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外文名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house demolition and relocation of chengdu
地????點 成都市 類????型 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2019年5月10日 [1]?

第七條任何單位需要拆遷房屋,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交驗下列文件,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文件;

(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明文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拆遷申請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交有關文件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凡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不予核發(fā)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工作人員、補償方式、安置地點等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拆遷現(xiàn)場予以公布。

第十條拆遷申請人應當具備完成房屋拆遷補償所必需的資金或者房屋。

拆遷申請人存入銀行的拆遷補償資金,必須??顚S?,并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

拆遷申請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具備公共交通、入學、就醫(yī)、日常生活等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用于拆遷安置:

(一)不符合國家房屋質量安全標準的;

(二)不具有合法產權證明或者有權屬糾紛的;

(三)未達到規(guī)定套型面積的。

第十一條拆遷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后,在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拆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拆遷申請人申請后應當就前列事項,書面通知規(guī)劃、國土、工商、房屋產權產籍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迂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采取招標或者協(xié)議的方式委托拆遷。接受委托拆遷的單位應當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嚴禁個人和無接受委托拆遷資格的單位接受拆遷委托。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

臨時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與接受委托拆遷的單位簽訂書面拆遷委托合同,并在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接受拆遷委托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拆遷業(yè)務。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拆遷可以確定1至2人為其委托代理人,與拆遷人協(xié)商拆遷事宜。

拆遷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經過公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用途、結構、樓層;

(二)補償形式、補償標準和結算方式;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載明安置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和拆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五)其他約定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示范文本由市房產管理局統(tǒng)一擬制,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經協(xié)商達不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或者拆遷當事人一方拒絕商談補償安置事宜、當事人要求裁決的,應當提出書面裁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對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未到場的,可以作出缺席裁決;因發(fā)現(xiàn)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可以作出中止決定;裁決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可以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當事人對裁決不違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本辦法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貨幣補償,或者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安置房屋、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或者由市、區(qū)(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必要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拆遷人提供資金擔保。

第十九條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到期15日前辦理延期手續(xù)。經規(guī)劃、國土部門批準變更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當在批準后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或者變更拆遷申請書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轉讓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后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拆遷變更手續(xù),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guī)劃要求,拆遷建設用地紅線內所有需要拆遷的房屋和其他附屬物。一處房屋或者附屬物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拆遷人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由拆遷人按照用地紅線劃定的比例負責拆遷。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房屋產權產籍、國土部門辦理安置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guī)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領事館房屋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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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5月1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1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發(fā)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建設、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文物古跡保護。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具體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qū)(含高新區(qū),以下簡稱五城區(qū))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其他區(qū)(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管理本區(qū)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公安、教育、電信、供電、供水、供氣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及時協(xié)助辦理被拆遷人的戶口遷移、學生轉學、電話移機、有線電視遷裝和水、電、氣供應等有關事宜,除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額外參加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負擔。

國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常見問題

  • 汕頭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q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guī)定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7/D411074199709.html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是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適用范圍)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是什么?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

第六十一條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凡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仍按本市原有房屋拆遷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時,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四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延長過渡期限內;建設項目轉讓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擴大或者縮小補償、補助、安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安置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辦理,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充任拆遷人、接受委托拆遷、給臨時機構發(fā)放拆遷資格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時,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1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帶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長:李春城,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十五條拆遷安置房的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拆遷前房屋的所有權已發(fā)生轉移或者變更尚未辦理登記,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由房屋產權產籍部門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認定書。

第二十六條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規(guī)定認定:

(一)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認定:

(二)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住宅的房屋,拆遷范圍確定前實際作為營業(yè)用房使用的,在交驗拆遷范圍確定前的營業(yè)執(zhí)照、完稅憑證和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改建文件后,按照營業(yè)用房認定。

第二十七條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八條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泿叛a償?shù)臉藴?,根?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安置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條實行產權調換,對被拆遷人的安置地點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舊區(qū)改建的原則確定。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規(guī)劃,接受安置地點。

