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權利要求 | 屬????性 | 專利或專利申請 |
---|---|---|---|
對????象 | 說明書 | 對????應 | 編號的表達式 |
專利并不是從來就包括權利要求的。在許多歐洲國家,1970年代之前有許多專利都沒有包括權利要求。在那時要判斷一種產品是否侵犯一個專利是很困難(也很主觀)的,因為了解該專利的保護范圍的唯一途徑就是由在先技術來分析該專利的說明。從1836年專利法案頒布開始,權利要求就已經是美國專利申請中的必需部分了。然而,即使在以權利要求作為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參考的專利法律系統(tǒng)內,使用權利要求的方法也有極大的不同。傳統(tǒng)上來說,權利要求的體系有兩種:
中心權利要求體系,即是權利要求可以定義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的"中心"。保護的準確范圍是由發(fā)明人在該領域內對技術進步的貢獻而決定的。中心權利要求體系曾經在過去很長時間內在美國和英國使用過。德國和其它絕大多數歐洲大陸國家都還在使用它。
周邊權利要求體系,即是權利要求精確的決定專利保護的邊界,或范圍。在這個體系中,專利申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撰寫好的權利要求的責任增加很多。申請人所獲得的保護不會比他所要求的多任何一點點,當然前提是這個發(fā)明得有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這樣的話,理論上第三者是比較容易去檢查是否有侵權的情況發(fā)生。這個體系當前在英國和美國被使用。
權利要求是專利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權利要求是具有相對固定格式的“文字作品”,權利要求自身是一個技術方案,是對發(fā)明內容的高度概括,實質上是專利權的客體,其具有雙重屬性:事實屬性和法律屬性。
一、Beauregard權利要求
在美國專利法中,Beauregard權利要求是一種關于計算機可讀的媒介權利要求,是根據Beauregard案而命名的。
二、商業(yè)方法權利要求
商業(yè)方法權利要求是指該權利要求描述了與商業(yè)有關的技術,例如一個特別的宣傳產品的方法或特別的與顧客溝通的方法。這種權利要求中每一個元素都是以動詞短語的形式存在的,例如,用一個動詞作為每一個步驟的開頭。這與裝置權利要求剛好相反;后者是使用名詞短語,例如, 用一個名詞作為每一個記載的元素的開頭。每個名詞在第一次使用時被冠以“一個”,例如“一個屏幕”。如果是重要的元素,接下來的引用就會說成“所述屏幕”;或者說成“該屏幕”,如果是次要的元素的話。在一條權利要求內混雜名詞短語和動詞短語是不適當和不合邏輯的。在一條獨立權利要求和它的從屬權利要求之間也是這樣。
三、吉普森權利要求
在美國專利法中,吉普森權利要求是指方法或者產品權利要求的一個或者多個限制是以有別于前序部分的新穎性來表達的。打個比方,它們可以這么寫:“一種用于存儲信息的系統(tǒng)包括...其中進步包括:”。在美國的實踐中,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查員在專利申請中可能會引用前序的內容作為“申請人承認的在先技術”來進行基于U.S.C.103(a)的顯而易見性的對吉普森權利要求的駁回,也可能作為“申請人承認的在先技術”來進行基于U.S.C.103(a)的顯而易見性的對其它審查的獨立和從屬權利要求的駁回。
在一個擁擠的技術領域中,吉普森權利要求對于吸引審查員對于一項發(fā)明的新穎性的注意而不需要申請人就此向審查員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專利申請來說非常有用。這些陳述或者修改對于未來的專利訴訟會有害處,就如同Festo判決中的情況那樣。
這種權利要求的名稱來源于一個案子,Ex parte Jepson,是于1917年裁決的。
四、馬庫什權利要求
主要用于化學領域的馬庫什權利要求或結構是一種在一個或多個部分的化合物中具有多種“功能等同”的化學成分的權利要求。根據《Patent Law for the Nonlawyer》的定義(Burton A. Amernick;第二版,1991年),
“在描述...成分化合物的的權利要求中,有時候對于它來說很重要的一種替代選擇就是一組對于該發(fā)明來說功能相同的成分....例如人造群組等的權利要求是允許的,并被叫做“馬庫什群組”自從第一個案例中的發(fā)明人...贏得了這么做的權利”
如果申請專利的化合物包括幾個馬庫什群組,則其包括的可能的化合物數量也許會非常大。沒有哪個專利數據庫能產生所有可能的排列并且為它們進行索引。專利研究者在尋找特定的化學藥品,以試圖找到所有具有包括該化學藥品的馬庫什結構的專利,即使這些專利的索引不包括適合的特定的化合物的時,會有這樣的問題。這就是為什么能夠尋找化學子結構的數據庫是不必可少的原因。
