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安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fā)布單位 安順市人民政府
適用地區(qū) 安順市 所屬類型 地方法規(guī)

一、第一條第一行后加“《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三、第四條第二款分為三款修改為: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xié)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代辦單位。

四、第五條第一款第一行“安順市建設局”修改為“安順市房產管理局”。

第二款第四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后加“黃果樹風景名勝區(qū)”。

第三款修改為:“國土、城管、工商、公安、規(guī)劃、司法、文化、建設、環(huán)保、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各司其責,做好拆遷的協(xié)管工作”。

五、第六條改為:“拆遷房屋的單位應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六、第七條第五小條修改為:“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評估機構的拆遷房屋估價工作進行監(jiān)管,評估機構必須具有一定評估資格,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評估行為。關于拆遷房屋評估的有關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文”。

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行改為:“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申請重新確定”。

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行“房屋價值”改為“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

十、刪去第二十五條。

十一、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行“實行產權調換”改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二款后加:“補償標準通過評估確定”。

十二、刪去第二十八條。

十三、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被拆遷人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的,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的工作服務轄區(qū)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十四、刪出第三十三第。

十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句修改為:“拆遷直管公房以外的其它公有住宅房屋”。

十六、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改為:“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標準發(fā)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遷補助費,因周轉過渡而進行兩次搬遷的,拆遷人應向第二次搬遷人支付第二次搬遷費”。

十七、第三十九條改為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行改為:“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且自行過渡的”;刪去第三款。

十八、第四十一條改為三十九條,修改為:“拆遷未到規(guī)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十九、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拆除非住宅房屋采取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助。

二十、刪除第四章。

二十一、第五章改為第四章,增加一條為第四十一條:“因進行開發(fā)建設,需拆遷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村民房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再參照本《辦法》進行房屋拆遷。

二十二、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除第二款。

二十三、刪除第五十一條。

二十四、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行增加:“停產停業(yè)補助費、附屬設施補助費”;第二行“安順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后加“黃果樹風景名勝區(qū)”;第三行刪除“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

二十五、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安順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2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fā)布根據(jù)2003年2月17日《安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法辦。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物或構筑物。

第三條 房屋拆遷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工作應遵循先補償安置后拆遷的原則進行。拆遷人須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須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人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xié)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代辦單位。

第五條 安順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其所屬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西秀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黃果樹風景名勝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國土、城管、工商、公安、規(guī)劃、司法、文化、建設、環(huán)保、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各司共責,做好拆遷的協(xié)管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拆遷工作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被拆遷人的總戶數(shù)、總面積、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式、補償費、補助費的計發(fā)標準及拆遷期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收取拆遷管理費。

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需要變更時,拆遷人應按本條規(guī)定重新申報。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拆遷人應將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房屋拆遷管理有關法規(guī)、建設項目性質、經審核的拆遷方案、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示范文本、過渡期限和地點、過渡及產權調換房地址和經審定的平面圖、被拆遷人的原房狀況、拆遷代辦單位(房屋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現(xiàn)場工作人員的姓名、拆遷補償結果等在拆遷范圍內公開張貼。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房屋進行監(jiān)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準減、免、緩。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jiān)督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十條 拆遷人可自行拆遷,也可委托拆遷。自行拆遷的,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是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培訓并頒發(fā)《上崗證》的人員。

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向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被委托人必須是具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委托或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房屋拆遷單位,國家機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è)組織不得從事房屋拆遷代辦業(yè)務。

第十一條 拆遷人或房屋拆遷單位委托實施拆除房屋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證書和保證安全的條件。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評估機構的拆遷房屋估價工作進行監(jiān)管,評估機構必須具有一定評估資格,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評估行為。關于拆遷房屋評估的有關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文。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產權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乜h級以上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申請確權,由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guī)定期限內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后實施拆遷。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建筑面積與實際不符的,應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申請重新確定。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書面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補償方式;

(二)貨幣補償金額;

(三)原房狀況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屋、戶型、結構、位置和建筑面積;

(四)結算方式;

(五)搬遷過渡方式;

(六)搬遷期限與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八)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變更的條件;

(九)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產權調換房屋的平面圖,應作為協(xié)議附件。

協(xié)議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六條 拆遷人在與被拆遷人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同時,被拆遷人須將被拆遷房屋的所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向拆遷人移交,拆遷人應在30日內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送交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注銷。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經協(xié)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用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送達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作了安置補償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zhí)行人到場,如果被執(zhí)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因被執(zhí)行人拒不到場或拒不收理財物造成損失的,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協(xié)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同時,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拆遷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實行備案管理,由拆遷人在拆遷期限滿30日內將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按檔案管理要求報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在西秀區(qū)、安順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內拆遷證件不全的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1983年5月31日前修建的,給予估價補償。

