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集為修編圖集,根據(jù)《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guī)范》CJJ 37-2012和《城鎮(zhèn)道路路面設計規(guī)范》 CJJ 169-2012進行編制,替代05MR203《城市道路—人行道鋪砌》,適用于我國城鎮(zhèn)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級城市道路人行道、步行街、砌塊鋪砌工程(透水人行道除外)的設計與施工。
主要內容包括路側帶配置圖、人行道結構圖(有停車、無停車)、步行街結構圖、鋼筋混凝土樹池邊框及材料數(shù)量表、花崗巖樹池邊框、樹池內蓋大樣圖、普通型砌塊磚鋪裝樣式、連鎖型砌塊磚鋪裝樣式、檢查井處鋪砌大樣圖等。設計人員可以直接選用,施工人員可照圖施工。
總說明 2
路側帶配置示意圖 5
人行道結構(無停車)圖表 6
人行道結構(有停車)圖表 8
步行街結構圖表 10
路側帶布置圖 12
鋼筋混凝土樹池邊框(一) 14
樹池邊框(一)鋼筋材料表 15
鋼筋混凝土樹池邊框(二) 16
樹池邊框(二)鋼筋材料表 17
花崗巖樹池邊框 18
I型樹篦 20
II型樹篦 23
III型樹篦 25
普通型砌塊磚鋪裝樣式 26
聯(lián)鎖型砌塊磚鋪裝樣式 28
檢查井人行道鋪砌圖 29
人行道寬度應按人行帶的倍數(shù)計算,最小寬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帶的寬度和通行能力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人行帶寬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按以下?lián)Q算: 1.車站碼頭、人行天橋和地道:寬度(m)0.90,最大通行能力(...
根據(jù)《城市道路交通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中的有關規(guī)定 5.2.1 沿人行道設置行道樹、公共交通??空竞秃蜍囃?、公用電話亭等設施時,不得妨礙行人的正常通行。 5.2.2 確定人行道通行能力,應按其可通行的人...
沒有特別的硬性規(guī)范,城市道路要求人行道寬度按照不同的城市大小,量來定,一般不小于2m,可以去查規(guī)范條文。但是從美國道路綠皮書研究,人行道寬度只要0.8m就足夠人過,但這是極限值,所以兩個人過就要1.6...
格式:pdf
大?。?span id="usjtmkm" class="single-tag-height">8.9MB
頁數(shù): 24頁
評分: 4.8
精品文檔 精品文檔 精品文檔 精品文檔 城市道路—人行道鋪砌 批準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文號 建質 [2005]71號 主編單位 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院 統(tǒng)一編號 GJBT-852 實行日期 二 00五年六月一日 圖 集 號 05MR203 主 編 單 位 負責人 主編單位技術負責人 技 術 審 定 人 設 計 負 責 人 目 錄 精品文檔 精品文檔 目錄 -----------------------------------------------------1 總說明 ----------------------------------------------2 ~3 路側帶配置示意圖 -----------------------------------4 人行道結構圖表(無停車) -----------------------5 人行道結果圖表(有停車)
格式:pdf
大?。?span id="sav6bno" class="single-tag-height">8.9MB
頁數(shù): 21頁
評分: 4.4
http://www.totod.net 標準分享網(wǎng) www.bzfxw.com 免費下載 http://www.totod.net 標準分享網(wǎng) www.bzfxw.com 免費下載 http://www.totod.net 標準分享網(wǎng) www.bzfxw.com 免費下載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ww.totod.net http://w
(1)在鋪砌人行道塊前,按前述方法鋪設水泥碎石墊層,然后清除基層面上垃圾、爛泥,然后大致整平,再用粗砂調平并夯實,在壓實基層時,須嚴格保證側石邊人行道及檢查井邊基層的密實度,以防止人行道在投入使用時出現(xiàn)下沉而造成積水的現(xiàn)象。
(2)測量放線后,按水平及邊線(或中線)縱橫掛線,然后每隔3~5m先鋪一塊作為控制點,以后跟線在中間鋪砌,鋪砌時,應輕輕平放,用木棰或橡膠棰輕敲壓平,在用水平尺檢查相鄰磚塊的平整度,若發(fā)現(xiàn)磚塊松動或高低不平時,重新鋪砌:取起磚塊,將粗砂挖除或碎石重新夯實整平,然后再鋪回磚塊,不許向磚塊底塞墊碎石磚塊。
(3)在鋪砌鋪砌交叉口人行道時,嚴格按照圖紙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先將直線段的人行道塊鋪砌到人行道的起彎點,然后將人行道彎道平均分段,鋪砌成內窄外寬的放射狀。
(4)用電鋸機按實際所需人行道塊的尺寸,將磚塊切割成型,填充在不規(guī)則的部位和彎道較大的橫縫。
(5)人行道鋪砌完畢并經(jīng)檢查合格后,及時用水泥沙漿填灌磚縫,并用灰匙搗插磚縫直至飽滿為止,嚴禁在方磚面上涂抹砂漿。所需砂漿用砂漿攪拌機按設計配合比拌制。當天拌制剩余的砂漿不能留至明天用。
(1)在鋪砌人行道塊前,按前述方法鋪設水泥碎石墊層,然后清除基層面上垃圾、爛泥,然后大致整平,再用粗砂調平并夯實,在壓實基層時,須嚴格保證側石邊人行道及檢查井邊基層的密實度,以防止人行道在投入使用時出現(xiàn)下沉而造成積水的現(xiàn)象。
(2)測量放線后,按水平及邊線(或中線)縱橫掛線,然后每隔3~5m先鋪一塊作為控制點,以后跟線在中間鋪砌,鋪砌時,應輕輕平放,用木棰或橡膠棰輕敲壓平,在用水平尺檢查相鄰磚塊的平整度,若發(fā)現(xiàn)磚塊松動或高低不平時,重新鋪砌:取起磚塊,將粗砂挖除或碎石重新夯實整平,然后再鋪回磚塊,不許向磚塊底塞墊碎石磚塊。
(3)在鋪砌鋪砌交叉口人行道時,嚴格按照圖紙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先將直線段的人行道塊鋪砌到人行道的起彎點,然后將人行道彎道平均分段,鋪砌成內窄外寬的放射狀。
(4)用電鋸機按實際所需人行道塊的尺寸,將磚塊切割成型,填充在不規(guī)則的部位和彎道較大的橫縫。
(5)人行道鋪砌完畢并經(jīng)檢查合格后,及時用水泥沙漿填灌磚縫,并用灰匙搗插磚縫直至飽滿為止,嚴禁在方磚面上涂抹砂漿。所需砂漿用砂漿攪拌機按設計配合比拌制。當天拌制剩余的砂漿不能留至明天用。