馬庫什權利要求根據尤金·馬庫什而得名。他是于1920年第一個在美國專利中成功使用這種權利要求的發(fā)明人。
五、瑞士型權利要求
瑞士型權利要求,或者叫做“瑞士型的用途權利要求”,是覆蓋某種已知的物質或化合物的第二種或隨后的醫(yī)學用途(或指征)的權利要求??紤]一種化合物,如果它已經被普遍認識,并且也具有一種醫(yī)學用途(例如醫(yī)治頭痛)。如果之后它被發(fā)現具有第二種醫(yī)學用途(例如修復脫發(fā)),那么發(fā)現這種屬性的人也會想要通過獲得專利來保護這種新的用途。
然而,該物質本身是已知的,且不能獲得專利。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54條”它不具有新穎性。同時一種醫(yī)學配方的一般概念也不能包括這種化合物。這是由第一種醫(yī)學用途得知的,因此根據該公約它不具有新穎性。只有治療方法是新的。然而,對于人體的治療方法不被認為是發(fā)明,因為根據歐洲專利法它是易受工業(yè)應用影響的,因此也不能獲得專利。
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通過允許權利要求保護“在制造治療情況Y的醫(yī)藥中使用物質X”而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既符合法律要求(它主張的是制造,而非治療方法),同時也滿足了制藥行業(yè)的要求。因為這種權利要求首先在瑞士被允許,它們也被叫做“瑞士型權利要求”。2100433B
權利要求經常包含精確的語言。權利要求中廣泛使用的某些詞語具有由之前的法庭裁判所決定的很特別的含義。這些含義與日常所用的含義可能有出入。例如,在美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comprise”的意思是“至少包括”。相反的,詞語“consists”的意思是“僅僅包括”,而這可以導致專利的保護范圍有極大的不同。
另外,在專利實踐,至少是美國的專利實踐中,一個專利申請的發(fā)明人可以“成為他們自己的詞典編撰者”。這就是說發(fā)明人可以給予某一個普通的詞語或短語和其通常的定義非常不同和特別的意思。因此,權利要求的解釋必須依賴于該專利的“說明書”中對詞語的釋義。一個專利的“說明書”是對如何制造和使用這個發(fā)明的書面描述。
舉例來說,一條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以下的形式:
"一種用于處理液體的方法,包括步驟:……"
"一種用于篩土的滾動篩,由滾動篩網和支架構成……"
"本實用新型包括有滑輪、座體,其特征在于:……"
"An device for catching mice, comprising a base member for placement on a flat surface, a spring member..."
"A chemical for cleaning windows, comprising approximately 10–15% ammonia, ..."
為了排斥他人使用一項獲得專利的發(fā)明,這個專利的所有人(專利權人)需要在法庭上證明其他人正在使用的事物落入這個專利權利要求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權利要求來說,將該發(fā)明與所謂的在先技術區(qū)分開的限制的數量越少的話,該權利要求就越有價值。另一方面,當一條權利要求所包含的限制越少的時候,它被先前的技術覆蓋或者"照讀"的機會也就越大,也就很容易在審查過程中被駁回或者在之后因為缺乏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
撰寫權利要求書是一項法律性和專業(yè)性均很強的工作。權利要求是用于確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權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是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權利要求書撰寫的好壞直接影響到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能否獲...
高樓層里樓上衛(wèi)生間漏水,應找樓上住戶負責。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fā)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yè)主賠償,所以,如果不是你樓下人為造成的滲漏水,都是樓上責任,樓上有責任維修到不再漏水到樓下及賠償...
作為跟蹤審計,有沒有權利要求設計單位對于任何設計變更給出相應的說明?
作為跟蹤審計,有沒有權利要求設計單位對于任何設計變更給出相應的說明? 1、設計單位變更是否應該征求建設單位同意或者審計的意見?【變更必須有建設單位簽字蓋章才能生效,跟審計沒有直接關系】 2、跟蹤審計是...
