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西寧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9日審議通過了《西寧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一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房地產開發(fā)對改造城市基礎設施,加快舊城改造,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居住條件,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房地產業(yè)發(fā)展的過程中,特別是在房地產的轉讓交易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嚴重侵害了廣大購房人的利益,也影響了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突出表現為:一是開發(fā)企業(yè)水平良莠不齊,違法違規(guī)操作行為時有發(fā)生。全省注冊的400余家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300余家在西寧從業(yè),個別企業(yè)未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擅自銷售房屋、不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隱瞞交易房屋的真實情況,一房多售、抵后再售、售后再抵,擅自挪用預售款、不及時清償項目貸款,發(fā)生債務糾紛,導致工程“爛尾”等等,這些行為嚴重侵害了購房人的權益。如青海協聯商貿有限公司在“怡馨家園”一、二期項目銷售中采取脫離網上簽約系統(tǒng)簽訂自制的手工合同,不履行合同備案手續(xù)等手段蒙蔽購房人,多套房屋多次重復銷售,最多一套房屋出現5個不同的買受人情況。在未取得土地、規(guī)劃、建設、房產等相關手續(xù)的情況下,無證銷售自擬的“怡馨家園”三期項目,使400余戶購房人上當受騙,詐騙金額巨大,受騙群眾多次圍堵省、市委和政府,雖然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因涉嫌經濟犯罪正式逮捕,追究其刑事責任,所遺留問題通過省、市政府的努力,也正在逐步加以解決,但給受騙群眾和國家造成的損失已無法彌補;青海泰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自2008年11月開始,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預定房屋的方式銷售“泰陽國際”商品房,同時所簽訂的預定合同缺款少項,未明確書面約定銷售價格,最終產生糾紛,今年6月份以來上百戶房屋預定人多次在省、市政府上訪,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和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青海禾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泰和祥項目”,自2007年取得預售許可證,但時至今日該項目尚未建成交付使用。這些存在的突出問題嚴重危及著房地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損害著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影響著社會穩(wěn)定。二是房地產中介市場混亂,中介機構無資質經營、中介人員無證從業(yè)現象仍然大量存在。這些機構和人員經常采取一房多售、放空盤、吃差價、假許諾、代理買賣違法建筑等各種非法手段,損害消費者利益。目前在我市從業(yè)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200余家,但手續(xù)齊全的只有50余家,由于入市門檻低,大部分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或無任何證照手續(xù)的從業(yè)者,管理部門無法實施有效管理,而且其風險抵御能力極差,存在嚴重交易安全隱患。三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較為宏觀。國家出臺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建設部也出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部門規(guī)章。但這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大多數出臺較早,主要站在宏觀角度。加之我省目前尚沒有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給具體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需要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與之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規(guī)。四是新的管理方式需要明確。在房地產市場的管理過程中,房產管理部門摸索、建立了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商品房買賣網上簽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jiān)管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的托管等,在實踐中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也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明確下來。房地產是群眾的重要財產,也是社會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依法保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因此,制定《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進一步規(guī)范房地產轉讓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2009年底,由市法制辦、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成立起草小組,市人大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前介入,進行了立法調研。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在總結實踐管理經驗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廣泛借鑒天津、長春、重慶、昆明等兄弟省市的成功經驗,起草了《西寧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草案)》,在分送各區(qū)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征求書面意見的同時,全文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廣泛征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購房群眾等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并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隨后,市政府先后召開了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建委,市地稅、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發(fā)展改革、國土、工商等部門以及各區(qū)縣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的部門協調會、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一線執(zhí)法人員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聽取相關行政機關以及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召開了由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保障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市人大法制委、城建委以及市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組部分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對其進行了論證。經過對征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和研究,充分吸取和采納,幾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稐l例(草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后,市人大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10月9日召開了城建委員會會議,并邀請省人大內司委、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咨詢組成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修改,并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目前《條例》共5章48條,分別對房地產交易的原則、房產轉讓規(guī)范、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guī)定。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關于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本次立法我們本著存在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堅持有幾條寫幾條,不故意拉長或壓縮篇幅,實事求是,對國家和本省、市已有規(guī)定的不再重復規(guī)定,避免貪大求全,只對國家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太具體的,作必要的補充和細化。目前,我市的管理工作實踐中,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三種交易行為,房地產轉讓存在的問題較多,引發(fā)的糾紛也比較多。近年來,我市已經先后出臺了《西寧市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西寧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4號)》、《西寧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2號)》、《西寧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7號)》等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因此,在借鑒天津、昆明等兄弟城市法規(guī)體例的基礎上,《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產轉讓、中介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關于資金監(jiān)管制度