第三十一條拆遷住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用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現(xiàn)房對被拆遷人進行一次性定居安置。因特殊原因確需實行過渡安置的,應當征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同意。

第三十二條拆遷私有自住房,被拆遷人原房屋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他處無住房,且經濟特別困難的,實行產權調換時,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應當支付的差價款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

拆遷租金由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時,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原承租房,購買后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對購房人給予補償。

拆遷出租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不能一次性解決安置房屋的,過渡期間的租金損失由拆遷人按原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對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重新設置抵押權的,只能作產權調換。

第三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或者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有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三十六條拆遷按照政府落實私房政策應予騰退尚未退還的住房,拆遷人應當對房屋使用人進行安置,安置房屋由房屋使用人按照拆遷當時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房改成本價購買,對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拆遷由政府代管的住房,拆遷人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交付被拆除代管房屋的再建費,終結所有權。對房屋使用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

拆遷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八條拆遷房改住房或者補貼出售給個人的部分產權住房,原購房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完善產權后,拆遷人方可以用安置房屋與其進行產權調換或者予以貨幣補償。

第三十九條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yè)用房采用大廳安置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廳內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75%。廳內建筑面積(含分攤通道)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的辦法,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

外走廊、樓梯、廁所等廳外面積,由廳內全體房屋所有人按照規(guī)定分攤產權,共同使用與維修。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將自營房屋作為聯(lián)營合伙場所的,拆遷人對參與聯(lián)營合伙的他方不予補償安置。

第四十一條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拆遷人給予工料補償。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拆除圍墻等附屬物,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

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由拆遷人按照規(guī)定付給;需要過渡的,付給兩次搬家費。

第四十四條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超過18個月。

實行貨幣補償?shù)摹⒉疬w住房,應當給予45日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45日的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涉及生產設備拆卸、搬運、安裝費用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員負責拆卸、搬運、安裝。

第四十六條拆遷營業(yè)、生產用房、不能解決過渡房屋的,其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助費,五城區(qū)以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三年度城區(qū)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其他區(qū)(市)縣以當?shù)亟y(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yè)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按月支付。補助費的支付從停產停業(yè)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對個人租賃、承包經營的國有或者集體企業(yè),從停產停業(yè)之日起,拆遷人、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不負擔承租承包費用。

第四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期騰退周轉用房。

拆遷住房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月起,逾期不足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超過過渡期限1年以上的,增加1倍發(fā)放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八條五城區(qū)范圍內的搬家補助費、拆遷住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市房產管理局不定期公布,其他區(qū)(市)縣由當?shù)胤慨a管理部門不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條因房屋拆遷發(fā)生的被拆遷人的電話、水電氣、有線電視遷裝等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拆遷當時的收費標準補償被拆遷人。

第五十條拆遷人向被拆遷人發(fā)放搬家補助費,以房屋所有權證、公房租用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按戶發(fā)給的依據(jù)。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文獻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具體問題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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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市房屋產權監(jiān)理處、各房屋拆遷單位: 根據(jù)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 88 號,以 下簡稱《辦法》)的規(guī)定,現(xiàn)將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qū)(含高新區(qū))范圍內城市 房屋拆遷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拆遷期限問題。房屋拆遷期限原則上以被拆遷房屋的數(shù)量確定,并由房屋拆遷 管理部門在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被拆遷人在 50戶以內的,拆遷期限為 3個月; 51戶至 100戶的,拆遷期限為 7 個月; 101戶至 150戶的,拆遷期限為 9個月; 151戶至 200戶的, 拆遷期限為 11 個月; 201 戶以上的,拆遷期限為 1 年。 二、 關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積問題。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各種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積,不得低 于以下標準: (一) 一套一: 42平方米; (二) 一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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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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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86年 12月 26日成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 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7年 1月 10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1991年 6月 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正; 1991年 9月 28日四川省第七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修正; 1991年 10月 18 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 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務院 《城市房屋拆 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 屋及其附屬物的,均按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條 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當事人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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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陽光操作規(guī)程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危舊房改造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根據(j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五城區(qū)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意見》等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qū)(含高新區(qū),以下簡稱中心城區(qū))及其他區(qū)(市)縣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依法應當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guī)程。房屋所有權人自行實施改造的項目除外。