《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是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依據(j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制訂,并于2010年2月24日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規(guī)定》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的管理,充分發(fā)揮人行道的通行功能,為行人提供安全暢通的通行條件。
一、制定背景
近幾年來,利用人行道設置各類設施的現(xiàn)象越來越多,除了交通標桿、郵筒、廢物箱等原有設施有所增加外,其他如書報亭、非機動車停放亭、牛奶亭、閱報欄、各類指示牌等大量增加。盡管這些設施的設置給市民帶來了一定便利,但不同的設施在人行道上設置得雜亂無章,有的地段已經(jīng)趨于過度和無序,使人行道通行能力降低,甚至通行受阻,影響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發(fā)揮,是交通不暢的原因之一。
為了更好地執(zhí)行地方性法規(guī)《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提出必須加強人行道管理的要求,市建設交通委作為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門,就本市人行道管理的實際狀況進行了大量實地調研,并聽取了相關管理部門、設施設置單位的意見,經(jīng)反復研究,制定頒布了《規(guī)定》。
二、有關條款解讀
1、關于管理方式
《規(guī)定》對占用人行道設置的設施進行分類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確保與道路功能的及時配套,同時又能有效控制設施的布局,最大限度的保證通行空間。
第一類設施,即交通標桿、路燈桿、電桿、消火栓、郵筒、廢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車場計費表。這類設施應當在道路新建、改建、擴建時同步規(guī)劃、設置,避免道路建成后再占路、掘路。如需在已建成的道路上設置設施,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征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意見,共同確定設置位置。
第二類設施,即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車揚招牌、電話亭、書報亭、非機動車停放亭、閱報欄、流動廁所如需設置,設置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并經(jīng)過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方可許可設置。(見《規(guī)定》第二條、第五條)
2、關于設置設施的技術要求
《城市道路人行道設施設置技術要求》是本市關于在人行道上設置設施的地方性標準,是與行政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技術標準。該標準對第一類設施、第二類設施在人行道上如何設置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以保證設施設置布局合理、規(guī)范有序,確保行人通行和安全。設置兩類設施必須符合該標準。(見《規(guī)定》第六條)
3、關于第二類設施的許可條件
設置第二類設施應當經(jīng)過行政許可,且應當符合第十條所列的許可條件。除了對材料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外,實質性的規(guī)定是符合本區(qū)域設施設置的規(guī)劃方案,設施不得設置于路口人行道,所設位置的人行道寬度必須大于三米,設置后留下的人行道通行寬度不得小于一點八米,設施管理方案或承諾書的內容要符合相關管理要求。所有的許可條件同時滿足,且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才能允許設置第二類設施。(見《規(guī)定》第十條)
4、關于第二類設施的許可有效期
《規(guī)定》中對第二類設施許可設定了兩年的期限。因為用許可方式管理的第二類設施原則上均要求其在城市道路外設置,但考慮到目前的客觀現(xiàn)狀,尚不具備全部退出道路紅線的條件,所以給予在道路上設置。但是人行道是一種公共資源,其基本功能是確保行人通行順暢、安全。為了控制和調節(jié)這種占路行為,設定兩年的期限有利于管理部門根據(jù)管理要求作出控制和調整,便于管理。對于設置單位而言,只要道路條件允許,不違反設置初衷,兩年期滿后只需辦理一個延期手續(xù)即可,不必再重新走審批流程,手續(xù)簡便。(見《規(guī)定》第十二條)
5、關于設施設置后的日常管理
在人行道上設置的設施都有各自的管理部門,他們應當承擔起維護設施義務,因此《規(guī)定》明確“設置單位應當全面實行設施管理方案,及時維護相關設施,保持設施的安全、完好、整潔達標?!睘楸WC行人通行的安全,《規(guī)定》要求“設置單位應當定期對其在人行道上設置的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設施損壞影響行人安全通行的,應當及時修復;遇汛期或者臺風等災害性天氣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贬槍τ胁糠衷O施的經(jīng)營人員擅自擴大經(jīng)營范圍、超范圍占用人行道的情況,《規(guī)定》要求“設置單位安排人員具體經(jīng)營設施的,應當規(guī)范其經(jīng)營行為,制止擅自改變經(jīng)營內容或者擴大占路面積的行為。”(見《規(guī)定》第十七條)
6、關于管理部門監(jiān)管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作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門,對設置的設施維護情況有監(jiān)督和督促的責任,因此《規(guī)定》明確“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在管理中發(fā)現(xiàn)占用人行道設置的設施有不安全因素或者有違反行政許可、技術要求的,應當通知設置單位及時整改?!蓖瑫r,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也有保障行人和車輛通行安全的責任,發(fā)現(xiàn)在人行道上設置的設施發(fā)生險情危及行人和車輛通行安全時,除及時通知設置單位處置外,應當先行采取如警示牌、圍欄、燈光等能夠引起行人、車輛注意的警示性措施;必要時也可以采取消除險情的相關措施。消除險情的措施應當與險情相對應,在不拆除設施不足以消除險情的情況下,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也可以拆除設施。(見《規(guī)定》第十八條)