房屋預售制度中,購房人將全部購房款交給開發(fā)企業(yè)。如果不加監(jiān)管,任由企業(yè)拿著購房人的購房款去買地、建設其他項目、搞其他經濟活動、甚至卷款出逃,既會侵犯購房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會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wěn)定,如果行政機關不合理合法的及時介入,就會造成行政不作為,存量房的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這種風險。因此,建立房屋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的有效監(jiān)管機制非常必要,既要保證資金安全使用,又能使房屋交易市場盤活,還要做到政府監(jiān)管不越位、不缺位?!稐l例》第六條規(guī)定,本市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jiān)管制度。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jiān)管,遵循??顚?、??顚S玫脑瓌t。資金監(jiān)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同時,《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同時,應當與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和商業(yè)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管協議。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于購買開發(fā)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關于信息化管理制度

實施房地產交易網上管理和登記備案制度,可以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最大限度地保護交易安全,制止違法違規(guī)行為?!稐l例》第五條規(guī)定,本市房地產交易實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系統(tǒng),實施房地產交易網上管理,向社會提供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服務。為了使信息化管理制度得到落實,有效防止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等違法行為,《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將待售商品房信息輸入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網上交易管理系統(tǒng),取得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核發(fā)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予以公布。第二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簽訂預售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通過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網上交易管理系統(tǒng)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認購書,保證銷售信息的公開、透明。

(四)關于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及備案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直接影響著房地產市場秩序,關系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切身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yè)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缎姓S可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做出具體規(guī)定。借鑒外省市的經驗,綜合考慮我市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房產中介服務市場的發(fā)展狀況,我們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設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三)有5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yè)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yè)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yè)務的,須有規(guī)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須有規(guī)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同時為了加強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力度,《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并到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第二十七條對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的時限和應當提交的材料作了具體規(guī)定。

(五)關于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和地方立法的權限,《條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且上位法沒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行為,分別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設定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為基本出發(fā)點,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一般要求責令限期整改或者責令補辦手續(xù),給予警告,對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改正的,則規(guī)定了嚴格的處罰,提高了違法成本,力求使房地產交易當事人不敢違法,也不愿違法。這樣的規(guī)定,一是體現《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二是避免了“以罰代管”,“一罰了之”,切實提高行政管理的力度和效率。第四十五條對負有房地產交易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稐l例》中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設定均符合《行政處罰法》和相關上位法的規(guī)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并予以審議。

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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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轉讓、中介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市轄區(qū)內房地產交易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地產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土、規(guī)劃、建設、財政、工商、價格、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地產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房地產交易實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系統(tǒng),實施房地產交易網上管理,向社會提供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服務。

第六條 本市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jiān)管制度。

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jiān)管,遵循??顚?、專款專用的原則。資金監(jiān)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七條 房地產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執(zhí)業(yè)行為,培訓從業(yè)人員,提高房地產行業(yè)服務水平,促進房地產業(yè)健康發(fā)展。

第八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依法納稅。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依法將其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房地產轉讓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設立、分立、合并、被收購或者兼并等情形,使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六)抵償債務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權屬未進行登記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未進行商品房銷售備案的;

(四)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已作他項權登記,未經他項權人書面同意的;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房屋分割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按照相應比例同時轉讓。