第三條(定義)房屋拆遷陽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將房屋拆遷相關法規(guī)政策、工作程序及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并接受監(jiān)督的行為。

第四條(基本原則)房屋拆遷陽光操作應當按照依法辦事、公開透明、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調查摸底)政府確定需要摸底調查的拆遷范圍后,由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發(fā)出《房屋拆遷摸底調查通知》,統(tǒng)一組織人員就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狀況、權屬、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況等相關內容開展摸底調查。各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摸底調查結果建立專項檔案,按規(guī)定嚴格管理。

第六條(統(tǒng)一管理)拆遷項目應當實行統(tǒng)一管理。項目業(yè)主可自行實施拆遷,也可委托實施拆遷。政府組織實施的拆遷項目委托實施拆遷的應當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實施單位。接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應當具備城市房屋拆遷資格,參與拆遷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培訓合格證。

第七條(拆遷實施方式)拆遷人根據(jù)拆遷項目具體情況,可采取直接申請房屋拆遷行政許可的方式實施拆遷,也可采取模擬拆遷方式實施拆遷。

第八條(房屋拆遷許可)拆遷人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提交合法要件。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征求意見)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時應當就拆遷實施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以座談會等方式征求包括被拆遷人、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人大代表、法律專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拆遷動員大會)拆遷動員大會由拆遷項目所在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召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拆遷動員大會上,由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宣讀拆遷許可證及拆遷公告、講解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及估價機構報名情況、確定方式等相關規(guī)定并提出工作要求,由拆遷人介紹拆遷項目相關情況、拆遷實施計劃及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估價機構報名)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縣級以上報紙或者電視上以公告方式邀請估價機構報名申請參加評估。公告時間一般不少于3天。中心城區(qū)拆遷項目估價,由進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機構備選庫的估價機構根據(jù)邀請公告統(tǒng)一向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報名參加。

第十二條(估價機構確定)拆遷項目分類評估估價機構應當在拆遷動員大會上通過現(xiàn)場抽簽方式確定,抽簽過程由公證機關現(xiàn)場公證。中心城區(qū)拆遷項目由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在拆遷動員會上主持抽簽產生估價機構。

第十三條(房屋估價作業(yè))估價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的進行估價作業(yè)。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當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qū)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嚴禁違規(guī)高評低估。

第十四條(估價報告?zhèn)浒概c公示)估價機構完成估價作業(yè),在將估價報告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后,向委托人交付估價結果報告,并在拆遷現(xiàn)場公布分類評估結果。拆遷當事人要求查閱估價結果報告的,估價機構應當提供便利,不得拒絕,并有義務解釋拆遷當事人的疑問。

第十五條(拆遷資金監(jiān)管)對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專項資金應當依法監(jiān)管,實行??顚S?,專戶管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資金管理銀行應當嚴格履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約定的資金監(jiān)管責任。

第十六條(拆遷資金使用)拆遷人申請撥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提交《資金支付申請表》、《房屋產權調換資金流向表》、《貨幣補償資金流向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等撥付申請資料,依法由拆遷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七條(安置房源監(jiān)管)拆遷安置房是拆遷補償資金的實物表現(xiàn)形式。中心城區(qū)拆遷項目配備的拆遷安置房應當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區(qū)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納入拆遷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庫實行統(tǒng)籌監(jiān)管。其他區(qū)(市)縣拆遷項目配備的拆遷安置房應當依法實施監(jiān)管。納入監(jiān)管的拆遷安置房未經批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拆遷實施計劃)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期限、拆遷工作安排、實施步驟等擬定拆遷實施計劃。拆遷項目在中心城區(qū)的,應當提交區(qū)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區(qū)政府審查。在其他區(qū)(市)縣的,應當提交當?shù)夭疬w管理部門審查。拆遷實施計劃應當在審查同意后公布執(zhí)行。

