加以借鑒,分析研究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的現(xiàn)狀和不足,起草完成了征求意見稿。主動與法律專家、供水企業(yè)進行溝通,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形成會簽稿,分別送請財政、規(guī)劃、國土等八部門進行了會簽。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稿,并按立法程序送我辦審查。

在審查階段,聊城市法制辦堅持開門立法,征求了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在《聊城晚報》、聊城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保障公眾參與。組織召開了市法律顧問、市城市管理局、部分縣(區(qū))城市供水主管部門、部分供水企業(yè)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等參加的立法座談會;深入東昌府區(qū)、開發(fā)區(qū)、陽谷縣的供水企業(yè)、居民小區(qū)、二次供水設施現(xiàn)場等進行了實地調研;召集市法律顧問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專項立法論證。在對各方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吸收的基礎上,與市城市管理局溝通聯(lián)系,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全面審查修改,并向有關領導進行了匯報,最終形成了《辦法》。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52條。在整體框架結構上,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是規(guī)劃建設,第三章是供用水管理,第四章是設施管理,第五章是水質安全,第六章是法律責任,第七章是附則。辦法主要圍繞城市供用水管理、供水設施、水質安全等方面進行規(guī)范。

確立了水源保護的相關制度。第八條規(guī)定了優(yōu)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制度。第九條規(guī)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未經許可建設自備水源。通過制度設計,保護地下水源。

確立了新建居民供水工程相關制度。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新建居民住宅供水工程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建設的三同時制度。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新建居民住宅必須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并在第二十九條明確了“城市供水設施以貿易結算水表為界,水源側的設施(含貿易結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yè)負責維護管理;用水側的設施歸用戶所有并負責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水企業(yè)維護管理?!崩砬辶嗽O施管理職責。

確立了住宅小區(qū)二次供水設施相關制度。《辦法》第三十一條對于已建成住宅小區(qū)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如何移交給供水企業(yè)管理,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就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如何承擔予以明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企業(yè)運營成本,任何企業(yè)和單位不得在城市供水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

確立了維護水質安全的相關制度。專設一章對水質安全進行規(guī)定。既規(guī)定了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又規(guī)定了城市供水企業(yè)、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保障水質安全的責任。并對水質管理制度、規(guī)范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供水設備清洗消毒、應急預案制定等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通過條文設計,為城市水質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張建華表示,《辦法》的施行,將對規(guī)范城市供水管理,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發(fā)揮積極作用,希望社會各界繼續(xù)積極關注、大力支持聊城市城市供水工作,共同把《辦法》宣傳好、貫徹好、落實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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