建筑設計為獨立成套的住宅房屋,不得分割轉讓。

建筑設計為非住宅的房屋,未經規(guī)劃、建設、消防等部門批準分割的,不得分割轉讓。

第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轉讓人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所轉讓房地產的權屬、抵押、租賃等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房地產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簽訂轉讓合同或者取得與轉讓有關的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內,向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國家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辦理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辦理房地產交易相關手續(xù),應當如實向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實行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價格,并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將待售商品房信息輸入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網上交易管理系統(tǒng),取得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核發(fā)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準的內容預售商品房。預售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租借、轉讓、冒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簽訂預售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通過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網上交易管理系統(tǒng)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認購書,保證銷售信息的公開、透明。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有下列銷(預)售行為:

(一)未辦理新建商品房銷售備案或者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認購、認訂、登記、選號、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銷(預)售商品房;

(二)未辦理初始登記,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

(四)發(fā)布虛假新建商品房已售、待售信息。

第三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從事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二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應當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取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在分支機構經營地依法登記。

第二十四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3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yè)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yè)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yè)務的,須有規(guī)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須有規(guī)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到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設立時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

(三)有固定服務場所的證明;

(四)房地產從業(yè)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并將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服務內容和服務人員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加房地產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下列事項: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資質證書、備案證明;

(三)服務內容、范圍和收費標準;

(四)執(zhí)業(yè)人員基本信息情況;

(五)監(jiān)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

第三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務。

接受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所委托房地產的所有權、抵押、使用現狀等真實情況。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所委托的房地產進行實地勘察的,委托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服務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按照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費;

(四)接受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涂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注冊執(zhí)業(yè)證書、執(zhí)業(yè)專用章;

(二)向委托人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獲取非法交易差價;

(三)在代理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或者房地產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扣留委托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執(zhí)業(yè);

(五)發(fā)布房地產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產咨詢、經紀機構名稱;

(六)發(fā)布虛假房地產廣告和信息;

(七)冒用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八)違反規(guī)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辦理房地產交易相關手續(xù)時,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偽造、涂改、租借、轉讓、冒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繳,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xù),并處以每套房屋1萬元的罰款;逾期仍未補辦的,每套房屋處以3萬元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預)售活動,并處以每套房屋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經備案或者未辦理變更備案從事房地產中介業(yè)務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未取得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guī)定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不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有關轉移登記手續(xù)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擬訂房地產買賣和商品房預售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1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9日西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條例的說明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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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對規(guī)范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保護房地產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西寧市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將起到規(guī)范和促進作用,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也符合西寧市實際,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準。同時,部分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3月29日上午,財經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條例作了必要的修改,并征求了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形成了條例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于修改意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jiān)管在條例第六條中已授權西寧市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這方面的內容不應再作出具體規(guī)定”,根據這個意見,刪去條例第十八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1.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條例第九條關于贈與和交換的內容。對此,我們認真研究認為,贈與和交換在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故在本條例中不再具體表述。

2.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一房一價”規(guī)范到本條例中。我們認為,本條例僅限于規(guī)范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故未予采納。

3. 關于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增加網上信息發(fā)布內容的建議,我們認為,條例第五條已作了原則規(guī)定,且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已規(guī)定了行業(yè)標準。故在條例中不再增加這方面的內容。

4.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條例第二十條中規(guī)定的“30日”修改為“15日”。由于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已作規(guī)定,故不宜修改。

此外,條例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條款由四十八條減少為四十六條。

以上修改匯報連同條例(表決稿),請一并審議。

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條例的說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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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1999 年 9月 23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 年 11 月 26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昆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房地產的轉讓、抵押、租賃和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條 昆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負責全市城 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縣(含縣級市, 下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交 易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工商、物價、稅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地產交易 活動中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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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促進房地產流通,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城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租賃、抵押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和獨立工礦區(qū)范圍內進行的各類房地產交易,均適用本條例。

涉外房地產交易,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省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設區(qū)的市、縣(市)房地產管理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驗證交易標的物的權屬;

(二)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監(jiān)理手續(xù);

(三)確認交易標的物的價值;

