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類別:法規(guī)性文件

制定機關: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7.01.23

實施日期:1997.01.01

修改日期:

法規(guī)文號:國務院國發(fā)[1997]7號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除稅)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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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護壁V形樁(PFV) 預制構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號分為A-B-C-D-E,在以A型號除稅價為基礎,排序中的每種型號除稅價在前一型號上遞增29.5元/米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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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護壁V形樁(PFV) 預制構件:PFV-1200-A,板高600mm,壁厚 300mm,C60型號分為A-B-C-D-E,在以A型號除稅價為基礎,排序中的每種型號除稅價在前一型號上遞增58.8元/米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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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護壁V形樁(PFV) 預制構件:PFV-500-A,板高250mm,壁厚120mm,C60型號分為A-B-C-D-E,在以A型號除稅價為基礎,排序中的每種型號除稅價在前一型號上遞增29.5元/米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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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除稅
信息價
含稅
信息價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q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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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班 汕頭市2012年2季度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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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班 汕頭市2011年2季度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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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班 汕頭市2011年1季度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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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班 汕頭市2010年4季度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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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班 汕頭市2010年3季度信息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需求量 報價數(shù) 最新報價
(元)
供應商 報價地區(qū) 最新報價時間
信息發(fā)布管理 1.名稱 :信息發(fā)布管理2.參數(shù):提供信息發(fā)布誘導LED屏管理,終端監(jiān)控、素材管理、節(jié)目管理、日程管理、發(fā)布管理審核管理等.同時提供能力開放,為上層行業(yè)業(yè)務組件實現(xiàn)節(jié)目查詢、節(jié)目發(fā)布、誘導屏內(nèi)容回讀等功能.|2套 1 查看價格 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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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chǎn)使用管理 資產(chǎn)使用管理包含資產(chǎn)領用管理、資產(chǎn)處理、資產(chǎn)盤點、資產(chǎn)變動等模塊,資產(chǎn)使用管理是的資產(chǎn)管理核心模塊之一,與資產(chǎn)臺賬管理、資產(chǎn)維修管理、資產(chǎn)維護管理等模塊緊密銜接,并與備件庫管理實現(xiàn)業(yè)務數(shù)據(jù)互通、資源共享,為廊提供全面的資產(chǎn)管理.|1套 1 查看價格 蘇州光格設備有限公司 全國   2021-03-26
信息發(fā)布管理系統(tǒng) 支持多種文件格式,網(wǎng)絡集中控制管理, 支持各種顯示終端|1套 1 查看價格 深圳市煒宏科技有限公司 廣東   2018-10-18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后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jīng)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缌饔颉⒖缡?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

,用于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tǒng)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jù)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于現(xiàn)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nèi)蓄滯洪區(qū)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tǒng)維護和建設;其他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fā)〔1996〕29號)的規(guī)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jù)水利建設規(guī)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資金。其中,用于現(xiàn)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顚S?,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jiān)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發(fā)布信息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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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發(fā)布信息文獻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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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fā) (1997)23 號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水 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國發(fā)〔1997〕7號)文件精神,結 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資金, 分別由省、地(州、 市)、縣(市、區(qū))三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從養(yǎng)路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 省直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 公路建設基金和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中提?。常?; 市場管理費、 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 征地管理費等三費按現(xiàn)行辦法從 省分成收入中提取3%; 防洪保安資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fā) 〔1994〕 31號 文件規(guī)定,歸省所有的部分。 (二)地、州、市(含縣、市、區(qū))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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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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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jīng)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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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國民經(jīng)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包括:貴陽、遵義、安順、銅仁、都勻、畢節(jié)、凱里、興義、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鎮(zhèn)遠、榕江、錦屏、施秉、平塘、三都縣;

(三)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用于水利建設和市、縣防洪,實行省、地(州、市)、縣(市、區(qū)、特區(qū))三級管理,根據(jù)資金來源實行分級劃轉、征收和使用,但不得重復征收。

納入省級管理的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征地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

納入地、縣級管理的項目包括:市政設施配套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征地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轉入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劃分,由各州、市政府、地區(qū)行署確定。

第六條 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以及其他納入財政預算內(nèi)和預算外專戶管理的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jù)其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情況,按規(guī)定比例劃轉。

不能按照劃轉辦法劃轉的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市政設施配套費,以及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基金,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并支付給代征單位5%的手續(xù)費。代征單位按商定時間向國庫解繳代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征集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水電廳、省地稅局共同制定。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現(xiàn)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省級現(xiàn)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重點江河的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項目,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省批準的本地區(qū)重點水利工程和現(xiàn)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及農(nóng)村人畜飲水建設;本區(qū)重點河流治理及重點水土流失、防洪設施建設項目。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顚S茫杲K結余轉下年使用。

每年年初,縣級以上水利部門根據(jù)同級財政下達的基金收入預算控制數(shù)和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資金。其中用于現(xiàn)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納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部門應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的支出,應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縣級以上計劃部門應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

第十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征集水利建設基金后,不得削減對水利建設的財政投資規(guī)模。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財政、計劃、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jiān)督檢查,違者應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jīng)省政府2006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社會經(jīng)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市建立市、區(qū)(市)兩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水行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征集、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收取的本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yǎng)路費(含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萊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本市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設的部分;

(三)對第二產(chǎn)業(yè)的各類生產(chǎn)性企業(yè)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四)對第三產(chǎn)業(yè)的各級各類流通、服務性企業(yè)按當年銷售額(或營業(yè)額)的1‰征收的部分;對金融、保險單位及各類投資公司按當年業(yè)務收入的2‰征收的部分;

(五)私營企業(yè)和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第五條 按本辦法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

第六條 屬市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屬各區(qū)(市)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本區(qū)(市)水利建設基金管理,40%繳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按前款確定的比例,分級次填寫繳款書繳入國庫。

第七條 負責代征水利建設基金的稅務部門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jù),并可按實際完成的征收金額提取5%的管理費。

第八條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澇、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設,跨地區(qū)、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大中型水庫保安全及歲修工程,大沽河綜合治理和跨市(區(qū))界河的整治,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鄉(xiāng)鎮(zhèn)、村供水工程建設,重點示范節(jié)水灌溉工程,大中型水庫灌區(qū)配套建設,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調(diào)度系統(tǒng)的建設和維護,市內(nèi)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和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區(qū)(市)級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市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政府確定的水利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年度支出計劃并按工程進度撥付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分別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顚S?,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范圍是指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改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屬市的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屬區(qū)(市)的納入?yún)^(qū)(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投資主體的劃分以市或區(qū)(市)投資額占工程總投資額的比重為標準。市和區(qū)(市)投資額各占50%時,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表;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規(guī)定,履行職能。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貪污、截留、擠占或挪用水利建設基金。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三條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計委、水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青島市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水利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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