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fā)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設施、隔離護欄、安全防護設施、交通流檢測、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科學設置、安全便民、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轄區(qū)和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規(guī)劃、建設、交通等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
第七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規(guī)劃應當納入城市交通規(guī)劃。城市交通規(guī)劃的編制、會審與修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驗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管理養(yǎng)護時,應當將交通安全設施同時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投資及維護費用列入城市基礎設施成本,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需要移動、破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還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
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jīng)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nèi)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同時恢復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設置廣告牌、宣傳欄、路標、路牌、指路標志或張貼、懸掛宣傳標語、宣傳標識、宣傳旗幟;
(二)使用可能與交通標志、標線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
(三)設置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設置其他產(chǎn)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體;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隔離設施;
(五)在交通安全設施上涼曬衣被或其它雜物;
(六)其他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挖掘、拆除、遷移、遮擋、更改交通安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涂抹、破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三)其它破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影響其功能。
城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長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管理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修剪。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破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因交通事故損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按原物重置價賠償損失,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標志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qū)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輔助標志。設置交通標志的目的是給道路通行人員提供確切的信息,保證交通安全暢通。高速公路上車速高,車道數(shù)多,標志尺寸比...
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程度是利國利民的大事,許多專家學者都在這方面進行廣泛深入的研究。交通事故預防,是交通安全的主要任務之一,也是交通工程學研究的重要內(nèi)容。從交通工程學的角度,認為預防交通事故應從法規(gu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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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 1997年 11月 21 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 66號公布 根據(jù) 2002 年 4 月 16 日廈門市人 民政府令第 101 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 管理,發(fā)揮交通安全設施的功能, 保障 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圍內(nèi)的交通指揮信號系統(tǒng), 交通閉路電 視監(jiān)控系統(tǒng),交通通訊系統(tǒng),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交通隔離物,交通護欄,導向柱以及交 通指揮崗臺、交通崗亭等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關的輔助設施。 第三條 廈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本 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并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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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一直都是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一個重要話題。近些年來,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和進步,在進行道交通安全設施管理時,信息技術也被應用到了管理工作中,這種新型的管理方式,提高了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管理質量,對于交通事業(yè)的進步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為此,本文,將對該管理系統(tǒng)的建設進行詳細的分析,以求能夠更好的提升管理質量,保障道路安全。
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guī)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活動,有效發(fā)揮城市道路功能,維護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j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西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設管網(wǎng)設施等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動。
第三條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和建設、養(yǎng)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監(jiān)督管理,并牽頭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聯(lián)審批工作。
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監(jiān)督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聯(lián)審批工作。
規(guī)劃、公安、財政、發(fā)改、城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因管網(wǎng)新建、改(擴)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有關管線單位應當于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向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年度挖掘項目計劃。
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年度道路挖掘計劃,并向社會公示。道路挖掘計劃變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編制道路挖掘計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詳細規(guī)劃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養(yǎng)護維修計劃相協(xié)調(diào);
(二)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時段內(nèi)進行;
(三)具備條件的管線工程安排一槽多線分層鋪設;
(四)嚴格保護橋梁、涵洞、邊坡、擋墻及其他管線設施。
第七條 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許可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計劃進行挖掘并聯(lián)審批,并建立批后管理制度。
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及其有關設計文件,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申請書;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挖掘城市道路的書面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批準的有效文件;
(三)施工設計圖紙、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復方案,以上方案應當包括施工進度計劃、交通組織措施、機械配置、施工臨時排水方案、廢棄物處理以及現(xiàn)場圍護等內(nèi)容;
(四)挖掘施工單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城市道路挖掘項目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許可手續(x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經(jīng)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工前3日發(fā)布通告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fā)生突發(fā)性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搶修,并同時通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nèi)按照規(guī)定補辦批準手續(xù)。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道路挖掘許可:
(一)未列入市規(guī)劃部門制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計劃的;
(二)申請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動期間(6月、7月、8月)挖掘的;
(三)申請在冬季期間(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挖掘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線建設竣工后未滿3年的;
(五)新建、改(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nèi)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
(六)在已建有公共管線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方敷設同類管線的;
(七)未提供有效文件或者提供資料不齊全的;
(八)申請人違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關規(guī)定,經(jīng)查處仍未整改或者未履行處罰決定的;
(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需要挖掘道路的,應當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十三條 經(jīng)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進行挖掘。因氣候、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因特殊需要冬季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六條 挖掘施工單位在開挖前,應當根據(jù)地下管線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照施工技術規(guī)范和相關標準施工,并預留臨時通道,確保車輛及行人的出行安全。
挖掘城市道路對其他公共設施和專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挖掘施工單位在挖掘開工后,應當按規(guī)定的期限組織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
第十七條 挖掘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xiàn)場醒目處設置公示牌。公示牌應載明挖掘人、挖掘起訖日期、挖掘范圍等內(nèi)容。
第十八條 挖掘、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xiàn)場按照標準設置圍擋、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采取分段開挖,分段修復方式,修復施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橫向挖掘的,應當日回填,道路面層應當采取臨時硬化措施。
因特殊需要在冬季進行道路橫向挖掘、搶修的,應當使用天然砂礫進行管溝回填。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修復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單位統(tǒng)一實施。
修復施工單位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yōu)選取。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挖掘管溝管頂50公分以上土方由道路修復施工單位進行回填,管溝管頂50公分以下土方由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進行回填。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在完成修復的次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相關單位對道路修復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復施工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施工技術規(guī)程和質量標準,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道路挖掘許可手續(xù)擅自開挖城市道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施工單位違反安全文明施工和在施工過程中未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規(guī)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12日頒布實施的《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設立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交通安全宣傳設施、隔離設施、交通信息采集設備(含道路交通違法記錄設備、交通視頻監(jiān)控設備)、交通情報信息板及其專用供電、通信管網(wǎng)、支撐桿件等設施。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屬于市政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隔離帶、道路護欄,按照市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管理。
第三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科學設置、配套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工作。區(qū)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區(qū)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市政、安監(jiān)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經(jīng)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本市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由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九條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在設計階段,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nèi)容的意見。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確需變更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nèi)容的,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驗收。
交通安全設施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經(jīng)驗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
建設單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設施清單等有關資料進行查驗,資料齊備的,應當及時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管轄范圍內(nèi)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城市道路的實際狀況以及通行需要,及時增設或者調(diào)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對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增設或者調(diào)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補缺或者排除隱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不屬于本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出現(xiàn)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管理維護單位發(fā)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存在嚴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市或者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同時采取疏導交通、指揮車輛、行人繞行等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本市有關標準、規(guī)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動可能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報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設置臨時交通安全設施,事后應當立即恢復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原狀。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和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一)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附加宣傳標識、宣傳板、旗幟、條幅、路標或者其他標志等;
(二)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與交通標志、標線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
(三)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與交通信號燈類似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者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眩光光源;
(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放置雜物;
(五)擅自拆除、遮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影響其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條幅,安裝電桿、管線等設施,種植樹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有關管理部門及時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進行修剪或者移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交通安全設施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擅自投入使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決定投入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執(zhí)行的,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對交通安全設施限期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jīng)催告仍不履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交通安全設施隱患整改的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
《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4年5月2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予波
201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