2、1983年6月1日至1985年10月15日期間修建的,按估價的50%給予補償。

3、1985年10月15日后修建的,不予補償。

各縣拆遷證件不全的房屋時,對被拆遷房屋是否進行補償,由各縣結合本縣城鎮(zhèn)規(guī)劃的制度和報、批時間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shù)姆绞剑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佑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評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和調換房屋同時進行價格評估,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雙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所有要難辦好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現(xiàn)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產權調換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補償標準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用于向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其計劃、規(guī)劃、建設、土地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八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或相同區(qū)位修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相同的房屋,被拆遷人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或相同區(qū)位實行產權調換的,在與其他購房人相同條件下,應予優(yōu)先。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建設項目經批準改變性質的,拆遷人應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有權要求變更協(xié)議。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的,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的工作服務轄區(qū)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得低于40平方米的最低標準房型。

第三十二條 拆遷租憑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擔,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拆遷直管公房以外的其它公有住宅房屋,使用人應按本地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方案的規(guī)定與房改業(yè)務業(yè)主管部門結清各種款項后,再由拆遷人對使用人進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按本條第一款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原產權及收益國分配關系不變。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有代管、托管的房屋,應實行產權調換,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三十五條 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遷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標準發(fā)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遷補助費,因周轉過渡而進行兩次搬遷的,拆遷人應向第二次搬遷人支付第二次搬遷費。

原有電熱、電話、有線電視、獨立電表、獨立水表和其他重要設施拆遷的費用,由拆遷人按規(guī)定付給設施產權人。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且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發(fā)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過渡時限不得超過18個月。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增發(fā)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每超一個月,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遞增10%,遞增的月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5倍;使用周轉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按自行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標準50%的標準,對周轉房使用人付給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拆遷未到規(guī)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十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采取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助。

安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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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的 決定 (2007 年 5 月 8 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 年 5月 15日武漢市人民政 府令第 17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 “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 門”修改為“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2002)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 130 號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 2002年 2 月 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 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02年 3月 1日起施行。 市長 周濟 二○○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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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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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關: 貴州省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 2002/10/16 實施日期: 2002/12/10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www.mohurd.gov.cn 2005年 07月 04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 2002 年 10 月 16 日省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02年 12月 10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jù)國務院 2001 年 6月 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 法”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 “建設”、“或個人 ”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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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市

條例全文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修改決定

現(xiàn)發(fā)布《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當?shù)胤课莶疬w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注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被拆遷人違反搬遷協(xié)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shù)胤课莶疬w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在《山西政報》上重新發(fā)布。

根據(jù)《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安順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09〕74號)、《中共安順市委、安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安順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安市發(fā)〔2010〕9號),設立安順市水利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安順市水利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yè)經濟調節(jié)措施,指導水利行業(yè)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將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職責交由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承擔。

(四)將縣級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縣級人民政府,并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jié)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市水利局進行業(yè)務上指導。

(五)加強水資源的節(jié)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xiāng)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

(六)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主要職責

根據(jù)以上職能的調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jù)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和戰(zhàn)略目標,擬定水利發(fā)展中長期規(guī)劃,組織擬定全市主要河流綜合利用規(guī)劃、防洪規(guī)劃和專業(yè)規(guī)劃并監(jiān)督實施,負責有關水法規(guī)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用水的統(tǒng)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tǒng)一監(jiān)管,擬定全市和跨縣(區(qū))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jiān)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制度;發(fā)布水資源公報;配合做好水文、水資源的監(jiān)測和管理。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guī)劃;組織擬定主要河流的水功能區(qū)劃并監(jiān)督實施,核實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fā)利用和城市規(guī)劃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負責節(jié)約用水工作,編制節(jié)約用水規(guī)劃,指導和推動節(jié)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綜合防治規(guī)劃并監(jiān)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監(jiān)測預報并定期公告;審核和審批權限范圍內的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監(jiān)督實施。

(五)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湖庫規(guī)劃治理和開發(fā),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qū))的重要水利工程。

(六)指導并組織實施農村水利工作、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村飲水安全、節(jié)水灌溉、煙水配套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加強水法規(guī)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組織、指導開展水政監(jiān)察和水行政綜合執(zhí)法工作;協(xié)調并仲裁縣(區(qū))之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利行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水利工程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招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市級以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審查并組織驗收和評價;應用推廣水利科技新技術、新工藝;指導小型水利工程技術質量標準、規(guī)程規(guī)范的實施和監(jiān)督。

(九)承擔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全市防洪工作,對主要水庫和重點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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