(四)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五)提供房地產交易咨詢服務,并指導交易活動;

(六)負責對房地產交易的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

(七)貫徹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并制定房地產交易的具體制度和辦法。

第六條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轉讓、出租、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七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私下交易房地產。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地產交易的宏觀調控和指導,發(fā)揮有關職能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作用。

土地、財政、稅務、物價、工商、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參與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九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交易應當辦理委托手續(xù)。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單位檢舉揭發(fā)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管理

第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將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十二條 轉讓房地產,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持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辦理房產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下列行為,視同房地產轉讓:

(一)以房地產作為出資,與他人成立企業(yè)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

(三)收購企業(yè)時,房地產轉移給新權利人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第十四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土地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根據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未登記領取有關證件的;

(五)權屬有爭議或者權證與標的物不相符的;

(六)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權屬轉移的。

第十五條 房屋產權轉移,其相關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同一房屋產權分割,各房屋所有權人占有與房屋建筑面積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但該土地使用權的整體不可分割。

第十六條 轉讓共同共有的房地產,須有全體共有人具結同意的文書。

轉讓共有的房地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租賃期限未屆滿出租人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如受讓方為非承租人,出租人應當告知受讓方出租事宜,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三章 房地產租賃管理

第十八條 房地產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縣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出租:

(一)未登記領取有關證件的;

(二)有產權、使用權或者租賃糾紛的;

(三)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出租的。

第四章 房地產抵押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提供給抵押權人擔保履行債務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抵押房地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持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該房地產評估總價值的90%。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期間,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已抵押的房屋轉讓或者翻建、改建、擴建、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關系即告結束,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由抵押雙方重新設定抵押權。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期滿,債務清償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房地 產交易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期滿,抵押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的房地產,并有權優(yōu)先受償。

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按抵押登記先后順序清償。

第二十九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該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支付房地產抵押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按抵押合同償還債務;

(四)剩余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五章 房地產交易監(jiān)理

第三十條 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開放、競爭有序的房地產交易市場,為從事房地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遵守交易規(guī)則,服從管理。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進行價格評估。

房地產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

房地產評估涉及國有資產的,其評估結果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交易成交價格明顯低于評估價格的,按評估價格計征稅費;成交價格高于評估價格的,按成交價格計征稅費。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價格由交易當事人協商議定。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房地產抵押權人依法拍賣房地產,應當如實向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申報成交價,不得隱報瞞報。

第三十五條 交易當事人憑交易手續(xù)證明及其他有關的證件,到權屬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并換領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房地產交易管理費。

房地產交易管理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交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繳出讓金。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受讓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契稅。

在房地產交易中土地有增值的,交易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辦理交易手續(xù),私自進行房地產交易的,由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xù)。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在房地產交易中隱瞞實際成交價格的,由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雙方當事人分別處以實際成交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偷稅漏稅的,由財政、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妨礙房地產交易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擾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房地產交易中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依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房地產糾紛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實施罰款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款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來源】

唐山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1998年8月20日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qū)、縣城、建制鎮(zhèn)、開發(fā)區(qū)、獨立工礦區(qū)、國有農場等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地產交易活動的,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合法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交易中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五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私下交易和其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制式契約或者合同文本,并在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進行交易登記、審核:

(一)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二)當事人身份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屬于國有資產的,需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房地產交易契約或者合同文本;

(四)贈與、分家析產、繼承房地產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

(五)交易共有房地產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交易的書面證明;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當事人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審查核實手續(xù);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業(yè)務,由依法設立的具有房地產估價資格的機構辦理。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估價辦法、標準和程序。

第八條房地產交易實行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時,以評估價格作為交易底價,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其評估結果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納稅費。房地產交易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評估價格計征稅費;成交價格高于評估價格的,按成交價格計征稅費。

第三章 房地產轉讓

第十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將其房地產以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下列情形視為房地產轉讓行為:

(一)交換房地產的;

(二)以房地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企業(yè)兼并、合并或者企業(yè)破產使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變更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分家析產、繼承房地產的。