第十九條(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方式、補償項目和標準等擬定切實可行的補償安置方案。拆遷項目在中心城區(qū)的,應當提交區(qū)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區(qū)政府審查。在其他區(qū)(市)縣的,應當提交當?shù)夭疬w管理部門審查。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審查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提前搬遷獎勵)提前搬遷獎勵是拆遷人為鼓勵被拆遷人在拆遷許可期限內積極搬遷而制定的激勵措施。拆遷人可根據(jù)拆遷項目具體情況制定提前搬遷獎勵措施,明確具體的獎勵標準、獎勵期限和獎勵檔次。中心城區(qū)范圍內獎勵標準不得超過《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五城區(qū)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意見》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信息公示)拆遷人應當設立拆遷現(xiàn)場辦公室,并設置規(guī)范的信息公示欄,統(tǒng)一公示拆遷法規(guī)政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工作人員、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獎勵辦法、安置房平面圖、房地產估價報告、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樣本、拆遷工作制度及拆遷管理部門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項,法律規(guī)定應當保密的事項除外。

第二十二條(拆遷上崗要求)拆遷工作人員應當佩證上崗,嚴格遵守執(zhí)業(yè)規(guī)范和職業(yè)操守,深入細致做好政策解釋、安置補償協(xié)商工作,言行文明,依法辦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二十三條(拆遷現(xiàn)場揚塵治理)拆遷人應當嚴格執(zhí)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加強拆遷現(xiàn)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規(guī)范拆除施工行為,按規(guī)定標準做到濕法作業(yè)、邊拆邊圍、拆完圍完、圍完封閉。

第二十四條(拆遷現(xiàn)場安全管理)拆遷人應當加強拆遷現(xiàn)場安全管理,建立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拆除施工安全監(jiān)管,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應當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時,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法規(guī)政策和相關要求,指派工作人員負責合同的解釋工作,向被拆遷人告知合同條款內容,明確拆遷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及時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歸檔和備案工作。

第二十六條(拆遷糾紛調解)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充分協(xié)商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主持進行調解或會同當?shù)亟值擂k事處及社區(qū)居委會共同協(xié)調解決拆遷糾紛。

第二十七條(行政裁決申請)經兩次以上協(xié)商或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或一方當事人拒絕協(xié)商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第二十八條(行政裁決聽證)同一拆遷項目簽訂補償安置合同的戶數(shù)不到拆遷總戶數(shù)80%的,拆遷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組織裁決申請受理聽證。

第二十九條(行政裁決作出)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當事人進行兩次以上調解,經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裁決。

第三十條(行政裁決送達)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裁決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依法將行政裁決書送達拆遷當事人,并告知拆遷當事人行政裁決的法律依據(jù)、裁決內容、搬遷期限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第三十一條(行政裁決執(zhí)行方式)被拆遷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也可由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三十二條(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申請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由拆遷當事人向拆遷項目所在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zhí)行程序規(guī)定》組織行政強制拆遷申請聽證。

第三十三條(行政強制拆遷實施)中心城區(qū)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后,責成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組織實施。其他區(qū)(市)縣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當?shù)貐^(qū)(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后,責成區(qū)(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拆遷當事人認為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在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拆遷管理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行政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作出裁決的拆遷管理部門所在地或者被拆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信訪處理) 拆遷人、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拆遷信訪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調查,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建設部《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問題指導意見》和《成都市群眾和信訪工作逐級負責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拆遷竣工報告)拆遷人在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并拆除舊房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填報《房屋拆遷工程竣工報告》,提交區(qū)(市)縣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加強行政監(jiān)管)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注重行政效率,加強行政監(jiān)管,維護好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施行時間)本規(guī)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100433B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成府發(fā)〔2001〕第243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發(fā)布《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guī)定》,該規(guī)定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25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機構抽簽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成房發(fā)〔2008〕156號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qū)房管局,高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局,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各房屋拆遷單位,各房地產估價機構:

根據(j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實施辦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五城區(qū)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意見》等法規(guī)政策,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機構抽簽程序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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