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大足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 發(fā)布單位 | 大足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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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 | 2006年1月1日 | 生效日期 | 2006年1月1日 |
2006年1月1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縣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重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市政府182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前期審計、概(預)算執(zhí)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以及對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招標、采購等單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審計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融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投融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政府投融資或者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投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計經、財政、建設、規(guī)劃、土地、國資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
建設項目單位和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部門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五條審計機關建設項目的審計管轄范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關系確定。
第六條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縣人民政府、市審計機關的要求和項目建設情況,可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對投資額在4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納入審計項目計劃,將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建設項目單位,并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前期審計、概(預)算執(zhí)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
第七條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必經審計。未經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竣工決算、不得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
未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實行自查備案制度。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交工驗收投入試運行或者試使用后3個月內,將自查結果報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對自查結果進行抽查,發(fā)現自查結果不實的,應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
第八條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交工驗收投入試運行或者試使用后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審計,并提交竣工決算審計所需的資料。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預留工程20%以上的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后結算。
第九條審計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審計,應當明確審計組織方式。實施審計后,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依法出具的審計報告、作出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遵照執(zhí)行。
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人員參與審計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十一條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對審計機關送達的審計取證材料核對稿,應當及時組織核對,并于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審計機關,逾期不反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報經縣政府同意后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審計中發(fā)現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材料,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審計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設項目單位不按規(guī)定時間備案自查結果的,由審計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按建設項目總金額的0.5%和審減金額的15%收取費用,用于解決聘請社會專業(yè)人員或社會中介機構所需費用,以及用于審計機關執(zhí)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所需的辦公費用。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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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1999 年 6 月 28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27 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 提高投資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國家建設項目以及有關建設、設計、施工、采購、 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對 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 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為主或者以國有資產融資為主 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包括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 政府設立的專項建設資金、 國 家統(tǒng)一借貸的外資款項等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 本辦法規(guī)定, 對本
大足縣
根據上述職責,大足縣水務局設置8個內設機構:辦公室(信息科)、計財科、行政審批科、水利科(掛大足縣水務工程管理站、重慶市瀨溪河灌區(qū)大足縣管理處和大足縣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牌子)、水政水資源科、水土保持科、供水排水科、防汛抗旱辦公室(河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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