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jù))
為規(guī)范本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的行為,為行人提供安全順暢的通行條件,根據(j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設置設施的分類)
本規(guī)定所稱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以下簡稱人行道)設置的設施是指以下兩類:
(一)第一類設施是指交通標桿、路燈桿、電桿、消火栓、郵筒、廢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車場計費表;
(二)第二類設施是指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車揚招牌、電話亭、書報亭、非機動車停放亭(點)、閱報欄、流動廁所。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占用人行道設置設施的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占用人行道設置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市管處)負責具體實施本規(guī)定。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占用人行道設置設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業(yè)務上受市建設交通委指導;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機構負責占用人行道設置設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管理方式)
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設置設施。占用人行道設置第一類設施的,其設置位置應當由設置單位和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共同確定。占用人行道設置第二類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獲得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許可,并實行總量控制。
第一類設施的設置優(yōu)先于其他各類設施的設置。
第六條(技術要求)
占用人行道設置第二條所述的設施,均必須符合本市地方標準《城市道路人行道設施設置技術要求》的規(guī)定,確保行人通行和安全。
第七條(第一類設施的設置程序)
第一類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在設施設置前制定設置方案,并書面征求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對設置方案的意見,設置方案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置設施的設計圖以及設計使用年限;
(二)設置設施在人行道上的具體位置圖,以及相鄰三十米范圍內與其他已設設施的相關位置圖;
(三)設置設施的施工工期安排。
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在接到第一類設施設置單位的征求意見書及設置方案后,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設置單位進行現(xiàn)場踏勘,共同確定設置位置后簽署《人行道設施設置位置確認書》。
第八條(第一類設施的變更)
設置第一類設施不得變更其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利用第一類設施作為載體發(fā)布廣告。已經(jīng)設置的第一類設施需要變更設置位置,或者擴大占用人行道面積的,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重新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九條(設置第二類設施的申請)
占用人行道設置第二類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向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置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妥的《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申請表》;
(三)設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設置設施規(guī)劃方案;
(四)設置設施的設計圖;
(五)設施設置在人行道上的具體位置圖和設施編碼,以及相鄰三十米范圍內與其他已設設施的相關位置圖;
(六)設置設施的管理方案及相關承諾;
(七)設置設施的施工工期安排。
如設置的第二類設施處于兩區(qū)交界相鄰500米范圍內,設置單位應當在提出許可申請前將設置設施的規(guī)劃方案提交市市管處進行協(xié)調與平衡。
第十條(第二類設施的許可條件)
確需占用人行道設置第二類設施的,應當符合以下許可條件:
(一)申請?zhí)峤坏牟牧险鎸?、齊全、規(guī)范;
(二)設施設置在除路口人行道以外的寬度大于三米人行道的公共設施帶內,且設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寬度不小于一點八米;
(三)符合本區(qū)域設施設置的規(guī)劃方案;
(四)設施管理方案或承諾書的內容符合相關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第二類設施的許可)