房屋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同一幢房屋分割轉讓的,受讓人享有所受讓房屋建筑面積占該房屋總建筑面積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具體范圍由房屋轉讓人與受讓人協商界定。

第十一條下列房地產禁止轉讓: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五)末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六)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七)法律、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獲得批準的,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將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三條轉讓共有房地產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第十四條轉讓租賃期內的房地產,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第十五條轉讓享受政府或者單位補助購買、自建的房地產時,應當經原補助單位或者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轉讓人應當取得轉讓收入中個人原投資占綜合造價比例部分,其余部分歸原補助單位或者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轉讓房地產,應當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售商品房,應當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預售。預售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發(fā)布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fā)證情況。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租賃登記,由承租人領取《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期限、價格、用途,房屋修繕責任和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合同約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的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從事房屋出租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居民個人居住房屋租賃除外)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從事房屋租賃活動。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不轉移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房地產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分別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抵押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該房地產的評估總價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抵押期內,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將已抵押的房屋轉讓、出租或者改建、擴建及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抵押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關系即告結束,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由抵押雙方重新設定抵押權。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期滿,債務清償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分別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或者按雙方約定處分房地產。處分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和原則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稅費;

(二)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按抵押合同償還債務;

(四)剩余部分歸還抵押人。

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

第六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二十九條下列行為屬房地產中介服務:

(一)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二)從事房地產交易咨詢;

(三)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四)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房地產中介行為。

第三十條房地產中介活動應當在中介機構內進行,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yè)人員;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當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并到物價管理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后方可營業(yè)。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未經登記、審核進行私下交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繳納稅費并對當事人雙方各處以房產交易額2%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末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辦理租賃登記擅自租賃房屋的,租賃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限期補辦租賃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經營房屋出租和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房屋出租活動和房地產中介業(yè)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違反物價管理、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gu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交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管公房向居民、職工出售、出租住宅的,不適用于本條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可以設立房地產交易市場,提供信息,展示行情,提供服務。

第四十三條唐山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守本條例。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房地產抵押等房地產經營行為,不包括土地出讓。

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

規(guī)劃、國土資源管理、工商行政、稅務、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建設、公安、民政、安全生產管理、環(huán)保、衛(wèi)生、教育及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局)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與房地產交易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交易,應當在房地產所在地依法設立的房地產交易場所辦理相關手續(xù)。

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xù),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由其個人申請,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二)當事人為法人的,由該法人申請,并使用其法定名稱;

(三)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由該組織申請,并使用其法定名稱;

(四)當事人為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五)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五條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xù),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代理的,應當提交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書、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自然人委托代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委托人是境外的,委托書應當公證并認證。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xù)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七條申請人辦理房地產交易相關手續(xù),應當如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相關手續(xù)因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當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章房地產轉讓

第九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依法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買賣(拍賣);

(二)贈與、繼承、交換;

(三)以房地產合資合作、作價入股,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被收購或者兼并,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五)經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者仲裁機構仲裁等方式,以房地產償還債務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轉讓權利人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十一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經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xù),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轉讓申請書;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當事人法定身份證明;

(四)轉讓合同。

共有房地產轉讓,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經司法機關裁定處分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法院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

經仲裁機構仲裁取得房地產的,應當提交裁決書或者調解書。

通過拍賣取得房地產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受人交款發(fā)票。

繼承、贈與房地產的,還應當提交公證書。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結。

第十三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簡稱開發(fā)企業(yè))將其開發(fā)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由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金或者購房款,預售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商品房的行為。

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或者以任何名目收取具有預售款性質的費用;不得發(fā)布商品房預售廣告。

第十四條開發(fā)企業(y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

(二)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核發(f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予核發(fā)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商品房預售工程形象進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3層以下(含3層)的商品房項目應當完成基礎和結構工程;