一、按照權利要求的性質劃分按照權利要求所保護技術方案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類型: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
產品權利要求,在國際上又稱作物的權利要求。其給予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常規(guī)概念之下的產品,還包括物質、材料、物品、機器、系統(tǒng)等人類技術生產的任何具體的實體。也就是說,它可以是工具、裝臵、設備、儀器、部件、元件、線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組合物、化合物等等。
方法權利要求,國際上又稱作活動的權利要求。它所保護的是有時間要素的活動。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處理方法、安裝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雖然在執(zhí)行這些方法步驟時也會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設備、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對物本身的創(chuàng)新或改進,而是通過方法步驟的組合和執(zhí)行順序來實現方法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二、按照權利要求的形式劃分按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和撰寫形式劃分,有兩種: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它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使之區(qū)別于其它技術方案。
從屬權利要求: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另一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技術特征對被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附加技術特征是指,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術特征。它與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有關,可以是對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在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客體的保護范圍最寬,而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內。
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
根據專利法第31條的規(guī)定,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書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它獨立權利要求稱作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格式:pdf
大?。?span id="lwxp9yw" class="single-tag-height">11.4MB
頁數: 5頁
評分: 4.5
以方法特征表征的產品權利要求,是一種特殊的產品權利要求。其在撰寫形式上引用方法權利要求,但卻并不是被引用的方法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而是與之并列的獨立權利要求。以方法特征表征的產品權利要求專利侵權糾紛中,不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但可以在證明方法特征是否相同時,適當調整權利人的證明標準,以期平衡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浮置道床》包括浮置板和彈簧隔振器,浮置板彈性地支承于彈簧隔振器上,彈簧隔振器由彈簧和彈簧殼體構成,彈簧置于彈簧殼體之中,其特征在于彈簧的至少部分表面設有約束阻尼,或者彈簧至少局部嵌入阻尼材料之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彈簧至少局部嵌入固體阻尼材料之中。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彈簧殼體上設置密封結構,彈簧殼體中設置液體阻尼材料,彈簧下部浸在液體阻尼材料。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彈簧隔振器設置在浮置板的預留通孔內,通孔的內壁上設置支承擋塊,或者通孔內嵌有聯結套筒,支承擋塊再固定在聯結套筒內壁上,浮置板通過支承擋塊支承于彈簧隔振器上。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在預留通孔內壁或連接套筒內壁上設置頂升擋塊,并在彈簧隔振器與支承擋塊之間設置墊片,墊片的中央留有頂升通孔。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在彈簧隔振器與支承擋塊之間設置可以調節(jié)兩者之間間距的調節(jié)螺栓和調節(jié)支承板。
7、根據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支承檔塊和頂升擋塊的開口及形狀與彈簧殼體上頂面、墊片或調節(jié)支承板的大小相容,并可錯位交疊。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浮置板為板狀、框架形或梯子形,彈簧隔振器均勻分布于浮置板兩側,彈簧隔振器設置在浮置板的下方,支承在浮置板的外側底面。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其由多塊浮置板縱向對接而成,板與板之間留有熱脹伸縮間隙,并通過連接器連接。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器包括連接桿和滑動套筒,它們之間形成軸向滑動配合,徑向相互約束,連接桿和滑動套簡分別固定于相鄰浮置板上或預埋于相鄰浮置板中。
11、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浮置板由多塊預制的子板構成,其端面為粗糙表面或設有凹凸配合,子板與子板之可的間隙用阻尼材料、彈性材籵或混凝土填充并形成聯接。
12、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與其它道床相鄰的浮置板內的彈簧隔振器,其剛度相同但排列密度不同,向端部方向密度逐漸增大或減??;或者剛度不同但排列密度相同,向端部方向剛度逐漸增大或減小。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彈簧隔振器的上下表面設有防止其水平移位的聯接裝置,該聯接裝置上下分別與浮置板和基礎聯結,聯接裝置為螺栓,或者凹凸結構。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浮置道床,其特征在于浮置板上設有阻尼元件或約束阻尼結構。
1、《管件式檢查井》具有一內部中空的井體,井體聯接有主流道管,井體上方設置有井體承口,緊貼井體承口的內側壁設置有連接管,緊貼連接管的內側壁設置有伸縮管,其特征在于:主流道管處于井體底部,且至少具有一個與外界及井體的內腔相通的主流道管口,主流道管上方的連接管側壁上設置有至少一個支管口。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管件式檢查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管口處設置有連接管座。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管件式檢查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連接管座聯接有支管。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件式檢查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伸縮管外側套有伸縮管套圈,套圈有一環(huán)形嵌槽,伸縮管下方的連接管的上沿嵌入嵌槽內。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管件式檢查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管口至少有兩個,且至少有兩個支管口的中心線不在同一水平面上。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管件式檢查井,其特征在于:主流道管的底部外凸形成一收集腔。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管件式檢查井,其特征在于:伸縮管上方聯接有井蓋座,井蓋座上設置有井蓋。
1、一種多功能揚水曝氣器,包括上升筒(6、15、17)、曝氣室(21)、氣室(23、24、25)、空氣釋放管(4),其特征是所說的上升筒為直筒狀,由上下套接的兩節(jié)直筒組成;所說的曝氣室和氣室為半封閉環(huán)行空間,位于上升筒下端的外側四周,曝氣室在下,氣室在上,兩室相通,曝氣室下端開口,氣室頂端封閉。氣室和曝氣室與上升筒間有孔洞相通。空氣釋放管(4)為環(huán)形穿孔管,位于曝氣室下端開口處。
2、如權利要求1所說的揚水曝氣器,其特征是所說的上升筒能自動調節(jié)長度以適應水位的變化,其結構為相互間能滑動的上下兩節(jié),兩節(jié)間采用套筒式連接,頂部上升筒(17)直徑大于下部上升筒(15),并套在下部上升筒(15)外面,兩段上升筒間有插銷箱(16)定位。
3、如權利要求2所說的插銷箱(16),其特征是插銷(35)固定在彈性膜(37)上,而彈性膜(37)的一側臨水,另一側為密閉的氣腔(36)。插銷(35)在滑道(39)內滑動,滑道內安裝有滾動軸承(38)。在下一節(jié)上升筒的外壁上開有滑槽(33)與插銷(35)對應,滑槽(33)內有一系列滾輪(34)。
4、如權利要求1所說的揚水曝氣器,其特征是在上升筒的外側和頂部設置水密倉(27、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