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受理設置第二類設施申請后,應當核實相關材料,進行現(xiàn)場踏勘,對第二類設施設置的總量進行平衡,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同意設置設施的,發(fā)給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占用人行道設置第二類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按照經(jīng)批準的施工時間完成設施的設置。
第十二條(第二類設施的許可有效期)
第二類設施設置的行政許可有效期為自行政許可同意文件頒發(fā)之日起二年。如需要延續(xù)有效期的,設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行政許可部門提交延期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三條(第二類設施的設置變更)
占用人行道設置第二類設施應當按照經(jīng)批準的設置位置圖和設計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第二類設施的位置、外形、功能、占地面積等,不得擅自利用第二類設施作為載體發(fā)布廣告。占用人行道設置第二類設施后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設置設施需要掘路的處理)
占用人行道設置設施時需要挖掘人行道的,設置單位還應當另行辦理掘路申請手續(xù),并在設置后立即修復人行道。設置單位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養(yǎng)護維修企業(yè)承擔城市道路的修復作業(yè)。
第十五條(道路新建時的同步設置)
城市道路新建時,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需要設置第一類設施的設置單位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相關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在接到告知書后三十日內向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供設置設施的位置需求圖及設計圖。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會同建設單位,在進行城市道路施工圖設計時共同確定第一類設施設置的位置。設置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建設的工程進度要求同步施工設置相關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協(xié)調。需要設置第二類設施的設置單位,經(jīng)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許可后,也可以在城市道路新建時同步設置。
第十六條(道路改擴建及大修時的設施設置)
城市道路改建、擴建或者大修時,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設置單位;設置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配合拆除或者遷移其在人行道上設置的設施。在改建、擴建或者大修后的人行道上仍然需要設置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按照設施設置技術要求向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供設置設施的位置需求圖及設計圖。對第一類設施和符合許可條件的第二類設施,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在道路改建、擴建和大修時通知并協(xié)調設置單位同步施工設置。
第十七條(設施設置后的日常管理)
設置單位應當全面實行設施管理方案,及時維護相關設施,保持設施的安全、完好、整潔達標。設置單位安排人員具體經(jīng)營設施的,應當規(guī)范其經(jīng)營行為,制止擅自改變經(jīng)營內容或者擴大占路面積的行為。設置單位應當定期對其在人行道上設置的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設施損壞影響行人安全通行的,應當及時修復;遇汛期或者臺風等災害性天氣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占用人行道設置的設施超過其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更新。城市道路進行日常養(yǎng)護、維修和檢測時,設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管理部門監(jiān)管)
占用人行道設置的設施的日常監(jiān)管應當納入城市網(wǎng)格化管理。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在管理中發(fā)現(xiàn)占用人行道設置的設施有不安全因素或者有違反行政許可、技術要求的,應當通知設置單位及時整改;發(fā)現(xiàn)設施發(fā)生險情危及行人和車輛通行安全時,除及時通知設置單位處置外,應當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必要時也可以采取消除險情的相關措施;發(fā)現(xiàn)設施已經(jīng)停止使用的,應當通知設置單位拆除。擅自改變已經(jīng)設置的第二類設施原有功能的,由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設施的拆除)
設置單位自行廢除或者因各種原因需要拆除設置的設施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接到書面告知后,應當與設置單位約定拆除設施的時間,并在設施拆除時到現(xiàn)場監(jiān)督。設施廢除后,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人行道原狀,經(jīng)市市管處或者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確認后雙方簽署《人行道設施拆除確認書》。
第二十條(名詞解釋)
本規(guī)定所稱的路口人行道是指圓角范圍內人行道及距圓角弧線切點外十五米范圍內的人行道。公共設施帶是指寬度大于三米的人行道上距側石外邊線一點五米范圍內專用于設置設施的特定區(qū)域。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guī)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