(二)4層以上(含4層)的商品房項目,有地下室工程的,應當完成基礎和首層結構工程;無地下室工程的,應當完成基礎和4層結構工程。

第十六條廣告主和廣告發(fā)布者在發(fā)布商品房預售廣告時,應當注明開發(fā)企業(yè)的名稱、商品房坐落地點、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批準預售的項目名稱、預售范圍及批準文號。委托代理銷售商品房的,還應當明示代理銷售機構。

第十七條商品房預售,開發(fā)企業(yè)應當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企業(yè)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面積明細資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fā)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fā)企業(yè)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fā)企業(yè)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fā)企業(yè)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為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之差同合同約定面積之比乘以100%。

第十九條已預售的商品房單體建筑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預售人不得用該商品房單體建筑及其土地使用權設定他項權利。

第二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章房屋租賃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出租人、轉租人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一)以聯營、聯銷、承包和入股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二)以柜臺、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約定租金的;

(三)酒店(旅社、飯店、賓館、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者經營場所,并經工商登記為注冊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約定租金的;

(四)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二十三條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 權屬來源未明確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依法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屬于違法建筑的;

(五)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六)違反公安、環(huán)保、規(guī)劃、衛(wèi)生、教育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權屬來源相關證明;

(三)當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件。

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予以辦結。

第二十六條房屋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依法取得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合法憑證。

第二十七條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民政部門在辦理社會團體登記、稅務機關在辦理納稅登記、教育部門在辦理社會辦學許可、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當查驗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對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的,應當通報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并重新查驗。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五章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和房屋期權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債權人設定擔保的行為。

房屋期權包括房屋建設工程期權和預購商品房期權。

第三十條下列房地產可以抵押:

(一)依法獲得所有權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獲得的房屋期權;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三十一條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和其他社會公益房地產;

(二)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三)政府代管的房地產;

(四)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五)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六)依法被查封、監(jiān)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抵押當事人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或者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當事人法定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和房地產抵押合同;

(四)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評估報告或者協議書);

(五)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的證明文件與資料;

(六)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共有房地產抵押的,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在建工程抵押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結。

第三十三條以部分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明確抵押部位。

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zhí)。并向抵押權人頒發(fā)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變更或者終止時,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第六章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十七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應當申請辦理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

辦理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機構的組織章程(需公證)及主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出資人協議(需公證);

(四)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營業(yè)執(zhí)照;

(七)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人員資格證書;

(八)法定代表人任職決議;

(九)申報機構在當地人才服務中心托管人事檔案的人員名單;

(十)申報機構為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繳納社會保險的繳納憑證。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升級時,應當在年審前6個月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升級初審。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升級初審,除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原資質證書;

(二)房地產估價業(yè)績材料;

(三)重要的房地產估價報告。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四十條設立房地產咨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當事人應當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經營場所證明;

(三)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四)聘用合同;

(五)企業(yè)章程;

(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提交3人以上從業(yè)人員具有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的證明文件;從事房地產咨詢業(yè)務的,提交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業(yè)人員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yè)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證明文件。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核發(fā)備案證明。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估價人員和經紀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從事房地產估價和經紀的中介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加房地產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取得房地產估價和經紀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注冊手續(xù),領取注冊證。

從事房地產估價或者經紀中介服務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有效期屆滿的,其聘用單位或者持證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續(xù)期注冊手續(xù)。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從事房地產估價和經紀的中介服務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照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費;

(五)依法繳納稅費;

(六)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對估價結果中需要保密的內容,估價機構及工作人員均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

房地產估價人員與申辦估價項目的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詐手段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xù)的,當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開發(fā)企業(y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進行違法預售商品房活動,向消費者收取任何名目的具有預售款性質費用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預售活動,補辦手續(xù),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已收取的預售款1%以下的罰款;開發(fā)企業(y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fā)布預售商品房廣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出租權屬來源未明確的房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交有關稅費,并處以年租金額1%以上3%以下的罰款;出租違法建筑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租賃當事人未依法辦理合同登記備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可對住宅出租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年租金額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從事中介服務業(yè)務的人員,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超越業(yè)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妨礙房地產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擾亂房地產交易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從事房地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擬定。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6日公告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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